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刑事涉案虚拟货币的司法处置方式引发了诸多争议,其核心在于处置方式的自主选择:自主处置还是委托第三方机构。自主处置方式虽然具有更高的透明度,但由于缺乏专业性和效率,往往导致处理过程缓慢,甚至存在贪污风险。而引入第三方机构处置虽然能够提升处理效率,同时也引发了利益输送、费用透明度不高以及监管不足等一系列问题。目前,对于涉案虚拟货币的处理标准在全国范围内尚未统一,导致各地司法实践存在显著分歧,需明确司法机关与第三方机构的职责,建立透明高效的协作流程,并强化信息公开和多层次的监督机制,以确保司法处置的合法性与公正性。
关键词:虚拟货币 处置规则 第三方机构
虚拟货币的出现突破了传统财产形态的局限,因其兼具高技术依赖性、价值波动性和流动隐匿性等特征,为司法机关在刑事案件中的财产追缴和处置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与传统财物相比,虚拟货币的匿名性、跨境流通性和技术复杂性,使得现有处置方式面临多重难题。目前,司法机关的处置方式主要包括两种:一是由司法机关直接处置,二是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完成。前者能够保证处置过程的合法性与权威性,但在应对虚拟货币复杂的技术特性及跨境追缴需求时,明显存在局限性;后者在技术支持方面具有优势,却因规则设计的滞后,其合法性、权威性和透明性饱受质疑。这种二元困境导致现行模式难以充分应对刑事涉案虚拟货币的实际处置需求,进而对司法机关的财产追缴效果及案件处置的公平正义性产生影响。基于上述问题,本文从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司法处置的现实困境出发,梳理现行处置模式存在的不足,提出完善处置规则的具体路径,以期为刑事案件中涉案虚拟货币的规范化处置提供参考。
一、刑事涉案虚拟货币的处置现状
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虚拟货币作为新兴资产形式,因其匿名性、去中心化和易于跨境流通的特性,逐渐成为刑事案件中的重要涉案财产类型。然而,面对这种新型财产形式,“涉案数字资产的处置没有明确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处置程序充满随意性和不确定性”[1],现行法律和司法实践在处置规则上存在显著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虚拟货币处置规则的缺位导致处置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尽管虚拟货币在技术层面被视为一种数字资产,但我国现行法律尚未明确其财产属性,使司法机关在处置涉案虚拟货币时面临合法性与规范性不足的问题。例如,司法机关在变现涉案虚拟货币时,关于其价值认定、变现渠道以及变现所得的归属均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这种规则空白不仅削弱了司法机关对涉案虚拟货币的有效处置能力,还可能导致财产流失或贬值,进而影响案件处理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其二,处置方式的不统一进一步加剧了司法实践中的困境。由于缺乏明确的规范指引,各地司法机关在处置涉案虚拟货币时采用的方式不一,这些方式在实践中暴露出诸多问题,例如,办案机关直接处置可能因技术能力不足而增加操作风险;委托第三方虽然相对专业,但在缺乏统一监管的情况下,容易引发权责不清甚至利益输送的问题。这种处置方式的多样化与随意性,不仅损害司法公信力,还可能对涉案人员的财产权益及公众对虚拟货币的信任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针对刑事涉案虚拟货币的处置争议,亟需完善法律规则,明确处置依据,统一处置方式,确保虚拟货币处置的合法性、公正性与规范性,以适应司法实践对新型财产形式的处置需求。
二、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方式的检视与反思
(一)自行处置难以实现技术性平衡
自行处置是司法机关处理虚拟货币的一种实践模式。具体而言,公安机关在侦办案件过程中,会直接寻找收购虚拟货币的买家,双方根据近期币值对涉案虚拟货币价格协商一致后,买家将资金汇给公安机关,随后公安机关将虚拟货币转入买家指定的账户,以此完成交易。[2]这种处置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快速变现和市场化运作的特点,但其在技术性和操作性方面存在较大争议。
