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和妻子结婚已16年,从未生育过。8年前,我们夫妇俩收养了一个未满周岁的女孩。今年2月份,我们又收养一个未满周岁的刘姓小男孩,双方签订了收养协议,并补偿3000元人民币给小男孩的亲生父母。事过不久,小男孩的亲生父母欲将小男孩要回去。后来,此事闹到了乡派出所,干警说我们是非法收养,将3000元钱没收了,小男孩也被刘姓夫妇要回去了。请问:我们为什么不能收养两个子女呢?
江西读者:李兴
李兴读者:
首先我要告诉你,你收养第2个小男孩的行为是非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八条明文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年满35周岁。从目前情况看,这些条件你们都具备。也许你会问,既然符合条件,为什么不能收养第2个子女呢?何况《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农村夫妇在生育第一胎女孩5年后可再生一胎。但是,计划生育条例和收养法所规范的内容不同,再说“生养”和“收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你的情况只能按《收养法》办事。但是,《收养法》第八条也规定: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年满35周岁以及收养1名的限制。派出所以非法收养为由没收了你的3000元钱,其做法是对的。当然,刘姓小男孩在你处收养期间的生活费、教育费也应给你合理的补偿。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检查院 陈冬生 邮码:342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