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用法律应对电视购物忽悠

2008-03-04 08:23李波涛
卓越理财 2008年12期
关键词:销售者广告主经营者

李波涛

消费者若遭受到电视购物的侵害,只要巧妙运用法律规定,才能解决自身遭遇的困局。

随着电子商务等新销售模式的涌现,消费者现在购物是越来越方便了,有很多“宅男宅男”和出门不方便的人士,如老人,就选择了网上购物或是电视购物。看电视的人应该都看到过电视购物广告,如“黄金手机”、“保健按摩仪器”等等,消费者在享受电视购物方便的同时,却被一些虚假宣传的电视购物广告欺骗。

目前电视购物侵害消费者权益投诉呈现上升的趋势,北京市消协近日公开揭露电视购物行业存在的四大陷阱:一是反复轰炸,赢得视觉效果。二是过分夸大产品功效或采用虚假的演示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三是利用消费者名义或形象进行宣传。四是设置价格诱惑,刺激购买欲望。五是部分广告内容低级庸俗。

经过经营者的华丽包装,消费者往往在对产品不了解的情况下就下了订单,等付完款拿到产品,消费者才发现产品并不像广告宣传的那样,这时候消费者往往陷入懊恼无助中。

对于电视广告出现的问题,很多消费者把责任推到法律不健全上,其实我国法律是有相关规定的。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俊海则认为,目前的法律并不缺失,也未过时。刘俊海说,电视购物广告符合合同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因此,只要消费者同意购买,广告内容就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广告主不能履行广告中的内容,消费者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如果消费者认为广告主存在欺诈行为,还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要求广告主承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一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那为什么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经营者还敢夸大事实,欺骗消费者呢?原因比较多,如有的消费者缺乏防范意识,对广告中的宣传不经过核实鉴别,收到货物没有索取正规发票和经营者的地址和电话信息。这样的话,一旦要起诉经营者,往往缺乏足够的凭证和经营者的有效信息,即使起诉到法院,消费者也很难胜诉,因为法院庭审最看重证据对诉求的支持。

若消费者找不到经营者解决问题,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第三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据这两条规定,消费者就可有效防止产品销售者玩失踪而造成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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