1.自行处置模式因虚拟货币的技术特性而存在高度的复杂性。虚拟货币的保管不同于传统财产,其核心在于掌控密钥——即一组独特的加密字符,密钥既是控制虚拟货币的唯一凭证,也是确保虚拟货币资产安全的重要工具。一旦密钥遗失或被盗取,涉案资产将无法追回。实践中,公安机关在处置虚拟货币时,需通过技术手段掌握并存储密钥,但这同时也意味着密钥的实际控制权可能集中于少数办案人员手中。如在颜某某贪污案中,颜某某原系公安局民警,被抽调参与侦办某组织、领导传销案期间,私自留存案件犯罪嫌疑人虚拟数字货币账户的账号及密钥,将上述账户中的各类虚拟数字货币多次转至自己账户,并部分抛售变现。[3]本案的发生凸显了虚拟货币技术特性与现行司法处置模式之间的矛盾:虚拟货币去中心化的管理特点使其难以像传统货币那样由银行或其他第三方进行统一监管,而司法机关在现行技术监管和内部监督机制上的不足,往往难以有效防范办案人员对密钥的滥用行为。
2.自行处置模式还存在无法实现技术性平衡的困境,即如何在资产保值与高效处置之间找到恰当的平衡点。虚拟货币市场波动性极大,其币值可能在短时间内发生剧烈变化。司法机关在寻找买家的过程中,需要对虚拟货币进行估值,但这种估值往往缺乏统一标准,更多依赖于办案人员对市场价格的主观判断或与买家的协商结果。由于办案人员普遍缺乏专业的市场交易经验,这种估值方式可能导致涉案资产的价值损失,甚至引发对司法公正性的质疑。同时,虚拟货币市场的匿名性和高风险性也使买家的筛选过程变得复杂,交易一旦出现纰漏或争议,极易损害司法公信力。
(二)委托第三方机构处置过程监管缺位
刑事涉案虚拟货币的处置过程中,由于技术壁垒的限制,公安机关在追踪和管理涉案数字资产时存在困难,通常以公私协作方式,与第三方科技公司以签署数字货币追踪及专家顾问服务协议的形式合作[4],将部分技术性强、操作性复杂的工作委托给具备相关能力的第三方科技公司,通过签署“数字货币追踪”及“专家顾问服务协议”等形式,与相关机构建立合作关系。然而,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处置虚拟货币的模式在实际运行中,却暴露出第三方机构处置虚拟货币过程监管缺位等潜在风险。
1.委托第三方机构主体适格性存疑。在现行法律体系下,涉及虚拟货币处置的法律依据和程序规范相对滞后,对第三方机构的资质要求缺乏明确规定,导致公安机关在选择合作对象时标准不统一。虽然部分科技公司凭借在区块链技术及虚拟货币追踪领域的优势获得合作机会,但是否具备充分的法律资格以介入司法程序仍存在争议。例如,部分科技公司可能在追踪过程中涉及隐私数据处理或跨境协助的情况,而现有法律并未对其权限范围及行为规范作出具体指引,容易引发滥权或越权问题。此外,由于部分虚拟货币资产可能涉及境外账户或跨国转移,现行法律框架对第三方机构在境外司法协作中的法律地位未予明确,进一步加剧了主体适格性的不确定性。
2.第三方机构的操作过程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由于虚拟货币的处置往往涉及高价值资产,其操作过程不仅需要技术精确性,还需要程序正义性。然而,实践中对第三方机构的监管多停留在合同约定层面,缺乏更加细化的规制手段和实质性的监督程序。例如,第三方机构在执行追踪任务时,通常会获得涉案账户的相关信息,而这些信息可能涉及当事人隐私和商业机密,如果缺乏有效监管,极易引发信息泄露或滥用。此外,在资产处置环节,第三方机构可能承担拍卖、交易或清算等职能,其操作流程的公开透明程度不足,可能导致资产估值偏离市场价格。
综上,通过比较两种处置模式,笔者主张引入第三方机构处置虚拟货币。这一主张的核心在于解决公安司法机关内部因技术资源不足无法依靠自身独立处置涉案虚拟货币的问题。[5]由此可见,引入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不失为弥补现有处置困境的合理选择。
三、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的规则完善
(一)完善虚拟货币处置主体与第三方机构的合作机制
1.界定处置主体与第三方机构的职责与权限。处置主体通常指负责调查和处置刑事案件的司法机关及相关执法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并对涉案虚拟货币进行合法处置。在此过程中,处置主体需要对虚拟货币的性质、数量及其流转路径进行细致的调查分析,以确保对案件的全面掌握。第三方机构是指为涉案虚拟货币处置提供技术服务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6]第三方机构则应在技术支持和专业咨询方面予以配合,协助实现涉案虚拟货币的有效管理和处置,同时严格遵循与处置主体签订的协议,不得超越授权范围擅自处理虚拟货币或泄露相关信息。
2.建立透明高效的协作流程。虚拟货币处置主体应明确其在处置过程中所需的第三方机构协作内容。例如,在追踪和冻结环节,处置主体需要借助于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区块链分析公司,通过其提供的技术手段对涉案虚拟货币的流向进行追踪,并在必要时实施冻结措施。在评估环节,处置主体需要与具备评估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合作,以准确确定涉案虚拟货币的市场价值,确保处置的公平性和透明度。在变现环节,处置主体需要依赖于具有合规资质的交易平台,确保虚拟货币变现过程中的合法性和资金安全。此外,还应明确虚拟货币处置主体与第三方机构的协作程序。即应建立包含初步审查、需求评估以及协作申请等步骤的协作启动机制,明确在何种情形下,处置主体应当启动与第三方机构的协作程序;双方应制定详细的协作计划,明确协作目标、时间节点、任务分工和责任主体,以确保协作过程的系统性和有序性,并建立安全、畅通的信息共享渠道,确保关键数据和信息的及时传递和反馈。
