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电子信息企业核心竞争力培育的制度安排

2004-04-29 16:55张春晔朱云飞
市场周刊 2004年10期
关键词:核心竞争力电子信息制度

张 坚 张春晔 朱云飞

摘要:制度安排,即外部环境设计对我国电子信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培育是不可或缺的。政府在制度安排中应该而且必须处于核心和领导地位,这对我国更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对于我国电子信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培育,本文提出了一些当务之急的制度安排建议。

关键词:电子信息、核心竞争力、制度

1.引言

自1990年Prahalad和Hamel提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The Core Competence of Corporation)”以来[1],国内外关于核心竞争力的研究和实践十分热烈,有关电子信息产业核心竞争力的研究成果也屡屡见诸文献[2][3][4]。但以往的研究和实践大多集中在企业层面,更多考虑的是企业微观的管理和组织完善,对核心竞争力培育的外部环境设计,即制度安排方面的研究还很少涉及。

本文提出的核心竞争力培育的制度安排是指由一系列法规、政策、标准、惯例所构成的产业核心竞争力培育的外部环境系统。显然,核心竞争力的培育和形成既离不开企业自身因素的有效整合,也离不开制度安排所形成的外部环境系统的导向和激励。一个好的制度安排可以提供信息,减少核心竞争力培育的盲目性和不确定性;可以调节资源配置的数量、方向和路径,更有效地为核心竞争力培育配置资源;可以提供激励;增加核心竞争力培育的活动和效率;还可以提供行为规范和导向,对核心竞争力培育的行为主体和行为进行引导。

显然制度安排的缺位、不配套和不完善,将极大地阻碍核心竞争力的培育和提升,笔者认为这是导致当前我国一些电子信息企业对核心竞争力培育仅仅停留在口头上、对核心竞争力培育的实际投入不足、高等学校、研究机构与企业在核心竞争力的培育上相互脱节的问题一直得不到很好解决的重要原因。

电子信息产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一直处于改革开放和国际竞争的前沿,在培育核心竞争力方面积累了大量的经验,是研究我国核心竞争力培育的制度安排的十分典型的研究样本。本文以电子信息产业为研究对象,探讨电子信息企业核心竞争力培育的制度安排问题,对其他产业也具有普遍的借鉴意义。

2.制度安排的若干理论问题

(1)政府在核心竞争力培育制度安排中的作用

核心竞争力培育的制度安排,即外部环境系统的设计、运作及监控,显然是企业不可能也无法承担的。制度安排的主要设计者、组织者、监控者应该而且只能是政府,国际、国内该莫如此,结合中国当前的国情,这一点更具有特殊意义。我国当前任何重大的经济举措和经济成就,没有政府的支持是不可想象的。我国电子信息产业之所以能够由弱变强,经营规模达到当今世界第三的水平,其中政府的支持、导向作用是不可或缺和功不可没的。同样在电子信息产业核心竞争力培育的制度安排中,政府应该而且必须作为领导和核心力量。

但是政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的产业核心竞争力培育的制度安排,不同于改革开放前的政府包办,过去那种政府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做法已经得到扭转。当前我国政府将精力主要集中在作为电子信息产业核心竞争力培育的制度安排的设计、运作和监控,而将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培育交给企业根据自己的特点自主创新,恰恰是政府与企业关系的合理模式的一种体现。

(2)政策的协调配套

电子信息产业核心竞争力培育的制度安排是一项庞大的、复杂的系统工程。在制度设计中要充分考虑相关主体的协调,相关制度的力度、匹配和均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经建立和运作了一批培育核心竞争力的法规、政策,极大地促进了核心竞争力的培育与提升,涌现了海信、长虹、熊猫为代表的一批具有国际竞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但是我们还应清醒地看到:我国大多数电子信息企业还达不到海信、长虹、熊猫等先进企业的水平,距离国际先进电子信息企业的差距更大。我们在制度安排,尤其在相关主体的协调,相关制度的力度、匹配和均衡方面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3.若干政策建议

加入WTO对尚处于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培育初级阶段我国电子信息企业来说,更增加了重要性和紧迫性。对于我国电子信息企业核心竞争力培育的制度安排,本文认为以下措施为当务之急。

