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对个人不良信用的治理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2004-04-29 11:46丁永林
市场周刊 2004年11期
关键词:个人信用市场经济信用

丁永林

内容提要:“个人信用”说起来简单,做起来却很困难。从小处看,它能反映一个人的素质;从大处看,它影响着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在发达国家,个人信用记录被称为公民的“第二身份证”和市场经济的基石,但在我国,信用制度尚不完善。本文通过分析外国,尤其是韩国个人信用不良现象及其减少信用不良者数量的具体做法,以为我国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提供有益的借鉴。

关键词:个人信用 征信市场信用不良者

一、 中外个人信用市场状况

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更是一种信用经济,可以说没有信用就没有市场经济的产生和发展。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是从自然经济的基础上发育成长起来的。从贷币支付手段的出现开始,信用就成为了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发展的前提条件。承诺、许诺、保证等等都以信用为基础。在讲求信用的基础上,市场经济得以成长壮大起来,因而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个人信用评估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欧美国家已有近200年的发展历史,在我国香港地区也已发展了20多年,并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美国是世界信用交易额最高的国家,也是信用管理行业最好的国家。无论是在个人征信方面,还是在个人信用的法律规制、信用风险评估方面,都拥有了一套较为完善的系统。在我国内地,个人信用评估在一些地方刚刚起步。主要问题表现为:个人资信评估操作规范尚未建立:个人资信评估办法尚未出台;个人资信评估依据不够充分;个人资本业务、融资业务步履维艰;个人资产信用和个人道德信用厚此薄彼,尤其过分强调对个人道德信用的开发而忽视了对个人资产信用的充分挖掘。建立个人消费信用制度,其意义在于通过对个人信用的调查与评估,赋予信用一定的价值,让其在不超过自身信用价值的前提下,自由变现使用,并通过具有法律强制性的外部约束力来规范个人信用活动及当事人的信用行为,引导个人内在心态的变革和守约意识的提高,从而建立信用良好的市场经济运行秩序。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有助于加强消费者和商业银行的沟通,保证消费信贷主体队伍的纯洁性以及经济与社会的健康发展。

二、韩国个人信用不良现象及成因分析

在韩国,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30万韩圆(约2000元人民币)后,三个月内不能偿还时,或金融在30万圆以下,不能按期偿还时,均视为信用不良。一旦被记录为信用不良,即便还上欠款,不良记录也会视情况保留1到5年。在此期间,信用不良者的各种金融交易都将受到许多限制。包括:不得从任何金融机构获得新的贷款;对所有金融机构的欠款都必须清偿,其所持的所有信用卡全部被停用;申请签证时将受限制;在其居住地所拥用的财产(动产)可能公被质押或强行拍卖;其退休金保险金、房租的保证金等也有可能被冻结。近几年来,韩国的金融个人信用不良者数量不断上升,继今年四月突破三百万名后,到七月底更是达到好340万名。平均每人月新增10万人左右。信用不良者的总人数占到了韩国从事经济活动人口的七分之一。从欠款金额上看,500万韩圆以下的占33%;500-1000万圆的占49%。另外,在一家金融机构中有不良记录的占31%,在二家以上金额机构有不良记录的所谓多重债务人占69%。信用不良者的三分之二是不能按规定清偿信用卡债务造成的。直接原因是持卡人进行信用卡贷款和透支购物后不能及时偿还欠款。从年龄和性别方面来看,不良信用者最多的人群是二、三十岁的年轻女性。大量个人信用不良者的产生不仅给韩国的金融机构带来了诸多麻烦,同时也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近来,绑架、抢劫银行一、自杀的恶性案件时有发生,而案发背景多与当事人背负巨额债务有关。对于这一现象产生和存在的原因,有人认为是政府的经济政策不能有效恢复韩国经济、创造就业机会,也有人认为当代青年理性消费观念差,责任感不强,甚至道德沦丧。但是更多的认为是由发卡公司无标准、无节制的滥发所造成的。在金融危机后的几年中,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放缓,银行大量存款没有去路,因此金融机构纷纷瞄准个人客户,大量发放信用卡,提供个人融资。近年来,韩国的多家信用对持卡人的资格要求较宽,甚至降低到了只要不在信用不良者名单中就可以申领信用卡,造成大量年轻人和家庭主妇等没有固定收入的人群很容易申请到信用卡,并无节制地消费。在发现自己无法偿还时,许多人为了偿还旧帐,会接着去申请其它的信用卡用其还帐。这种不断拆东墙补西墙的做法,使大量的持卡人很快论为信用不良者。同时也使这些发卡公司陷入严重的资金流动性危机。