3.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监管与评估。建立健全第三方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对于从事虚拟货币处置业务的第三方机构,应设立严格的准入标准,包括资金实力、技术能力等方面。同时建立第三方处置公司的白名单库,确保处置价格的透明化,并对以公安机关为主导的处置全过程实施监督。[7]此外,还应设立第三方机构相应的退出机制,以有效防止不合格机构进入市场或在出现问题时及时清退,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制定并推行第三方机构的定期审查制度,通过定期审查可以及时发现并纠正第三方机构在履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其始终处于良好的运营状态。审查内容应包括财务状况、业务操作等方面,以全面评估其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
(二)构建多层次的司法监督与社会参与机制
1.强化司法机关外部监督与第三方企业内部监督的有效结合。司法机关在涉案虚拟货币处置过程中,需对第三方机构的资质、处置流程及结果进行严格审查,制定完善的监督程序和操作指南,明确外部监管的具体步骤和要求,并建立与第三方企业的常态化协作机制。此机制包括但不限于定期的联席会议、信息共享平台、专项监督活动等,以确保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的有机结合。同时,第三方企业应按照规定程序,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监督工作,主动提供所需资料和信息,确保协作的顺畅和高效。具体而言,第三方机构应在交易模式、交易流程、定价依据、资金来源、手续费等方面,进行全流程留痕并向司法机关定期汇报。第三方机构需要制定详细的业务操作规范,明确处置服务费标准,确保每一笔交易都有据可查。为提高内部监督的有效性,第三方机构可引入独立审计机制,定期对处置过程进行审计和评估,并将审计报告提交司法机关备案。此外,应设立定期评估机制,由司法机关和第三方机构共同参与,对虚拟货币处置情况进行评估和审查,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优化虚拟货币处置过程。
2.推动公众监督与信息公开。司法机关可以在信息公开平台,及时发布涉案虚拟货币的处置情况,使公众能够便捷获取相关信息。同时,设立专门的监督渠道,鼓励公众通过法定途径提出意见与建议,保障公众在信息掌握上的权利和监督过程中的参与度。其中,第三方机构在虚拟货币处置中的信息公开,应当满足透明性和及时性的要求。这些机构应当详细披露涉案虚拟货币的来源、数量、流转过程以及最终处置结果,虚拟货币处置的具体流程和时间节点,如从冻结、评估到最终拍卖或变现的全过程,以及处置过程中各方的职责分工及具体执行情况,特别是对处置结果的公示和异议处理情况。此外,第三方机构可以披露其自身的资质、信誉及过往相关案件的处理经验,有助于公众了解虚拟货币的流向和处置过程。此外,在具体操作上,应明确公开的信息范围和标准,确保信息公开的合法合规,并在公开前设置相应的审查程序,以确认公开信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3.建立处置结果的反馈与评估机制。虚拟货币处置结果的反馈机制应当包括案件相关当事人、司法机关及社会公众的多方参与。司法机关在完成虚拟货币处置后,应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确保他们了解处置结果及其理由,从而保障其知情权和参与权。同时,司法机关应通过公开渠道发布虚拟货币处置结果,接受社会公众和媒体的监督。针对虚拟货币处置结果的评估,应以多样化的标准和方法为基础。具体而言,评估应考虑处置结果的合法性、合理性和透明度。合法性评估主要涉及处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包括是否遵循了适当的司法程序和法律依据。合理性评估则关注处置结果在事实基础上的公平性和公正性,特别关注是否充分考虑了具体案件的情节和涉案虚拟货币的实际价值。透明度评估旨在判断处置过程和结果的公开程度,以及信息是否全面、真实和易于理解。此外,为确保反馈与评估机制的有效运行,需建立系统化的反馈渠道和评估体系,接受当事人及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