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玉生
案件质量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质量管理则是检察业务管理的最根本任务。近年来,郑州铁检分院紧紧围绕检察业务创新工作,始终坚持“盘活管理资源,用足管理机制,确保案件质量”的工作思路,狠抓案件质量管理,取得显著成效:自侦案件的有罪判决率始终居于河南省检察系统前列;无无罪判决案件、无超期羁押案件、无涉检上访案件等。郑州铁检分院在短短的三年时间内先后两次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荣记集体一等功,被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荣记集体二等功,获得河南省查处大要案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笔者就如何做好在案件质量管理谈谈郑州体检分院在这方面的主要做法。
一、案件管理中心:在过程中动态控制质量
郑州铁检分院信息化建设一直处于全省检察机关前列,如何盘活信息化资源,实现网络与规范机制的有机结合,建立把握、控制、提高案件质量的系统管理机制,是分院党组始终在思考和摸索的课题。现有体制中。检察队伍建设由政工部门来管理,行政事务建设由办公室来管理,检察业务建设并无独立专门部门承担。作为综合性业务部门的研究室,如果充分挖潜其岗位职能。发挥其业务性和综合性优势,完全可以承担检察业务建设的任务。经过探索、实践和借鉴,我们于2005年成立了案件管理的专门机构——案件管理中心,作为研究室的一个重要内设机构。赋予案件管理中心七项职责:对案件的各个诉讼环节进行程序监督;对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进行把关;对重点案件进行个案监督检查;对规定案件进行专项复查点评;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备案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发现的违法违纪办案情形交由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对案件质量进行定期分析,为检委会、检察长提供科学决策依据等。
案管中心由专人负责,实行网络化办公。一是动态掌握办案情况。在案件管理软件系统中设置“案件管理”视窗,案管人员通过该视窗直接进入包括“侦查监督系统”、“审查起诉系统”、“反贪污贿赂系统”、“反渎职侵权系统”、“控告申诉系统”和“民事行政检察系统”等在内的所有检察业务管理系统,随时监控各类案件的办理流程。二是对案件质量进行同步管理。案件管理的核心工作是对案件质量的管理,为案件质量的提高把好关、服务好。三是案件管理与领导决策同步。案件管理中心结合案件质量管理情况,通过深度工作,为领导决策提供基础依据,将案管工作与服务领导决策有机结合起来。
二、检察委员会:从个案严把质量关
检委会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议事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能是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和业务建设重大事项。如何发挥检委会在案件质量建设中的作用,我们进行了深入探索和有效尝试,取得了较好的成功经验。
一是规范检委会议案标准。要求对提请检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属于法律适用问题的,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属于事实、证据认定问题的,应当提供认定的事实、争议的事实以及正反两方面的基本证据。对各类案件的书面报告要求内容齐全、说明清楚、争议事项明确。对议案格式、内容、意见及问题表述客观、明了。所有提交检委会讨论的案件,书面材料必须提前一周提交检委会办公室,经检委会办公室认真审查后,提前三天送交每位委员,委员对案件事实或证据有疑问的,由办案部门随时提供或解释。议案标准的明确,确保检委会委员对所讨论案件相关事项或问题了然于心,讨论具有针对性,发表意见具备观点明确性,保证了所讨论研究的案件处理质量高。
二是拓展检委会研究讨论案件深度。分院检委会对所研究讨论的案件,在对提请事项有明确意见的同时,还要深入研究剖析该案件质量问题。一般情况下,提交检委会讨论的案件都是争议较大、处理较难的案件,这类案件多是证据上存在瑕疵,或者是性质认定存在分歧。分院检委会在研究讨论案件时,除对提请事项有明确意见外,还要对案件质量进行剖析,特别是对自侦案件,案件质量剖析更要深刻,并对案件质量存在的问题,提出明确的指导意见。如公诉部门提交检委会讨论的案件,在研究是否构罪、构成何罪等问题上形成检委会意见的同时,对该案件质量进行评析。造成案件争议的原因是侦查部门取证不力、取证方向有误或突破案件能力不高等问题,还是公诉部门存在认识片面、证据取舍有误或对法律理解不准确等问题,检委会要进行深入研究讨论,明确指出问题症结,提出改进意见。对检委会就案件质量提出的意见建议,责任部门要制定或健全提高案件质量的具体措施,提交检委会研究通过后下发执行。
