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I:10.14104/j.cnki.1006-2076.2025.01.013
[引用格式]余万斌,赵龙,莫燕,等.法律多元视角下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风险沟通的理论探索与路径构建[J].山东体育学院学报,2025,41(1):116-126.
摘要: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风险的潜伏性、持续性、态势变化模糊性对风险沟通提出更高要求,有效风险沟通是防范和化解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关键手段,也是实现多元主体协同共治风险的重要途径。该研究从法律多元视角下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风险沟通的现实需求切入,在梳理风险沟通的核心概念和历史脉络基础上,深入分析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风险治理法律制度,全面剖析我国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风险沟通面临的法律阻滞、话语权失衡、场域界限、机制欠缺、资源紧缺等现实问题。并以此为基点,综合检视学校体育法规体系,确立和完善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风险沟通的法律制度定位,探索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风险沟通的要素和实践结构,从法治与保障、平等与信任、协同与合作、文化与制度、信息与反馈、资源与利用等方面提出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风险沟通的实践路径,为设计制定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风险沟通措施,预防和治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提供参考。
关键词:学校体育;体育法;伤害事故;风险治理;风险沟通;风险防控
中图分类号:G80-0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2076(2025)01-0116-11
Theoretical Exploration and Path Construction of Risk Communication of School Sports Injury Accidents from Legal Pluralism Perspective
YU Wanbin1, ZHAO Long2, MO Yan1, WANG Yichuan1
1.College of P.E., Chengdu Sport University, Chengdu 610041, Sichuan, China; 2.College of Law,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Chongqing 401120, China
Abstract:The risk of school sports injury accidents is latent, persistent and fuzzy, which puts forward higher requirements for risk communication. Effective risk communication is a key means to prevent and resolve school sports injury accidents, and also an important way to realize multi-subject cooperative risk management. This study cuts into the practical needs of school sports injury accident risk communication from legal pluralism perspectives, and on the basis of combing the core concepts and historical context of risk communication, makes an in-depth analysis of the legal system of school sports injury accident risk management, and comprehensively analyzes the realistic difficulties faced by school sports injury accident risk communication such as legal block, discourse power imbalance, field boundary, lack of mechanism and shortage of resources. Based on this, this study comprehensively examines the legal system of school physical education, establishes and improves the legal system positioning of risk communication of school physical education injury accident, and explores the elements and practice structure of risk communication of school physical education injury accident. From the aspects of rule of law and guarantee, equality and trust, collaboration and cooperation, culture and institutions, information and feedback, resources and utilization, this study puts forward the practice path of school sports injury accident risk communication, and provides references for designing and developing school sports injury accident risk communication measures, preventing and managing school sports injury accidents.