三、韩国减少信用不良者数量的主要措施

为了帮助大量的信用不良者恢复金融信誉,2002年11月,韩国在汉城设立了信用恢复支援委员会,为那些有一定收入的人设计在一定时限内偿还全部债务的方案。如减免债务(减免额在总债务额的三分之一以内)、延长偿还期限、调整利息等。然而,由于该委员会的力量非常有限,而每天去申请求助的人都排成长队,因此,只有很少一部分人可以在其协助下成功地消除信用,不良记录。韩国金融监督委员会还将原来5年的债务清偿年限放宽至8年,给信用不良者以喘息的机会。同时规定,在获及第三者同意后,可以将该第三者的收入视为信用不良者的收入,用以消除债务,恢复信用。作为债权人,有的金融机构会对确有诚意还款的顾客,把其透支欠款部分转为贷款。然而上述措施都未能有效地解决个人信用不良问题。为此,韩国有关当局计划从下面几个方面着手,争取尽快减少信用不良者数量并且消除再度大量产生的隐患。1、在各主要城市设立信用恢复支持委员会。该委员会为非盈利机构,其经费由财政部和金融监督委员会负担。目前该委员会的运营经费是由全国187个金融机构分担的。2、法院主导的个人信用恢复措施。如,对于将来有偿还能力的债务人,可以不必申请个人破产,直接执行分期偿付计划。对于确认无偿还能力的债务人,其个人破产程序进行大幅减化。3、健全个人信用主人体系,并根据个人信用状况实行差别化的金融交易制度。韩国目前存在“韩国信用情报”与“信用评价情报”两个系统,这两个系统与各金融机构及百货公司签订协议,及时收集记录个人金融交易和消费信息等,真正建立可信、实用的信用评价系统。4、从基础教育阶段开始进行个人信用及有关道德规范的教育,并加强社会宣传力度,倡导正确的个人消费观念。不能让作为信用不良者主要人群的年轻人产生自暴自弃的思想,要引导他们积极向上,通过自身的努力工作,提高收入,恢复正常的个人作用和社会生活。5、恢复经济减少失业人口,提高收入。这被认为是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办法。另外,韩国有关专家建议仍然保留对个人信用的严格规定和惩戒制度。根据统计,曾有过信用不良记录的人中,有20%会再2-3年内再次成为信用不良者。

通过这一系列措施,韩国政府希望能在2005年把个人信用不良者的比例降低到先进国家的正常水平,减少金融风险,使经济和社会能够持续、健康发展。

四、韩国处理个人信用不良问题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应汲取韩国由于个人信用征信和评价体系不完善而带来严重社会问题和金融混乱的教训,尽快建立与个人信用制度有关的法律和个人信用管理体系,对个人帐户体系、个人信用记录、个人信用的披露和使用以及个人信用主体的权利义务及行为规范做出文明确的规定,用法律手段确保个人信用制度的健康发展。

1、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所谓个人信用制度,是指由国家建立,用于监督、管理和保障个人信用活动的健康规范发展的一系列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制度和行为规范,其基本内涵包括个人信用登记、个人信用评估、个人信用风险预警、个人信用风险管理及个人信用风险转化等制度。个人信用制度对整个社会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这一制度的不断完善,使市场经济的每个参与者,为了获得更多的交往机会和更大的利益,注重规范自己的言行,不断提高自己的信誉,提高信用质量。二是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在个人信用制度很完善的社会,人们一般不会去做失信的事或违法犯罪。三是扩大市场规模。在市场发展的一定阶段,发达国家无一例外地靠扩大该国的信用交易总额度来扩大市场规模。另外,信用交易减少了现金流畅,帮助政府堵截偷漏税,打击腐败和洗钱犯罪,从而增加政府税收。四是可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现代国家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政府各部门管理社会的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2、建立和完善信用管理体系。信用管理系统是一种社会机制,具体作用于一国市场经济行为的规范,它保证一国的市场经济从以原始支付手段为主流的市场交易方式向以信用交易为主流的市场交易方式的健康转变。也就是说,这种机制创造了一种适用并规范信用交易发展的市场环境,最直接地保证一国的市场经济走向成熟和国际化,扩大一国的市场规模。首先,我国应尽快发展征信市场,扩大征信市场交易规模,在市场规则方面与国际接轨,在法律允许在范围内强制征信数据源的控制都开放数据并使征信数据合乎市场规律地商业化。其次,应健全个人信用组织机构,建立各项配套制度。第三,加强信贷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银行发放个人信用贷款要建立在对个人资信的评估以及其未来偿付计划、能力的科学预测基础上,而不能简单地以资产抵押为条件。同时,要适当开发个人信用品种,简化消费信贷手续,建立成功的消费信贷经营模式。在建立个人信用体系的初期,就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确保与国际接轨,获得国际同行的认同,以便以对等的身份开展国际业务。在金融机构开展与个人信用有关的业务时,尤其是在有关立法和信用体系未能建立或不够完善的阶段,应加强业务协作,建立客户个人信用信息的共享和相互补充机制,以避免银行重复授信和资源浪费。

3、成功的个人征信公司应具备的特征。构建全国性的信息网络通道:中国信用体系建设有比韩国征信行业发展初期好得多的技术环境和条件,网络技术已达到高度的现代化,宽带的应用为数据的传输提供很大便利;个人征信机构在法律保障与规范下,利用自身资源搭建起与金融机构和政府部门各数据的信息高速传输通道,在法律规定和系统硬件锁定的范围内,对所需的信用数据资源进行检索,并提供各项在线服务。具备相应的业务规模:个人征信行业是规模特征明显的行业,在具备合适的政策环境和技术环境的情况下,应拥有大量的顾客信用档案和使用者,鼓励成员银行参与,实现信息共享,提升征信机构在整个信用业务链中的价值。

参考文献:

(1)“关于发展我国个人征信行业的若干思考”银联网2004年6月

(2)滕兆见:“对我国信用评级市场的思考”《我国经济信息》2002年8月2日

(3)王振营:“征信立法,国外如何左右逢源”《经济日报》2003年9月23日

(4)唐文玉“国外个人信用制度的经验及对中国的启示”2003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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