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宝凤 高忠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做规定的,受其他法律、法规保护。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所谓消费者,是指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首先,消费者是商品的购买者;其次,是商品使用者或接受者。发生使用行为的情形主要有三种:(1)购买后使用;(2)接受购买者的赠与而使用;(3)接受经营者赠与而无偿使用、试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在该事件中,因为王鹏是热水器的使用者,符合接受购买者的赠与而使用的情形,所以,王鹏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可见那个销售商的论调是极其错误的。
至于索赔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第1款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责任者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根据这一规定,作为消费者的王鹏有权直接向销售者主张权利。但因其与热水器销售商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不能以违约为由主张权利,所以仅可以侵权为由要求销售商赔偿损失。
(文:张宝凤 高忠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