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克明
摘要: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国企业会计核算及其信息披露,新会计准則体系也对原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在会计柱算与信息披露进行了重新规范。与旧投资准则的规范相比,在诸多方面发生了变化,从新旧准则下的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方法的比较分析入手,对促进新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在实务中得到正确的理解和应用提出建议。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方法;新旧会计准则;比较
1新旧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方法主要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新准则)主要是规范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新准则基本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在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和计量上与1998年6月24日颁布、2001年1月18日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一投资》(以下简称旧准则)相比变化较大。其主要差异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1规范范围的变化
旧投资准则规范范围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且划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因为引入了金融工具的概念,新准则仅规范长期股权投资,将短期投资修改为交易性证券投资,长期债权投资修改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均纳入《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未予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如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但在活跃市场中有报价、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也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1.2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不同
旧准则规定投资在取得时应以初始投资成本计价,初始投资成本是指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新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初始计量按照是否是由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分为合并形成和非合并形成两种,而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又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所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是以在合并日按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帐面价值的份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按其差额调整投资企业的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的,调整留存收益;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所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购买方在购买日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一企业合并》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1.3成本法和权益法应用范围的变化
旧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新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这是由于采用权益法或成本法核算对企业合并的结果并没有太大影响,新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取消了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规定,改为采用成本法核算,只是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木法核算;短期投资和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核算。另外,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的初始确认和减值的处理差别很大。
2新旧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方法比较
旧投资准则最早发布于1998年6月,2001年1月,财政部针对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修订,明确了一些基本概念,对投资的核算方法进行了改进,使投资成本、投资收益的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更加严谨、规范。但旧准则下的长期股权会计核算方法与新准则相比,存在以下问题:
2.1投资的入账价值存在问题
旧投资准则的投资计价以投资企业的资产账面价值为基础。采用这种方法处理减少了企业利用公允价值进行盈余操纵的空间,但又使得企业投资价值与实际价值产生背离。因为基于历史成本原则的账面价值,很难准确反映投资者在被投资企业的权益,尤其那些已经使用了较长时间的资产,其经济价值与账面价值可能相去甚远,导致投资账面价值无法反映其在被投资企业中的权益。另外,《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企业合并、出售、联营和股份经营应当以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确认母公司在股份公司中的股权份额。可以看出,不同的制度规定造成同样一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在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中的入账价值不一致。这不仅给会计和审计实务带来了困难,而且使得企业投资价值偏离其实际价值。
2.2成本法核算下存在的问题
按照旧投资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在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的情况下,除追加、减少、收回投资或被投资单位发放清算性股利以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保持不变,确认的投资收益总额也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换句话说,即使被投资企业获得了高额利润,只要未对利润进行分配,投资企业就不可以记录投资收益。显然,企业可能因未收到股利而低估投资报酬率,对企业进行投资分析不利。
2.3权益法核算下存在的问题
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往往难以确定,具体表现在:①投资企业投资时,所能取得的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数据只可能是以前期末的数据,即历史数据,而不是投资时的数据,若按这一历史数据进行会计处理,易于操作,但不符合实际。②假定投资企业通过各种途径能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当日的相关数据,其应享有的所有者权益份额能够确定,则此时投资企业需要区分其所享有的份额,即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是投资前还是投资后被投资单位所实现的净利润的分配额。这个“区分”的过程较为烦琐,甚至无法真正“区分”清楚,因为净利润是一个动态数据,其实现的具体时间难以确定,在投资损益确认方面,权益法下无论被投资单位是否分配股利,投资企业都要按持股比例、持股时间和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计算确认投资收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在控制范围下,被投资企业为投资企业的子公司,股权投资和投资收益要在合并会计报表中予以抵销,对损益的影响还不是很大。但如果是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即投资比例在20%—50%之间时,被投资企业并不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会计报表直接列报账面记录的投资收益额,就无法真正反映投资企业实际的投资效益,另外,股权报资差额的确认违背了初始投资成本的概念,股权投资差额摊销的会计处理不也符合实际,假设股权投资差额按旧投资准则规定计算并摊销,必然导致未来有关各期的投资收益相应增加或减少,而这仅仅是以前交易会计处理结果的抵销处
理,并不是当期发生的损益,因此,不能直接用投资收益的数据进行投资效果判断。
2.4期末减值核算存在的问题
准则规定应将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可收回金额,是指企业资产的出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持有和投资到期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由此产生的问题是,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主观性明显,对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的投资价值的判断标准难以把握等等,例如,近年来,南方证券公司的财务状况不断恶化,与南方证券关系紧密的股东却作出了不同的反应。上海汽车和首创股份同为南方证券的第一大股东,各持10.41%的股份,但是从2003年年报看,上海汽车对此项长期投资计提了100%的准备,而首创股份却仅计提了15%的投资减值准备,差距之大,其可靠性令人怀疑。
而针对上述问题,新准则下的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方法作了补充与修订,规范初始成本计量,在规定的范围内允许以公允价值为计量基础,取消股权投资差额科目,减值准备确认后不允许转回等等,进一步完善了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使得更加能合理反映企业财务状况,提供高质量的财务信息。
3新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的影响及建议
执行“新准则”后,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分类和核算方法上变化都较大,产生的影响也很大,从单个报表来看,对于公司的投资如果由权益法改按成本法核算,在被投资企业取得盈利情况下。投资企业的资产和权益将减少。在旧准则中,对股权投资差额要进行摊销,将影响损益;新准则下的股权投资差额相当于商誉,不摊销,但可能计提减值,这种不同处理,也会对企业财务状况产生影响。长期投资计提减值准备后,旧准则在价值回升时可以转回;新准则规定不能转回,这将使企业利润减少。企业执行新准则后,应对原有投资进行重新分类和计量,并在财务系统中对会计科目重新设置,以满足新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核算规范的需要。首次执行新准则时,对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长期股权投资,尚未摊销完毕的长期股权投资差额应全额冲销,并调整留存收益,企业在二级市场上进行短期证券投资时,按照旧准则,只要报告期末没有出售,即使账面实现了盈利也不能体现为当期收益,而新准则将短期证券投资修改为交易性证券投资,按公允价值入账,账面盈利就能肢解计人当期收益,反映在报表上,增加当期利润。执行新准则后,企业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而计人所有者权益的,处置该项投资时应当将原计人所有者权益的部分按相应比例转入当期损益,将增加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当期的损益。
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对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以前年度提取长期股权投资资产减值准备较大的企业可能会选择在执行新准则以前冲回,因此,在执行新准则时,应对提取长期股权投资资产减值准备谨慎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