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全球碳中和背景下,以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为代表的可再生能源,以及绿色氢能、绿电交通、智能电网与储能技术为代表的清洁能源创新发展成为实现全球温控目标、推进国际能源转型和绿色产业发展的中流砥柱。中国与东盟国家共同承担着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实现绿色可持续发展的重任。2023年6月2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已对15个成员全面生效实施,随着关税与非关税壁垒的逐步削减,东盟作为区域内生产要素成本最低的市场,与RCEP成员的清洁能源货物贸易将迎来重要机遇。由于RCEP不同成员在不同阶段的关税减让规则有所区别,因此,本文以菲律宾为例,分阶段研究东盟成员对清洁能源产品的关税减让规则,对于推动中资企业选择合适的出口方式,降低出口关税成本,促进中国与菲律宾清洁能源领域贸易往来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RCEP;中国菲律宾清洁能源货物贸易;市场准入
一、清洁能源相关概念
(一)清洁能源的概念界定
当前,国内外关于清洁能源并无统一定义,既有按照能源使用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来定义和划分,也有将能源的清洁利用本身当作清洁能源的定义。
国家统计局发布的《节能环保清洁产业统计分类(2021)》中,明确规定“清洁能源产业包括核电产业、风能产业、太阳能产业、生物质能产业、水力发电产业、智能电网产业、其他清洁能源产业、传统能源清洁高效利用产业等8大领域”。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家能源局印发的《“十四五”现代能源体系规划》中将清洁能源划分为风电、太阳能发电、水电、核电、生物质能发电、地热能发电和海洋能发电。
国际能源署(IEA)开展的一个项目,旨在追踪清洁能源的发展,重点关注可再生能源、电动汽车、核能以及生物质能。在《BP世界能源展望2023》中,低碳发电来源被定义为“风能、太阳能、核能、水能、生物能、地热能”,同时报告指出“天然气在新兴市场中依然扮演着重要角色,并且预计在展望期内的初期阶段,其在全球发电领域的地位将保持相对稳定”。
清洁能源的划分及定义可总结为,狭义上的清洁能源指绿色能源,即在排放的过程中不会对环境和生态造成任何污染的能源,如水能、生物能、太阳能、风能、地热能和海洋能。广义的清洁能源还应包括在能源的生产及其消费过程中,选用对生态环境低污染或无污染的能源,如天然气、清洁煤、核能等[1]。
就本文研究而言,我国与东盟各成员的贸易往来并不局限于狭义上的绿色能源,天然气、核能等同样是双边合作的重要领域。
(二)计算说明
当前国际贸易产品通用的分类体系为世界海关组织主持制定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国际公约》(以下简称编码协调制度,缩写为HS编码),HS编码共6位,将国际贸易商品分为22类共98章。商品第一二位代表“章”、第三四位代表“目”、第五六位代表“子目”。
RCEP货物贸易降税模式主要分为协定生效后立即降为零,以及分10年、15年、20年逐步降为零,因此,本章依次分析RCEP生效不同阶段,即RCEP生效首年至第10年、第10—15年、第15—20年以及20年后,东盟各成员清洁能源相关产品与中国—东盟自贸协定相比是否具有关税优势。为直观对比RCEP的降税优势,本章设定“我国出口1万美元各类清洁能源产品至东盟成员”的情景,具体计算与中国—东盟自贸协定相比,我国通过RCEP出口相关产品可节省的关税成本[2]。
二、RCEP货物贸易关税减让规则分析
(一)RCEP生效第一阶段清洁能源产品关税优势分析
RCEP生效第一阶段,即RCEP生效第一年至第10年,东盟成员中越南、泰国、印尼、缅甸和菲律宾共5国的清洁能源产品关税与中国—东盟自贸协定相比,具有关税优势[3]。菲律宾在RCEP生效首年仅太阳能空调1种清洁能源相关产品的关税低于中国—东盟自贸协定,在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下,我国出口太阳能空调至菲律宾的关税为3.57%,在RCEP下为2.38%,意味着我国出口1万美元生物柴油至菲律宾可节省119美元的关税成本(如表1所示)。
(二)RCEP生效第二阶段清洁能源产品关税优势分析
RCEP生效第二阶段,即生效第10—15年,东盟成员中越南、老挝、印尼和菲律宾共四国新增具有关税优势的清洁能源产品。RCEP生效第10年,与中国—东盟自贸协定相比,菲律宾共新增3种具有关税优势的清洁能源产品,分别为太阳能电池胶膜/EVA胶膜、光伏背板和海底电缆。其中,我国出口1万美元太阳能电池胶膜/EVA胶膜和光伏背板至菲律宾可节省150美元的关税成本;出口海底电缆可节省281美元的关税成本(如图2所示)。
(三)RCEP生效第三阶段清洁能源产品关税优势分析
RCEP生效第三阶段,即RCEP生效第15—20年,东盟成员中越南、缅甸、柬埔寨共四国新增具有关税优势的清洁能源产品,其中,关税优势最明显的产品为纤维素乙醇,出口越南1万美元纤维素乙醇可节省625美元。
(四)RCEP生效第四阶段清洁能源产品关税优势分析
RCEP生效第四阶段,即生效20年后,与中国—东盟自贸协定相比,东盟10个成员中仅越南和菲律宾两国新增具有关税优势的清洁能源产品,两国新增优势产品均为1种,越南为锂原电池,在RCEP下出口1万美元锂原电池可节省42美元;菲律宾的新能源汽车,可节省81美元。RCEP生效第20年,与中国—东盟自贸协定相比,菲律宾新增1种具有关税优势的清洁能源相关产品新能源汽车。我国出口新能源汽车至越南在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中关税为20%,在RCEP中的关税为19.19%,意味着出口1万美元可节省81美元的关税成本(如表3所示)。
