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甘肃省泾川县王某民之女王某霞与潘某结婚,婚后生育儿子潘甲(11岁)、女儿潘乙(9岁)。因感情不和,潘某多次对王某霞实施家暴,2016年1月12日二人协议离婚,约定潘某抚养儿子潘甲,王某霞抚养女儿潘乙。一年后,经他人撮合二人共同生活,但未办理复婚手续。2020年春节前夕,王某霞打工返回王某民家中居住,潘乙跟随王某霞在姥爷王某民家中上网课。
2020年3月22日16时许,潘某驾驶摩托车来到王某民家中,拉起床上熟睡的潘乙欲离开,王某霞阻拦时,潘某持随身携带的匕首在王某霞左腰后部、头部各刺戳一下,致面部血流模糊双眼,王某霞大声喊叫。潘某持匕首仍与王某霞、潘乙撕扯在一起。听到呼喊声的王某民见状持镢头在潘某的后脑部击打一下,潘某倒地后,欲持匕首起身时,王某民又持镢头在潘某后脑部击打两下,潘某趴倒在地。后王某民即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29分钟后,120到达案发现场,出诊医生发现潘某手中攥着匕首,经检查潘某已死亡。
2020年4月6日,泾川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决定不批准逮捕王某民,同日王某民被释放。
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本案中,王某民对“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实施防衛,符合特殊防卫的起因条件,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本版稿件综合《检察日报》《法治周末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