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衍梅
[摘 要] 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以自己的产品或外购商品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以及企业自产产品用于企业内部职工福利等情形。本文通过两个实例对上述两种业务的会计处理加以说明。
[关键词] 非货币性福利;视同销售;会计处理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09 . 20 . 008
[中图分类号]F2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194(2009)20-0020-02
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以自己的产品或外购商品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以及企业自产产品用于企业内部职工福利等情形。
企业以不同方式向职工提供的非货币性福利,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应当分别情况处理。对于会计初学者来说,往往搞不清楚不同方式非货币福利使用的会计处理。以下面两个业务为例:
1. 发放非货币性福利
某公司有职员200名。公司以其生产的成本每台900元的电暖器作为春节福利发放给每名职员,其中生产工人180人,总部管理人员20人。该电暖器市场售价每台1 200元,增值税率为17%。
2.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某企业下设的职工食堂享受企业提供的补贴,本月领用自产产品一批,该产品的账面价值40 000元,市价 60 000元(不含税),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10%,增值税税率为17%。
企业以其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按照税法的规定,应当视同销售。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下列行为应当视同销售: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由上可知,企业的这两种行为,都属于视同销售,但两者又有所区别,即收入的确认问题。
先来分析第一项业务。本项业务,企业将自产的电暖器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因为产品离开了企业主体,虽然是发给企业员工,但已不属于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应当先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归集当期应计入成本费用的非货币性薪酬金额,以确定完整准确的企业人工成本金额。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产品按照成本结转,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电暖气的售价总额
=1 200×180+1 200×20=216 000+24 000=240 000(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
=1 200×180×17%+1 200×20×17%=36 720+4 080=
40 800(元)
企业决定发放非货币性福利时:
借:生产成本 252 720
管理费用 28 080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280 800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280 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4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0 800
实际发放电暖气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180 000
贷:库存商品180 000
再来分析第二项业务。此项业务,虽然也是视同销售,但是因为产品依然在为企业主体服务,属于体内循环,所以不能确认为收入。但按照税法规定,要交纳增值税和消费税,所交纳税费计入应付职工薪酬。会计处理如下:
应交增值税额=60 000×17%=10 200(元)
应交消费税=60 000×10%=6 000(元)
应付职工薪酬=40 000+60 000×17%+60 000×10%=
56 200(元)。
会计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 56 200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56 200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56 200
贷:库存商品 4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 200
——应交消费税 6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