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云波
摘要经济结构的复杂性和专业人员经验的缺乏决定了中国反垄断在立法与适用上都会出现大量困惑与争议。本文指出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要运用历史分析的方法准确把握反垄断的本质,用实证分析的方法厘清其与市场、竞争和效率之间的关系态势,从而端正反垄断的立法价值。
关键词市场 垄断 竞争 反垄断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375-01
一、反垄断产生的历史分析
一般理解的垄断是近代意义上产生于19世纪末的市场经济垄断: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生产集中化导致部分经济主体具备了对市场的控制权力,并在一定范围内滥用了这部分权力损害了其他参与方,如竞争者、消费者的利益;并破坏了公平合理的市场秩序。在广泛的社会压力下政府决定采取一定的手段对这种行为进行限制和惩罚。于是就有了谢尔曼法(1896年)的出台。但谢尔曼法出台后并没有如促进制定该法的人们所期望的那样去规制商业托拉斯的具体行为,而仅停留在对限制贸易行为违法性的认定和追究之上。并且直到1911年才第一次有效适用于标准石油公司案。谢尔曼法的产生更多的是为了缓解一下社会矛盾,其形式意义远大于实质效果。当时人们的对托拉斯行为更多的是基于社会道德、公平和责任的标准,对产生于自由经济政策下的垄断性组织存在的合理性基础和违法理由的认识上并没有突破,依然在坚持普通法的传统,奉行自亚当.斯密起建立的古典经济学理论,认为政府不能对市场进行直接或间接的干预,应充分发挥市场的基础配置作用和经济主体的自由创造性。
其实垄断还有一个更为广义的历史解释。早在封建社会,就有大量在政府控制下的专营制度或政府授权特许制度。专营制度或特许制度和当前的政府垄断就有很多相同和相近之处。还有另外一种政府主导下的垄断行为就是所谓的专利制度。专利本质上是一种合法的有期限的垄断,通过独占性的使用获取高额利润。
经济垄断很大程度上是部分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超出一般竞争对手的能力与努力的结果,规模经济理论证明了集中后所带来的经济效率提高。政府垄断的产生是行政权力扩展的结果。通过直接占有社会资源组织生产经营活动以获取财政收入和通过税收的方式获取财政收入二者间何者的经济效率更高是一个很值得商榷的问题。对专利进行保护很大程度上是为了保护社会所有平等个体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这三种品性的开发与保护是工业革命及机器化大生产产生的基础。
二、新经济下的反垄断成因分析
对反垄断的理由的研究已经较为完善,一般理由可归为如下三个方面:垄断产生后垄断者会以非对称有违公平正义的手段挤压其他竞争对手尤其是中小生产者的生存空间;垄断者倾向于利用其市场优势地位抬高产品价格,获取垄断利润,侵占过多的消费者剩余;垄断者相对其他普通市场主体的强势地位打破的自由竞争所需要的均衡,会对基础性的市场秩序构成伤害,进而使市场的资源配置功效降低,构成对社会整体福利的损失。
即使有些国家有针对反垄断的具体立法,但我们可以看到这些条文大都是粗线条的,在实践中的反垄断更多的作为一项经济政策,根据一国内外的具体经济环境的变动而变化,翻看美国近一百年来的的反垄断的案例就不难发现这一事实。也就是说,国家政府在推进反垄断政策的时候更多的会基于对综合环境形式的考虑,而不是教条主义的根据垄断的危害。也就是说实证逻辑会强于规范逻辑。
在当前社会环境下尤其要注意经济形态的发展变化,尤其是因为制度经济学和信息经济学理论的发展与完善,使我们认识到市场、竞争、垄断之间的关系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革。竞争的格局更加复杂;同时生产技术与管理技术的改进使得规模经济的边界呈现模糊状态;创新的经济作用日益明显而直接,转化速度加快;国际化分工和协作以及同步迅速提高的资源的在国际范围内的前所未有的流动性。经济实践表明诸如此类的新因素不断降低着传统上的那种具有很大可能或直接外部危害性的市场权力的形成可能性和成后的稳定性。反垄断法的规范逻辑分析基础已经发生了根本变动。正确有效的反垄断立法必然要建立在正确的实事求是的符合经济理性的基础和动因之上,而不是传统的逻辑规范基础。
三、反垄断的基本价值界定
经济法语境下的国家干预是过家实施市场规制的一种特殊经济职能,旨在克服市场失灵提升经济效率,而决非泛指国家公权意志在法律中的体现。反垄断作为经济立法,需要更多的的考虑社会利益,保护目前为理论和实践所证明的最有效的资源配置方式—市场。立法价值目标是立法者为了实现某种目的或达到某种社会效果而进行的价值选择,价值目标最集中地体现在法律的基本原则上。反垄断法作为‘经济宪法,一百余年中经济现实的剧烈变化直接影响并制约着其价值目标的选择,当前主流芝加哥学派所倡导的‘经济效率取向坚持价值中立,但未能对其主张的价值取向构建哲学基础。中国反垄断法的价值取向是多元化的,既包括建立和维护自由、有序的竞争秩序,也包括实现社会整体的经济效率,还包括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利益。这些不同的价值主张既存在一致性也存在相互冲突的可能。故应根据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和经济现实的发展变化,综合平衡影响或制约反垄断法价值取向的内部因素与外部因素,构建并协调反垄断的价值目标体系,维持反垄断法的稳定性与适应性,从更有效的实现其立法之目的。
中国现行反垄断法需要满足的要求过宽,增加了它的有效运行负担和成本,应在不同要求之间进行取舍或者排出相应的位阶;构建并协调既定价值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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