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兴成
陕北油由开发中出现经济纠纷,属于正常现象。由于投资商乏到中国石油和政府的双重压力,缺乏沟通的畅通渠道,再加上殳资商没有平等的协商或谈判地位,作为弱势群体,投资商为维户自己的合法权益,出于无奈寻求中央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声援;是可以理解的,地方各级政府理应持宽容态度。
陕北油田在开发过程中存在着一些诸如此类的严重问题:财产所有权和履行合同出现法律问题矿产资源所有權与经营权、收益权不加区分;禁止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经济纠纷;“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没有得到体现;国家利益、地方利益和民众利益,眼前利益和长选利益不协调;改变贫困与集团利益冲突等。
这些问题对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是一个不小的挑战和考验。
观念与法律的尖锐冲突:
在解决这些问题之前,应澄清一些普遍存在的观念与现行国家法律规定的冲突问题:
1、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等于国有企业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因此,陕北油田属国家所有,不属于中国石油或延长石油公司所有。
2、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与经营权、收益权是可以分离的。
众所周知,国家所有权并不排斥企业和投资者的经营权和收益权。
地方政府下令收回陕北油田“三权”(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的做法是不合法的。陕北油田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地方各级政府无权收回。地方政府要收回经营权、收益权,也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先接管、再结算、后兑付”的做法,侵犯了投资商的财产所有权,并对投资商构成了违约。
S、中国法律没有规定国有企业有权垄断石油开采业,恰恰相反,法律允许集体、个人、外资开采石油。
《矿产资源法》第五章“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专门体和个体采矿作了明确的规定,国家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管理的方针。
根据经国务院2002年Z月4日批准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陕北油田在“采掘业”中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陕北油田的出路
解决陕北油田开发中出现的问题,有三条出路:分别将陕忆油田开采权给予中国石油(有资质)、延长石油公司(有资质),投资商联合组建的石油开发股份公司(具备取得资质的条件)。权衡利弊,将陕北油田开采权给予投资商联合组建的石油开发股份公司是最好的出路或最优选择,也是合法、合理、合情的有效解决之道。
陕北油田难以形成中国石油所需要的规模化生产,开发成本高,开发风险大。因此,陕北油田不适合中国石油开发。陕北油田曾被中国石油当作“鸡肋”扔掉后,中国石油与陕西省政府签订协议,才允许联营开采。
而陕北各县属钻采公司不具备取得石油开发资质的实力。同时,多年实践证明延长石油公司难以高效经营陕北油田。强行收回油井可能造成上万个家庭破产,涉及约10万人,影响社会稳定;、安定田结和国计民生。
将开采权给予投资商联合组建的石油开发股份公司符合“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天经地丈。民营石化I业对地方和国家的国内生产值、工业生产值、财政收入、增加就业会有更大的贡献。套用一句俗话:手心手背都是肉。这条出路不仅可留住投资商在陕北的石油投资,还会吸引投资商增加投资,并引进国内外战略投资者;
投资商联合组建石油开发股份公司,需要得到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大力引导、扶持和帮助,也需要政府部门的严格监管。如建成功,则是陕北之幸、西部之幸、中国之幸,于国家、于地大、于民众、于投资商都是有利的,即出现多赢的结局。
这是陕西和西部发展民营经济的重要契机和突破,也是改变陕北贫穷落后面貌的最后一次机会。给民营经济一点土壤,它就会发芽;给它一点阳光,它就会灿烂!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