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安适
摘要公元前6世纪雅典立法者梭伦在论述他制定的法律时曾说:“制订法律,无贵无贱,一视同仁,直道而行,人人各得其所”。公元前5世纪雅典政治家伯里克利论述了雅典的奴隶主民主制与法律的关系,认为这种民主制的特点在于政权是在公民手中,每个人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在私人生活中是自由和宽恕的,但在公共事务中则遵守法律。在古希腊较早的诗篇、神话和哲学著作中,一般认为法律来源于神,例如悲剧家索福克勒斯的剧本《安提戈涅》中提到,最高的法律是主神宙斯向人类宣布的,凡人的命令不能改变天神制定的永恒不变的不成文法。那么,最早时期古希腊的法律到底反映了什么样的社会状况和大众心理需求,古希腊的法律来源是什么,有什么特征,有什么局限,本文将予以阐述。
关键词古希腊 宗教 法律 城邦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011-02
一、古代宗教与古希腊法律来源
(一)古代宗教
古人认为灵魂是不死的,人死后灵魂变成地下的神,“凡间众神的权利应当是神圣的。家族中的人死了应视为神。”并且有着与在世时的种种生活需要。在古人认识中,没有比让亡灵永乐和幸福更重要的事情。由此,葬礼、祭祀、成为必要,否则地下神子孙都不能安宁。这便是古人对亡灵的信仰,最原始的宗教。这种宗教最初仅限于在各个家庭里,并且每个家族只能祭祀与其血统有关的死者,葬礼的举行只许最近的亲族参加。同时,古人的信仰里也有着对自然的崇拜,“奇事和恶兆应提交伊特鲁利亚的占卜者们决断,应为闪电和任何为雷电击中的物体进行赎罪”。这是自然力量与人的心智交互作用的结果。起先自然的神具有家神的性质。当古人的社会组织扩大的时候,这种崇拜自然的宗教起到了统合古代社会组织的作用。家庭宗教组织原则统治着古人的心灵,他们在与家族之外的人交往时候需要他们习惯了的准则。这个宗教使城邦的最终形成成为可能,或着说城邦的形成因为(组织形式的)需要而利用了它。《古代城邦》中写道“古代信仰要人敬拜他的祖先,对祖先的祭祀将全家人集于祭坛旁。由此有了最原始的宗教,最原始的祷辞,最原始的义务观念,最原始的道德。由此而生所有权、继承权的秩序。由此而立个人权利及家庭组织。后来信仰扩大,社会也跟着发展。当人渐渐感到有一位大众的神的存在,他们也就渐渐感到联合的必要。家庭的组织原则,次第地延行于胞族,部落,城邦中。”城邦也是个宗教团体。
(二)最早的法律来源于古代宗教
基于上述可见,在古人的生活从家庭到城邦无处不弥漫着宗教的气息。
故前5世纪之前古希腊、罗马的法律具有宗教性质是必然的。在当时法律包含于宗教中,没有独立出来。‘“法律是宗教的一部分。城邦的古代法律是礼仪和祷辞的总集,同时也是法律的总集。关于所有权、继承权的法律规定都散见与祭礼、葬礼、敬祖礼之中。”它一方面适用于祭祀,一方面用于公共生活。如上所述,在古人的社会中主导着人们生活的是家庭的宗教组织原则,该原则一切要求便会体现在当时的法律中。在最古老的法律中继承法最好的体现了宗教原则的要求,“宗教说:子承父祀,而女则否,于是法律也就随着说:子承父业而女则否。”。古人认为死者的福祉和永乐取决于他的子孙对他的祭祀,这就要求必须香火相传,需要他的子孙绵延不绝以行祭祀。对于他的子孙而言也存在着祭祀的义务,或许是自然方面传宗接代的需要,由男性后代(长子)承担了家庭宗教延续的义务。由于宗教的要求,男子也就必然继承家族的产业,这就是古代继承法的原则,“为父的不必立遗嘱,为子的是当然的继承人”。同样的道理在古人那里承嗣和岀继制度也因为宗教要求的家庭宗教的永远传递,祭祀的延绵不绝,这是为那些无子的人考虑。并且在那时候并不存在遗嘱制度,因为遗嘱有可能使产业给与宗教上要求的当然继承人以外的人。除了继承方面,婚姻、军事等等法律也在神的晓谕中。在城邦中掌管着宗教礼仪的祭祀们无时不刻看着神的脸色,唯恐不慎惹得神的不悦和震怒,他们恪守着祖先们传下来的礼仪,不敢有丝毫的差错,并且要求臣民也如此。这些宗教的也即法律的,西塞罗写道,“这些(宗教)礼仪应永远保持并在家族中不断传下去。在确立了这一条原则——一条足以理解恰当程序的规则——之后,无数的其他的规则就出现了,充斥了法律顾问的书本。因为他们试图精确的确定那些必需履行这些礼仪的人”。法律就是这样产生的,它并不是由某些立法家的努力或公众投票的结果,而是宗教信仰的结果,它的产生不是由于人的理性观念,由投票产生法律只是在城邦晚期才出现。
二、古希腊法律的特征
(一)法律限制个人自由,国家至上