三、清洁能源设备出口方式及原产地证申领方式分析
(一)清洁能源设备出口方式分析
实际出口过程中,整机出口与零部件出口的关税有所不同,出口退税率也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在两种出口方式均可行的情况下,选择适当方式可助力企业降低关税成本。
(二)出口原产地证书申领流程及注意事项
原产地证书(Certificate Of Origin),是出口国的特定机构出具的证明其出口货物为该国家(或地区)原产的一种证明文件。原产地证书是贸易关系人交接货物、结算货款、索赔理赔、进口国通关验收、征收关税的有效凭证,也是出口国享受配额待遇、进口国对不同出口国实行不同贸易政策的凭证。当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有权签发原产地证书的单位包括中国海关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地方分会。清洁能源出口企业可选择任一方式申请办理原产地证书,享受自由贸易协定下优惠税率。
1.RCEP下经核准出口商原产地自主声明制度。经核准出口商原产地自主声明制度下,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海关提交经核准出口商申请,经海关认证后,相关企业可自主开具RCEP声明,该项制度可极大节省企业人工成本,助力企业灵活安排生产,提高通关便利度。
2.中国海关原产地签发流程及注意事项。货物出口企业可向中国海关申请领取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按照规定应如实申报出口货物的原产地,并向签证机构提供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所需的资料。申请人在初次申请办理原产地证书时,还应向所在地签证机构填制真实准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申请企业备案表》。
3.中国贸促会原产地签发流程及注意事项。原产地申请业务办理流程包括四个步骤:第一,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原产地证申报系统提交原产地证书申请;第二,审核;第三,签发;第四,原产地证的更改、补充及重新签发。尚未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原产地证申报系统申请注册登记的企业应根据注册程序完成注册,主要包括以下5个步骤:第一,注册备案;第二,新建手签员;第三,上传企业印章及电子签名;第四,申请原产地证书;第五,领取原产地证书。证书领取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前往当地贸促会领取证书。所需文件包括:未上传电子印章及签字的企业需要手签员本人携带中英文章(在贸促会备案印章)、出口报关用的商业发票;及箱单(加盖公章)。
四、结论与建议
(一)短期内通过中国—东盟自贸协定出口菲律宾成本更低
中国与东盟除均为RCEP成员外,也签署了中国—东盟自贸协定,并于2019年8月完成双方升级谈判,双方近95%的产品可享受零关税政策。与中国—东盟自贸协定相比,RCEP在生效初期的关税减让优势并不明显,多数清洁能源相关商品通过中国—东盟自贸协定出口至东盟市场关税更低[4]。因此,建议中资企业在RCEP生效15年内,继续采用中国—东盟自贸协定出口相关清洁能源产品至东盟市场,并随时关注中国与东盟在RCEP下相关产品的关税变化情况,选择合适的协定出口相关产品。
(二)15年后多数清洁能源产品应通过RCEP出口
RCEP生效15年后,RCEP关税优势逐渐凸显,多数商品通过RCEP出口至东盟成员市场可享受更低的关税优惠[5]。建议相关企业及时调整出口方案,及时享受优惠关税,进一步降低出口成本。
(三)选择合理出口方式可助力企业降低成本
建议企业对比相关清洁能源产品在不同出口方式下税率,选择合适的方式降低出口关税。在整机出口或零部件出口均可行的前提下,企业可以本文第三章第五节中整机与零部件出口产品案例为依据,具体计算相关产品通过不同方式出口东盟的成本,进一步优化贸易方式。
(四)有效利用经核准出口商原产地自主声明制度提高通关便利度
RCEP生效实施后,在原产地的认定程序方面,丰富了原产地声明的形式,首次大规模实施经核准出口商原产地自主声明制度,意味着经海关认定的企业自主开具原产地声明,即可享受优惠贸易协定项下的优惠待遇,不用再向签证机构申请证书,极大提高了通关便利性。
参考文献:
[1]陈雨生.RCEP自贸区内中国农产品出口效应及贸易前景:基于随机模型及细分市场的实证分析[J].中国流通经济,2022,36(4):56-66.
[2]袁波,王蕊,潘怡辰,等.RCEP正式实施对中国经济的影响及对策研究[J].国际经济合作,2022(1):3-13
[3]樊若晨,刘婕.中国对东盟国家直接投资与出口贸易关系分析[J].时代经贸,2023,20(08):10-13.
[4]沈倩.RCEP背景下中国对东盟投资现状及对策分析[J].北方经贸,2024(10):46-49.
[5]姜昱霞.RCEP对深化中国—东盟经贸合作带来的机遇分析——基于RCEP条款的视角[J].中国商论,2022(20):4-7.
(作者简介:朱军,广西国电投海外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工程师;何恒山,广西国电投海外能源投资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