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10世纪越南进入自主王朝后,统治者开始以佛教立国。在之后的四百余年间,以佛教为主体的国家意识形态在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的过程中逐步加入了越来越多的儒学因素。15世纪建立的后黎朝重新以儒学立国,逐渐建立起以对中华文化认同为基调、以儒学为国家意识形态的格局。以儒学为基础的文化认同为越南在15—19世纪与中国保持良好的宗藩关系奠定了思想文化和社会心理基础,同时越南以儒学为理论体系在东南亚地区建立的“亚宗藩体系”,使中国儒学中的王道政治与天下观在新的区域得到了实践与传播。
[关键词]越南;国家意识形态;儒学
[中图分类号]k33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5830214(2025)02007609
儒学作为越南古代最重要的哲学思想和国家意识形态,历来为中外学界所关注,出现了以中越文化交流、越南思想哲学史为焦点的较为丰富的研究成果主要代表成果有,何成轩:《儒学南传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郑永常:《汉文文学在安南的兴替》,台湾: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陈文:《越南科举制度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年版;阮登塾《越南思想史》(Nguyê~n -Dng Thu .c,Li .ch S Tu’ Tu’ Viê .t Nam),胡志明市:胡志明市出版社1992年版;阮才书:《儒学和越南儒学》(Nguyê~n Ti Thu’,Nho Ho .c V Nho Ho .c "Viê .t Nam),河内:越南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梁志明:《论越南儒教的源流、特征和影响》,《北京大学学报》1995年第1期,第26~33页;于向东:《越南思想史的发展阶段和若干特征》,《郑州大学学报》2001年第3期,第72~77页。。这些成果搜集整理了儒学在越南发展的翔实史料,梳理总结了儒学在越南发展的总体脉络。值得注意的是,10世纪初,越南建立自主王朝参见成思佳:《越南古代史家对本国古史的书写和构建初探》,《史学理论研究》2021年第1期,第87~99页。以后,儒学曾一度从国家意识形态退出,回归为一种哲学思想。直到15世纪,后黎朝重新以儒学立国,儒学的正统地位才得以回归。就儒学在越南如何从一种哲学思想转变为国家意识形态,并作为统一的思想信仰在社会治理中发挥实际效用这一问题,至今学界尚未有深入研究。儒学在越南的发展不仅是思想的,而且是历史的。如果仅从心性层面去讨论,将儒学的价值体系与实际的历史实践活动割裂开来,就不能解释越南儒学发展变化的深层次原因。以越南儒学的发展为基础,建立思想理论与制度建构的内在联系,能够发现儒学兼收并蓄的开放性与包容性等优秀品质,并在一定程度上揭示思想演变与社会发展之间深刻的互动关系。
一 越南国家意识形态的初步探索
968年,丁部领平定了“十二使君之乱”,建立了越南第一个自主王朝。相较于形式上的独立,统一的国家意识形态对于一个新王朝长治久安的发展更为重要。10—14世纪是越南自主王朝的初创和发展时期,同时也是其国家意识形态的形成时期。但自丁朝至陈朝(968—1400年),越南统治者放弃已经发展上千年的较为成熟的儒学思想,转而以佛教立国,儒学的地位一度从国家意识形态下降为一种学术思想。
丁朝和前黎朝是越南王朝初创时期的两个王朝,虽然初步建立了独立国家的框架,但在实际统治中,主要是依靠军队、刑罚和僧道的力量。由于统治者治国理念不成熟,统治阶级内部争斗与宫廷内讧不断,直到1009年,李公蕴建立了李朝,国家才进入稳定的发展期。建国后,李公蕴尊万行为国师,奉佛教为国教。李朝时期,社会逐渐安定,随着国家发展和外来政治制度的影响,李朝的国家治理体系与思想文化建设逐渐完善,形成了以佛教与政治紧密结合为主要特点的中央集权王国。李朝的经济基础是土地国有制,皇帝拥有全国土地的最高所有权,土地形态分为国有地、公社地和寺院土地。李朝历代国王、贵族均向寺院捐献土地,使寺院土地不断积累扩大,成为国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寺院庞大的土地需要充足的劳动力来耕种,因此朝廷在全国各地兴修寺塔,度民为僧,出现了“国内处处皆寺,百姓大半为僧”的局面。