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俊明
摘要新时期背景下民族关系出现了新的动向、新的特点、民族工作的重点也有所转移。在当下民族法治建设的进程中,我们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科学发展为基础和有力的政策依托,使我国民族法治建设的工作取得更大成就。
关键词科学发展 民族 法治建设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005-02
一、新时期民族关系出现了新的动向,新的特点,必须通过民族法治建设加以解决
从新中国建立以来,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为指导,从中国民族实际出发,在处理民族问题上主要围绕两大历史任务展开了艰苦工作。一是通过社会制度的变革,废除了各民族历史上的落后制度,使我国各族人民形成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二是通过社会主义建设,加快各民族特别是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加之进行的西部大开发,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强化了民族之间相互依存关系,民族向心力、凝聚力不断增强。同时,民族的团结促进了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在新的形势下,我国民族问题突出地集中在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迫切要求加快经济文化发展上,民族关系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也不断出现。问题的核心是公平问题。虽然各民族在政治上平等了,但在经济文化等方面存在着巨大的差距,这样就使民族关系上的矛盾增多,影响了各民族的团结。
首先,民族之间在经济关系上矛盾增多。东部发达地区与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商差距明显拉大,造成了少数民族心理上的不平衡。其次,在政治方面,民族区域自治法虽颁布多年,但是有些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没有得到切实的保障,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以及使用上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再次,在文化方面,在各民族的交往中,有些人无视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民族风俗、宗教信仰缺乏理解和尊重,刺激和伤害了民族感情,引发出许多矛盾纠纷和突发事件。第四,国际国内敌对势力相互勾结,在民族地区进行多种形式的分裂渗透活动,极大影响和危害民族团结,破坏了祖国的统一。这些问题得不到解决,就会影响民族地区的稳定与发展,就会影响广大民族地区的安定团结,就不能切实地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
以上民族问题的根源和实质是利益关系没有得到正确的协调与处理。社会不是单纯的抽象概念,它是人的一切生产活动和社会活动的总和。人是社会的基本单元,人是构成民族的基本要素,研究民族和谐,就需要我们从人本身出发去思考相关问题。马克思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 因此,思考民族问题,就要从利益开始。尽管利益关系纷繁复杂,却总表现出有一定的秩序蕴涵在其中,这种秩序在维持、发展利益合作,协调,减少利益冲突中发挥重要作用。法就是这样一种协调利益冲突、促进利益合作的“最专门化的高度精致完美的社会控制工具”。通过促进各民族的相互合作,创造所需要的利益,满足各民族生存发展需要是法所承担的必然任务。
因此,正确处理新时期民族关系是法治建设的目的,法治是建设新时期民族关系的手段,两者是相辅相成的辩证统一关系。在社会主义阶段,各民族间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在非根本利益上,各民族之间仍然存在着矛盾和冲突。从当前国内经济社会发展的实践来看,我国已进入转型的关键阶段,既是战略机遇期又是矛盾多发期,体制性障碍、结构性矛盾、现实性问题集中呈现,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这时,法治所承担的促进民族合作、协调民族利益冲突的任务更加迫切。
二、科学发展观与民族法治建设的关系
现行《民族区域自治法》无论是序言部分还是正文各章都充分体现了现行宪法关于民族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原则 ,同时也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设计与规制科学化与理性化 ,能够体现科学发展观的战略思维 。
科学发展观与民族法治建设密切相关,依法治国本身就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民族法治建设与科学发展与密切相关,民族法治建设只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才能有所成就,科学发展观只有转化为具体的适应民族地区的法律规则并加以遵循,才能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
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 ,政府从项目 、资金 、特别是政策等多方面加大了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支持力度。科学发展观这一重大决策已经对我国法制建设产生重大影响 ,也会对民族工作包括民族法制建设产生重大影响 。在民族地区要实现经济 、社会 、生活环境的发展和人的发展 ,没有法制作为保障也是不可能的 。我们要通过艰苦的努力 ,把党和国家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各项政策上升到法律法规的高度 ,使之更具有长期性 、根本性和可操作性 。
三、科学发展观为新时期民族法治建设提供了立法思想和法理基础
(一)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素是发展
发展,就是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推进经济。要解决民族之间在经济关系上的矛盾,满足民族地方以及少数民族对经济发展的诉求是离不开法律保驾护航的。首先,科学发展观所强调的是应保持一定增长速度的稳定的增长,它需要一系列有利于民族地区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的基本规则,才能长期稳定地有效实施,而法律正是这些规则的稳定体现。其次,科学发展观是一种全面的发展,它既涉及农业、工业、服务业,还涉及每一产业内部众多的部门;它既涉及经济领域,又涉及社会领域和生态领域;它既要求经济上的数量增长,更要求发展所需的质量改善。总之,其有关主体之间的利害关系错综复杂,必须运用法律加以具体规范。再次,科学发展观所强调的是一种在竞争中的发展,各类经济主体的运作都必须与市场机制和开展竞争相联系。而要建立起能够开展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只有通过在相应范围内加强法治才能有效予以维护。最后,科学发展观所强调的发展是在国家范围内的一种受国家宏观调控的发展,要实现这一发展,必须加强国家的宏观调控。而只有在相应法律规范的保障下,才能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的目标。可见,民族地区要发展,就必须借助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以发展为第一要素的科学发展观要求民族法治建设的首要任务就是变革与传统发展模式相适应的现行法律的问题。在对现行法律予以变革的同时还需要推行一些新的政策和做法,而要进行这些变革只有依靠法律的权威性才能奏效。
