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在华直接投资“独资化”倾向及对策

2004-04-29 00:44
市场周刊 2004年11期
关键词:成因对策

赵 玥

内容提要:跨国公司对华直接投资近年来呈现出“独资化” 的新倾向。本文在叙述了这一新倾向的演进过程的同时,比较了实现独资的并购和新建这两种方法的优劣,用邓宁教授的国际生产折衷理论着重解释了“独资化”兴起的原因,最后提出了宏观和微观上的对策。

关键词: 独资化 新建并购 成因 对策

资料表明,全球五百强已有四百多家来华投资,一百多家已将总部迁入我国。跨国公司希望在中国广大的市场上谋取利润,而本土企业则寄希望于合资,以此获得资金、技术、经营理念上的提升。合资是可以实现双赢的,但是,随着外商直接投资倾向于独资,双赢是否能实现?

一、独资化在华的演进脉络

(一) 进入初期以合资为主要经营方式

跨国公司进入中国市场的方式有两种类型,一种是“绿地投资”,即新建合资、合作、独资、投资控股及其他企业。另一种是“褐地投资”即并购。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至九十年代上半期,建立合资企业一直是外商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图1),而并购由于中国市场的不完善所限而鲜有发展。进入初期以合资为主的主要原因有:①对中国市场的运作及相关法规不了解,因此宁愿少担风险②跨国公司的品牌在华认可度不高③建立自身在华的营销网络和运输渠道还有待时日。合资是可以带来双赢的,但由于“独资化”的兴起,情况有了变化。

(二)“独资化”的兴起

从一九九八年开始,数据显示外商在华直接投资首次出现新建独资企业合同金额大于合资企业,(见图2)这表明跨国公司已由最初的试探转向独当一面,想要甩开中方单干了。

这一点在以股权转让实现原有合资企业独资化上表现得尤为明显。独资化在华的实现有三种途径,以下对这三种途径分别简述之,并对新建与并购这两种方式实现的效果做一比较。

① 通过股权转让独资

这一方式目前尤其突出,我们不难发现,一些早期的合资企业内部出现了重大股权变动和人事变动。如2003年松下(中国)已经成为日方全资子公司

② 新建外商独资企业

随着跨国公司对中国市场日渐了解,采取此种方式的跨国公司日益增多。这也是最直接的独资化方式。

③ 并购

虽然并购目前还不是跨国公司在华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但从长远看来,这一国际盛行的投资方式将在中国有较大发展,这是因为它与新建企业相比,有这以下优势:

1以并购实现独资化比新建独资企业在市场进入上更有效率。并购直接利用了本土企业已有的营销网络和运输渠道以及丰富的在华关系,有利于局面的打开。如2002年美国AB啤酒公司收购青啤,从而顺利进入国内市场。

2 并购可以获得特殊的公司利益。如可以充分利用本土品牌的价值:对于被收购的品牌,有潜力可挖的则做大做强,如“娃哈哈”,并购后日益没落的品牌,则趁势取而代之,占据其市场份额。而如果新建企业推出的品牌,初期认可度必然不高。

从以上可知,并购实现独资要比新建更灵活和可控。以上三种方式在结果上殊途同归,独资化总的演进脉络可概括为“先合资,后独资”。

二、独资化的原因

独资化之所以会兴起,按照邓宁教授的国际生产折衷理论可以得到合理的解释。该理论认为,只有当跨国公司认为自己同时具有“所有权优势”、“市场内部化优势”和“区位优势”时,才会对外直接投资。

① 从“所有权优势”来看:跨国公司无不力图保有自身的所有权优势,因为这是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所在,也是跨国公司直接投资的前提。从保有所有权优势看,独资化是最好的选择。它能最有效地保留公司总部的核心技术、经营理念,做到将所有权优势完全内部化,不受外部不完美市场的干扰。这种干扰,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中方合作者与之在经营理念上的分歧带来的。而且,这种分歧在短时间内无法消除。在经营理念上的分歧必然导致外方的尽力说服,增加内耗。基于以上,外商会选择独资以把所有权优势留在公司内部,只要独资的条件成熟。

② 从“区位优势”看:如果从更宽泛的层面上来理解“区位优势”,可以认为中方企业在外方看来具有地理和人文上的区位优势,如身处上海、北京等重要商业城市,与当地政府有着良好的关系,品牌的竞争力。而外方一旦通过合资将中方的区位优势转换为自身的所有权优势之一,即合资就是一个优势内部化的过程,那么,一旦内部化完成,外商在区位优势上与中方并无差别,合资的婚姻也到了尽头。

③ 最后,从“市场内部化”优势来看:这一点与“所有权优势”是密切相关的。因为跨国公司具有“所有权优势”,就必然要将之内部化。这是由“所有权优势”的重要性决定的。“所有权优势”的存在是进行内部化的原因,内部化是其结果。独资是实现内部化的最佳方式。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跨国公司自始就不以合资为最终目的,而建立一个完全体现总部意志的独资子公司,并将之纳入到自身的全球经营战略中去才是其最终目标。因此,笔者认为,合资只是暂时的,独资才是最终的表现形式。如果此结论成立,我国企业将面临被边缘化的危险。这个问题不仅是企业要面对,政府也有责任在宏观调控上做好协调引导工作,保证市场公平竞争。

三、独资化的对策

① 从微观市场主体——企业来看:对于已经合资的企业的中方合作者,应抓住合资的有效期间,努力学习外方的先进技术和经营理念,不可心存侥幸,认为一旦合资就可以高枕无忧。而这一点,是很多中方都有的心态,因此在合资过程中随着自身优势的丧失,逐渐被外方“抛弃”。若不想被“抛弃”,就要做到即使离开了外方也能独自生存;对于未合资的本土企业,有能力的可以先并购一些同类企业,避免被外方收购。

② 政府作为市场的监管者,应从政策上尤其是法律法规上对各种力量加以引导和规范。总的来看,政府在如何引资的立法上是颇为及时和具有成效的,如修改了三资企业法,2002年又出台了一系列法规等,但是政府对于如何规范已引入的外资方面的法律文件,存在着薄弱环节。最大的缺陷就是我国至今没有一部《反垄断法》。一旦跨国公司在华形成垄断,我国企业将面临无法可依的局面,这对市场的完善是极为不利的,也是不符合世贸组织对我国的要求的。此外,《知识产权法》也有待进一步完善,应加强对涉外知识产权的保护,维护跨国公司在华的合法利益,比如其品牌、商标等,同时,对跨国公司收购中方企业时资产评估如何从法规上禁止低估也值得决策者探讨。

参考资料:

马杰 《跨国公司战略经营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出版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外资企业法》

中国统计年鉴 1985-1995,1998

朱允卫 《外商对华直接投资“独资化”趋势的成因及对策》,《世界经济研究》2002 第5期

孙进《入世后FDI在中国的新特点及其对策》, 《世界经济研究》2002 第5期

胡峰、程新章 《跨国公司并购我国本土品牌的背景、现状及趋势》, 《世界经济研究》2002 第4期

张士铨《跨国公司对我国制造业直接投资新动向研究》,《经济研究参考》2003年第58 期

李楠 《国际并购“中国造”》,《国际融资》2003年第12 期

陈俊 《加入WTO后的外资并购及其立法探新》,《国际经济合作》2003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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