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强化刑事诉讼监督的思考

2009-01-25 08:05李金河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09年12期
关键词:检察工作检察机关监督

吕 清 李金河

刑事诉讼监督是国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也是检察机关的立身之本,是确保刑事诉讼活动正确适用法律,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检察机关在检察工作中不断加大刑事诉讼监督的力度,特别是修订后《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刑事诉讼职能有所加强,检察机关也扎实、有序、卓有成效地开展了刑事诉讼监督,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刑事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检察权的薄弱环节,司法实践中面临诸多问题。要全面、准确地执行法律、法规,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完成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职责,就必须牢固树立一个观念,正确处理好两个关系,克服三种倾向,采取四项措施。

一、牢固树立一个观念,就是公正执法的观念

公正执法是检察工作永恒的主题,加强刑事诉讼监督,是维护法律尊严的生命线。俗话说“打铁还须自身硬”,加强监督,必自身要有过硬的本领,才能做到公正执法。首先,检察干警道德水准要高。道德是行动的先导,没有良好的道德水平,正确的就不会存在。因此,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是保障公正执法强化刑事诉讼监督的前提条件,道德教育不但贯穿检察工作始终,而且要延伸到8小时以外,延伸到干警家庭和业余文化生活,使干警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把干警思想统一到“以法治国”,“以德治国”和胡锦涛总书记“八个坚持,八个反对”、“八荣八耻”的精神上来,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忠于事实,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其二,纪律要严。纪律是执行路线的保证。对于检察机关来说,纪律就是公正执法的保证,没有铁的纪律,就不会办出铁的案件,公正执法也只能是一句空话,法律的尊严也无法保障。必须严明纪律,严格执行,对违反者,从严惩处,以儆效尤,促使干警时刻用纪律规范自己的言行,增强拒腐防变能力,保证公正执法。其三,业务能力要硬。业务能力是公正执法的基础,基础不牢,质量就无从谈起。只有高素质、专业化的检察队伍,才能够做到公正执法,刑事诉讼监督工作才能落到实处。

二、正确处理好两个关系

一是要正确处理好加强刑事诉讼监督与接受党的领导的关系。坚持党的领导是检察工作必须遵循的根本政治原则,检察工作实践证明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是开展刑事诉讼监督工作,维护司法公正的保障。一方面在刑事诉讼监督工作中要积极向党委请示报告,主动争取党委的领导和支持,依靠党委的领导扫清刑事诉讼监督的障碍,但接受党委的领导不能错位,防止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问题的发生。另一方面检察机关要积极履行法律赋予的刑事诉讼监督职责,在职权范围内敢于行使刑事诉讼监督的权利,应当决断的,必须果断做出决定,防止优柔寡断,消极等待党委意见而贻误战机。

二要正确处理开展刑事诉讼监督与接受监督的关系。刑事诉讼监督的主要职责是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审判、刑罚执行中遵守和执法法律的监督。检察机关行使刑事诉讼监督权利的同时,必须接受来自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在干警思想中形成监督者也要接受监督的执法观。在加强检察机关内部制约机制的基础上,主动接受党委、人大、政协、人民群众及新闻舆论的监督,把刑事诉讼监督活动永远置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消除自身腐败问题,保证刑事诉讼监督这项检察权的正确行使。

三、注意克服三种倾向

一是注重克服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倾向。程序法和实体法都是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具有同等的重要性,违反实体法是违法,违反程序法也是违法。程序法是保证实体法实施的细则,也是规范执法活动,节约司法资源,防止腐败,保障人权,保证执法办案质量的有效手段。严格执行程序法才能保证正确适用实体法。而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重视对执行实体法的监督,忽视对执行程序法的监督。如在侦查监督中,根据法律规定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施监督,并及时纠正其行为是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的主要内容,而司法实践中往往注重防错防漏,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程序违法监督不到位。可以说有的案件质量不高的原因是由于忽视程序法而造成的,给司法机关带来了不良社会影响。因此,在刑事诉讼监督中,要坚持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的观念,不但要纠正违反实体法问题,而且还要纠正违反程序法问题,捍卫法律尊严。

二是克服被动监督的倾向。刑事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重要工作职责,是检察人员义不容辞的责任。目前,不敢监督,不想监督,不愿监督,不善监督的思想在部分干警思想中没有完全消除,认为加强刑事诉讼监督会影响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部门的相互配合,存在畏难情绪,加之立法滞后,缺乏可操作性,从而导致刑事诉讼监督缺乏主动性。在刑事诉讼监督中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变被动为主动,做到实事求是,忠于法律,依法尽职,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切实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三是克服重法律效果轻社会效果的倾向。要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并重的原则,坚持用党的政策指导监督工作,用“三个有利于”的标准衡量刑事诉讼监督的效果。在刑事诉讼监督中既要讲法律效果,又要讲社会效果,把二者有机地统一于刑事诉讼监督的全过程。同时,在刑事诉讼监督中要注意从不严格执法背后发现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犯罪问题,并予以严厉惩处,只有这样才能既有利于打击犯罪,保护人民,又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促进经济的发展。

四、采取四项措施

一是完善刑事诉讼监督方面的立法,使执法人员有法可依。立法机关应细化刑事诉讼监督程序,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并赋予检察机关相应的检察获知权、检察处分权,以保障刑事诉讼监督有效开展。从而使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不成一纸空。被束之高閣,得到执行。

二是加强协调与配合,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整体效能。刑事诉讼监督工作不是检察机关的某一职能部门的工作,它反映的是检察机关整体素质和职能的发挥。在刑事诉讼监督工作中积极争取党委、人大等部门领导支持的同时,加强各职能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互相支持、互通信息,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在刑事诉讼监督中的整体效能,形成合力,依法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和滥用职权现象,全面体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三是用制度保障刑事诉讼监督工作“细、勤、快”。在现有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就要从内部挖潜力,加快各项规章制度建设,保障刑事诉讼监督工作扎实、有序、卓有成效地开展。用制度保障刑事诉讼监督工作做到“细”,从蛛丝马迹中发现并纠正违法问题。用制度保障检察人员在刑事诉讼监督工作中“勤”,促使干警在工作中勤于思考,勤于过问。勤于查看,勤于走访。用制度促使检察人员在刑事诉讼监督工作要做到“快”。“快”就是快速出击。当前执法环境不尽人意,来自社会各方面干扰和压力很大,要“快”字当头,发现违法线索,就要快速出击调查核实,获取证据、固定证据,否则可能贻误战机。同时要不断拓宽刑事诉讼监督的范围,要把监督范围拓展到刑事案件受案前、庭审前、庭审后以及对罚金刑、没收财产等方面。

四是营造有利于刑事诉讼监督的舆论氛围。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刑事诉讼监督工作,调动广大人民群众控告、申诉、举报的积极性,营造有利于刑事诉讼监督的舆论氛围,动员全社会都来支持检察机关的刑事诉讼监督工作,让广大人民群众知道惩治司法腐败净化执法环境人人有责,激发群众举报热情,彻底铲除产生司法腐败的温床,保障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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