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老总贪污受贿侦查记

2009-01-25 08:05刘友旺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09年12期
关键词:挪用公款太原市借款

陈 兰 刘友旺 王 铮

44岁时出任国有公司的总经理,在任职期间,这名“年轻有为”的总经理王洪生共贪污427万元,受贿276万元,挪用公款1.6亿余元,造成8000余万元损失,滥用职权擅自为其他单位借款提供担保,造成2.3亿余元损失,成为自2008年以来,太原市检察机关查办的涉案金额最大的案件。

2009年4月27日,太原市中级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太原市经济建设投资公司(以下简称经建投公司)原总经理王洪生因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和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份长达52页的判决书,揭示了王洪生“玩火烧身”的详细过程。

拖欠贷款引发调查

1999年,太原市进行集中供热、煤气改造等工程项目,市经济建设投资公司受市政府委托向银行贷款。2007年初,由于经建投公司没有履行还款义务,银行来到公司查看,结果发现资金被挪作他用的不正常情况。随即,纪检部门对王洪生展开了先期调查。

2007年5月底,王洪生被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6月因涉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被刑事拘留,7月被依法逮捕。2007年11月,市检察院介入偵查,反渎职侵权检察局调查取证发现,因王洪生的个人行为,导致巨额资金无法追回,给国家造成巨额的直接经济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涉嫌构成滥用职权罪,对其立案;同年12月,市检察院反贪局经初查发现王洪生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涉嫌构成挪用公款罪,对其立案侦查。

犯罪事实浮出水面

从2007年年底开始,市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一处接到侦办指令后,调派10人展开全力侦查。“第一次提审时,王洪生很平静,没有表现出被审查人常见的吃惊、手忙脚乱等神态,交代问题总是避重就轻,说些无关痛痒的事。由于此前公安、纪检等部门已展开过调查,他思想上没有了突然性,不会轻易交代。”

采访中,侦查人员告诉记者。调查从一开始就难以展开,遂决定兵分两路选择突破口,一方面采取恰当的侦查技巧,另一方面从与经建投公司有经济往来的单位人手,查明资金流向。

2008年3月,在没有任何先兆的情况下,办案人员将王洪生从位于市区的看守所提出来押往娄烦。一路上,办案人员都保持沉默,不与他进行任何交谈,急于想知道将被押往何处的王洪生,先是通过咳嗽、上厕所等方式引人注意,后又主动提出要与办案人员沟通。王洪生的心理防线出现裂缝。在娄烦看守所期间,办案人员制定了“用法律和证据降服,用情感和照顾感化”的措施,在表明态度、讲清法律政策的同时,在饮食、作息、吃药等方面给予照顾。一次,办案人员让看守所做了一顿丰盛的午餐,与王洪生一起边吃边聊,聊天过程中,侦查人员发现王洪生有一个特点:当被问及敏感问题时。王洪生准备回避或是说谎时,眼珠就会不停转动,不敢正视检察官。此后,每当王洪生有这个动作时,侦查人员便及时喝止,让他如实交代。渐渐地,王洪生开始半遮半掩地吐露。

2008年下半年,经过多个部门历时一年多的侦查,案件趋于明朗,王洪生的一宗宗犯罪事实逐渐浮出水面。

两套账目挪用公款

“经济问题得从资金人手查起。”当时负责查案的侦查人员说,这个案子侦查难度相当大。因为时间跨度大,从1999年至2007年案发;涉案金额巨大且分散;涉及单位非常多:相关财物账目还缺失。

在对公司的资金往来进行麻雀式解剖后,办案人员发现其资金管理、流向很混乱,存在账外资金流转、体外循环情况,案件资金账目所涉及的银行众多。通过仔细查证,办案人员查明,王洪生身为经建投总经理、国家工作人员,用公司资金参股人股10余家私营公司,是很多公司的幕后操控者。他采取隐蔽的手段,将资金流入自己控制的公司进行运作。对挪用公款的行为,他供述时称,借给其他公司是为了“帮朋友的忙,个人并没有牟利”。