以此为基础形成的僧侣集团拥有巨大的政治权势,在国家治理、制度设计和文化建设等方面发挥主要作用,佛教的神权与国王和朝廷所代表的政权紧密结合,在巩固政权和国家治理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由于统治者在实践中逐渐认识到儒家思想对维护“大一统”的国家统治具有更直接有效的作用,因此李朝虽然奉佛教为国教,但从李圣宗开始,儒学逐渐得到发展。1070年李圣宗在升龙建文庙,1075年李仁宗首次举行科举考试,次年建国子监,1086年又建翰林院,到1195年李高宗“试三教,赐出身”潘辉注:《历朝宪章类志》卷26《科目志》,越南汉喃研究院藏本,编号A.50/3。的科举考试,使儒、佛、道教各承其业,初步形成了三教并用的格局。“试三教”的科举考试虽未成定式,培养的儒生人数也远低于僧侣,但很多僧人开始兼修佛学与儒学。在这一过程中,儒生阶层逐渐形成,成为僧侣集团外新的知识阶层。
李朝后期,王室衰微,1225年李昭皇传位于其夫陈煚,李朝遂被陈朝取代。陈朝基本承袭了李朝在经济、政治等方面的传统,同时为维护陈氏统治,实行“家天下”的模式,规定“婚姻不于异姓而于同姓”,即“婚娶皆同姓”,防止皇权落入外姓人之手。“宰相择宗室贤能有道”者为之,按照不同的爵位与亲属关系封赐宗室贵族采邑,以家族血缘亲情和宗法道德作为纽带来维系国王与其他王室成员之间的关系。
在文化与宗教方面,陈朝继续执行李朝儒释道三教并尊的政策关于陈朝的三教并行,《历代宪章类志》卷26《科目志》有云:李陈二代,皆尊尚释道,故一辰取士必欲兼通贰氏,虽正道异端,并崇无别,而士之应是举者,非博洽该识则亦不能入选也。也就是说修佛者也需学习儒学和道教,反之亦然(潘辉注:《历朝宪章类志》卷26《科目志》)。,但佛教仍是最为强大的势力。陈朝前期的各代国王笃信禅学,在统治阶级的大力支持下,佛教的发展进入了鼎盛期。国王带头修禅拜佛,陈太宗、陈仁宗甚至禅位出家,创立了竹林禅宗派。全国各地兴修寺塔,每三年一次度民为僧。黎贵惇《见闻小录》中写道:“其流至有陈,遂以天子为大士,皇后为比丘,以王公为僧众,此其极也。”黎贵惇:《见闻小录》卷9,越南汉喃研究院藏抄本,编号A.32。相较于佛寺,儒学的文庙则很少。陈朝文人黎括曾言:“余曾远览山川,足迹半天下,求学宫文庙,未曾一见。”潘辉注:《历代宪章类志》卷7《人物志》,河内:越南国务卿府1973年版,第110页。
到陈朝中后期,土地私有制有了较大发展,贵族采邑和土地国有制关于越南陈朝时期经济与制度发展方面的情况,参见梁志明主编:《东南亚古代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325~330页。进一步崩坏,建立在此基础上的血缘宗法的国家和社会治理模式难以为继,加之李、陈朝时期多年对外征战,不断吞并周边土地和人口,国家治理难度也越来越大。强调入世的儒学相较于佛教出世无为的统治方式在国家治理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佛教开始向心性道德层面退缩,儒学在制度和知识层面的地位则逐渐上升。陈顺宗时期,“诏沙汰僧道,年未及五十以上者,勒还本俗”孙晓主编,吴士连等著:《大越史记全书》卷8《陈纪》(标点校勘本),重庆: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411页。。统治阶级一方面不断削弱佛教势力,另一方面则不断提高儒学的地位,修国子监,修文庙,并在之前“试三教”的基础上专门开设以考察儒家经典为主要内容的进士科和试太学生,这些举措使儒士地位提升,开始进入朝廷担任重臣,也使儒学迅速发展了起来,并在国家意识形态上逐步取得了主导地位。
二 儒学正统地位的逐步回归
陈朝末年,作为统治基础的贵族采邑制和土地国有制逐渐崩坏,陈朝皇室的内婚制被破除,建立在此基础上的以佛教占主导的国家意识形态日渐衰落。1400年,外戚胡季犛专权并逼迫少帝让位,自立为帝,建立了胡朝(1400—1407年)。胡季犛上位后实施了一系列以“限田”“限奴”、发行纸钞为核心的改革,史称“胡季犛改革”参见陈重金著,戴可来译:《越南通史》,北京:商务印书馆出版社1992年版,第133页。。
胡季犛改革的核心问题之一是如何重建一套新的主导性意识形态来巩固统治,胡季犛试图通过宗教文化方面的改革树立稳固的文化领导权。第一,实行限佛尊儒的政策,一方面征召僧人当兵,征讨占婆,另一方面对僧人进行经文考试,凡不合格者勒令还俗。第二,在儒学发展方面,积极扩大学校规模,改革科举制度,优待儒生。为鼓励士人积极参与科举,胡季犛规定,乡试中举者可免徭役,礼部试及第者免选补,会试及第者充太学生③④⑤ 孙晓主编,吴士连等著:《大越史记全书》卷8《陈纪》(标点校勘本),重庆: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427、411、412、436页。。第三,以科举作为选拔任用官员的主要依据。科举中举者,大多得到重用,成为高级官员。