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私有财产保护是民商法的核心内容,涵盖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多种财产形式,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虚拟财产、数字资产等新型财产形式的出现,对现行民商法提出了新的挑战。民商法的立法、监管及执行机制在应对新型财产保护上尚存诸多困境。文章围绕私有财产保护的基本特征,分析了民商法在新型财产规范、虚拟财产监管以及跨域执行协调方面的困境,提出了完善立法体系、提升监管能力和加强司法协作等应对策略,旨在为实现对私有财产的全面法律保障提供理论支持。
关键词:民商法 私有财产 有效性策略
中图分类号:F12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25)02-043-02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和信息化背景下,传统财产权形式与新兴财产形式并存,促使法律规范面临严峻挑战。特别是在数字经济、虚拟财产迅速发展的当下,现行民商法对私有财产保护的立法规范和执法体系面临滞后问题,无法有效应对数字财产、虚拟资产等新型财产的复杂性及跨区域性。随着财产权利的多元化,私有财产保护的平等性、补偿性与被动性原则不断受到冲击,如何在现行民商法框架下实现对私有财产的全面保护,成为亟待解决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一、民商法保护私有财产的基本特征
民商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具有显著的平等性、补偿性和被动性特征。在平等保护方面,民商法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立法体系,确保所有权人无论财产种类、财产价值或主体身份的不同,在法律保护上享有平等地位,体现了私法自治和财产权平等的核心理念[1]。补偿性保护体现在征收补偿机制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的部分规定,“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这一机制维护了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性,为财产权人提供了实际的经济利益保障。而被动保护则表现在法律主要依赖权利人的自我救济行为,即只有当权利人主张其财产权时,法律才会介入进行保护,这种被动性反映了私有财产在民商法中的处分自由,除非涉及公共利益的特殊情况,国家机关不主动干预财产的使用和流转,体现出对市场经济交易自由的高度尊重。
二、民商法在私有财产保护中的主要困境
(一)新型财产规范有待完善
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虚拟财产、数字货币和数据资产等新型财产形式已成为现代经济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现行民商法在这些财产的法律地位、权属确认及交易规范方面,仍然缺乏系统化的法律安排[2]。一方面,诸如数字资产和虚拟货币等新兴财产形式在法律中的权属界定不够明确,导致现有的民法典和契约法理论难以直接适用于这些财产的所有权确认与交易规则,易引发权利争议及法律适用上的困难。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明确的立法依据,司法机关难以有效适用现有法律维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当前民商法体系在应对这些新型财产的保护时,尚未形成完善的配套制度,具体表现为在征收补偿、财产权确认以及法律风险防控等方面的制度空白。这些财产的独特技术背景超出了传统法律体系的范畴,导致权利人无法通过现有法律机制获得及时有效的保障。
(二)虚拟财产监管有待提升
在私有财产民商法保护落实过程中,虚拟财产监管的不完善严重制约了权利保护的有效性。虚拟财产具有独特的权属特征,其法律属性模糊,尤其是在虚拟货币、数字资产等领域,现行立法尚未完全界定这些财产的法律地位,导致权利归属和交易规则的不确定性[3]。同时,虚拟财产具有高度流动性和跨平台的特性,这使得侵权行为更加隐蔽,传统的财产保护手段难以有效适用。由于虚拟财产往往在网络环境中发生转移,其匿名性和技术复杂性大大增加了取证和追责的难度。未经授权的数字资产转移、恶意篡改等虚拟财产侵权行为,因侵权成本低、侵权手段隐蔽,使得权利人在维护其财产权益时面临严峻挑战。更为复杂的是,虚拟财产的跨境流动特点加剧了司法管辖权的冲突和法律适用的混乱,现行民商法在处理虚拟财产跨国侵权纠纷时,缺乏有效的国际合作和法律衔接机制,导致权利人的救济途径不畅。
(三)跨域执行协调有待强化
在全球化与数字经济的背景下,跨域财产纠纷的频发对民商法的执行提出了严峻挑战。现行民商法体系在跨区域法律适用和执行层面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涉及跨国界的私有财产保护时,受限于各国法律体系的差异、司法管辖权的冲突及国际法律协作的滞后性,执行难度进一步增大。在国际民商事纠纷中,关于财产的执行往往涉及国际私法的冲突规范、判决承认与执行制度的适用,而现有的跨域执行框架未能充分整合各地司法资源,造成执行效率低下。特别是在虚拟财产、知识产权等新型财产形态的跨域纠纷中,由于数字财产的无形性和地域分散性,传统的财产保全、强制执行等制度难以有效实施。即使在国内的跨区域纠纷中,地区间的司法资源不均衡、执行程序复杂等问题,进一步阻碍了私有财产保护的落实,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无法得到及时保障。
三、民商法在私有财产保护中的解决策略
(一)注重社会宣传,强化私有财产保护意识
受私有财产民商法保护被动性特征的影响,民商法无法为社会公民的私有财产提供主动保护,而是需要相关私有财产权益主体根据实际需求,主动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由此可见,私有财产的民商法保护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民的主观需求,因而公民自身的法律意识便显得尤为重要。