Key words:school physical education; sports law; injury accident; risk management; risk communication; risk prevention and control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积存多年未除的顽瘴痼疾,长期掣肘学校体育正常开展和青少年体质健康的长远发展[1]。世界卫生组织通过对校园伤害事故的跨国研究发现,有效的风险沟通能使学生运动伤害事故的发生率降低80%[2]。可见,风险沟通之于风险治理的结构意义与重要作用。实现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风险治理过程,即“风险沟通—改正行为—实现目标”的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风险治理流程。有效的风险沟通围绕风险问题及治理对策汇聚智慧,促进政府、专家和公众商谈,不仅能够防控和应对风险,还能够维护家庭、社会、国家稳定。因此,沟通在风险社会治理实践中的应用非常广泛。西方发达国家风险沟通涉及各个领域[3],聚焦于信息接受者和信息发布者视角领域,如,个体的风险感知、自我防卫行为、人口学特征、情感因素、环境、措施与认知等影响因素分析,以及政府发布信息遵循的原则研究。而在我国,风险沟通属于新兴研究实践领域,对风险沟通机制的研究较为缺乏,涉及管理领域中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风险沟通的指南设计和路径研究的关注明显不足,沟通原则的逻辑关系以及如何开展风险沟通措施研究尚不明确。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风险治理和法律应对是新时代优化学校治理的重要内容。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新《体育法》)对原法第三章“学校体育”进行了扩充和完善,更名为“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提出了15条与学校体育有关的政策、制度、机制条款,满足全覆盖、全流程、全领域参与需求的法治保障,并通过了第33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做好学校体育活动安全管理和运动伤害风险防控”,以及第113条“安全条件不符合要求、未按要求采取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等保障措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为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风险治理提供了法律保障。虽然新《体育法》确定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违法后果,但立法模糊导致无法把握违法边界、准确识别违法行为。如,第109~121条中“处分”的法律后果对个人而言具备惩戒性,但对学校不会产生惩戒效果,且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也存在客观缺失。同时,新《体育法》中风险沟通的方式和效力的法律责任这一问题一直悬而未决,难以保证执法的科学性以及对风险沟通方式和效力进行监督和追责,阻碍了新《体育法》的有效实施,新型、多元的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风险治理逻辑的法律规制方案有待跟进。鉴于此,本研究结合风险治理的相关理论,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风险的概念进行梳理,阐释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风险的治理局限,厘清风险沟通的价值和要素,探析政府、专家与公众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互动关系以及风险沟通的实践逻辑,构建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风险沟通的现实路径,以实现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风险的有效防控。
1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风险沟通的理论基础
1.1风险沟通的概念诠释
风险指有可能发生的危险[4],按风险损害的对象分类,风险分为人身风险、心理风险和财产风险。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是学校体育活动中可能突然发生的人身风险[5]。“沟通”一词最早在《左传》中有记载,泛指通过开凿沟渠使不同水系相通[6],而后逐渐演变,迄今为止,有关沟通的定义已达126种,聚焦于沟通者在互动过程中通过某种途径实现信息传递或交换的过程[7],描述人与人之间的思想和情感交流。沟通是风险社会学中一个极为重要的概念,也是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风险防控和化解的重要核心环节。风险沟通最早由美国的威廉·卢克希斯于1970年提出。学界对风险沟通的定义虽然见仁见智,但通常都是围绕风险信息的传递和交流描述[8],又称之为风险传播、风险交流、风险告知,强调多主体间交换信息和反馈的互动性过程[9],突出沟通主体的多元性、内容的多样性和方式的互动性[10]。遵循同样的思路,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风险沟通界定为政府、专家与教师、学生、家长等多主体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发生前、中、后进行“商谈”,以防控和化解风险为目的而进行的沟通。沟通主体遵循平等、诚实、清晰、倾听、回应等沟通原则,采取共识性风险沟通、保护性风险沟通或危机性风险沟通等方式[11],将风险沟通贯穿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管理全过程,包括早期的风险预判与识别、中期的风险应急处理,以及事后的风险评估,以实现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全过程管理。