如胡圣元年(1400年),试太学生,取阮廌、李子晋、黄宪、阮诚、武梦原等人,这些人后来都在后黎朝担任了重要的官职,为儒学的传播与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虽然胡季犛在佛教与儒学之中选择了儒学作为新的意识形态文本,但在文化上的实践上却表现出强烈的谋求与中原王朝的文化相异的独立阐释体系。他自称“胡公满之后,帝虞舜之所自出”③,作《明道十四篇》,以周公为先圣,孔子为先师;著《论语四疑》,“毁中国儒教,谓孟子为盗儒,程朱为剽窃”④。这种尊周礼而贬程朱的儒学阐释,是越南在文化取向上的一次儒学本土化的实践,表现出其试图从文化上清除与中原王朝的隶属性,并形成对等地位,最终谋求意识形态独立的价值取向。但是,胡季犛改革的失败不仅在实质上中断了这种尝试,而且表明了这种尝试并不适合其社会发展的真正需要。
胡季犛篡位夺权后,不断挑战与明朝间的宗藩关系。他谎称“陈氏已绝”,诓骗明朝遣使册封其子胡汉苍为“安南国王”,对外则不顾明朝告诫,不断侵扰明属国占城。明成祖对胡季犛的行为极为不满。1404年,逃亡老挝的陈朝王孙陈天平到达中国,并上奏胡氏父子篡夺政权、欺瞒诓骗等罪行。明成祖随即遣使责问,胡氏父子亦上表请罪,并表示要“迎归天平,以君事之”⑤,却暗中伏杀了陈天平,公然挑战明朝作为宗主国的权威。明成祖决定兴师南征,以“兴灭继绝”为旗号,仅用8个月时间就俘虏胡氏父子及其重臣,推翻了胡氏政权。1407年,明朝改安南为交阯,设三司,从而使安南再次被纳入中国的版图,成为明朝的一个郡县,越南史书称之为“属明时期”。
当时,明朝君臣普遍认为,越南“动以侮诈为先,非以小事大之诚”的行为模式,主要是由于当地“虽务学业,然言语侏离,礼法疏旷,未习华风”⑨ 《明太宗实录》卷115“永乐九年四月甲寅”,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影印本1962年版,第1468页。,因此非常重视对交阯郡的文化治理,以推进儒学发展作为实现“变蛮夷之习,复华夏之风”《明宣宗实录》卷3“洪熙元年七月己卯”,台北:“中研院”史语所影印本1962年版,第91页。这一思想文化建设目标的重要内容和手段。
第一,采取怀柔政策,废除前朝苛政,通过建立各级学校,在文化上除旧布新,整肃前朝文化遗留,推广儒家学说。明成祖改安南为交阯郡之后,按照明朝学校的建制在交阯郡各府、州、县设立了各级学校,希望达到“盖无地而不设之学,无人而不纳之教”张廷玉等撰:《明史》卷69《选举一》,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18页。的目的。针对新纳入明朝版图的交趾郡,明朝君臣认为:“交趾僻居海隅,其民初附,未知朝廷礼教,冀宽以抚之。”同时,由于之前与安南的接触和战争,明朝君臣皆认为:“交趾人民颇知读书,然急功利,喜夸诈,弃本逐末,不顾廉耻”,因此在教育方面应“俾其子弟习知中国礼义以变其夷俗,他日亦可得人以资国用”⑨。明朝在1407年6月于当地设置了“嘉林州儒学”,更是在在永乐十四年(1416年)设立了12所府学、19所州学、61所县学《明太宗实录》卷116“永乐十四年五月丙午”,第1483页。。据《安南志原》记载,明朝在统治交趾期间,各府、州、县设立学校共161所,计有府立学校14、州立学校34、县立学校130所高熊征:《安南志原》卷2,河内:法国远东学院1931年版,第107页。。如此庞大的学校建设规模以及覆盖率,远远超过了越南陈朝时期的学校建设规模。
学校的建立为儒家文化的发展起到了基础性的支撑作用。
第一,在教育内容的选择和设计方面,均以儒学经典及符合儒家礼义教化的书籍为主导。据《大越史记全书》记载:“永乐十七年(1419年)二月,明遣监生唐义,颁赐四书五经、《性理大全》《为善阴骘》《孝顺事实》等书于府州县儒学。”孙晓主编,吴士连等著:《大越史记全书》卷10《黎纪》(标点校勘本),第517页。此书单与明朝内地教育内容、所选用的教材内容均保持了高度一致。这些书籍作为儒学在越南传播的客观载体,大力推动了越南儒学的发展。与此同时,接受这样的教育内容成长起来的一批交趾子弟也成为儒学在越南发展的推动者与践行者。
明朝在交趾郡的学校教师选拔上也颇费心思。起初主要是以交趾本地人为主,《安南志原》中记载:“举土人之明经者……擢为教官。”高熊征:《安南志原》卷3,第249~250页。但在实际的操作中发现,当地土人通晓儒学经典的人并不多,因此时任交阯参政的刘本上书请奏:“选老成有学堪为师范者典教。”《明太宗实录》卷249“永乐二十年五月庚申”,第2321页。明成祖随后就命吏部为交阯学校选拨了教员赴任,可见从皇帝到由中央派驻当地进行治理的官吏对交阯郡思想文化方面的改造都非常重视。越南学者在谈到此段历史时认为:“明于我南令设府县学校,颁四书、五经及性理书,亦欲文化国人也。”吴甲豆:《中学越史撮要·秋集》,1911年刻,越南汉喃研究院藏本,编号A.770/12,第107页。
