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手续能否事后补办

2025-02-13 00:00:00何可
检察风云 2025年3期
关键词:溧阳市承包单位工伤保险

按照相关规定,在建筑施工过程中,总承包单位应将劳动用工情况和人员增减变更情况及时报送社保经办机构,以确保施工人员及时参加企业职工工伤保险。那么,如果因总承包单位未及时报送,未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职工有无补救措施呢?

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缘何落空

2021年初,常州申达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达公司”)承接了溧阳市燕山新区某地块建设工程(以下简称“案涉工程”),并按规定缴纳了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之后,申达公司将该项目的木工业务分包给溧阳市吾煜建筑劳务公司(以下简称“吾煜公司”)。

为推进上述分包业务,吾煜公司向社会招聘了一批木工加入该公司并安排他们到案涉工程现场从事木工作业。这其中便包括江苏溧阳人张某。尽管他入职吾煜公司,但公司未为其办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按照吾煜公司安排,张某于2021年3月21日到案涉工程所在工地上班。4月1日,张某在案涉工程某地库内配合塔吊工吊运模板时,不慎被模板砸伤。事故发生后,张某经溧阳市人民医院诊断为左胫腓骨上段骨折,张某为此在该医院住院治疗19天。

同年12月27日,溧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张某为工伤,并在《认定工伤决定书》中明确载明:参保项目名称为案涉工程地块。

因吾煜公司未为张某办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溧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遂于2022年9月8日作出仲裁裁决,裁决吾煜公司应支付张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费用218947.45元。后因吾煜公司仅履行2000余元付款义务后,即无财产可供执行,张某遂向溧阳市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社保中心”)提出申请,主张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相关工伤待遇。社保中心经审查认为,吾煜公司分包的案涉工程已经参加了建筑业工伤保险,不能按照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规定要求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遂于2023年6月作出《不予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决定书》。

一审法院支持补录社保信息请求

张某认为,其之所以未能享受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是由于申达公司未向社保中心办理案涉工程项目工伤保险施工人员增减的补录登记手续;遂于2023年8月3日,以申达公司为被告、社保中心为第三人,向溧阳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申达公司立即到社保中心办理案涉工程项目施工人员增减人员的补录登记手续,将其录入案涉工程项目工伤保险的施工人员名单中。

由于张某在提起本案民事诉讼之前,还就侵权赔偿问题与申达公司打了一场官司,并达成了调解协议,且约定申达公司履行赔偿义务后双方再无他涉,申达公司据此认为张某的本次起诉系重复起诉,应当驳回。

那么双方间侵权赔偿官司的调解协议是如何约定的呢?申达公司当庭提交了一审法院的〔2023〕苏0481民初1902号民事调解书(以下简称“案涉调解书”),上面载明:原告张某向被告申达公司提起侵权责任纠纷之诉,要求被告申达公司赔偿其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的差额部分共计97312.18元。该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意见:申达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前一次性支付张某人民币3万元;上述款项付清后,双方关于原告张某受伤事宜一次性解决,当事人再无他涉,双方均不得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申达公司据此认为,其已按案涉调解书内容履行完赔偿义务,张某作为原告,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其主张权利,故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针对申达公司的辩解,张某反驳称,案涉调解书与本案无关联性,本案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申达公司增补自己为参保人员。张某表示,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2022年12月30日发布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伤保险经办管理服务规程的通知》(以下简称“案涉通知”)第32条规定:建设单位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将工程转包、分包或者劳务分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及时向经办机构备案;第33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建立职工花名册,对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总承包单位应将用工情况和人员增减变更情况及时通过线上、线下方式报送经办机构。张某指出,按上述规定,申达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有义务将其个人用工信息报送社保经办机构,而申达公司没有履行该义务,直接损害了其依法主张工伤待遇的合法权益。

第三人社保中心答辩称,根据目前的规定,总承包方可以将转包、分包后的施工人员补录入参保人员名单。

溧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案涉通知第32条、第33条规定,被告申达公司作为该工程的总承包方,将该工程的部分劳务分包给吾煜公司后,应及时向社保中心备案,同时应建立职工花名册并将用工情况和人员增减变更情况报送给社保中心。但被告并未按照该规程操作,致使原告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过错在被告。

2024年1月29日,溧阳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申达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张某录入案涉工程地块的施工人员名单中,并将录入情况报送给社保中心。

建设单位提起上诉被驳回

一审宣判后,申达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常州中院”)于2024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申达公司上诉指出,一审法院认定其公司与被上诉人间系侵权责任纠纷,而其公司与上诉人在案涉调解书中已经就双方之间的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被上诉人提起的诉讼属于重复诉讼。申达公司指出,被上诉人如果认为自己符合录入名录条件,社保中心如果也认为其符合录入条件,应该由社保中心按照其提供的《工伤认定书》《仲裁裁决书》等材料予以录入,而不是由上诉人来承担补录的责任。

常州中院经审理认为:

依据规定,上诉人申达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总承包方,将该工程的部分劳务分包给吾煜公司后,应及时向经办机构即本案原审第三人社保中心备案,同时应建立职工花名册,对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并将用工情况和人员增减变更情况及时通过一定的方式报送给原审第三人社保中心;但上诉人申达公司未按照该规程操作,致使被上诉人张某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存在过错。

申达公司称张某在与其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在其按约履行了赔偿义务后,张某不得再向其主张任何义务。但在该侵权案中,张某主张的是因工伤待遇之外的侵权赔偿义务,与其在本案所主张的是不同事实、不同法律关系,故一审判决申达公司应当为张某补录,并无不当。

2024年6月11日,常州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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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黄灵" " yeshzhwu@foxmail.com

案后思

在建设施工过程中,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层层分包是常有的事。在这一过程中,分包单位聘用的职工与分包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分包单位有义务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如果分包单位未办理,职工可以要求其兑现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分包单位没有履行能力,此时职工还有一个补救措施——起诉要求总承包单位履行补录和报送义务,从而通过补办工伤保险手续达到获取相关待遇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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