1.2风险沟通的历史演进
风险沟通经历了“忽视—教育—对话—信任”四个阶段的演变[12]。忽视阶段:追溯到公元前三千多年史前时期[13],国家较少参与管理社会活动,行为人自己承担风险,人类对风险沟通的认识仅为结构性分析。教育阶段:20世纪40年代,随着社会生活中风险的显著增加,国家负有保护国民免受各种风险伤害的责任,同时随着科学技术在生活中广泛应用,技术专家应对风险的能力得到肯定,此阶段强调技术专家向公众传递风险相关信息并说服公众,取得公众的理解。对话阶段:20世纪60年代,军事战略和经济发展的决策模型广泛应用于各领域,遂产生评估风险和量化决策方法,形成“DAD(决定Decide—宣布Announce—辩护Defend)”风险沟通管理模式,即以政府机构为主导,专家预测风险、评估风险和提出政策,公众提出理由来说明自己的见解。但是,专家受过特定教育和专业训练,而公众与专家风险感知则不一样,预测评估风险出现偏差,公众难以辨别政府、专家发布的政策、信息、措施是否正确合理,执行力不强甚至出现阻力。信任阶段:21世纪以来,多元主体风险沟通互动模式创立,避免了DAD风险管理单一执行政策模式的弊端。政府、专家有责任通过与公众的交流和沟通来消除风险认知差异,倡导双向交换信息和看法的互动性风险沟通,关注公众感知和反馈,强化风险决策过程民主性和多主体协同参与性,公众信任政府、专家,平等参与协商,最终形成科学可行的风险防控和化解方案。我国风险沟通相对发达国家晚了20多年,应用范围主要在食品、药品、教育等管理领域[14]。学校体育管理的应用相对较为薄弱,缺乏风险沟通者的参与组织,仍处于教育与对话阶段之间,信任阶段尚未形成,信任在风险沟通中的地位和作用未得到广泛重视,利益共同体的风险共治结构也尚未形成,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风险沟通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1.3风险沟通的价值剖析
风险沟通贯穿于风险管理的全过程,处于风险管理圈的中心地位,有效的风险沟通既能预防风险的发生,也能降低损失的程度。沟通主体间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风险进行“商谈”,将“商谈”融会贯通于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中,突出多主体面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风险发生前、中、后时的制度互动,展现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风险的法律治理价值。沟通具有信息传递、情绪表达、行为调解等功效,对于每个沟通主体都有益,形成多元利益共同体,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风险治理至关重要。政府、专家与公众多元主体之间的“商谈”,突出沟通者的制度互动,提升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风险规制的民主性,打破政府对风险规制过程的垄断,弥合了政府、专家与公众认知风险的鸿沟,在一定程度上优化了风险知识结构。因此,风险沟通是防控和应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风险的实践过程,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和降低学校体育事故伤害风险,为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法律制度的设计提供支持,提高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风险的应对能力。
2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风险沟通的建设困境
2.1风险沟通的法律阻滞
2.1.1风险治理的实践争议
新《体育法》以行政体育转型为法治体育、体育权力转型为体育权利、体育法制转型为体育法治为修订理念,经历了“集中权力人治—工具主义法治—良法善治”的变迁,使学校体育安全管理更加制度化、法制化,风险治理机制更加优化[15],基本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为纲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为导向、新《体育法》为骨架、《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为手段的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法规保障体系(见表1)。
在充分肯定我国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法规保障体系意义的同时,也应对在实践中可能出现的争议予以关注。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因缺乏统一的法律指引,各级法院及法官在处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时,常采用不同的审理思路,以“自甘风险”“责任分担”“公平责任”为导向,判定责任归属时以过错责任原则为核心、无过错责任为补充,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同案不同判情况的出现。此后,尽管《民法典》出台为相关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自甘风险规则部分并未明确体育活动风险类型(如一般过失、重大过失、故意)的具体认定标准。且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特定情形下自甘风险免责的归责体系,公平责任不是归责原则,既不适用于学校体育无过错情形,也不适用于参与者自甘风险免责情形。因此,不同法院和法官对于体育活动风险类型的认定仍存在差异,在主观过错、适用范围、减轻事由、责任分担、公平责任等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认识误区[16],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依然存在。