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福森
(海河水利委员会漳河上游管理局,河北邯郸 053006)
漳河发源于山西省境内,流经河北、河南两省边界,后汇入卫运河,漳河上游管理局所辖流域面积 1 664.44 km2。近些年,由于流域内水资源和耕地相对短缺,沿河边界地区竞相争夺水源、围河造地,水事矛盾日益突出,水事纠纷爆发频繁,沿河地区由左右岸逐渐演变成上下游的争水大战,严重影响这一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团结,成为全国水事矛盾最尖锐的地区之一。为加强对河段的水资源统一管理、妥善解决这一地区旷日持久的水事矛盾,国家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水事矛盾基本解决。矛盾频发原因是多方面的,水价偏低、缺乏水费计收机制是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充分发挥水价格杠杆调节作用,建立水量分配机制,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是保障沿河经济持续发展、促进水事秩序长期持续稳定必由之路。
1994年,沿河两岸受水地区与河道管理部门协商,以引水管理费的名义制订1厘/m3的水费征收方案。1999年,国家正式批准漳河渠首引水工程供水价格:工业用水 1 分/m3,农业用水 0.4 分/m3,自 1999年12月1日起执行。由于种种原因,水费计收工作困难重重,进展速度缓慢。
根据2000—2011年水文年鉴统计,12年来河道管理部门利用渠首工程向沿河两岸各大灌区供水 71.65 亿 m3,单纯按农业用水 0.4 分/m3计,受水地区应缴水费2 866万元,实际收到水费780万元,尚欠水费2 086万元,欠费率高达72%。仅2011年向沿河两岸各大灌区供水6.25亿m3,按照最低的农业水费价格0.4分/m3计算,应计收250万元,实际收到126万元,缴费率仅仅达到一半。
为保障水利工程正常运行,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在国家财力投入有限的情况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管理单位正常运转受到制约,严重影响了工程作用的正常发挥。由于沿河地区缴费意识不强,水费计收是与地方经过反复协商、谈判的结果,计收总量远远低于国家批复的最低标准。尽管如此,仍无法保证按时足额收取,受水地区多年平均缴纳的水费不足应缴纳额的1/3,与引水量给当地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比极不相称。
漳河渠首供水价格,工业为1分/m3,农业为0.4分/m3,在当前全国水价体系中是最低的。据了解,流域内水库供水价格远远超过漳河渠首水价标准,上游水库非农业用水价格达到 0.40~0.60 元/m3, 有的达到 1.20~1.50 元/m3;下游水库非农业用水价格达到0.21 元/m3,农业用水 3 分/m3,生态水网用水 3 分/m3,收取率均为100%;受水地区水库非农业用水价格达到 0.67~1.01 元/m3,农业用水 0.1 元/m3。 单从农业供水方面讲,漳河渠首供水价格只有周边水价及全国平均水价的几分之一,甚至几十分之一。
供水价格低,水费收取率低,造成水量与水费脱钩现象,低水价导致下游竞相到上游变相“抢水”,上游极力控制水量下泄,在“争”与“保”的过程中极易爆发水事纠纷,存在着极大的水事矛盾隐患。同时,水价偏低导致沿河地区水商品意识不强,浪费现象严重,节水型社会建设进展缓慢等。
漳河上游的水事秩序经历了一个由乱到治的过程。多年来,虽然河道管理部门始终把维护漳河上游地区水事秩序稳定作为首要任务,积极探索预防和调处水事纠纷有效途径,制定各项措施,积极推动水事调处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轨道。但是,该地区水事纠纷、水事矛盾依然存在,依然影响水费计收工作的开展,主要表现在:
(1)意识落后:受水灌区在国家统管水利工程后对水费计收工作的认识还停留在统管前无偿引水的历史观念中,不理解、不积极配合,甚至个别单位还或明或暗地抵制,能拖则拖,能欠就欠。
(2)观念僵化:河道管理部门认为,作为该地区水事执法单位既要依法协调处理水事纠纷,又要去受水单位收取水费,担心计收水费和解决水事纠纷是不可避免的矛盾,唯恐因计收水费引起摩擦,影响水事秩序稳定。
(3)资源匮乏:根据多年水文观测资料分析,漳河来水量逐年减少,而随着当地经济的发展用水量逐年增加,造成供需失衡,水事纠纷时有发生,水事秩序稳定的基础还很薄弱,水少与无序用水是该地区发生抢水的主要焦点,也是难点。同时,水价过低更助长了沿河地区抢水的风气,越缺越抢,越抢矛盾越激化,形成恶性循环。如何有效、合理分配有限的水资源,其实质就是打破现有格局,进行水量的重新分配,实行利益的再调整。
多年来,漳河上游渠首水费计收工作大多是以口头形式,通过“人情关系”确定收取水费,缺乏规范的计收机制。漳河水是沿河两岸城市的生命线,水对沿河经济发展的重要性显而易见。在利益驱使下,引水工程闸门启闭受到地方阻挠,受水地区多引水、少交钱变成“天经地义”的事情,河道管理部门对欠缴或拒缴水费的行为缺乏有力制约机制和手段,难以采取措施强行停止供水,仅仅依靠协商难以达到顺利计收的目的,因而增加了水费计收工作的难度。
为了积极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地分配水量。分水会打破固有的利益格局,会引起种种矛盾;不分水,引水量不公平现象未消除,潜在的水事矛盾依然存在,而且会越积越深。只有分水,才能充分平衡各方利益、建立新的水事秩序,才能真正从根本上维护该地区水事秩序长期稳定。
在有效分水的基础上,做好前期工作,认真编制水费计收实施方案,建立规范的水费计收机制,用合同方式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积极推进供水合同管理,按照计划用水预交基本水费、再根据实际引水量全额计量方式计收水费。
要想实现水量统一调度,上游河道渠首工程与下游水库联动是实现公平分水的前提,需水方在上游渠首引水量达到规定限额时停止引水,多余部分放入河道,流入下游水库,由水库进行调节。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分水方案是实现公平合理分配水量的关键环节,上下游联动是严格执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促进生态平衡的重要手段。在有限的水量面前,统筹考虑上游渠首与下游水库的关联性,形成良性互动,达到合作双赢的目的,争取效益最大化。
漳河上游渠首引水价格为工业用水1分/m3、农业用水4厘/m3,在制定初期已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百姓承受能力。随着当地经济实力不断增强,从渠首引水进入当地水库的水源主要用于工业和城市生活,并且水费能够足额收取;而源头水费不到位,成本得不到合理补偿,水利工程投入受到限制而得不到改善,严重影响了工程的良性运行。为了弥补工程管理支出、加大水利工程的投入,引水价格有必要进行调整。多年实践证明,水资源匮乏地区没有存蓄能力,水价按照工业用水和农业用水的标准制定实际意义不大,在供水过程中工业、农业用水量比例区分难度较大,应考虑制定综合水价。综合水价对供需双方而言认可度较高,更易于操作。通过调整水价,加大工程投入,使工程安全平稳运行,发挥其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