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妇女的非政府组织为何“门可罗雀”

2005-04-29 02:12牛天秀
唯实 2005年3期
关键词:庇护所妇幼非政府

牛天秀

随着“反对家庭暴力,保护妇女权益”运动的推进,社会各界开始重视妇女的婚姻家庭问题。美国纽约家庭庇护所成立20年间,每年为约500名妇女上法庭起诉,为2000名妇女提供各种援助。在我国,妇联以其非政府组织身份在“代表和维护妇女利益,促进男女平等”的基本职能方面为其他妇女NGO发挥了表率作用。特别是妇幼庇护所的建立,曾在全国引起关注。它的存在一度受到社会各界的首肯,现在它存在的意义和价值亦不容置疑。但是,南于各种原因,妇女NGO在管理服务与组织发展上总是存在着不可避免的尴尬。下面以南京市小市街道“妇幼庇护所3年多只救助过一个人”的典型事例,分析妇女NGO处于尴尬境地的内外原因,以寻求解决的发展路径。

个案:

“小市街道妇幼庇护所”是南京首家也是目前为止南京市唯一一家正式挂牌成立的妇幼庇护所。2000年10月,庇护所成立时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在庇护所成立的第一年,南京各地一些受家庭暴力侵害的老人、妇女都到这里求助,而现在已经少有人来了。住在附近的居民每天都要从这里经过,但庇护所的概念在人们的脑海中日渐模糊。一场“反对家庭暴力,保护妇女权益”的试验在无奈和尴尬中消磨掉了。

1.现状:无受伤妇女前来寻求庇护

南京市下关区小市街道办事处所属的环湖招待所院内,从大门口沿着走廊走到尽头,就是小市街道妇幼庇护所的接待室了。庇护所成立3年多来,虽曾有人求助,却只庇护过一个人,还是一个找不到家的7岁小女孩,而对受虐妇女的庇护至今还是空白。

2.初衷:建立全省妇女庇护的大本营

2000年9月,王隆京任南京市下关区小市街道党工委书记,发现街道还没有一个专门协调家庭矛盾,保护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老人、小孩的专职机构,就萌发了建立这样一个公益性庇护所的想法。“街道自己有招待所,受助人员的住宿问题很容易解决。”当时省妇联的金副主席决定把小市街的庇护所作为全省妇女庇护的大本营,有到省妇联投诉家庭暴力需要庇护的妇女就介绍到这里,省妇联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庇护所成立的时候,街道有关工委、妇联、民政科、社区服务中心、劳资服务公司、司法所等单位全面参与,并承诺提供尽可能的帮助。

3.原因:街道庇护遭遇权属闲局

当时省妇联是有将小市庇护所作为全省妇女庇护工作的一个基点的意向,但在具体操作中很少介绍人过来。实际工作主要还是局限在下关区,所进行的宣传也很少。另外,没有专门的心理辅导人员、法律援助人员和警卫人员,也就不能向受助者提供法律和心理咨询等帮助。对前来求助的妇女所能给予的帮助仅限于为其提供暂时的落脚点,并尽可能地调解其家庭矛盾。妇幼庇护所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受助人员需缴纳一定数额的住宿费用,按招待所的正常收费收取,特别困难或有特殊原因者可以免费”。不是所有的妇女到庇护所来要求庇护都被接受,工作人员要根据前来投宿的妇女受家庭暴力危害的程度来判断其是否需要庇护。一般通过调解可以解决家庭矛盾的,工作人员不会建议他们在这里进行庇护。