如,〔2021〕湘1025民初933号案件中陈某参加学校篮球比赛意外摔伤右前臂,法院依照《民法典》第17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42条、第144条的规定,采取自甘风险规则,被告方学校不承担民事责任;而〔2023〕陕0104民初8871号案件中周某参加学校足球比赛意外造成胫骨髁间棘骨折,法院依照《民法典》第1165条、第1176条、第1179条、第1188条、第1200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采取自甘风险规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判定被告方学校承担民事责任。又如,在〔2021〕京0105民终111号案件中,北京中学生陈某在跑步时被同学撞伤,以及在〔2022〕津0102民初4838号案件中,天津的王某在小学体育测试中受伤,这两个案例具有相似性。在审理这些案件时,法官依据《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规定:“若受害人与行为人均无过错导致损害发生,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共同承担损失。”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案件适用的是《侵权责任法》第24条,而非《民法典》的相关条款。这是因为《民法典》是在2020年5月28日经审议通过,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当时,法官更多地从弱者利益保护的角度出发,对学生怀有怜悯之心,虽然与法理不符,却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相符,与情理相符[17],处理结果是被告方学校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在对个案进行指引性检索的基础上,研究发现,在超过90%的两审生效的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案例中,难以明确校方是否存在过错。即便在某些情况下能够证明学校无过错,原告方的学生仍会利用多种媒介进行申诉。为了降低社会负面影响,政府和学校通常会以“人文关怀”的名义给予高额的经济“补偿”。然而,需要明确的是,教育机构的财政资金主要源自政府拨款,若在无过错的情况下要求教育机构承担损失,将导致纳税人对原告方学生损失的间接承担,这实际上是对《侵权责任法》中公平责任原则的不当运用。鉴于此,实际上《民法典》的颁布有效解决了公平责任原则滥用的问题。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特别是第1199至1201条明确了学校过错责任与第三方过错责任的界限,第1176条确立了自甘风险规则,以及第1186条对公平责任原则的进一步完善,为司法裁决的统一提供了坚实的法治基础,确保了公平责任原则不会被不当地运用。
2.1.2风险沟通的立法不足
法律能保障风险沟通效率最大化。沟通的民主性、协商性渗透到法律中,能够促进矛盾的化解,使风险降为最低。研究发现,我国没有关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专门立法,缺乏专项风险沟通法律规范,对沟通主体权利和义务的界定模糊,并且,风险沟通的立法位阶权威性偏低,相关政策性文件和法规中较少使用“风险沟通”,相关规定散溶于风险治理的法规、政策和规章中,其权威性与协调性不足。另外,风险沟通的时限、内容、行政程序、资源配置等规范缺失,出现“虚伪对话”,对法律的价值性实现非常不利。学校体育发生伤害事故无法预知,法律无法具体确定,风险沟通只能为政府设置管理目标,政府有大量的自由空间制定行政规范。新《体育法》第33条(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5条(未成年人教学场所安全)等均有对体育运动风险预防与防控的描述,而“预防与控制”的描述更接近于政策而并非法律,只能作为学校体育安全治理的指导性政策。相对发达国家而言,我国的风险沟通立法滞后。如,日本《关于学校体育活动中事故防止》专项法律规定,防止学生运动伤害事故发生,完善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风险沟通机制,建立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风险沟通的应急措施;加拿大《学生体育活动事故预防法案》专项法律规定,家长、学校、董事会定期举行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风险沟通,商榷预防学生运动受伤措施。
2.2风险沟通的话语权失衡
“话语即权力”。话语权是指能够让一个群体或个人发声,引起关注和引领社会舆论的权力,具有话语权者可以通过话语来塑造社会舆论,影响社会行为。在风险沟通实践中,话语权被分配给具有权威地位的政府和专业知识声望高的专家,政府、专家拥有绝对的话语权,操控“商谈”的内容和形式,甚至通过控制媒体环境引导风险舆情。公众因为缺乏社会地位和资源,话语权被边缘化。随着网络时代的技术革新与功能升级,网络空间对风险沟通话语权近乎“平均”分配,开辟平等交流渠道,公众获得表达空间和话语阵地,可能成为沟通的主导者,拥有风险沟通平等话语权。但由于网络空间缺乏明确的沟通者责任和监管,缺乏风险经验和沟通素养的公众掌握绝对风险沟通话语权,可能在网络“大V”煽动下爆发冲突,出现对无关需求的借题发挥,使负面情绪扩散,引爆舆情,造成“商谈”危机和冲突的需求处理障碍。
2.3风险沟通的场域界限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风险沟通场域,指政府、专家与公众之间受共同行为规则制约且符合惯例的言语活动领域。开通沟通场域目的是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风险治理共同的价值观念视为参与沟通的行动动力,营造良好的沟通环境,提供畅通的沟通渠道,推动风险沟通正常运行。不同主体的风险认知不一样,风险判断的分歧较大。如,体育教师靠感性和理性认识运动风险[18],通过自己的直觉和本能判断运动风险,而专家通过自己的专业知识判断运动风险,在沟通过程中两主体因风险认知不同,对风险的预判、评估及采取的措施也会有较大差异[19]。此外,生活在不同文化环境中人的价值、世界观不同,认知互异,对待风险态度自然存在差异[20]。当主观认知风险低于现实风险时,个体可能会对潜在的风险麻痹大意,导致忽视潜在的危险;相反,当主观认知风险高于现实风险时,个体可能会因为过度担忧而表现出恐慌情绪。风险认知也与性别有关,女性认知风险水平高于男性[21]。因此,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因主体认知偏差,判断风险截然不同,风险评估发生偏离[22],价值判断未引起共鸣,沟通涉及的场域也就不同。如,政府舆论场与公众舆论场是由不同主体组成的两个舆论场域,风险沟通意识不强的政府、专家和缺乏理性风险认知的公众各抒所见,两者风险聚焦与需求出现分裂,直接影响风险沟通效果,政府、专家与公众之间可能出现观念分歧甚至语言冲突。
