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瑞生
案例
李某与潘某同为某中学初三年级的学生。2002年10月15日下午第二节课课间休息时,潘某与同学打羽毛球,李某在旁观看。潘某挥拍时球拍不慎脱手,恰击中李某面部,致使其左眼受伤。事故发生后,学校及时与双方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并立即派车将李某先后送至数家医院抢救治疗。最终经北京同仁医院诊断为:左眼球破裂伤、左眼内容物脱出、左眼球摘除。经有关部门鉴定,李某伤残程度为七级。潘某为李某支付了全部的医疗费用,但就其他赔偿问题协商未果。2003年3月,李某提起诉讼,要求潘某与学校共同赔偿伤残补助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78184元。潘某辩称:我为李某治病已支付近l万元,同时学校也有责任,李某的损失应由我与学校共同赔偿。学校辩称:我方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不同意李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潘某的过失,造成李某左眼球摘除,落下终生残疾:学校对学生的安垒教育和管理方面亦负有一定的责任,亦应适当赔偿。据此判决由学校和潘某按二八比例共同赔偿李某的经济损失。判决后,潘某以原判所确定的责任负担比例不公为由,学校以自己无过错、不同意承担责任为由皆提起上诉,均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李某同意原判。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学校履行了其相应的职责,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遂做出免除学校赔偿责任的判决。
法官评析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合理经济损失。李某受伤是事实,本案争议焦点是学校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一、何为学校承担校园伤害事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在理论界,对此问题长期存在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应承担监护职责,或者认为未成年学生的父母将学生送到学校后,发生了监护权的转移。因监护责任在我国法律中规定是一种无过错责任,以此推定学校对校园伤害事故应承担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即使学校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监护权属于亲权范畴,系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而形成的,属法定权利和义务,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或转移。学校与学生之间是教育与受教育的关系,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这也是法定义务,但不存在监护职责,故学校对校园伤害事故应承担过错责任。也就是说,学校对校园伤害事故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我国正通过立法的形式,对此问题逐步加以澄清。
1.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对校园伤害事故中学校的责任问题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即第160条“在幼儿园、学校生话、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该司法解释强调了过错责任。
2. 2002年8月,我国教育部出台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明确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应当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该部门规章确立学校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
3. 2003年9月,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规定“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校依法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综上所述,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二、结合本案,学校是否存在过错,是否未履行法定职责呢?
1.从事故发生的时间看。事故发生时系课间休息期间,此期间系学生在校园内自由活动、休息的时间,也是教师准备上课或休息的时间。此时学校是通过校规校纪、《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中学生守则》约束学生的,无需教师亲自直接管理和保护学生,否则属勉为其难,过于苛求。
2.从事故发生的起因看。事故发生时,潘某与李某均为初中三年级学生,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从行为与本人的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分析,潘某与同学打羽毛球的行为是正常的游戏。学校基于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未成年人的特点,对于潘某与同学打羽毛球这种适合其年龄并有益于其健康和成长的游戏没有加以禁止,于法于理未有不妥之处。在游戏中,由于潘某球拍脱手,将李某致伤,完全系潘某过失所为。学校对此无法预测、无法避免。
3.从事故的处理方面看。事故发生后,学校采取措施,及时与潘某和李某的监护人取得联系,并立即派车将李某先后进至数家医院抢救治疗,避免了不良后果的加重和损失的扩大,最大限度地履行了管理和保护的职责。故本案中,学校履行了其相应的职责,对事故的发生,投有过错。鉴于潘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李某的损失,应由潘某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免责。
目前,校园学生伤害事故案件逐年增加,原因多种多样,涉及到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体育竞赛、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学校的教育教學设施、受害学生或致害学生的过错等各个方面。本案中,虽然免除了学校方面的责任,但在具体案件中,要因案而论,具体分析。除了上文提及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外,学校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持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妥善履行其职责,尽可能减少或杜绝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