4.矛盾:一边想庇护一边担忧着

家庭暴力游离于社会道德和法律之间。妇幼庇护所的成立旨在为受家庭暴力危害的妇女、儿童提供临时的庇护场所,防止恶性事件发生。“有些妇女被丈夫殴打得鼻青脸肿前来投诉,但一提及让她们去庇护所接受庇护,她们就不肯了。这与中国妇女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观念有关。很多妇女在生活上依赖于丈夫不能独立,也就放弃了庇护”。问及妇幼庇护所能否有效预防和缓解家庭暴力对妇女的伤害,居民李小姐说:“每次都是在家庭暴力发生后才给予帮助,已经晚了——不能根本解决家庭暴力。自己家里的丑事被外人知道了,矛盾可能会更加激化。”(以卜材料摘抄自南京晨报2004年8月29日版“焦点新闻”)

材料中反映的是一个街道妇女社会救助组织机构的产生及运行,应该说是中国社会基层妇女非政府组织运行的缩影。发掘其“门可罗雀”现象的深层次原因的目的在于寻找发展措施和途径。

首先,从妇女“想庇护又担忧”的行为来看,妇女角色处于从属性地位的传统文化观念是影响妇女维权积极性的深层次原因,必须就此寻找发展措施和途径。

(1)虽然新时期妇女的地位大大提升,具有政治参与和公民主体性权利,但在社会上仍处于从属性地位,这种从属性也表现为非政治性和非对抗性。社会的政策也是由客观的市场机制、社会要求和以男性为中心的文化体系构成的制度安排,忽略了女性在社会生活中的感受和认识,女性的权益和作为社会人的角色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所以在进行社会主义政治和文化建设时,要把关注妇女在社会中的地位和感觉更多地体现在制度中,而不仅仅是非制度安排和文化口号上。(2)旧制度的缺陷使大多数妇女丧失了与男人平等的隐性社会机会,传统民间文化又给社会底层女性遗留了“三纲五常”、“女子无才便是德”、“女子不问政事”等等扼杀主体性权利的约定信条,使多数传统女性特别是生活在底层的女性,宁愿忍受家庭暴力的侵害也不懂、不敢或不愿寻找社会组织维护自己的权益。这种影响的改变是一个漫长的社会过程,它只能在经济文明、政治文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逐渐改善。(3)需要指出的是,“很多女性由于经济上不能独立而依赖于自己的丈夫,从而放弃寻找庇护。”这种现象就该从女性自身寻找原因。中国的文化精神中更多的是“自强不息”、“自尊自爱”等优良的传统,应该继承发扬。作为女性,若要摆脱或避免家庭暴力等问题,就要从自身做起,勇敢走出家庭的一亩三分地,融入社会发展主潮中。大千世界总有自己的立足之地,经济上独立了人格才能独立。这也是保守禁锢的社会文化给女性造成的心理内伤。毕竟女性知识分子和女强人只是社会的一小部分,大部分女性仍然生活在传统的妇女理论和家庭模式中。(4)在社会认识方面,社会习惯了单一的官办的组织类型和运作方式,从思想上观念上还没有足够的准备来接纳民间组织。

其次,从“街道庇护遭遇权属困局”来看,基层妇女NGO在组织运行模式上存在着缺陷。(1)人员设置不合理。如果基层妇女非政府组织规模较小,如小市街道妇幼庇护所只有一两个人负责,很容易造成服务的缺位。“家庭暴力”问题是与法律援助、心理咨询、医院救助相关联的。当受害者需要庇护时,不仅仅需要倾诉对象和暂时的住所,更需要提供个人无能力解决的法律问题和心理问题的帮助。而在街道或社会这样的基层妇女NGO中.根本“没有专门的心理辅导人员、法律援助人员和警卫人员”等。有的妇女NGO即使挂名一些法律顾问或心理咨询专家,却很少像庇护所其