第二,大力培养儒学人才,壮大儒士阶层。明朝在交趾郡建立各级学校之后,把交趾郡纳入了全国的教育系统之中。《明太宗实录》记载:“是年(永乐十五年)三月,交趾北江等府、州、县选贡生员邓得等至京,命送国子监进学。”《明太宗实录》卷186“永乐十五年三月丁亥”,第1990页。《钦定越史通鉴纲目》中记载明朝在交趾郡对贡生的选拨:“明定岁贡生员例。初,诸州县学,不拘入学年月浅深,择有学行者充岁贡,补国子监,府学每岁二名,州学二岁三名,县学岁一名,后改定府岁一名,州三岁二名,县二岁一名。”潘清简等:《钦定越史通鉴纲目》,正编卷13,台北:“国立中央图书馆”影印本1969年版,第1579页。这些来自交趾郡的贡生在国子监系统地学习了儒学,他们大多数学成之后回到当地,成为参与当地治理与发展的人才,同时成为儒学思想在越南传播、发展和制度化的中坚力量。
第三,在民间进行移风易俗。明朝治理交趾之前,虽然儒学已逐渐被重视,但佛教和道教的势力依然比较强。为了加强儒学在越南民间的影响,明朝一方面设立各级机构对宗教进行统一管理,另一方面依照内地的制度在交趾各地设文庙、社稷等祭祀场所,以儒学的体系和伦理纲常教育百姓,以达到革除交趾旧习,实现儒学大一统思想的目标。据《安南志原》统计,交趾郡在属明时期设立了11个僧纲司、24个僧正司、63个僧会司。道教的管理与佛教类似。这样,自上而下分级分层的管理体系使佛教和道教的势力受到了中央统一的控制。同时,明朝还选拔当地的佛教、道教等宗教人士至京城授职,之后再返回交趾从事宗教事务的管理工作,从而使中央对交趾宗教的控制力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
此外,明朝基于“安南夷俗惟尚浮屠法,不知敬事祀典之神”的现状,认为应“设祭风云、雷雨、山川、社稷等坛,使知祈报之道。”《明太宗实录》卷69“永乐五年七月丁丑”,第976页。在明朝统治安南的21年中,交趾郡共设立坛场444处,并规定文武官员行春秋二祭参见陈文:《试论明朝在交阯郡的文教政策及其影响》,《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8年第2期,第35页。,从而使儒家思想在交趾民间得到了一定的普及。
第四,中原移民对儒家文化的传播。明朝在治理交趾期间从内地迁入的官吏军民为交趾民间的移风易俗起到了重要且持久的作用。宣德二年(1427年)十二月十二日,明军开始撤离。这意味着安南又恢复到之前独立的局面③ (佚名)《大南郡县风土人物略志》,越南汉喃研究院藏抄本,编号A.1905。。但经过二十余年的治理,交趾郡的不少重要地区对儒家文化的接受和吸收达到了较高的水平。正如《安南志原》所说,“国家克平之后,其仕宦诗书之家,附近城郭、冲要凑集之地,有所瞻仰者,多效华风。……远方乡村里社遐远之地,尚循故态”高熊征:《安南志原》卷2,第102页。。明朝在交趾郡的治理,特别是在政治体制、思想文化、教育体系等方面的建设是儒学在越南回归的重大契机,对后黎朝建立之后儒学的兴起奠定了制度和文化的基础。越南史书在评价这段历史时说:“自明成祖颁定五经、四书、《性理大全》于府州县学,而文学始渐发达,至黎而文献得称于中国矣。”③陈重金认为:“交州人为独立而抱有一种特殊的毅力和独特的民族性,绝不同化于中国。唯有在信仰、学问及治理方法上无论什么时候都受中国的影响。”陈重金:《越南通史》,第51页。
在明军撤离之后,一些移居当地的华人并没有“北还”。据《明宣宗实录》记载,安全撤回的官吏军民共有“八万六千六百四十人,然亦有为黎利闭留而不遣者”《明宣宗实录》卷34“宣德二年十二月庚午”,第867页。。又云:“明人计所损伤生还,仅十分之二……其南来官军不返者,尚数十万人,世为我国编户。”范公:《大越史记本纪续编》,越南汉喃研究院藏抄本,编号A.939。这些移民对儒家文化在当地的发展起到了持续支持的作用。
三 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国家意识形态的确立
宣德三年(1428年),明朝军队全部撤离交趾,黎利在东京(今河内)称帝,改元顺天,定国号为大越《大越史记全书》记载:“十五日,帝即位于东京,大赦,改元顺天,建国号大越。都东京即升龙城也,清化有西都,故称升龙城曰东京。……诏令皆称顺天承运睿文英武大王,号蓝山洞主。”(转引自孙晓主编,吴士连等著:《大越史记全书》卷10《黎皇朝纪》,第500页)。,史称后黎朝。后黎朝(1428—1789年)是越南历史上十分重要的一个王朝,其上承李、陈朝,下启阮朝,前后延续三百六十余年,在越南历代王朝中维持统治时间最久。在黎朝建国初期的一百年中(1428—1527年),黎朝统治阶层在政治制度和文化教育上逐渐向中国明朝学习,尤其是第五任皇帝黎圣宗在光顺、洪德年间(1460—1497年)励精图治,强力推行对国内社会制度的根本性改革,以儒学为核心确立起较为成熟的国家意识形态,开启了全面主动地输入中国文明的时代。
