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就近入学权利与择校现象分析

2007-04-24 08:33李政
人民教育 2007年9期
关键词:适龄儿童公办入学

李政

随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实施,就近入学成为每一个儿童平等享有的法律权利,而保障每一个儿童方便、平等、切实地享有就近入学权利也成为政府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但是,从现行的入学制度安排、政策以及实践来看,义务教育阶段择校的盛行,严重侵犯了儿童平等享有就近入学权利,造成教育机会的不均等,影响教育公平,也影响政府的公正形象。

一、就近入学是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基本权利。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都必须接受的最基本的国民教育,也是所有适龄儿童的一项基本权利。就近入学则是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基本权利,即儿童享有就近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从国家的角度讲,国家提供充足的义务教育机会(学位)是保证统一实施的前提,也就是说,国家设立义务教育学校必须以满足所有适龄儿童就近入学为基本前提。假设一个最极端的例子:所有学校都已满员,但还有一个儿童没有学位,则国家也必须要就近设立一所学校(或教育机构)给这个儿童提供与别的儿童一样的教育机会,确保其接受到与别的儿童一样的义务教育。这种提供充分的公共义务教育机会、保障每一个儿童就近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责任,就是国家的义务教育责任,也是政府的基本教育责任。这种责任是现代国家和政府不可推卸的一项基本责任。

从儿童的角度讲,就近入学权利是其基本教育权利。儿童有权利要求政府和国家就近提供其需要的义务教育,有权利要求政府和国家保障其享有与其他儿童一样的便利的义务教育机会。儿童的这种权利是其享有其他权利的一个基础,其权利要求是现代政府和国家必须予以响应和满足的要求。提供充足的义务教育机会是国家总的责任,衡量国家责任的履行是否到位的基本标准就是———儿童就近入学权利是否得到保障。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以保障所有适龄儿童就近入学权利来提供充足的教育机会,来设计和考虑公办学校的设置,来依法规定和确定每所公办学校的服务半径,力求做到公办学校所提供的教育机会能够满足周边所有儿童就近入学的需要。即使周边儿童可能并不享用其就近入学权利,政府也需要提供这种机会。如果因为政府的原因(如学校布局调整)不能就近提供义务教育机会(学位),政府应当承担由此带来的额外费用,如提供校车的费用、提供住宿的费用等。

我国也将就近入学作为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基本权利,强调政府提供的公共义务教育机会要满足儿童就近入学的需求。新《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这些规定,明确了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就近入学的权利,明确了地方各级政府保障其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权利的义务和责任,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设置学校要满足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就近入学需求的基本要求,也就明确了政府设置的公办学校必须优先确保学校周边儿童、少年就近入学权利的基本功能。换言之,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所提供的教育机会(学位)应优先属于享有就近入学权利的儿童、少年,而不是属于其他区域享有其他学校就近入学权利的儿童。

由此,我们可以总结儿童的就近入学权利为以下两点:其一,就近入学权利是政府必须予以保障的义务教育权利,政府提供公共义务教育机会应当就近提供,即公办学校的设置是以满足就近入学权利为基本要求的,公办学校中的学位是首先属于享有就近入学权利的儿童的。这样一种就近入学权利的要求及保障也有利于公办学校与社区的结合,将公办学校变成社区的学校,变成当地居民心中的“我们的学校”,从而更好地支持学校的发展。其二,就近入学权利是儿童可以放弃的权利,是儿童可以自愿不享有的权利,也就是儿童可以不按照政府的就近入学安排而选择其他接受义务教育的方式,但这种“不享有”是应予以避免的,是不应提倡的。当儿童放弃就近入学权利时,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需要通过选择教育的方式来实现。

二、现行的择校侵犯了就近入学权利。

儿童通过选择教育的方式来实现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有多种方式。从国外实践来看,主要有以下四种方式:一是在家接受义务教育;二是选择私立学校;三是选择居住地,以变更就近入学权利的方式进入所选择的公办学校,其实质还是就近入学;四是选择政府允许的可供选择的特殊公办学校入学。这四种方式都以不侵犯其他儿童的就近入学权利为基本前提,所以并未导致对公共教育不公平的批评,也未导致对政府公正角色的怀疑与指责。

从我国的情况来看,儿童选择接受义务教育的方式主要有如下四种:一是选择民办学校;二是选择居住地,以享有就近入学权利的方式进入所选择的公办学校,这种选择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户籍制度的约束;三是通过多种方式直接“舍近求远”地选择非就近入学的公办学校;四是选择政府允许的可供选择的转制学校,由于转制学校正在进行“非公即民”的改革,这种选择将会纳入以上三种选择之中。

目前盛行的择校主要指的是第三种,即以多种方式(以钱择校、以分择校、以关系择校等)直接选择公办学校就读的方式,这种方式侵犯了其他儿童的就近入学权利,因为一所公办学校的学位是有限的,是根据就近入学儿童的数量来确定的,如果扩大了非就近入学儿童的比例,必然就缩小了就近入学儿童的比例,必然使一部分应享有就近入学权利的儿童失去就近入学的机会。当前,优质公办学校的就近入学范围划定过窄,就近入学儿童比例过小,择校儿童比例过大,其实质就是剥夺了一部分依法应享有就近入学权利的儿童的就近入学机会。这种以侵犯别的儿童就近入学权利为特征的选择优质公办学校的择校方式,之所以能长期存在并盛行,成为义务教育发展中的老问题,其基本原因就在于政府对就近入学权利的认识和理解不到位,没有在政策、入学制度安排和具體措施上明确就近入学权利的优先性和基本性,而人为抬高了自由择校的所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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