(二)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这就为完善我国法治建设提供了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民族法治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少数民族。立法、执法、司法都要以维护、实现少数民族的根本利益为根本出发点。人类政治文明从人治走向法治,并不仅仅表现为法律数量上的增加和法律功能的扩展,不仅仅体现在对法律权威的崇尚,最根本的变化首先是法律价值的转换和创新,是法律对人的主体性,对人权尊重和保障,是法治为满足人的全面需求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提供制度基础和法律保障。离开了以人为本,单纯追求形式上的法律完备和法律权威,就可能成为一种“恶法之治”。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坚持以人为本,就是指在立法内容上要充分体现和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和利益,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成为人民利益和意志的集中表达,这既是社会主义立法的出发点和归宿,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同时在立法程序上,要坚持民主立法,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使人民群众成为立法的真正主体,这既是立法内容民主性的前提和基础,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主体性条件。法治的终极追求,是对人的自由与尊严的最大化保障,让人有绝对的权力,不依赖于阶级或国家,设计的是一幅自由自在的充满人性关怀的生活模型。这个意义而言,法治是社会发展走向“以人为本”的制度前提。
(三)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
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为我国民族法治建设提供了行动指南。我国法治建设是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的保证,因此,我国的民族法治建设就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全面协调的原则,全面加强法治建设,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法律建设协调发展。科学发展观与民族法治建设密切相关,依法治国本身就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民族法治建设与科学发展密切相关,民族法治建设只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才能有所成就,科学发展观只有转化为具体的法律规则并加以遵循,才能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
四、高度重视、正确处理民族问题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
科学发展观就是“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在民族工作中,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显得尤为重要、尤为紧迫。科学发展的问题需要反思,需要进一步研究民族地区科学发展的思路、措施、办法。一是结合民族地区的实际,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用新观念新思路制定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政策措施以及法律法规;二是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发展思路、发展目标和发展重点。
保障少数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是体现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也是民族工作的主要任务。要以通过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法规为重点,推进民族地区社会事业发展。一是进一步广泛深入地学习、宣传《民族区域自治法》,积极推动民族自治地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切实保证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权。二是配合人大抓好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督促检查工作,切实保障民族自治地方和各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三是进一步健全民族工作的机制,充分发挥民族工作部门的职能作用。协调各有关部门主动为民族工作发展出力,倾心为少数民族群众办实事办好事,齐心协力抓好民族工作,积极为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四是加强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建设。培养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高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是民族地区加快发展、长治久安、繁荣富强的关键所在。民族工作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健全政策机制,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队伍的各项政策措施,为民族地区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
因此,高度重视,正确处理民族问题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1 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美]罗斯著.秦志勇,毛永政译.社会控制.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
[3]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上的讲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