2004年3月至12月间。与王洪生往来密切的原东民集团法人李军多次找王洪生,希望为自己贷款担保,后王洪生私自决定将公款3500万元为东民集团贷款提供免费质押担保。后来,由于东民集团无法还款,银行将经建投公司质押保证金中的3490余万元划扣。2005年12月,李向东贷款诈骗案发,王洪生担心被发现保证金划扣的事情,就安排该公司与东民集团补签虚假的债务转让合同,并与该公司参股的中盛公司签订虚假的债权转让投资合同,将被划扣的3490余万元债权作为投资款虚假转让,在财务上平了账。

2004年4月,王洪生还将500万元转入公司下属的中创联公司,将其中200万元无息借给天隆仓公司使用。天隆仓公司还通过王洪生私人关系,向大唐公司借款2000万元。因天隆仓未能及时归还借款,王洪生安排中创联替天隆仓偿还了300万元债务,最终造成经建投公司无息借出的500万元公款至案发时未收回。经法院查实,仅对外借款就有13次,高达1.1亿余元。此外,王洪生还挪用公款1500万元用于个人注册公司验资经营活动;挪用公款100万元给别人归还借款,造成款项至今未还。

王洪生在检察机关侦查过程中供述,公司成立后,他安排建立了两套账目,大账是应付日常检查,小账用来逃避监管。在任职期间,他通过擅自决定对外借款、为私营公司贷款提供保证金、为个人注册公司和归还个人借款的方式,将公款1.6亿余元借给其他单位用于经营活动或挪作他用,造成8000余万元经济损失。

提供担保损失两亿

在官场和商界混迹多年,王洪生的关系越来越广,找他办事的人也越来越多,很多公司想通过他的身份和关系从银行贷款,而王洪生总会伸出“援手”。

在1999年至2005年的任职期间,王洪生利用担任总经理的职务便利,违反相关规定及程序,在公司其他领导不知情的情况下,故意逾越职权、擅自决定以公司名义为太原恒昌顺等11家公司提供银行借款担保。因借款公司到期没有能力偿还银行贷款,经建投公司作为担保单位。被法院判决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至案发时已进入执行程序的款项共计2.3亿余元。2002年4月至2007年6月,经建投公司被银行、法院划扣和为被告单位代偿款额共计761万余元。

办案检察官介绍,王洪生在讯问初期一直“喊冤”。不认为公司损失是个人造成的,在他看来:经建投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并不需要领导批准,公司可以提供对外担保。而事实上,相关文件明确规定,经建投公司的担保业务只限于政府投资、融资以及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为上述民营公司借款提供担保业务不属于规定范畴。

虚假诉讼贪污住房

2008年3月,随着侦查的深入,侦查人员又发现王洪生还有贪污问题,他采取虚假诉讼、虚假借款的方式,先后将一套房子和295万元公款收入囊中。

2000年5月24日。经建投公司委托银行以锅炉改造的名义,向公司参股的中威公司发放地市预算基建贷款500万元。王洪生安排中威公司经理刘军(另案处理)将其中

100万元付给太原市综合开发公司,拟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当年12月,王洪生指示中威将该项目转让给经建投公司参股的另一家中盛公司。2002年8月,由于项目未能进行,综合公司给了中盛公司10万元和价值132万元的两套住房。

“房子有了,可怎样才能到自己名下?”王洪生和刘军打听到最直接、最有效的办法是通过诉讼让法院判决过户,遂开始了暗箱操作。2006年6月,二人经预谋由刘军具体承办,分别伪造了各自儿子向中盛公司购买商品房的购销合同和缴纳房款收据,以逾期不交房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这种虚假诉讼的手段,住房终于过户到他们儿子名下,被二人据为己有。

2004年9月,在银行工作的朋友刘某找王洪生,让其帮忙完成存款任务,王洪生将100万元现金存入银行。帮朋友完成了存款任务后,他将这笔款隐匿侵吞;2000年7月、10月,王洪生指示他人将下属公司贷款中的195万元作为他个人投资款,转到一家美食娱乐公司据为己有,案发后款未追回。