后黎朝政治、经济、社会治理等诸多方面与之前的李、陈朝迥异,却与明朝有着较高的契合度,特别是在治理体制和文化理念方面,在属明时期建立的框架下进行了深入的制度化建设。一方面,儒学作为官方推崇的学术流派和思想观念得到了全面发展;另一方面,儒家的政治、伦理观念等不断渗透到现实的政治制度和社会秩序中,促成了越南社会制度的儒家化。这两者相互影响,相互促进,随着后黎朝儒学制度化的不断完善,儒家观念也更深入、全面地改造了现实社会,最终使儒学成为王朝国家意识形态的思想基础与核心,并对越南古代的政治、经济、文化等产生了至关重要的影响。越南19世纪著名学者潘辉注曾对此评价:“惟皇越之立国也,自丁、黎、李、陈,风会渐开,一代各有一代之制。迨于有黎,兴建显设,法度详备,声名文物之盛,不让中华。凡建官之万、取士之法、制兵理财之规、为国交邻之礼,靡不各具条章,具有典要。盖自洪德裁定,后世率由,其间更历英君谊主之斟酌,名臣贤辅之建明,三百余年,维持遵守。”潘辉注:《历朝宪章类志·序》,西贡:特责文化国务卿府1972年版,第2页。后黎朝儒学的制度化建设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第一,儒家文本的经典化。后黎朝非常重视国子监官员的选拔,在教职的设置上除了仿明制设置祭酒、司业外,光顺八年(1467年)三月,还专置有五经博士。“五经博士”源于中国汉代,起初是为了在思想领域将《诗》《书》《礼》《易》《春秋》这5部儒家经典正式确立成为官方的经典,保证了儒家经典的权威性和神圣性。而越南后黎朝初期置五经博士,主要是使学官能够“专治一经,以授诸生”潘清简:《钦定越史通鉴纲目》,正编卷20,第2054页。,从而保证了儒学成为其国家意识形态的核心思想。
第二,祭孔仪式的国家化。孔庙的祭祀仪式不仅从形式上强化了儒学的独尊性和神圣性,更重要的是作为社会价值的重要载体,为社会行为树立了榜样和模范,从而有效确立了儒学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将儒学的理念与社会现实生活联系了起来。《皇朝通典》记载:“国王颇崇儒学,交州有国学、文庙,各郡县皆建学,祭祀配享,俱慕效中国有之。”宣德十年(1435年)黎太宗“明少保黎国兴释奠于先师孔子,后以为常”乾隆朝官修:《皇朝通典》卷98《边防二·南序略》,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文庙的扩建和祭祀仪式持续反复地举行,使儒学价值观不断被强化,并持续扩大影响。后黎朝多次扩建文庙,据《钦定越史通鉴纲目》记载,经黎朝前期的诸位皇帝不断地修缮,太学的规模得到极大的扩展,其功能更加完善,修缮后的太学建有文庙大成殿用来祭祀先圣;东西庑分别用来祀先贤、先儒,更服殿用来住宿,明伦堂、东西讲堂用以讲肄生徒。此外,东西各有一碑室,置放黎朝各科进士题名碑参见潘清简:《钦定越史通鉴纲目》,正编卷32,第2318~2321页。。
第三,以儒家观念为本的教育及官员铨选。教育制度与科举制度合二为一,是儒学在后黎朝能够成为国家意识形态的最重要的制度保障。教育是社会价值观传承的基本形式,以儒家观念为本的教育系统的完善,不仅是传播儒家知识文化的制度机制,而且是一种证明权力合法性的持续性方式。
后黎朝的教育体系在交趾郡的儒学体系基础上进一步扩充形成了完整的从中央到地方的学校体系。明朝的严从简就曾对后黎朝的学校建设作了较为详细的说明:“(安南)学校之制,在国都置国子监,则有祭酒、司业、五经博士、教授之文、秀林儒生辈。在各府则制学校文庙,有儒学训导之官,以教生徒辈。”严从简著,余思黎点校:《殊域周咨录》卷7《南蛮·安南》,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237页。从学校建制的完备到教育内容、教员的选拔与考核等各个方面,都有了规范而统一的标准,为儒学成为知识分子阶层统一的思想意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科举制度是传达权利阶层意志最有效的方法。后黎朝的科举主要是进士科,其体制仿照中国的科举制度,分乡试、会试、殿试三级考试。黎圣宗光顺四年(1463年)初定“三年一大比”之制,自此至洪德年间(1470—1497年)一直作为定制,三年一开科。除此之外,后黎朝的科举在制度上相当完备。洪德三年(1472年)初定进士资格:第一甲第一名,正六品八资,第二名从六品七资,第三名正七品六资;第二甲从七品五资;第三甲正八品四资⑤ 潘辉注:《历朝宪章类志》卷26《科目志》。。这些具体而详细的规定可操作性强,便于实施和监督,因此科举选官制度逐渐规范化。后黎朝通过科举考试规定了统一的儒学经典文本及解释方式,有效地传达了核心价值观,极大限度地实现了社会思想的统一。同时,由于科举制突破了地域、年龄等因素的限制,使儒学为主导的价值观得到了最为广泛的传播,儒家经典成为社会教育的自觉选择。