在现代社会背景下,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依赖于法律体系的健全,需要通过广泛的社会宣传提升公民的财产保护意识。为有效应对财产权利受侵害的风险,公民必须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能够识别私有财产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并及时采取法律措施加以应对[4]。这一过程中,政府及相关法律机构应加强对财产权利保护的社会宣传,利用普法教育、财产保护案例宣传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条文中的财产保护规定。与此同时,应特别关注虚拟财产、数字资产等新兴财产形式相关法律的普及,促使公民深入了解这些领域的法律风险和保护方式,增强私有财产保护的前瞻性。此外,通过媒体、互联网平台以及社会组织的参与,扩大普法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使得私有财产的法律保护意识深入人心。公民法律意识的强化能够在财产权受侵害时及时采取法律救济手段,从而最大程度上保障其合法财产权利。
(二)立足社会需求,完善新型财产立法体系
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公众的经济条件、财产结构和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社会对私有财产在民商法保护方面的需求显著增加。在此背景下,完善民商法中的新型财产立法体系,应当立足社会需求,结合经济发展趋势,构建科学合理的法律框架。
在新型财产的权利归属方面,现行法律体系的适用性存在不足,立法机关应基于私法自治原则和物权法定主义,明确虚拟财产、数字资产等新兴财产形态的权利归属及交易规则,确保财产权的有效性。在合同履行和责任界定方面,结合民法典与电子商务法的具体规则,进一步明确新型财产的合同履行方式、违约责任及救济途径,保障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平衡。在国际合作和跨区域监管方面,随着新型财产的跨国流动性增强,民商法应加强立法协同与国际标准化,借鉴国际法中的相关规定,推进全球范围内的财产立法协调,确保新型财产在国际交易中的法律适用与权利保障。在技术发展的动态性方面,随着科技的飞速进步,信息技术的快速演化带来了新型财产形态的不断变化,立法应具备足够的灵活性,通过动态立法机制及时更新法律规则,确保新兴技术所涉及的财产权利能够得到充分保护,避免因法律滞后而出现权利真空。在财产形式的可拓展性方面,数字资产、虚拟财产等财产形式的扩展性要求立法机关预留适应未来新型财产的法律空间,采用框架性立法或预留条款的方式,使法律能够有效涵盖未来可能出现的新型财产形态,避免因财产形式的演化而出现法律适用困境。在财产法的衍生权利保护方面,通过明确债权、担保权等财产权衍生法律关系,保障各类权利人在民事活动中的财产安全和利益,实现对私有财产的全面保护。
(三)依托技术创新,提升虚拟财产监管能力
有效的监督管理是确保私有财产民商法保护执法得以有效落实的重要举措,更是充分实现民商法对社会大众合法私有财产进行有效保护的重要途径。基于此,引入区块链技术、物联网、大数据技术以及人工智能技术可以显著提升对虚拟财产的监管效率。
在区块链技术的应用中,其去中心化、不可篡改的特性为虚拟财产的交易提供了高度透明且可追溯的环境,有助于解决虚拟财产侵权案件中证据难以保全及取证困难等问题。区块链智能合约的广泛应用使得财产转让、资产登记等行为能够在无须中介机构干预的情况下自行完成,极大地提高了财产流转的安全性与合法性[5]。物联网技术则通过对接数字资产、设备与网络的实时监控,使得虚拟财产的管理更加智能化,有助于快速发现非法侵占或恶意篡改的行为。同时,大数据技术在虚拟财产监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对海量数据的分析与整合,能够发现潜在的风险和异常交易,从而为虚拟财产的权属保护提供精准的数据支持。而人工智能技术则能够在虚拟财产侵权行为的预测与判断中发挥主动防御作用,借助深度学习算法及模式识别,提前预警可能存在的风险行为,防止侵权损害的发生。这些技术的有机结合,能够强化虚拟财产的实时监管,完善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机制,确保民商法在虚拟财产保护中的有效实施。
(四)加强司法协作,优化跨域执行协调机制
为优化跨域执行的协调机制,需进一步加强各国或各区域之间的司法协助,通过签订双边或多边司法协助条约,确立统一的执行标准和程序规则,确保各地法院在财产执行过程中能遵循相同的法律依据和标准。
司法协作机制的完善应当注重通过国际条约、区域性协定等方式,确立跨国界财产执行的互认和协助原则,强化各国司法机关之间的执行联动,减少司法冲突和法律适用不一致的风险。为此,可以借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等国际协定中的成功经验,推动建立类似的跨境财产执行协定,确保当事人在不同司法辖区内的财产权益得到同等保护,防止执行程序复杂化和执行判决不具备约束力的情形发生[6]。在跨域执行协调过程中,需引入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搭建国际化财产执行协作平台,通过数据共享、网络平台等方式实现跨区域财产信息的互通互认。利用区块链技术确保执行过程中的信息安全性和透明度,减少跨区域司法执行中的信息壁垒和数据孤岛问题。同时,需强化国际司法机关间的日常沟通与合作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或司法合作协调中心,确保跨域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能够得到及时解决,进一步提升跨国财产执行的效率与规范化水平。司法协作机制的完善能够有效解决跨区域财产执行中的困境,增强民商法在国际范围内的权威性和适用性,为私有财产提供更强有力的保护。
四、结语
综上所述,民商法在私有财产保护中的作用不可忽视,但现行法律体系仍面临新型财产规范不足、虚拟财产监管滞后、跨域执行协调不畅等现实挑战。为此,必须通过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范,结合技术创新手段,强化对虚拟财产的有效监管,并推动跨国司法协作的深化,确保财产权利的高效保护。在法治建设过程中,只有通过不断健全法律体系和优化司法执行机制,才能真正实现对私有财产权的全面保护,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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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武晨.民商法中关于私有财产保护的问题与解决对策[J].中国管理信息化,2022,25(04):190-192.
[作者简介:施雯馨,南昌大学法学院学生,研究方向:民商法;谢可训,博士,上海政法学院国际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国际法。]
(责编:贾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