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志永
2003年11月15日,河南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漯河银鹰典当行5亿元特大非法集资案被告人赵磊集资诈骗罪成立,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法院判决认定:银鹰典当行自1995年7月1日至2001年8月10日案发,累计骗取社会公众存款5.422509亿元。
漯河银鹰典当行1993年发起设立,经人行漯河分行同意两次向社会招募股金。但赵磊在控股银鹰典当行后,在没有得到人民银行批准的情况下,却继续在社会上以12%-21%的高息,以股金证、存折等形式,大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至案发,1.245034亿元无法全额兑付。赵磊今年47岁,厦门大学经济学博士,在1993年来河南漯河之前,任厦门大学证券事务所所长。
从有关报道内容来看,赵磊提高利率,公开宣传招股,发放贷款,这些行为应该是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由于个人主观动机不易确证,因此判定此罪的关键在于是否具有“诈骗”行为。
如果控方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赵磊实施了诈骗,就不能认定赵磊触犯了该罪。在目前金融管制过于严厉的背景下,应当客观理性地看待融资领域的犯罪问题。如果存在诈骗行为导致储户严重经济损失,认定集资诈骗罪并予以严厉打击是有必要的;但如果当事人是出于经营目的,只是因为融资困难而采取了违法手段进行融资,甚至经营不当造成储户损失,只要不存在诈骗的故意,不应当按集资诈骗罪来认定。
无论如何,民间集资是民营企业家们走不通的死胡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