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主体在企业年金市场的优势比较及定位分析

2004-04-29 00:44徐敏峰
市场周刊 2004年12期
关键词:企业年金优势定位

摘要:随着企业年金法律和监管体系初步完善,企业年金市场将迅速启动,并在较短时间内达到相当的规模,这无疑给正寻求业务突破的金融机构带来了发展的契机。本文介绍了企业年金市场中各金融主体的不同特点和相对优势,并对金融机构在年金市场中的定位作出分析。

关键词:金融主体 企业年金 优势 定位

一、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作为企业年金市场的运营主体之一,其主要优势在托管业务和帐户管理。在企业年金基金运作时,引入托管人能有效规避运作的风险,保护广大企业和职工的利益。1997年我国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经批准设立的基金必须委托有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基金资产的托管人,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中,托管人主要由具有良好信誉和较强实力的商业银行充当。因此,商业银行顺理成章成为托管人的最佳人选。

帐户管理是企业年金规范管理的基础,也是联系企业年金管理各方当事人的纽带。帐户管理人要有较好的安全防范措施、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和风险控制制度,数量巨大的数据记录和变动调整,对金融机构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商业银行具有明显的优势,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商业银行享有较高的信誉,通过存储业务,商业银行积累了丰富的个人帐户管理经验,并且在全国各省、市和大部分县设有营业机构

另外,商业银行拥有庞大的客户群,可以为客户提供综合性服务。无论是计划经济时期的垄断经营还是市场经济时期的业务竞争,商业用户在客户方面都拥有较高的信誉,为企业年金业务拓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讲,商业银行作为受托人也有较强的竞争实力。

因此,商业银行在企业年金市场的定位就是,首先立足托管人和帐户管理人的业务优势,对于自身客户,则争取受托人的资格,实现对这部分客户年金的完全管理;接着展开营销策略,在托管和帐户管理的客户那里实现突破,拿到受托人的资格,实现商业银行在年金市场上综合效益的最大化。

二、综合性证券公司

根据《企业年金基金试行办法》的规定,企业年金基金可投入证券市场的比例高达80%,而证券公司对于股票、固定收益类产品及可转换债、债券等证券产品有较深的研究,而部分券商长期的集合理财经验使他们具有了较强的投资管理能力,因而作为投资管理人优势较为突出。

为企业年金制定投资策略,是受托人的一项重要职责,证券公司这一方面也有优势。同时,证券公司在投行、经纪、理财等业务积累了长期、丰富的经验,有一批合作关系良好、资质优良的公司客户,因此券商在自己的“一亩三分地”上拓展企业年金市场有很强的实力,在这部分业务上,券商的角色则往往是受托人。

基于以上分析,证券公司在企业年金市场中作为投资管理人是有相当的优势。同时,证券公司可以利用自身区域性影响,在自身客户身上多下功夫,积极拓展企业年金业务,为证券公司在争取受托人资格方面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基金公司

相比其他机构,基金公司的运作在投资范围、投资对象、投资比例、信息披露等方面受到更为严格的监管,能够更好地保证年金运作的合规性,因此,基金公司被认为是目前比较理想的企业年金的投资管理人,也是在治理结构上与国际标准最为接近的金融机构。在投资管理方面,基金公司的实力甚至强过证券公司,在投资管理方面的人才远胜于其他金融机构,因此在投资管理人的资格方面,基金公司有较为明显的优势。

基金公司的不足之处是其发展历史较短,规模较小,实力与综合性券商相比有较大差距。另外,其工作重点是旗下的开放式基金管理,对企业年金的关注程度可能不如证券公司,在年金市场的拓展方面力度不及其他金融机构。

因此,我们认为基金公司在企业年金市场的定位,还是应该立足所长,在投资管理人的角色上作足文章,充分展现基金公司在投资管理方面的专业水准,力争在迅速发展的年金市场中占得一席之地。

四、信托投资公司

根据现行法律,信托公司较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拥有更广阔的投资渠道,在我国,只有信托业是连接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产业市场的纽带,信托公司可以合法进行实业投资和证券投资、贷款、同业拆解等,可以设计多样的投资组合,不仅可以获得较高的收益,还能部分分散投资风险,这一优势是其他金融机构不可比拟的。但企业年金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进行管理,年金的社会安全性是第一位的,并不刻意追求高收益,其收益率略高于CPI即可,因而企业年金的投资方向受到了严格的控制,目前企业年金根据规定尚不能投资实业,信托公司的投资渠道优势并不能充分的发挥。