2.4风险沟通的制度机制欠缺
有效风险沟通需要开放协作机制、高效运转机制和责任明确的保障机制。我国侧重于伤害事故发生后的应对处理沟通,沟通目标价值取向满足于应急管理,强调事故的处理沟通机制,缺乏事故前预判沟通,没有建立起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风险沟通防范制度机制,把风险沟通与应急管理混合在一起,不具备详细的风险预警分析和评估能力。并且,在处理过程中缺乏信息公开和反馈制度机制,事故处理进展、结果等信息公布和反馈处于边缘位置。新《体育法》第95条规定,“鼓励体育组织建立内部纠纷解决机制”,但体育组织内部纠纷解决机制并没有相关违法规定。对沟通的内容、结构、行政程序、主体选择资源配置等规范缺失,缺乏明晰具体的解决机制,因此,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风险沟通在体制和机制上缺乏制度化,沟通议题和需求处理不足、失效,甚至严重异化,形成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风险沟通的内部阻力。
2.5风险沟通的资源紧缺
伤害事故的引发除了体育活动本身的性质、违反游戏规则、实施故意攻击行为等因素外,还与学校管理、学生体质、教师教学、外界社会、家庭环境等因素密切相关。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引发不是某单一因素而是多种因素被偶然事件触发造成的,解开错综复杂的风险因素需要必要的人力和财力资源给予保障。在我国各级政府管理部门中没有专门设置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风险沟通机构和专职人员,通常风险发生后由政府职能部门牵头组建临时应急机构,行使沟通职能,没有经过专门培训的沟通主体经验不足,频繁出现沟通信息前后不一致的状况。财力资源方面也不够重视,缺乏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风险沟通专款预算,难以实现风险沟通效果。
3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风险沟通的实践结构
3.1风险沟通主体的平等参与
风险沟通的前提是沟通主体的平等参与。相关利益主体平等参与风险治理,相互合作共同建构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风险沟通防控和应对体系,至关重要。风险治理从一元化管理转向多元参与治理,强调主体多元参与,避免了单一权力行使的无度和无效。但长期以来政府、专家处于主导地位,公众的知情、表达、参与层面的平等参与较为缺乏。因此,以制度形式强化公众参与是风险沟通民主性的体现。畅通风险沟通的多元渠道,形成政府、专家与公众互动伙伴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平等对话。对话是多元主体参与风险治理效果实现的基本条件,明确政府、专家与公众(包括体育教师、学生和家长)的沟通角色和责任,确保沟通者有表达意见的机会。通过定期举行多方会议,建立在线反馈平台,设立专门的沟通热线或邮箱,促进政府、专家与公众的风险预防和应对意见达成一致,提升公众对政府、专家的信任度。二是平等回应。政府、专家通过社交媒体、电子邮件、电话、公开会议等开放沟通渠道,引导公众理解探讨相关信息,主动收集并及时回应公众的诉求,防止傲慢的“精英主义”,有助于增强信息的透明度,减少误解和猜疑。三是平等倾听。风险沟通的目的是沟通者通过平等“商谈”,使目标达成一致。政府、专家耐心倾听公众的信息诉求,理解和接纳公众的言语和行为,确保对话的环境无压力,建立和谐的风险沟通环境。
3.2风险沟通内容的优化
风险沟通的难点是让沟通者理解沟通内容。沟通内容既包含风险预防措施,也涵盖风险紧急应对策略。沟通者对风险信息的态度或行为响应,直接决定风险治理效果[23]。因此,如何让沟通者理解风险内容,如何科学设计风险沟通内容[24],至关重要。沟通者应根据体育活动刺激生理致因风险的人、物、社会、管理等四方面设计风险沟通内容。在人的因素方面:包括沟通者的安全意识与防范认知沟通,体育教师安全意识、组织教学能力和教学行为规范沟通,以及对学生体质和运动能力的评估沟通。在物的因素方面:包括学校体育场地器材的设计、安装、使用和维护,以及运动环境(天气、噪音)等方面的沟通。在社会因素方面:包括社会舆论导向与学业压力沟通,国家对学校体育财政支持、法规制度建设、监管措施沟通,以及家庭对体育安全教育、体育运动参与观念、饮食习惯等方面的沟通。在管理因素方面:包括政府对学校的监管沟通、家长对学生的监管沟通、学校对学生参与体育安全防范教育的监管沟通,以及应急人员的急救处理管理沟通。因此,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风险沟通内容主要针对师生、场地器材、观念、管理等方面设计,确保政府、学校、师生和家长对运动风险有充分的认识和准备,从而减少运动中的意外伤害发生,并在发生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
3.3风险沟通方式的定制
风险沟通的重点是定制最合适的沟通方式。在交流过程中所采用的方法和手段,从最初以告知为主的单向沟通方式发展到信息发出者和信息接受者之间的双向沟通。首先,建立多样化的沟通渠道,确保信息的畅通无阻,包括正式与非正式、上下行与平行、单向与多向、口头与书面等方式[25]。正式风险沟通是通过正式的规章制度及组织程序进行信息传递和交流,包括风险识别、评估、应对和沟通计划,使用标准化的风险报告模板,向政府和利益相关者提供风险状态;非正式风险沟通是除此以外通过其他各种渠道所进行的信息传递或交流,是对正式风险沟通补充,是公众的真实思想和行动在非正式的风险沟通中表露出来的信息传递。上行风险沟通指体育教师向学校、政府汇报风险信息,并提出建议;下行风险沟通是政府根据专家的信息和意见向学校、家长进行从上而下的风险沟通;平行风险沟通是部门人员之间的信息交流。单向风险沟通是政府、专家以报告、指示、讲演等形式单向与师生、家长进行风险沟通;多向风险沟通是多主体针对风险相互交谈、协商、会谈等。口头风险沟通是沟通主体之间的言谈、咨询,或直接传达自己对风险判断和意见[26];书面风险沟通是政府直接以文件形式传递,也包括学校对存在的风险可能或发生的巨大运动伤害以书面形式向上级汇报,书面风险沟通可以作为档案或参考资料保存下来,使沟通信息更加全面。其次,制定清晰的沟通流程,涉及到信息的收集、整理、传递和反馈,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最后,制定沟通计划和预案,加强内外部协作,以及加强信息管理。通过具体的沟通目的、环境、对象和内容来选择和调整风险沟通方式,确保信息的准确传递和理解。