他T作人员一样能及时地、经常地接待并帮助投诉人员。(2)处理方式治标不治本。庇护所只有在问题发生之后才给予被动解决。缺乏预防性,而且忽略了个人的隐私权。即使做宣传也只是停留在很小范围的口头或书面形式上,没有针对性的、具体的、面对面的沟通.仍然没有改变传统的套路。要想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应该从提高妇女自身的认识能力和维权能力入手,加大宣传的力度,将女性权益、家庭的平等地位思想、家庭暴力的减少及预防等方面以具体的文字深入浅出的表达出来.分发到每个家庭学习。以起到事前预防的作用。要注意保护个人的隐私权.将信息和接待室设在相对隐蔽的场所,使其不必生活在被人指点和观察的目光中,保证受助者正常生活的进行。(3)社会合法性资源匮乏。社会资源的获取和社会合法性是多数NGO生存发展的重要前提。NGO的社会合法性资源主要在于,一则各种NGO运行的规则能够得到民众的认可;二则作为一种运行的结构,NGO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为民众提供公共物品。从更深的层面来讲,更为稳定的合法性基础包括地方民间传统、本地区的公共利益以及共同的价值观。但必要的前提是在社会民众中形成了对公民利益和共同价值观的明确认知。有些基层妇女非政府组织之所以遇到类似上述街道妇幼庇护所的尴尬,很大程度上是其服务的规则和结构未被人们所认可或未能突破民间传统的防线。因此在必要时,基层妇女NGO应该通过合法化的努力在女性群众中建立起“它们所从事的活动是公益性的活动”这样的信念,从而获得公众的支持和必要的社会资源。为保持组织服务和发展的不间断性,必须主动与政府、妇联及相关的法律、心理等机构合作,形成组织问的良好互动,在政治合法性的前提下保证其社会合法性。

再次,妇联重视不够,缺少对基层妇女NGO的资源支持与合作。中国的新型妇女非政府组织与妇联有着一定的血缘关系。一些新型非政府组织的代表兼有两栖人(既在妇联内工作.又参加了妇联外的新型妇女组织)的特点,有些基层妇女NGO可以说是作为妇联的“子组织”而存在。广大女性对妇联组织有足够信任寻找其帮助,在妇联组织不能充分发挥作用时,可以采取提高妇女发展能力的“赋权式”工作模式,大力扶植其他妇女非政府组织的发展。由于基层妇女NGO的生存和发展仍处于弱势地位,缺少发展所需的资金和技术支持,因此,妇联必须注重基层妇女非政府组织的可持续发展的条件,切实给予资金和-技术帮助,或作为中介人帮助获取其他社会资助。保证其稳定性和持久性,不仅仅是停留在口头承诺上。

在基层妇女非政府组织中,并没有为组织成员提供专门的生活保障,加之人们的公益意识不高,这种理想与现实、奉献与获取之间的矛盾也会使非政府组织缺乏活力。因此,适当给予妇女非政府组织成员一定的荣誉补偿也是必要的。

最后,就家庭暴力问题来说.政府在政策制定上,缺乏明细的法规依据和机制保障。现在我们国家还没有专门的关于家庭暴力处理办法的法律法规,只有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提到一条“反对家庭暴力”。这六个字太抽象了,以至于法官在判定具体的家庭暴力伤害案件时,因为缺少法律依据而难于判断(女性学家艾晓明的观点)。也有一些妇女非政府组织参与的法律法规,如《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等。这些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舆论对男女平等的正确导向,但法规缺乏更加细化的解释。因为现实的妇女问题经常游离于法律与道德的边缘,极大的情感性和变动性,给妇女非政府组织在宣传女性问题时设置了一定的障碍。

此外,政府还应该为基层妇女非政府组织提供宽松的自治空间,当然并不是撒手不管.任其发展。基层妇女非政府组织发展道路艰难的一个原因就是缺乏与政府之间的合作。眼下,妇女还属于弱势群体,由其组织起来的社会组织亦是弱势组织。因此,必须借助政府的力量来提供为妇女服务的制度保障,由政府以政策法规形式确立基层妇女非政府组织的法律地位、管理、作用、职能、资金来源以及对事业必要的激励机制等。在基层妇女非政府组织与政府之间构筑“共治”、“共享”、“共有”的新型伙伴关系,以保证其在具体工作中有所作为。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

[责任编辑:耕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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