除了在考试中考察应试人对儒家典籍的掌握程度外,后黎朝还将理论与实际密切结合,重视以儒学为标准选拔人才。黎圣宗光顺三年(1462年)四月始定乡试保结例,举凡“天下应试士人,不拘军民诸色……就本监本道报名通身”,即可报名参加考试。在降低入试门槛的同时,还特别强调了对应试人员的德行和祖辈的情况的要求,规定不孝、不睦及乱伦等不守儒家纲常伦理的行为,虽有学问,亦不可报名⑤。这样的规定,使儒学的纲常伦理逐渐内化为读书人的行为准则和价值观。
第四,法律制度的儒家化。后黎朝诸帝仿照明朝制度,系统地以儒家的伦理道德通过制度法律来规定世俗的公私生活,而这种“以礼入法”“礼法合治”的最突出表现就是法典的儒家化。越南史上第一部完整的成文法典——《洪德法典》(又称《黎朝刑律》),作为古代越南由国家制定的第一部完整的法典,自黎圣宗时开始编订,黎朝历代君主不断完善补充,一直使用至18世纪。《洪德法典》共6卷14章706条,内容几乎涵盖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贯穿着儒家的礼治德政思想及儒学的纲常伦理观念。
《洪德法典》第1卷名例章中有“十恶”之规定: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叛,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关于《洪德法典》中条目的具体内容,原文中附有详细解释,在此因仅做例证,所以不再具体详述。原文见《洪德法典》,越南汉喃研究院藏抄本,编号A.360。另外,在于向东撰写的《东方哲学史·近代卷》关于后黎朝的哲学部分亦有详细的解释(徐远和等主编,于向东著:《东方哲学史·近代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503~504页)。。在这些条例中,三纲五常是其基本的准则。谋反、谋逆、谋叛、大不敬这些规定都是以维护君权为目的的。
《洪德法典》中特别强调家庭当中的伦理道德,鼓励孝道。第1卷名例章规定:“诸子孙为祖父母、父母代受笞杖者,各听减一等。”《洪德法典》第1卷《名例章》第38条,越南汉喃研究院藏抄本,编号A.360。“诸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奴婢为主隐,皆勿论;若犯谋逆以上者不用此律。”《洪德法典》第1卷《名例章》第39条。法外开恩的从轻处罚,是对孝道和儒学伦理道德的鼓励和肯定。除此之外,第3卷户婚章规定:“诸有孝友之人、贞烈之妇而不以奏闻论加旌赏,及乱伦悖常而不举奏治罪者,路县官以贬罚论。”《洪德法典》第3卷《户婚章》第296条。赏罚的标准是儒家的伦理道德,如若不以此标准及时对民众的行为作出奖赏或处罚,掌事官员要受到处罚,这使儒家纲常伦理在普通民众生活中得到大力推广,同时政府又运用评判和监督的手段使这些规定成为了普通人的生活准则和规范。
第五,以儒学的纲常伦理教化民众。古代越南的家族制度与中国非常相似,由于始终没有超越血缘关系的社会组织产生统一的凝聚力,家庭伦理和家族制度在古代越南是各种制度的底色,也是地方社会秩序的核心力量。早在属明时期,明朝就依照儒家的大一统思想,令交趾布政司革除当地旧习,以儒家的纲常伦理教化民众。交趾布政使黄福在《申明教化榜文》中明确了教化的重要性:“养民致治先在覃恩,易俗移风首重敷教。盖德泽旁加则民沾实惠,法令昭布则民守成规。此绥集之宏图,治安之要道也。”同时规定交趾百姓须“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和妻柔,敬老怜贫,恤孤念寡,庶几礼让兴行,风俗醇美”参见黎崱著,武尚清点校:《安南志略》卷3,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244~247页。。后黎朝统治者不仅继承了明朝的这一做法,而且非常重视伦理道德与普通民众实际生活的联系,注重将儒家思想应用到家庭关系、邻里关系等这些日常关系之中。黎圣宗曾制定《二十四训条》《二十四训条》大致内容如下:父母教子,必以义方;家长躬行礼节,以正治其家;夫妇勤俭治家;子弟宜友爱,兄弟和睦,乡党以礼义自持;乡党宗族有患难者,宜相同恤;妇人有过,父母及夫惩治;妇人以顺从为正,夫亡宜居夫家,丧祭如礼,或有前妻及婢诸子,宜加爱恤,毋得招致童男,诈称义养,阴肆奸淫;士大夫宜敦学行,守官常;典吏只掌簿牒供职事;军民宜孝悌力田,出入相保,上番期赴功趋事,毋得游惰逃避;商贾宜随辰贸迁;婚嫁祭祀,遵依礼法;民间戏场、法会,男女游观,毋得淆杂;沿途房屋妇女远行投歇,必谨关防;男女不得同津而浴;社会宜择年德学行一二人为长,暇日率民人就亭馆公所会讲诰谕,使相观为善,同归美俗;府县辖内,若有豪强侵占田土、抑助孤独、教唆词讼者,听社村纠举处治,徇隐者以贬罢论;王公大臣之家容隐细人,媒引赂遗及奴婢仰买民间财物,听投告重治理;牧民之官训饬部民兴于礼让;社会坊长勤训饬乡里之间;凡沿边蛮獠之人,毋得紊乱天堂(转引自徐远和等主编,于向东著:《东方哲学史·近代卷》,第507页)。