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这起民事纠纷,4位老人多是从情和理方面争执,偶尔站在法律角度说说,也不是很准确。专业法律人士认为,先要确认养父养母和杜利之间能否构成收养关系。这一关系明确了,遗产归谁不归谁就迎刃而解了。就纠纷本身来看,养父养母领养的是大哥大嫂的儿子,这叫过继,在中国古代称为“兼祧”。我国1992年颁布的《收养法》不承认“两家共一子”的兼祧,只承认收养这一种形式。所以,不论是没有血缘关系的收养,还是古代意义上的过继,都要符合《收养法》有关规定,收养登记、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等法。
我国《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第十六条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就这点来看,养父养母显然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关系,他们和杜利之间构不成收养关系,对杜利留下的遗产,他们自然也就不能享有继承权。
问题是,我国《收养法》是1992年出台实施的,养父养母收养杜利是在1971年,那时国家还没有相关法律,要求收养必须登记。对这种情况,处理起来应该怎么办呢?
法院认为,虽然养父养母与杜利之间没有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但当时没有相关法律,更没有《收养法》。当时的其他法律、法规和条例也没有要求收养必须登记。况且,杜利出生后一年左右,他的户口就迁到了养父养母家,从杜利的履历表、派出所户籍摘录、本户人员情况表、居委会证明记载显示,养父养母与杜利确实以父母儿子相称,居住也是在养父养母家,生活也是由养父养母操持和照顾。杜利写的信,对养父养母也是称以父母。
综合上述证据,法院认定养父养母与杜利间的收养关系成立。相关法律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成立而消除。继承人杜利生前无配偶及婚生子女,所以第一顺序继承人是杜利的养父养母,杜利的遗产应归这二老继承所有。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