3.4风险沟通目标的实现
风险沟通的核心是有效传递信息,促进多主体彼此之间理解信息,实现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风险沟通的目标。沟通的公开性、双向性、及时性、清晰性和持续性至关重要,能够确保信息传递的有效性。第一,风险沟通的公开性。信息及时公开是实现沟通目标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政府、专家与公众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确保风险沟通信息公开,提高政府的透明度和责任感,增强公众对政府、专家行为的信任度。第二,风险沟通的双向性。政府、专家与公众之间双向流动风险信息,不是向公众单向输出,而是对公众的信息与诉求及时收集并回应。第三,风险沟通的及时性。建立及时沟通的管理理念,确保沟通信息的畅通和有效传递。第四,风险沟通的清晰性。风险沟通中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相关科学术语可能引起公众的误解,出现沟通困难或障碍。因此,政府、专家与公众应使用清楚、简练、明了的语言,有效表述信息、避免歧义,提高沟通效率。第五,风险沟通的持续性。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风险沟通贯穿于全过程,政府、专家充分信任公众信息,反复沟通修正信息,适时对沟通方案进行动态调整,以达成理想共识。
3.5风险沟通实践结构的运行逻辑
沟通不是两个主体之间的简单交流,而是涉及多主体商讨的系统过程。基于风险沟通的主体、内容、方式、目标四个维度,参照美国学者Leavitt的全通道式风险沟通模式[27],构建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风险沟通实践结构的运行逻辑(见图1)。风险沟通实践结构的运行是一个系统化的过程,能够清晰、准确地接受和传递信息。体育教师、学生、家长是风险沟通的信息接受主体,基于沟通有效性目标,既对体育教师、学生、家长信息进行收集,重点掌握学生年龄与体质、运动环境及项目等信息,同时也对体育教师在教学、训练、比赛等活动中采取的积极有效的风险防控和化解策略信息进行收集,以及时准确地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政府、专家为风险沟通信息的发布者,通过加强风险信息反馈和信息含义确认,统筹协调和创立信息共享平台,共享风险信息,提升沟通者的风险感知水平,对信息沟通方式、内容、主体和目标等进行监管。专家全面收集体育教师教学、竞赛、训练、学生管理等信息,建立多主体间信息沟通系统。政府以问题为导向拟订风险沟通计划,引导公众产生符合沟通目标的行为,通过对话行为,破除沟通阻滞,推动多主体协同参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风险沟通,实现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风险沟通的预期目标。
4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风险沟通的实施路径
中国式学校体育现代化发展经历了三次理念变迁,即从科学主义向现代人本主义变迁,从单维身体健康观向三维健康观变迁,从“三基”传授向体育核心素养养成变迁。中国式学校体育现代化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伴随着突出的矛盾和亟待解决的问题,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屡见不鲜,随之而来的各种学校体育法律[CM(23]纠纷也屡见不鲜。因此,在法制保障下的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风险沟通,应采取以“商谈”为核心的管理策略,确保学校体育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通过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风险沟通实践结构框架的分析,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风险沟通应从法制、协同、资源、信任、反馈、制度六方面构建实施路径(见图2)。多元主体协同参与下,政府、专家、公众对可能发生的风险情况准确认知,科学地采取预防和化解风险的有效措施,为学校体育风险治理提供了新的选择,也为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风险防控和化解提供了新方案。
4.1构建风险沟通的法律制度保障体系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风险的客观存在与我国学校体育快速发展的客观需要之间的矛盾,已经成为阻碍我国学校体育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因而亟需一个系统完备、科学统一、有效权威、适应时代要求的风险沟通法律体系,来弱化学校体育运动的潜在风险。一是明晰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风险沟通的法律内容,增设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风险沟通专项法律,使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风险沟通具备依法执政、科学立法、依法行政、高效高质量的法律服务能力。二是将软法融入到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风险管理中,实现软法与硬法融合协同治理。三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风险沟通的司法保障机制,依法保障风险沟通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的运用,从立法、执法、司法各环节协同发力,让风险沟通在法制保障中运行。