干股投資受贿276万

在自己“仗义”和“热心”帮助朋友后,王洪生得到了同报,一些曾经受过“恩惠”的人纷纷投桃报李。

2002年年底,某公司要在代县投资一个铁矿项目,并准备引进民营企业参股。2003年4月,王洪生得知这一消息后,便向某银行营业部副主任李某透露自己也想八股,还让李某垫付60万元股本。考虑到王洪生曾给自己拉过许多存款,李某便同意了。几天后,李某便筹措60万元。以王洪生妻子的名义入了股,后又追加了投资款40万元。2005年6月,铁矿股份被转让,李某将王洪生妻子名下分到的股份款376万元转到一个账户。王洪生得知分红的消息后,便向李某借款,并提出将李某垫付的100万元退还,其余的276万元作为股本分红留下。李某答应了他的要求。2005年6月和12月,276万元全部转到王洪生个人账户上,据为己有。

太原市检察院侦查和法院审理查明。在此次铁矿投资前后,投资铁矿的公司曾由经建投公司提供担保,先后向银行贷款1100余万元。

监管缺失滋生贪腐

去年年底,太原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持续了三天。

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并于2009年4月27日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王洪生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继续追缴王洪生犯罪所得,上缴国库。

看到判决结果,忙碌了一年多的办案检察官在感到欣慰的同时,也引出诸多深思,他们认为:“此案暴露出缺乏监管、独揽大权的‘一言堂作风,是王洪生和其他贪官们走上犯罪道路的一个重要诱因。”检察官说,王洪生权力过于集中,缺乏有效的监督,养成了独断专行的个性。王洪生在任职期间,公司的资金、业务全部由他控制,每一笔资金往来都是他一人说了算,借款的事从不向上级领导汇报,也不开会研究。

据曾在经建投公司工作的人讲,公司刚成立时效益很好,当时牌子很硬,不是公司找银行贷款,而是银行主动找上门来,要给经建投公司贷款。但在王洪生的“经营”下,公司每况愈下。

对此,检察官建议,应加强对重点部门和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完善相关监督制约机制,扩大监督范围和渠道,才能更好地减少和避免贪腐。

办案札记:

太原市管正县级领导干部——太原经济建设投资公司总经理王洪生被山西省中级人民法院以涉嫌挪用公款1.6亿元、贪污527万元、受贿276万元犯罪判处无期徒刑。拿到此案厚厚的判决书,此时此刻带给了我们对办案过程的深深思考……

我们接手此案时,仅是公安机关以挪用资金2000多万元对王洪生立案的犯罪事实证据,凭着敏锐的职业洞察力,我们继续深挖细查,从而进一步发现王洪生其他的犯罪事实。

太原市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性质属国有独资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太原市人民政府投资主体的代表,履行“政府投、融资机构,政府出资人,政府授权投资”的职能,并无闲置资金和随意支配资金的权利。可为什么会有大量的资金从该公司流失?带着这样的问题,我们开始了侦查工作,进而发现了大量的账外资金,通过梳理、审计、分析、排查,最终了解到太原市经济建设投资公司受市政府委托向开发银行申请拨付市政工程项目贷款。用款单位实际还款时间与贷款还款期限形成了一定的时间差,而王洪生就是利用这个时间差将这部分贷款设成了账外资金,从而外借给其他单位进行营利活动。为了逃避市政府的检查以及年度审计,王洪生与银行串通,制作了虚假的利息单和对账单,使得资金的流向不从单位财务账目上体现。至此,我们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洪生为了逃避财务监管,用虚假利息单掩盖款项真实用途。根据《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对于行为人逃避财务监管,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应认定为“以个人名义”,故构成挪用公款犯罪。

挪用公款犯罪的突破为整个案件的进一步深入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争取了宝贵的时间。

经建投公司委托建设银行城建支行拨给山西中威绿色电力产业有限公司技改款500万元,公安机关当时是以挪用资金犯罪给王洪生予以立案。由于王洪生是中威绿色电力公司的法人,而经济建设投资公司又是中威绿色的参股公司,考虑到此,我们继续深挖细查,做了大量取证工作,发现中威绿色公司仅仅是一个掩人耳目、资金周转的平台而已,实际上该500万中的132万元是王洪生用于购买房子使用,从而将该款据为己有,故构成贪污犯罪。

办案人员通过扎扎实实的业务素质、爱岗敬业的工作精神、勤勤恳恳的工作态度克服了种种困难,掌握了确凿的犯罪证据,最终将王洪生以涉嫌挪用公款1.6亿元,贪污527万元,受贿476万元送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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