(1)完善公平竞争的法律、政策体系

在改革开放之初,以优惠政策吸引外资,以市场换技术、换管理,从而使我国的电子信息产业迅速升级换代,这是必要的也是成功的。但是这些优惠政策使许多外资企业获得了超国民待遇。与外资企业相比,我国企业电子信息企业负担普遍过重,严重影响了我国企业核心竞争力培育的投入能力和水平。加入WTO 普遍行使国民待遇,是改变中外企业税负负担不合理的契机,我们也已经开始扭转这一不合理局面。但从2002年电子信息产业的实践看,公平竞争仍未完全实现。2002年外资企业是拉动电子信息产业增长的主力,但我国电子信息企业(尤其是百强企业)却是行业纳税的主力军。 2002年1-11月百强企业的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占全行业比重不足四成,而上交税金却占全行业比重高达七成。我国企业税负仍然偏重。因此当前我们的紧迫工作是加紧清理电子信息产业的税收、收费法律和政策,废止那些与WTO规则相违背的优惠政策,完善所有电子信息企业公平税负的法律、政策。使我国电子信息企业真正获得与外资企业公平竞争的机会,具有与外资企业相当的培育核心竞争力的投入能力。

(2)完善作精、作大、作强的相关产业政策

鉴于我国的电子信息企业在实力上还无法与国外巨头比肩的现实,政府必须实施和完善一道本国企业作精、作大、作强的产业政策,继续采取扶优扶强的措施,鼓励企业间进行多种形式的兼并联合,尽快形成“旗舰企业”和“企业舰队”。具体可以围绕以下几个环节开展工作。

政府建立大企业基金,或以资金入股,作为企业的股东而不是行政管理者角色,共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实力。可以借鉴韩国发展大公司的策略,政府在资金、税收等方面以各种倾斜政策大力扶持三星、LG、等大企业,发展规模经济,迅速从占领国内市场的“进口替代”目标转向“出口导向”的发展目标。

围绕重大科技项目,政府除了给予政策支持外还给与资金的充分支持,力争短期内取得重大技术突破并实现产业化,政府还应制定相关专项产业政策,主要包括:软件、微电子、移动通信、信息技术推广应用、数字电视、网络产品、新型元器件等专项,以期迅速形成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最近科技部将超大规模集成电路和软件等项目列为重大专项,务求在集成电路设计、装备和材料方面全面实现突破,就是一个很好的开端。

(3)完善强化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合作开发的相关激励和导向政策

联系到我国的国情: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集中了我国最大量的研究人员;我国中小企业建立自己的R&D机构,独立培育核心竞争力既不现实也不经济。因此官、产、学、研共同培育核心竞争力仍是我国最为可行的途径。目前官、产、学、研合作培育核心竞争力的规模和效果还不能完全令人满意。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高等院校(尤其是地方院校)的教师、科研人员为企业服务的积极性相对较高,政府的积极性也很高,但而企业的积极性不是很高。其中除了高校、科研机构、企业自身的原因外,政府的制度安排不完善也是重要原因。尽管我们已经实施了诸如支持科研人员到企业兼职等一系列鼓励政策,但从实践的效果看,政策法规的导向、激励力度不足,政策措施不配套。这方面可以借鉴外国相关的税收法律和政策,企业向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用于R&D的投入可以抵扣企业所得税,从而在法律和制度上更有效地引导、激励企业与高等学校联合开展核心竞争力的培育。

(4)完善对我国电子信息产业适度保护的法律、政策

加入WTO一年的实践显示:我国电子信息企业面临的竞争压力加大。国际跨国企业全面进入国内市场,凭借强大的全球化运作能力与国内企业展开全方位的激烈争夺。到目前为止,全球IT100强企业中的90%以上都已经在中国投资,“国内市场国际化”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同时,随着我国对合资企业投资比例限制的逐步放宽,跨国公司已开始快速进行战略转移,独资、控股的倾向明显趋强。鉴于我国电子信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的培育上处于初级阶段的现实,政府的适度保护法律、政策还是十分必要的,而且也是WTO规则所允许的。

政府可以充分利用WTO的有关协议,补充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逐步改革关税体制,合理维持进口规模和进口产品种类。合理运用世贸组织中反倾销、反补贴,发展中国家待遇等相应规则,合理利用隐性贸易壁垒,通过标准制定、技术壁垒、强化知识产权管理等方式,对我国电子信息产业和企业进行适度保护。 除此之外其他保障措施也是必不可少的。2002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就是一个很好的举措。

参考文献

1.C.K.Prahalad and G.Hamel. The core competency of the corporation(J). Harvard Business Review,May-June,1990:45-46.

2.袁泽沛. 关于企业核心竞争力的识别和培育(J). 江汉论坛,2002, 1

3.朱怀意等. 企业核心竞争力状况的综合评判方法探索 (J). 科技进步与对策, 2002, 1

4.胡恩华.企业核心竞争力及其识别(J).科技进步与对策 (J),2002,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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