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事
- 面向司法调解依据的水利法规释疑困局
水利法规也是处理水事纠纷的重要依据[1],但是在实际水事纠纷中水利法规依然还有许多不明确的地方,需要对水利法规进行司法解释。当不统一的司法解释产生不同的甚至相反结果时,那以何标准来评判解释是否合理,对法官而言是一个很严峻的挑战,特别是在水事纠纷中很多案例无法采用常规的司法解释来达成解释目标[2]。我国2019年全国共处理水事纠纷6 179件,2020年为8 800件[3],由此看出,我国水事纠纷的发生增加明显[4]。许多水事纠纷都给社会稳定带来了负面影响。
东北水利水电 2022年10期2022-10-24
- 海委直管河段水事违法案件分析
续开发利用。目前水事违法案件的研究集中于个案分析和对策提出。李妍[1]等针对黄河中游水事违法案件的特点,提出强化宣传等处理对策。王迎建[2]强调了在水事违法案件发现、调查、审理与执行等几个重要环节中的注意事项。宋恒义[3]对横山电厂拒缴水资源费和宝鸡饭店违法打井案进行了个案分析。本文立足于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海委)直管范围内水事违法案件的统计数据,分析水事违法案件的发展变化趋势,探讨水事违法案件发生原因,提出推进水事违法案件查处的对策与措施,为推
海河水利 2020年2期2020-05-19
- 新时代主要矛盾转化对水事矛盾纠纷的影响及对策
环境保护等多项涉水事务中,流域涉及各省边界地区从不同的需求出发,往往存在相互关联的利害关系,这些关系错综复杂,一旦处理不当,就会引起水事矛盾。此前相关论著和文献多围绕传统的水事纠纷预防及化解进行分析论述,一方面对流域省际边界水事矛盾纠纷探讨较少,另一方面,随着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新的水事矛盾可能会呈现出不同的发展态势,亟需预判新时代流域省际边界矛盾变化的趋势,提出应对策略,将流域边界水事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不断提升水事矛盾预防和调处的制度化、规范化水
人民长江 2019年12期2019-12-23
- 济宁市水事违法主体的认定与分析
72019)对于水事违法行为的组成要素来讲,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办水事违法行为时,重点关注的是水事违法行为的主体。这是水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取证的主要内容之一,同时也成为行政处罚决定阶段的主要依据之一。一方面,及时、准确地认定水事违法主体,可以有针对性的做好水法宣传工作,在源头上起到制止水事违法行为的作用;另一方面,水事违法主体的认定对水行政处罚的成立与否也起着关键的作用。一旦出现水事违法主体认定错误的情形,其导致的后果将是无法挽回的。据此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也可
山东水利 2019年5期2019-02-15
- 京津冀省际边界河流水行政联合执法机制建立
,为坚决查处各种水事违法行为、有效预防化解省际水事矛盾纠纷、维护京津冀省际边界河流地区和谐稳定提供了有力制度依据。《联合执法制度》明确了京津冀省际边界河流联合执法巡查和联合执法检查的定义,联合执法巡查的适用范围和对象,并对联合执法巡查和联合执法检查的组织、巡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重大水事违法行为的查处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其实施标志着海河流域京津冀水行政联合执法机制的建立。
中国水利 2019年15期2019-01-16
- 论水事纠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臧公庆摘 要:水事矛盾频发的现实以及行政调处的“政府失灵”使得司法审判成为水事纠纷解决机制新的期冀。利益纠葛复杂、行政权力色彩浓厚的水事纠纷案件能否最终得到司法的公正裁决考量着现行法律制度的完善程度。将水事纠纷行政处理纳入公益诉讼的范畴并付诸于司法实践,起到了“阳光化”的监督作用,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正式确立则有望成为补救水事管理“行政低效”的良方。关 键 词:水事纠纷;解决机制;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生成中图分类号:D922.1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
行政与法 2015年4期2015-09-10
- 漳河上游地区水费计收工作分析与对策
水源、围河造地,水事矛盾日益突出,水事纠纷爆发频繁,沿河地区由左右岸逐渐演变成上下游的争水大战,严重影响这一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团结,成为全国水事矛盾最尖锐的地区之一。为加强对河段的水资源统一管理、妥善解决这一地区旷日持久的水事矛盾,国家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水事矛盾基本解决。矛盾频发原因是多方面的,水价偏低、缺乏水费计收机制是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充分发挥水价格杠杆调节作用,建立水量分配机制,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是
