摘要:高等教育质量认证是实施教育质量保证的重要手段。国际化对我国高等教育提出质量国际化认证和建立适应国际化的质量认证制度要求,并对我国现行的高等教育评价的体制与运作模式提出了新的挑战:建立国际化的质量认证制度,开展质量国际化认证。我国高等教育质量国际化认证发展中必须处理好的问题“特色”和认证“不平衡”问题。
关键词:高等教育;质量;国际化;认证
中图分类号:G649.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111(2009)05-073-03
作者:王中向(1974-),男,华南师范大学广东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助理研究员,高等教育学硕士;广东,广州,510631
高等教育质量认证是实施教育质量保证的重要手段。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溶入国际化行列,由跨国教育与服务产生的质量问题很自然地成了人们关心的问题,即我国高等教育质量保证体制如何与国际接轨。由此,国际化对我国高等教育提出质量国际化认证和建立适应国际化的质量认证制度要求。本文试作如下探讨:
一、国际化对我国高等教育质量评价的影响:国际接轨
(一)国际化带来的高等教育质量问题
国际化使教育成为一种服务商品。在教育国际服务贸易的条件下。由于跨国界、跨文化以及跨司法体系的教育流动复杂化,给各国高等教育产生了以下质量问题:
1、对于政府而言,如何辨别并引进优质的高等教育?如何使本国的高等教育机构或项目最大限度地开拓国际市场?在众多的教育形式并存的条件下,如何提高教育服务市场的透明度?如何保障各种教育机构之间学分和学位的可比性?
2、对于高等院校而言,在国际范围内,如何确保学生在转学、升学和就业方面具有更多的选择余地?如何才能建立国际声誉,从而在教育服务市场上获取更多的利益以及如何才能取得更多的资助?
3、对于学生而言,在国际范围内,取得的学分能否转换到其他院校?所得到的学位能否得到本人想继续深造的院校的认可?这一学位能否得到不止一国的潜在雇主认可?
4、对于雇主而言,在国际范围内,如何确定那些前来求职的人员所持学位的含金量?…
国际化对各国高等教育提出了质量国际化认证要求。实际上,高等教育认证服务本身就是教育服务贸易的一种,即教育标准的服务。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发展必然要求通过国家间合作,建立公正、公开、透明、合理和权威的国际化高等教育认证制度。而该制度的建立又是国际教育服务贸易持续、健康发展的保证。
(二)国际化对我国高等教育质量评价的影响
随着高等教育国际化在我国的不断深化,在国际化对各国高等教育提出了质量国际化认证要求的同时,对我国高等教育质量评价也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一是学位学历资格互认。目前,我国的质量体系认证——国际互认工作已经展开。1998年1月22日,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成立的中国质量体系认证国家认可委员会(CNACR)在国际认可论坛(IAF)大会上首次签署了国际认可论坛多边承认协议(LAFMLA),标志着中国取得CNACR认可的所有认证机构颁发的IS09000质量体系认证证书都取得了国际同行的互认,实现了与国际接轨的战略目标。首批获准签署国际认可论坛多边承认的国家认可机构共有17个国家的16个认可机构:中国CNACR、日本JAB、澳大利亚一新西兰JAS-ANZ、加拿大SCC、美国ANSI-RAB以及欧洲的部分国家(荷兰RVA、德国TGA、英国UKA8、瑞典SWEDAC、西班牙ENAC、意大利SINCERT、丹麦DANAK、瑞士SAS、以及法国COFRAC、芬兰FINAS、挪威NA)。其中,中国是唯一的发展中国家,亚洲仅有中国和日本两个国家。此外,作为亚太区域多边合作组织的太平洋认可合作组织(PAc)于1998年1月24日也首次正式签订了多边承认协议(PALM-LA),首签该协议的国家认可机构为:中国CNACR、日本JAB、加拿大SCC和澳大利亚一新西兰JAS-ANZ。国际认可论坛和太平洋认可合作组织的国际与区域多边承认协议首签仪式均在中国广州举行。二是以国际标准认证组织为代表的质量认证在我国推进。“目前,我国已经有10余所学校通过ISO9000认证,在高等教育领域,有大连海事大学和哈尔滨工业大学等走在前面。在少数学校,质量认证已经渗透到高校的日常质量管理之中。尽管这些认证活动在我国高教界尚未引起足够注意,但其影响不可小视。”三是在过去十几年中,我国理论界对20世纪90年代后在世界范围内勃兴的以认证制为基于的质量保证机制也进行了研究,并取得初步的成果。
二、改革我国高等教育质量保证机制,建立与国际接轨的质量认证制度。
推进我国高等教育国际化发展,质量保证体制与国际接轨是其重要内容之一。在高等教育国际化的条件下,变化和应变将成为我国高等教育与其外部环境相互作用的基本模式。外部环境变化要求我国高等教育及时做出有效反应,这就是说,它对我国现行的高等教育评价的体制与运作模式提出了新的挑战:建立国际化的质量认证制度,开展质量国际化认证。
(一)改变高校评估制,建立质量认证制。
