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采矿的“黑矿主”

2025-02-10 00:00:00陈潇
检察风云 2025年2期
关键词:山场铁矿石被告人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文中简称“青龙县”)的周某锋,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单独或以与他人合作的方式,组织钩机、铲车,擅自在该县一处铁矿点非法开采铁矿石,成为一名无证采矿的“黑矿主”。最终他被法院以犯非法采矿罪判处刑罚,并被判令承担因非法采矿造成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在工程合作上动歪心

青龙县隶属河北省秦皇岛市,境内山岭重叠,矿产资源丰富,是河北东部主要的铁矿集中区之一。1980年出生的周某锋是青龙县人,他不甘心常年务农,这些年一直盘算着如何利用当地的铁矿石资源走捷径赚快钱。

2021年9月1日,周某锋与青龙县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签订《边坡治理协议书》。案涉协议书约定,由周某锋在双方商议的某地段实施边坡治理工程,双方同时约定,周某锋在边坡治理过程中,如开采出铁矿石等附属品,则由周某锋自行销售,某公司按每吨5元的标准收取服务费。

2022年5月20日,周某锋与当地山场经营户杨某英、肖某华签订转包协议,约定将杨某英、肖某华在青龙县某村承包的山场转包给周某锋,转包价款为200万元。十多天后,周某锋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钩机、铲车,擅自在案涉山场中的一铁矿点非法开采铁矿石,结果被青龙镇政府执法人员发现。执法机关遂对周某锋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860元,并处罚款3858元的行政处罚。

受到处罚的周某锋虽暂时有所收敛,但却仍然没有放弃靠开采铁矿石“发家致富”的执念,甚至还想与更多人合作。周某锋与某公司在案涉协议书中对周某锋采矿的约定,以及周某锋通过转包获得案涉山场经营权的消息,经当地群众口口相传,引来一些投资人上门洽谈合作,刘某荣就是其中之一。

周某锋由于经济拮据,手头缺少用于开发的资金,所以投资人来者不拒。刘某荣于2022年7月获悉消息后,专门前来查看。周某锋向刘某荣介绍说,案涉地段和案涉山场有四五千吨的铁矿石,且质地很好。刘某荣证实称,其看到现场放置着小铲车、干选机和发电机等设备,干选机的左侧有四五百吨已经选好的铁矿石,现场还有大量的毛矿石。

开采矿石3000余吨

刘某荣考察后决定投资采矿。2022年7月27日,刘某荣与周某锋签订合作采选铁矿石的协议(以下简称“A协议”)。A协议约定由刘某荣组织工人采选,周某锋负责办理合法手续,并提供采矿所需的钩机、铲车、运输车辆,相关人力成本由刘某荣承担,铲车、钩机的作业分别按每小时80元和90元的标准支付费用,运输车出车按50元一车的标准结算费用。A协议还约定,采选的铁矿石出售后,按每吨43.8元的价格进行结算。A协议签订一个月后,刘某荣组织工人采矿,毛料被拉到了水库沟里,铁矿石则被拉到周某锋老家门前的空地上。

然而,由于当时周某锋欠了不少外债,一些债主获知其与他人合作开采铁矿石的消息后,纷纷来到开采现场向周某锋讨债,但周某锋无力还钱,债主便阻止刘某荣继续开采,刘某荣干了几天后只好暂时停工。

停工后,刘某荣依旧放不下这件事,感觉开采可以挣到不少钱,这块肥肉不能放。于是,为了打发那些阻止开采的讨债人,刘某荣邀请他的朋友李某明入股,让其投资。但李某明表示自己手头资金紧张,只能出部分投资款,遂提议邀请其同乡毛某成也投资入股,刘某荣对此表示同意。

毛某成前往现场采集样品后,立马发现了其中的开采价值,遂同意出资,但提出要周某锋提供采矿手续。周某锋表示其有明采手续,并出示给李某明,同时承诺洞采手续很快就可以办下来。

同年8月11日,李某明、毛某成与周某锋就前述案涉山场的开发事宜签订合作协议(以下简称“B协议”)。B协议约定,毛某成入股100万元(实际为毛某成和李某明共同出资入股),占股25%,周某锋占股75%,并由周某锋提供采矿手续。B协议同时约定,周某锋负责生产、采矿、选矿等日常管理,毛某成负责出资,用于日常开支。

B协议签订后,毛某成与刘某荣、李某明先期投资了30万元、20万元,至于剩余的50万元,由于周某锋的采矿手续一直未办妥,便没有实际支付。

就这样,刘某荣得以再次开采十多天。连同此前一段时间的作业,2022年7月至9月,刘某荣具体负责在前述的铁矿点采矿,共开采出铁矿石3000余吨。

铁矿石开采出来后,下一步就是对外销售了。按理说,既然是合作开采,那么在出售铁矿石的时候,也应该由几名股东共同协商。但刘某荣证实称,周某锋后来销售铁矿石的时候并没有告诉他们,他是在过了一周之后,听别人说自己选的3000余吨铁矿石被周某锋卖给了相关厂家,得款29.6万元。刘某荣于是去找周某锋交涉,要求结算他应得的利润,周某锋遂向刘某荣转账4万元,刘某荣用该款支付了此前开采铁矿石所需的相关费用。

“黑矿主”终受法律制裁

其实,周某锋始终没有办妥齐全的开采手续,其向刘某荣出示的所谓明采手续只是他耍的一个小花招而已,因而周某锋与他人合作开采铁矿石从一开始就是非法的,故而其所得的29.6万元就成了非法所得。

周某锋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3年7月3日被执行刑事拘留;于8月9日被执行逮捕。

当地检察机关依法对周某锋涉嫌非法采矿案向法院提起公诉。与此同时,周某锋的非法采矿行为,破坏了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经评估,地质环境修复治理费用为27.995万元,勘察设计费用为5.5万元,检察机关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人周某锋承担地质环境修复治理责任进行修复治理,或承担地质环境修复治理费用27.995万元、承担勘察设计费用5.5万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布其非法采矿破坏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行为,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锋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因被告人的非法采矿行为,破坏了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被告人周某锋应当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2024年9月3日,青龙法院对外公布该案一审判决结果:被告人周某锋犯非法采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万元;对被告人周某锋违法所得29.6万元依法予以追缴;被告人周某锋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27.995万元,缴纳勘察设计费用5.5万元;被告人周某锋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布其非法采矿破坏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行为,并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逾期不履行的,法院将在市级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所需费用由被告人周某锋承担。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周某锋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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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宏羽" " zhanghongyuchn@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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