,这些训条将儒家的伦理道德通过法令条文具体化、规范化,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规定详细而具体,可操作性很强。考察后黎朝时期的民间生活可以明显看到儒学在人际关系与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表达。
黎圣宗之后的统治者继承和发展了这一做法。据《大越史记全书》记载,黎玄宗景治元年(1663年)曾颁“教化四十七条”,“其略曰:为臣尽忠,为子止孝,兄弟相以达和睦,夫妻相爱敬,朋友尚信以辅仁,父母修身以教子,师生以道相持,家长以礼立教,子弟各敬父母,妇人无违父子……凡若干条,颁布天下,各处承宪府县州衙门,各抄一本,挂于视事堂。仍转送所属各社民,各书于匾,留挂亭中。许官员监生生徒社长,以乡饮日,会集男女长幼,讲解晓示,使之耳濡目染,知所劝惩”孙晓主编,吴士连等著:《大越史记全书续编》卷19《黎皇朝纪》(标点校勘本),第962页。。从“教化四十七条”可见,它在思想上秉承了儒家的伦理道德,在内容上较之《二十四训条》更加全面详细,同时对具体的实施过程有着清楚的部署,对实施的结果有明确的要求,其范围更是扩展到全国各地的各个基层组织,受众包括了社会各色人等,儒家伦理观念和道德规范通过行政手段转化为了全国遵奉的乡规民约。
除了运用制定法律规定的手段,统治者还通过奖惩结合的方式为世人树立典范。在《敦礼仪课农桑令》中,就要求各地官员必须按照“或有伤化败俗之事,必致意戒惩;忠信孝悌之人,必用心嘉奖”③ 孙晓主编,吴士连等著:《大越史记全书续编》卷19《黎皇朝纪》(标点校勘本),第637、637页。的准则来对民众进行及时的赏罚,以强化儒家的伦理道德在普通民众生活中所起的规范作用。比如,后黎朝的统治者经常表彰节妇烈女,为她们树碑立传,贞节牌坊所在多有何成轩:《儒学南传史》,第351页。。同时,统治者也极重孝道,黎圣宗于洪德元年(1470年)特颁诏谕,规定:“子居父母丧,妻居夫丧,当遵三年通制,不得徇情直行,悖礼逆法。”③。自此之后,“三年之丧”成为后黎朝统治者进行赏罚的重要标准之一。后黎朝生员入国子监学习,是否遵守孝道就是最重要的考察条件。景兴四十年(1779年)六月,黎显宗申定学规规定,对“诸生要询问来历,博访乡里亲朋,某有孝梯、仁义、德行心术,别注一籍而进之;若有不孝不佛、惯行刁唆与多行恶事者,应当削籍,驱回与民受役”(佚名)《黎皇朝纪》,越南汉喃研究院藏书,编号A.14。。
后黎朝统治者进行的社会教化活动使得儒学的纲常伦理融入了普通民众的生活之中,儒学作为整个社会的主流思想被大多数人接受并遵从,真正成为了普通民众的日常行为准则。
四 余" 论
越南10—15世纪在文化思想方面的探索与实践,是一种思想学说逐渐与政治结合,并最终上升为国家意识形态的生动范例。儒学价值体系历经四百余年最终回归的过程是儒学与越南社会发展在实践中不断融合的过程,也是儒学在越南内化与重建的过程。从王朝建立初期的“崇佛抑儒”,到“三教并尊”,再到以儒教立国,儒学地位的上升是与其国家中央集权的加强、大一统格局的建立保持一致的。
儒学在大一统的政治格局中较之佛、道等其他思想学说更具有竞争力的主要原因,在于儒学具有巨大的包容性,能够实现政治理想与现实社会、人情与秩序之间的平衡,强调等级秩序和权威的合理性,同时兼顾了道德和民意的合法性,更符合大一统政治格局下意识形态一致性与多样性相结合的需求。丁、前黎朝以暴力夺取政权,在国家治理中又以严刑峻法控制人,这样的霸力政治缺乏社会凝聚力,国家难以长治久安。儒学主张仁政,依礼而治,在大一统的格局下更有利于国家长期稳定的发展和建设。李朝、陈朝时期的以佛教立国,主要建立在土地国有制基础上,随着国有经济的发展,政治统治要求以及社会治理难度的提高,佛教那种出世无为的统治方式难以为继,而儒学则强调入世,主张将思想与社会实践相结合,这是意识形态与制度得以结合的最根本条件。在反明基础上建立的后黎朝,之所以没有抛弃儒学,更在属明时期儒学发展的基础和建立的制度化框架上仿照中国模式,将儒学意识形态化,使儒学发展到了鼎盛,并不是偶然的。后黎朝开国皇帝黎利,早在立国之前就得到了阮廌、阮文灵等一批儒士的辅佐,充分认识到了儒学对建立、发展和巩固统治的重要作用。黎太宗、黎仁宗继承和发扬了黎太祖之事业,到黎圣宗时期儒学的礼乐制度和纲常伦理在社会上的影响达到了顶峰。在儒学礼乐制度的保障下,后黎朝初期的官僚等级制度逐步完善,不仅保证了中央的绝对权力,而且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社会统治秩序的稳定。