城邦是一个政治团体,也是一个宗教团体,或者说更是一个宗教团体。如前所述城邦的组织方式沿用的古代家庭的方式,是宗教使各个部落得以联合,部落的联合也不过是宗教组织的扩大。城邦的君主是政治首领也是是宗教的首领,它的主要职责是祭司,他“维持圣火的不灭,掌管祭祀,宣读祷告,主持公餐。”在政教合一的体制下,城邦支配着它的每个“教民”(民众)的一切。如前述,因为宗教的理由法律禁止单身,禁止有个人遗嘱,有的地方甚至“女人被禁止饮用纯酒”。法律限制宗教信仰自由,一个人必须信仰本邦的宗教。柏拉图在他的《法律篇》也“禁止任何种类的私人宗教活动,并规定一切仪式只能在公共庙堂里进行,而且由国家委派的祭祀们来领导。”二百年后的西塞罗也说“任何人不得有他个人的神,无论是新的或外来的的神,除非得到国家的承认。私下里,他们应当崇拜那些正当地从他们祖先传下来的神。”崇拜私人的神会导致宗教混乱,不利于国家团结,会导致人放弃对国家的效忠。相对于这样的神权国家,个人是不足道的。
(二)不涉及公平正义观念
法律的原则里并没有我们所谓的公平正义这种东西,也少有情感的纠葛在里面。正如斯宾诺莎所说的那样,宗教的唯一标准就是顺从,信仰并不要求教义应含有真理,而是要求教义应是虔敬的们,就是说应引起尊奉之心;虽然有许多教条,其中不含有丝毫真理,只需信之甚坚。古人根本没有对宗教的怀疑,他们遵循着祖先传递下来的行为方式来生活,那就是宗教的方式,除此之外似乎也不可能有别的样式选择。当时的宗教没有对正义的考量,宗教崇拜出自对未知事物恐惧出自对灵魂的神圣化。“敬礼死者也许是最古老的宗教。在崇拜因陀罗或宙斯之前,人都崇拜亡灵。人既怕它又祷告它,宗教情感大约即使这样发生起来的。”人们无法解释人的死亡大自然的暴怒,那么,剩下的就只有是对它的顺从,宗教原则深入人心。所以当我们看到希腊法律规定继承权属于男子而非女子就不必感到奇怪,因为那是宗教决定的。“这些法律并不是出自逻辑和理性,也非出自持平的情感,而是出自统制思想的宗教信仰。”在古希腊哲学出现以前的宗教统制时代,在法律中寻求公平正义是徒劳的;当时的人却认为是正当的,想都没有想过是否公义。同时法律也少有顾及自然情感,为父的尽管喜爱自己的女儿,但不能把产业交给她。
(三)神圣的法律
“在很长的时期内,法律被认为是神圣的。”因为法律是在宗教之内的,法律的根源是宗教,法律不是出自人,而是出自神,是神的晓谕才使人得知。法律通过信仰和祷辞由父亲传给儿子。在此后罗马制定法律也须有宗教的仪式、祭礼和占卜,否则其会遭到质疑。就算是那些有权解释法律的人(如祭司们)也是神所喜欢的,是神与民众之间的中间人。民众的争议在城邦的教长(君主)那里得到的评判,就不得违背,因为不能违反神。对法律的崇敬,苏格拉底死是个例子。法律因为神圣而不可变更,“可以立新的法律,但旧法仍并行不悖。”古人认为法律愈是古老愈是与神接近。斯宾诺莎谈说哲学和宗教的区别是说,哲学的目的是寻求真理,而宗教寻求的是顺从和虔敬。宗教性质的法律寻求的也只是顺从,古希腊、罗马的最早的法律在本质上是宗教的,人们对从内心里感受到得是法律的神圣。
除此之外古希腊法律还有它形式上的特征:各城邦国家各自制定和适用自己的法律,且大都是系统的成文法规,内容详尽,部门完备;缺乏象罗马法那样的严密法典,审理案件的旨趣不在于法条内容的适用;在各城邦法律的冲突中产生了一些古希腊化国家的希腊人普遍接受的法理原则,产生了“普通法”;希腊化的法律由多种邦土法律构成,术语和规则不甚固定和严谨;希腊化法律中冲突法比较发达。
三、古希腊法律思想的局限性
古希腊法律思想具有上述特征,它的弊端也是十分明显的。韦尔斯认为希腊人的思想里难于逾越的一个关卡是“在心理上把城邦作为国家的最终形式的成见”。这种成见和古代城邦的宗教特征是分不开的。我们可以借此以洞察古希腊法律思想的缺失和局限性。柏拉图认为一个完善的城邦的公民人数是1000人到5040人上下,亚里士多德也认为人口过多必然发生司法方面的许多恶果。在他们看来城邦是永恒不变的最高社会组织,是人的本性的完成,最高善业的希望所在。这种狭隘必然导致城邦主义、整体主义及小国寡民思想,必然会掩盖甚至否认个人的独立价值,亚里士多德关于“人是城邦政治动物”的思想就是典型表现。希腊的民主、自由也是狭隘的,妇女以及外邦人就没有资格享受,至于奴隶则完全是奴役的对象。40万雅典人中,公民仅占4万。雅典的公民资格也不是现代意义上法律保证的权利,而仅仅意味着能参与政治的权利,因此,“希腊人认为,他的公民资格不是拥有什么而是分享什么,这很像是处于一个家庭中的成员地位”。苏格拉底之死这样的悲剧都是公民大会滥用权力而又漠视个人权利的直接后果,更是城邦主义的必然产物。绝对民主制带来的是法律随人民意志朝令夕改,因为“群情易变”,甚至任何一位公民填写的陶片就可以决定一个人的命运。在这种制度与氛围中,个人的权利就更谈不上保障,最终必然导致强权政治、暴力专制而走向民主的反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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