三是延伸检委会对所讨论案件监督空间。对经检委会研究讨论的案件,在处理结果上,实行检委会跟踪督导,提高案件质量。如公诉部门提交检委会研究讨论的案件,经检委会研究讨论,决定提起公诉。公诉部门提起公诉时,要将该案的起诉书、出庭预案、答辩提纲等提交检委会办公室。检委会办公室审查后,分发每位委员,委员对出庭支持公诉提出书面意见建议。案件开庭时,检委会委员旁听庭审,庭后进行评议,指导公诉人提高公诉能力。再如侦查监督部门提交检委会研究讨论的不捕案件,检委会研究讨论决定不捕的。侦监部门在决定不捕时要根据检委会要求,制作翔实的不捕说理分析,确保不捕案件质量。
三、风险评估机制:以结果求质量
郑州铁检分院“案件风险评估”是指规定案件拟作出某一处理意见时,对其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全面分析、预测风险,从而对其可行性进行评定。目的是保证作出正确处理决定,防止因处理不当而引发新的社会矛盾,以提高办案质量,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执法办案与化解矛盾的统一。
案件风险评估主要由研究室牵头,侦查监督、公诉、控告申诉、纪检部门负责人参与。风险评估的适用范围为两级院所办理的拟作出以下处理意见的普通刑事案件:
(1)适用无逮捕必要而不予逮捕的案件;
(2)在检察工作环节改变逮捕强制措施的案件;
(3)适用刑事和解办理的案件;
(4)办案部门负责人认为有必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案件。
两级院凡出现上述案件,必须在做出决定前适用案件风险评估。根据诉讼流程由提请部门于案件办理时限期满前三天填报《评估表》(审查逮捕案件可以于期满前两天填报《评估表》),提供案件具体情况报研究室,不得瞒报、漏报、迟报,研究室负责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参与,安排会议、评估意见的收集和反馈。要求部门提供的案件情况包括案件事实、证据材料、案件办理部门处理意见。评估人员主要就处理意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精神、是否引起社会矛盾等内容进行评估,并填写评估意见。风险评定有重大分歧的,由检察长决定或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基层院的案件风险评估,要求评估后将案件风险评估表于作出意见三日内报分院研究室。研究室每季度通报两级院风险评估情况。
分院将风险评估范围案件的质量作为全年业务绩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也作为办案人员个人的绩效考核、业绩档案依据。
案件风险评估机制通过评估实现案件的程序审查、实体把关,对案件质量进行科学的评定,效果较好。
四、案件点评制度:对问题案件集中提高质量
分院研究室作为综合业务部门,承担着对办案情况的宏观管理、跟踪监督、质量评估和问题预警等案件质量管理工作。在着力提高案件质量的同时,我们对可能出现的质量不高案件,实行点评制度。
两级院下列五类案件是质量不高案件,属于案件点评对象:
(1)捕后撤案的案件;
(2)捕后存疑不起诉的案件;
(3)捕后作绝对不诉的案件;
(4)无罪判决没有抗诉或抗诉后维持原判决的案件;
(5)对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案件经侦查机关(部门)提起复议、复核后改变原决定的案件。
两级院凡出现上述案件,案件最后诉讼环节的办案部门必须在作出决定后的次日起三日内将案件事实、证据材料、案件办理部门的自查报告(含问题分析和整改措施)等報分院研究室。研究室组织相关部门人员或检委会委员对案件进行深入点评,剖析问题,找寻对策。必要时,研究室可直接调卷复查。点评结果以《案件点评通报》形式向两级院公开通报,同时以《案件点评专报》形式向院领导汇报。
这一制度推行后,引起了各业务部门的高度重视,各业务部门均制定、完善了一系列关于提高案件质量的硬性规定和具体措施。如分院公诉处实行“三书会审”机制,要求基层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在收到一审判决书2日内将案件的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判决书向公诉处备案,公诉处指定专人通过比对三书,审查起诉是否正确。判决是否适当法律监督是否到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