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林龙 胡银根
中小学学生拖欠书杂费的现象在广大农村,尤其是落后地区农村是一个较为普遍的社会现象。例如,某地一所规模不大的农村中学一年之中已将10位拖欠书杂费的学生家长告上法庭。书杂费的拖欠,一方面使本来就捉襟见肘的农村中小学教育经费愈加紧张,另一方面学校领导和教师缠身于书杂费拖欠事務,严重影响了学校正常活动的开展,使教学质量较差的教学状况愈发难以得到改善。
一、中小学学生拖欠书杂费现象的成因。
根据书杂费拖欠一方的主、客观情况,我们将书杂费拖欠现象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拖欠书杂费是因客观情况,即家庭特殊困难所致。这类家庭家境贫寒,收入很低,收入相对于支出来说比例太小。如果再遇到天灾人祸,就会使本来就不宽裕的家庭雪上加霜。上述情形的存在,使学生家长难以履行其交纳书杂费的义务。如案例一:1999年上半年,一中学生在某中学初中三年级读书欠下书杂费370元,并有其父母写下的尽快还款的欠条。此后,该中学多次催讨,该生家长由于家庭经济困难、家中有重病人等情形,拖欠未付。为此,该中学诉至法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学生家长在3个月内将欠款还清,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50元,共计人民币100元,亦由其承担。
第二,拖欠人既具有客观上的原因,又有主观上的问题。该类学生家庭虽不宽裕,但是履行支付书杂费义务的能力尚存。书杂费的拖欠主要是其主观上的原因引致。他们认为中小学教育是义务教育,拖欠一些书杂费不会产生学校不让其子女读书的不利后果。实践中,该种情形者居多,该类纠纷也往往能通过调解得到解决。
第三,拖欠人在主观上具有不交纳书杂费的故意:一方面,不管学校如何催讨,就是拖延不付;另一方面,当学校诉至法院时,其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又拒不到庭。这类案件由于拖欠人具有故意,达成调解协议者甚少,往往通过法院判决解决。如案例二:1999年上半年,某中学生就读于某中学欠下书杂费330元,其父母于1999年2月28日写下了一份有自己签名并保证在一个月内付款的欠条,后该中学多次催讨,该生父母以种种理由拖延不付,为维护中学合法权益,该中学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公开审理,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判决如下:限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原告书杂费33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50元,共计人民币100元,由被告负贵。
二、书杂费关系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书杂费关系的法律性质应为默示合同关系。
《义务教育法》第5条规定,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7周岁入学。第1l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教育。中小学学生父母依据上述规定将子女送入学校,学校根据该法接受学生。事实上,他们都在履行各自的义务,但是在履行法定义务的同时,他们之间也产生了一种法律关系。这种关系既不是行政法律关系,也不是一般民事法律关系,而是一种以特定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同关系。书杂费合同为其一种。
《义务教育法》、书杂赞交纳行为、书杂费合同之间的关系为:《义务教育法》是书杂费合同订立的法律根据,书杂费交纳接收行为引致当事人之间合同关系的产生,合同又是书杂费权利义务的载体。我们之所以将书杂费关系设定为学校与学生之间的默示合同关系,是因为这种关系既符合客观事实,又与法律、法理相一致。客观情况是尽管学生与学校之间没有签订明示的书杂费台同,但是,学生报名交纳书杂费的行为与学校收取该费的行为,就可认为其默示地达成了一个协议。这个协议是毋须争论理应存在的。
二、消除拖欠书杂费现象的思路、对策。
针对书杂费拖欠的成因,我们认为可采取如下措施。
第一,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增强其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地方政府,尤其是乡镇)级地方政府以及教育局、司法局和学校,要利用各种形式、采用多种方法,积极向学生家长宣传熨务教育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努力提高其学法、守法、护法的积极性。要让他们知道送子女上学是其法定义务,按时交纳书杂费亦是国家政策法规对其的要求。同时,还要其认识到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不认真履行合同义务,要承担法律责任。一旦违约,违约一方就要支付根高的违约成本。例如,上述案例的诉讼赞、交通赞、住宿赞、误工费等,就接近或超过其负担的债务。由于书杂费案件的数额小,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因此,许多纠纷可以通过提高当事人法律意识,增强其履约自觉性得到妥善解决。
第二,可考虑制定《书杂费减免条例》,从法律上保障贫困学生的宪法规定的受教育权的实现,体现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怀与帮助。制定《条例》的主要目的是帮助因贫困而不能上学的学生完成义务教育。考虑到书杂费数额小、享受减免书杂费学生的比例小之情形,减免的书杂费应由地方财政负担。《条例》的主要内容应为:减免对象、减免条件、程序、审批机关、纠纷解决途径、责任承担等。
第三,违约救济。从书杂费合同性质看,违约一方责任的承担方式大致有:
1.继续履行。在上述案件中,债权人学校都要求债务入学生及其家长继续履行合同,即继续交纳书杂费。因此,继续履行是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
2.赔偿损失。学生及其家长即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不完全履行债务,会给学校债权人造成财产损失。例如,学生不按时交费,致使学校不能按时购入图书或其他教学设施而造成的损失;又如,学校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起诉而引致的财产直接减少,如诉讼费等,应由债务人承担。
3。如果双方约定了违约叠的,违约一方应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