我国现行的高等教育评价的体制与运作模式是“政府主导型的高校评估制”。80年代中期,随着高等教育的恢复和发展,以及高等教育办学体制改革的推行,以评估制为主导的质量保证体系开始浮出水面。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要组织教育界、知识界和用人部门定期对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进行评估”。1990年,原国家教委颁布了《普通高等学校评估暂行规定》,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是国家对高等学校实行监督的重要形式,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部门组织实施”。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评估制度”。这意味着,至90年代中期,我国高校质量保证体系和机制初步形成。可以说80、90年代实施的这种政府主导型的高校评估制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然而,进入21世纪来,我国高等教育质量保证体制生存与发展基础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经济体制转型、知识经济社会形成、高等教育大众化和国际化、经济多元化等,这种体制已无法适应21世纪高等教育发展的新形势、新需求,必须进行改革。
研究表明,20世纪90年代后,在世界范围内勃兴以认证制为基干的质量保证机制。世界各国由评估制向认证制的过渡揭示了新时期高等教育质量保证机制改革和发展的一般趋势和规律,值得研究与借鉴。即是说,我们应当走认证制的道路。原因是我国高等教育质量保证体制赖于生存与发展的基础和环境与其它国家大体一致。
(二)高等教育质量认证制度的国际化
在制度内容上,高等教育质量认证制度中包括的认证主体、目的、功能、内容与标准、程序与方法等应按照国际规则建立。考察各国高等教育认证制,我们发现,其有以下主要特点:
一是机构独立自主。表现为:认证是对发展高等教育自觉回应、由政府和社会公认的民间中介组织实施的非政府形为、具有自主权的认证机构。
二是院校自愿参与。原因在于院校通过认证获得发展,表现为:有助于规范学校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教育质量;提高学校的社会声誉,吸引更多的生源、教师与社会捐助;在大多数国家,通过认证能使学校获得政府财政支持和学生资助。
三是静态评价与动态评价相结合,更加强调动态的评价,一定时期对学校进行持续的评价。
四是内外驱动。高等教育质量认证从来不是单方面努力的结果。如果只是质量认证机构的一厢情愿。那么具备了外部驱动力,认证的目的也无法实现。因为任何行为的驱动不能缺少内驱力。因此,高等教育质量认证往往形成政府的推动、认证机构获得的授权和高等学校在认证过程中的主体地位统一为一体。
五是认证标准多样化。认证标准建立在符合国家法律上,常常只是对高校提出办学的基本要求,鼓励各校具有特色。
六是政府、高校和质量认证机构之间地位平等。
在实践上,为建立国际化的高等教育质量认证制度,应在国际范围内加强与各国质量认证工作。如:
一是增进国家间质量保证机构的交流与观点的交换,促进国家间教育质量认证制度的一致性。
二是针对已经存在的质量保证和认证系统发展一种柔性的合法性和批准程序。建立在彼此能够接受的概念定义、基本标准和规格的基础上的机构。
三是在国际平台上发展真正的多边认证体系,推动跨界和联合教育认证以及认证结果互认。
比利时教授旺达姆在200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巴黎专家会议上提出的行动步骤,对于高等教育质量认证制度的国际化值得考虑:
“一份关于国际质量保证和认证概念的词汇表和一般性定义的协议;
一份有关设立基本原则的协议,应包括质量保证和认证只是一种高等教育系统的自我规范;认证只可能建立在已经存在质量保证经验的基础上;国际认证必须尊重教育机构的自治权和差异性;
一份促使国际高等教育界,它的具体实施者们和有关协会充分相信,冒着在此问题上放弃倡议的危险来发展有关质量的跨国形式的自我规则是必需的倡议;
一份说服各国的行政机构在质量保证和认证领域内选择国际合作的倡议;
一份在发展有关质量保证和认证的国际控制框架时,寻求与国际行业组织建立合作的倡议;
为了研究对国际普遍接受的最低标准进行定义的可能性,应开始组织专家对现存质量保证和认证系统中使用的规范、标准和基准程序进行分析和评估。”
三、我国高等教育质量国际化认证发展中必须处理好的问题
(一)认证的“特色”问题。
高等教育质量的国际认可、高等学校学历的相互承认,这些有形与无形的压力都在很大程度上推动着高等教育的国际化。然而,从已经加入世贸组织的发展中国家来看,他们已经认识到了一味强调教育国际化带来的后果、即高等教育逐步丧失为本国经济、科技与社会文明进步的能力。“走出WTO阴影”就是在多年实践后他们的呼吁,在这一呼吁的背后是他们对高等教育必须适应本国的需要,符合本上实际的认识。Glocal(全球一本土化)是Global(全球)和Local(本土)的结合、统一,这一英语新单词的出现就是这一认识的集中体现。中国教育培养中国人还是美国人?全球化与本土化的结合要求我们努力建设有时代特征、有中国特色和各地特点的高等教育质量认证体系。
(二)认证“不平衡”问题
在高等教育国际化进程中,学历与学位等值互认是开放高等教育市场的一个重要前提。时至今日,我国与绝大部分国家都没有签订相应的协议。我国对赴这些国家留学回国的人员的学历学位认证主要是参照该国对其学历学位的认可程度,一般认为该国承认其学历学位,我国都给予认证。对我国出国的留学生的学历学位认证,一般是持由国家教育部承认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该国驻华大使馆、领事馆。经审查批准后方能办理签证。由此看来,我国要广泛建立平等互惠的国际学历学位等值认证体系还需要很长时间。由于我国大学与世界其他国家的大学学历、学位的等值互认还缺乏相应的国际理解,我国大学的文凭在国际上不被认可的现象还比较普遍。然而,对外国教育机构颁发的文凭,我国目前尚无完善的认证方法和认证体系,但基本上都予以认可。由于我国与西方国家在教育体制方面的差别,在学位、学历等值互认方面存在着许多困难。这样导致我国高等教育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存在不平衡现象。出现教育资源的单向流动,出国留学人员多,接受留学人员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