4.1.1规范风险沟通法律内涵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司法以“大体育”概念判决采用自甘风险规则的“文体活动”,涵盖了所有体育活动,自甘风险规则适用范围过大,主体责任分配不明,法官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存在差异[28],制约了新《体育法》的实施效果。因此,应结合《宪法》《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范新《体育法》第三章学校体育的法律内涵,明晰风险沟通的法律内容,把握实质违法边界。如,第32条学校检查、维护体育场地器材的要求中,应明晰学校采取何种程度的检查、维护视为合格;第33条对学校体育活动安排管理和运动伤害风险防控要求中,应明晰学校达到何种程度防控视为合格;第36条对学校风险预防控制中,应明晰学校采取何种措施视为符合法律要求。此外,在新《体育法》中应增设学校体育风险沟通的问责制和分类案例,责任人要承担过失责任,并视情况分别予以通报批评、行政处分、责令辞职、引咎辞职等处理,触犯法律、情节特别严重的,应依照相应的法律条文予以制裁。通过分类案例指导体系和类案件检索制度,实现同案同判,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4.1.2推进风险沟通软法治理
新《体育法》第三章学校体育法律兼具软法与硬法的特征,但在学校责任上软法与硬法“各自为战”。软法泛指不能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成文规范,融入到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风险管理中,形成风险治理的行政惯例、政策、法规[29],具有法律公共性、规范性、普适性和弹性,法律规范中的柔性规范符合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风险沟通的灵活性、民主性。因此,推动软法融入学校体育管理中,使软法与硬法协同治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一是培养风险沟通意识。通过法治教育引导违法主体自律,采用软法监督学校体育安全治理的自律与互律力度,敦促学校体育安全治理怠慢及时改正。也可通过协商形成行政执法,化解违法动机,减少违法行为。二是制定风险沟通指南。政府、专家与公众通过协商对话,共同研判、预测和制定风险沟通指南(见表2),明确风险沟通阶段、目标和内容,提供专业防控和化解风险知识,进行专业实践指导。在事前阶段,识别和理解风险,制定防范方案;在事中阶段,注重不同利益相关群体之间的讨论、协商与妥协、反馈,以及各方意见的有效回应,制定处理方案;在事后阶段,对风险沟通效果进行评估、反思以及改进,制定善后方案。
4.1.3完善风险沟通司法保障制度
司法对风险沟通的介入是司法商谈的外在体现,沟通者在判决前进行合理的辩论和商谈,促进各方达成和解共识,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司法机关介入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风险沟通中,为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提供公正、高效的解决方案,保障受害者权益,救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风险治理中的利益损害,也对风险进行重新评估和规范审查,实现风险防控和化解的效益最大化。司法介入与政府参与目的不同,两者具有较强的互补性。政府在风险沟通中往往扮演主动的角色,负责风险预警、信息发布、政策制定和执行等,而司法介入则是在纠纷发生后,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争议。政府的介入更多体现在预防和管理层面,司法介入则侧重于事后处理和纠纷解决。政府与司法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风险沟通中相辅相成,前者侧重预防,后者侧重解决,共同保障学校体育活动的安全有序。通过司法程序保障以稳健的制度形态完善沟通机制,防控和化解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风险,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借助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力量。助力风险沟通智慧法院、智能司法建设,扩大司法保障覆盖面,提升司法服务便利性,构建信息共享平台,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二是培养高素质、专业化的审判队伍。各级法院应充分认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案件审判的综合性和专业性,提升司法人员的专业能力,培养专家型学校体育风险治理司法人才,确保司法介入的有效性。三是健全多元主体协同机制。加强司法部门与专家、公众的沟通,注重诉前化解和诉中调解,落实磋商制度,规范做好司法确认程序,构建多主体合作沟通的“风险协同治理”模式。
4.2赋予平等信任型风险沟通话语权
风险沟通的力度、广度、深度和效度取决于多元主体的平等对话以及伙伴关系的建立。一是建立共同治理风险的信任关系。由于政府、专家长期处于沟通主导地位,公众未能受到足够的重视,对来自政府、专家的信息产生误解或不信任。因此,政府、专家与公众应建立共同治理风险的信任关系,提高风险规制的民主性。二是保障沟通者合法的话语权力。从“参与权利”的角度来看,风险规制过程中公众拥有平等参与商谈的话语权极其重要,应搭建公众参与风险防控和应对的评估、决策平台,促使公众积极参与风险决策。三是规范风险沟通话语权的运用。政府、专家的话语垄断行为易引致公众的极化行为,阻碍风险沟通的有效进行。应对网络信息进行必要的监管约束,对风险沟通者的话语权利进行有效监督,使风险沟通话语权的结构秩序向良性互动方向发展。
4.3打造协同合作型风险沟通场域