我国的企业年金是信托型基金,因此信托公司拓展企业年金业务本因具有先天优势,然而我国企业对于信托业的熟悉程度远不如对其他金融机构,因此要取得企业的信任还要作很多工作;其次,《企业年金基金试行办法》对于年金基金的投资渠道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信托擅长的实业投资在企业年金业务方面难以充分发挥。从理论上讲,信托公司对于企业年金的几种当事人:受托人、帐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甚至托管人都是适合的,但优势不明显。

因此,在企业年金市场的竞争中,信托公司应凭借自身的综合服务能力取胜,力争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流程,把信托公司在货币、资本、产业等市场相互融通的优势作为拓展年金业务的有力砝码。

五、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有多年经营商业补充养老保险的经验。我国自1980年恢复人身保险业务以来,经过多年的不断发展,各家保险公司先后推出的补充养老保险产品达100多种,基本适应了城乡居民不同群体投保人的需求。特别是近几年开发的团体年金产品,与传统的养老保险产品相比,不仅有保障优势,还具有投资分红功能,受到了众多企业的青睐。企业年金制度,对经营了多年的商业补充养老保险业务、并积累了丰富经验的保险公司来说,无疑具有较大的优势。

保险公司有强大的机构网络和销售能力。经过发展我国的保险市场主体由一家公司独家经营,到目前拥有70多家保险公司,170多家专业中介机构,约9万家兼业代理机构,初步形成了中外资保险公司共同竞争,国有、民营和外国资本共同参与的市场体系。保险公司成熟的销售管理体制、完善的销售培训系统和专业化的、经验丰富的销售队伍,以及遍布全国的覆盖能力,为我国跨地区的大行业大企业开展企业年金的后续服务提供了难得的优势和便利。

在年金市场的定位方面,保险公司首先当然是力争受托人的资格,雄厚的精算实力、成熟的中长期资产负债匹配管理技术、多样化的年金方案设计以及完善的销售网络,是争取受托人资格的有力保障;其次,专门的养老金公司已经出现,这使得保险公司在企业年金方面有了更为专业的优势。养老金保险公司在企业年金业务中可以充当除托管人以外的所有角色,由于在业务拓展方面的优势,加上保险公司在帐户管理和投资管理方面长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养老金保险公司可以提供“一站式”服务,为企业年金市场拓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六、对于金融机构实行战略联盟的思考

虽然各类金融机构在企业年金市场中各有所长,但更应看到,实现金融机构的优势互补,进行战略联盟才是提升金融机构的服务水平、实现双赢或多赢的有效手段。根据世界银行对我国养老金市场的乐观预测,2030年左右中国的养老金规模将达到1.8万亿美元,成为世界第三大养老金市场。面对如此庞大的市场,金融机构只有实现联盟合作,才能满足年金市场不断提升的服务要求。

银行在受托人、帐户管理人、托管人方面有优势,但其投资管理的不足使银行必须与证券公司或基金公司进行合作,才能确保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年金服务;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则必须寻求战略合作伙伴,强化自身在投资管理方面的优势,实施“走出去”的战略战术,依靠结盟受托人如商业银行或保险公司等进行投资管理服务,从而在年金市场中确保自己的一席之地。在证券公司充当受托人的年金业务上,还有赖于帐户管理人、托管人的紧密配合,使年金计划得以顺利实施;而对于拥有资产管理公司或是旗下拥有银行、信托、证券的保险集团,更是各种金融形式共生合作谋求效益最大化的典型。可以想见,未来将要发展壮大的我国企业年金市场,将是金融机构合作的盛宴。

新的企业年金法律和监管系统将催生一个规模较大,关系国计民生的企业年金市场,对于金融机构来说,这个市场无疑将充满了竞争,但重要的是它提供了更为宝贵的发展机会。

参考文献:

1、王俊 《发展我国企业年金问题研究》 商业研究 2004.11

2、陈晓斌、宋晓春 《发挥保险行业优势推进企业年金发展》 保险研究2003.8

3、刘峥 《企业年金市场之争》,中国保险报,2004.8.4

4、陈炜 《谁来选择企业年金受托人》 中国证券报,2004.6.1

5、邓红国 王志超 《保险业实证研究:经营与监管》,中国金融出版社 1997.11

作者简介:徐敏峰,河海大学商学院硕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技术经济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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