以儒学为主体的国家意识形态的确立,大大增强了社会凝聚力。儒家伦理观念不断渗透到越南现实的社会秩序中,以儒家“德行秩序”为基础建立起的社会统一价值观保障了儒家政治制度的顺利运行;同时,经过了后黎朝前期一百年的经营,儒学作为整个社会的主流思想已经得到了统治阶级的普遍认同。因此,无论是后黎朝中后期的莫氏、郑氏还是阮氏,他们在主观上愿意继续运用儒学作为主导思想统治和管理国家。以儒学为主体社会共同价值观的建立,使后黎朝虽历经多年的分裂,仍保持了较为统一的文化思想认同,为后来阮朝重新统一奠定了思想文化方面的坚实基础。
儒学在越南正统地位的回归,使越南对中原王朝的认识与态度发生了转变。儒家传统的政治理想是“王道天下”,即自身达到王道政治,就可以为世界树立规则,从而得到周边诸夏四夷的认同。儒家的“天下”和“国家”指的是实现了儒家伦理的地方,而并非实际的地理区划。在对周边国家的关系处理上,儒家主张要依据进入礼乐的先后和教化程度的高低区分中心与周边,文化中心区是周边的示范,而周边地区需对文化中心抱有“向化”之心。只要外夷学习儒家道德文化,就能够以夏变夷。儒学在越南正统地位的回归,使明朝郡县安南未能实现的“变蛮夷之习,复华夏之风”理想通过其自身的文化建设得以实现。与此同时,越南也把宗藩模式应用到其与周边其他国家的政治关系中,构建了以其自身为核心的亚宗藩体系。
The Construct of the State Ideology of Vietnam and the Return of the Orthodox Status of Confucianism from the 10th to the 15th Centuries
Zhang Xiaoxiao
Abstract:After Vietnam entered the era of independent feudal state in the 10th century,the rulers began to establish their country with Buddhism.In the following 400 years,the national ideology with Buddhism as the main body was gradually added more and more Confucian elements in the process of being combined with social practice.The Later Le Dynasty,founded in the 15th century,established their country again with Confucianism,and gradually established a pattern with identification with Chinese culture as the base and Confucianism as the national ideology.The cultural identification based on Confucianism laid the ideological,cultural and social psychological foundation for the maintenance of good relations between Vietnam and China from the 15th century to the 19th century.At the same time,Vietnam established the “Suzerain system” in Southeast Asia with Confucianism as the theoretical system,which made the Confucian king politics and the concept of the world be practiced and spread in the new region.
Keywords:Vietnam;National Ideology;Confucianism
【责任编校 周祥森】
基金项目:教育部中华传统优秀文化专项课题(A类)重点项目“越南儒学的发展与制度化研究”(23JDTCA091),2023年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年度规划项目“儒学在越南的制度化研究”(2023BLS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