海河水利 2012年6期2012-04-11
- 执法小常识:水政监察的工作程序
职权,也不能保证水事行为人的正当权益得到实现。根据水政监察的职能和权限,一般有水行政监督检查和案件调查处理两种程序。一、水政监督检查程序依法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是水政监督的一项重要任务。通过检查可以促使水事活动当事人贯彻执行水法规,保证实现国家对水资源的所有权和管理权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检查中也可以及时发现违法案件。其程序一般有准备、实施、终结处理三阶段:(一)准备。所谓准备阶段就是说水政检查通常围绕水政主管机构的中心工作进行,而且常有明确的执法性,因
河南水利与南水北调 2011年3期2011-08-15
- 探索高效用水模式 保障区域用水和平—— 浅谈水事矛盾纠纷化解
进社会和谐,维护水事活动秩序,2011年4月至6月,哈尔滨市水务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一次水事矛盾纠纷集中排查化解活动,笔者也参与了这次活动。在活动中发现水事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多年来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同时也有许多值得探讨的地方。结合工作实际,浅谈一点对水事矛盾纠纷化解的认识。一、做好水事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意义要做好水事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必须明确这项工作的意义。(一)做好水事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是促进人水和谐的必然要求哈尔滨正在实施“以水定城,科技兴城”的发展战略,
水利科学与寒区工程 2011年7期2011-07-03
- 淮河流域省际水事纠纷变化及对策研究
志鹏淮河流域省际水事纠纷变化及对策研究李秀雯 洪怡静 李志鹏一、淮河流域省际边界概况淮河流域省际边界地区涉及湖北、河南、安徽、江苏、山东5省27市(地级)67个县区。省际边界线长约3000余公里,可分为鄂豫边界、鄂皖边界、豫皖边界、豫鲁边界、皖苏边界、皖鲁边界和苏鲁边界。流域省际边界河道中流域面积在20km2以上的有169条,流域面积在20km2以下的省际边界河道更多。二、淮河流域省际水事纠纷概况由于省际边界中小河流尚未开展治理,省际边界河道水利设施基础差
治淮 2011年2期2011-02-14
- 基于博弈论的省际水事纠纷预防机制研究
基于博弈论的省际水事纠纷预防机制研究李 浩,黄 薇,梁佩瑾(长江科学院水资源综合利用研究所,武汉 430010)省际水事纠纷具有易发生、难调解的特点,以预防为主的纠纷协调方式能减少事后调解的危害和难度。尽管省际水事纠纷表现形式各异,但其本质是参与人之间利益关系的博弈过程。运用博弈理论提出了省际水事纠纷的演化发展分析框架,并结合鄂豫丹江荆紫关水事纠纷案例,具体分析中央与地方在修建水利工程避免水事纠纷方面的博弈演化过程。最后从信息收集、信息处理与分析、信息评估
长江科学院院报 2011年12期2011-01-25
- “基于博弈理论探索建立长江流域预防与协调处理省际水事纠纷的长效机制”项目通过验收
防与协调处理省际水事纠纷的长效机制”项目通过验收2010年2月3日,长江水利委员会水政水资源局在长江科学院会议室召开了“基于博弈理论探索建立长江流域预防与协调处理省际水事纠纷的长效机制”项目验收会。项目验收组听取了长江科学院水资源所的研究成果汇报,并对汇报内容进行了认真讨论,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同时肯定此项目研究方向正确,技术路线可行,基础资料可靠,案例分析翔实,结论正确,为预防与协调处理省际水事纠纷提供了理论支撑,有积极的借鉴和指导作用。(摘自《长江
长江科学院院报 2010年3期2010-08-15
- 保持漳河上游水事秩序持续稳定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省交界地区是全国水事纠纷最严重的地区之一。为解决漳河上游水事纠纷,国家设立了水利部海委漳河上游管理局,对漳河上游水事纠纷多发河段实行统一管理,实施漳河水量分配方案,解决漳河水事纠纷,保持该地区水事秩序稳定,结束了地区之间竞相开发的无序状况,实现了水事秩序由“乱”到“治”的根本转变,走出了一条综合运用行政、法律、工程、经济、科技手段解决省际边界水事纠纷的新路子,形成了依法管水、团结治水、和谐用水的良好局面,有力地促进了当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2001年,时
海河水利 2010年2期2010-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