“商谈”是多元利益主体间的交流与互动过程[30]。通过内部建立一种共同的商谈价值观,让沟通者相互尊重、支持,发挥个人和团体的协同合作优势。在“自上而下”的基础上,形塑“自下而上”和“左右互动”的三维同构的复合形态,形成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风险沟通三维同构复合形态的共享、共建、共治合力。因此,应在“商谈”中进行风险规制,制定沟通主体的权力和义务,畅通风险沟通主体的沟通场域,在相对独立的场域之间建立联系、强化衔接,构建协同合作型风险沟通场域。一是政府定期组织召开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风险治理管理讨论会。搭建政府与公众沟通的桥梁,促进政府沟通场域与社会沟通场域之间的交流,实现沟通者从风险防范到风险化解对策再到风险沟通价值观的深入讨论。二是建立科学主导、开放自由的风险专家与公众交流平台。利用专家的知识和经验,制定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风险预防和应对方案,促进专业、科学、理性的风险观点在平台上相互交流,避免科学理性的缺失。同时,开通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论坛等平台,设置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风险治理互动专栏,吸引更多的风险沟通者参与进来达成风险共识。
4.4健全规则型风险沟通文化制度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深化改革健全制度完善治理体系,善于运用制度优势应对风险挑战冲击[31]。因此,摆脱风险沟通面临的制度机制困境,应坚持制度规制,健全规则型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风险沟通的文化制度[32]。一是创新风险沟通的制度机制。建立规范性的风险舆论引导制度、风险处理与审核制度,以及构建沟通网络实名制度、舆情汇聚分析机制、风险对话协商机制、信息造假追责机制。二是将风险沟通嵌入制度之中。将风险沟通理念贯穿于制度与流程中,用制度的形式规定沟通方式和内容,并纳入绩效考核,最终形成习惯。三是建设良好的沟通文化制度。政府、专家主动与公众沟通,宣扬基于“降低风险、持续改进、追求卓越”价值文化理念基础上的自由、平等的沟通文化,培养沟通意识和能力,明确沟通文化制度的目标与原则,建立沟通文化的激励机制,持续优化与改进沟通文化制度,形成良好的风险沟通文化。
4.5建立互动型风险沟通信息反馈机制
信息是用来消除随机不定性的内容。沟通者提供风险的性质、危害、解决方案等信息,理解信息的内容,形成防控和化解学校体育伤害风险的共识信息。然而,现有法规体系缺乏信息反馈的法律规范,部分地方政府未认识到自己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采取“单项链条”式信息发布,政府与公众无法双向互动和交流风险信息。因此,应建立信息公开和反馈制度,优化信息公开、监督、评议和反馈一体化机制,提高信息公开的时效。第一,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政府适时动态发布信息,以“多维-蜂巢”式传播模式,将信息瞬间散布到各个关键节点,每个关键节点形成新的信息点,打破传统固化的管理与控制思维,拓宽政府部门与公众的沟通渠道。第二,建立信息反馈机制。通过搭建共享信息平台,进行信息采集和意见反馈,政府、专家与公众及时、准确地就风险防控和化解的计划、具体措施以及存在问题和建议进行互动,实现信息双向流动,从而达到学校体育风险治理的利益最大化。
4.6构建稳固型风险沟通资源利用系统
人力资源建设和专项财政预算是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风险沟通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体育法》第38条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在场地、设施、资金、人员等方面支持学校体育发展”。因此,政府应牵头组建具有防控和应对能力的学校体育风险沟通的工作人员培训工作,制定学校体育风险沟通的财政预算。人力资源建设方面:体育教学内容设计、方法选择、示范动作展示、体育场馆与运动设施安全检查、学生体质和运动能力判断、法规制定、安全舆论、家庭安全教育等方面都需要具有风险防控和化解知识和能力的人力资源,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就其影响程度、应对措施等进行沟通。政府、专家制作图文并茂的操作手册和视频等培训内容,对沟通者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业务培训,培育具有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风险防控和化解能力的综合人才[33]。财政支持方面:风险沟通常态化开展需要专项财政,专项资金预算能够保障风险沟通持续化、科学化[34]。政府在财政预算中设立专项资金,用于风险管理培训、安全设施改善、保险费用、事故处理等,也可以通过校方责任险、财政补贴等途径给予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风险沟通财政保障,以及整合社会资金资源,保障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风险沟通落地见效。
5结语
风险沟通是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商谈形式防控和化解风险为核心,多主体分享风险相关信息、进行有效的沟通和交流,无疑是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风险治理的良方,但沟通过程易受到“责、权、名、利”等因素的掣肘 [35]。新《体育法》为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空间向度内的体育法治提供了柔性与刚性规范,故需要具体的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风险沟通治理模式和法律制度跟进,以发挥学校体育伤害事故防控和化解行为时效的积极作用,实现学校体育风险善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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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24-01-05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规划)项目(编号:22YJA890033)。
作者简介:余万斌(1976-),男,四川广安人,硕士,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为体育人文社会学。
作者单位:1.成都体育学院 体育教育学院,四川 成都 610041;2.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