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近年来国内外学术界围绕封建话语展开了新的争论,固有的概念体系受到了置疑和解构。基于不同的学术史传统,当前已经形成了一种多元化封建话语格局。在这一背景下,通过将中国古代史学中的封建概念引入世界史领域,运用其所揭示的“帝权悖论”现象分析加洛林政治,这是一个全新的尝试。依据原始资料进行分析之后可知,加洛林王朝也存在类似于古代中国的封建之制,也需要通过封建家产与公益之间的转化以便赢得合法性。以中学之法研究西学,使得我们可以从古代历史的普遍性中重新发现加洛林封建政治。
[关键词]加洛林王朝;封建;家族政治;帝权悖论
[中图分类号]K0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5830214(2025)02011012
一百多年来,我们不断以科学方法整理国故,用欧洲历史的概念和范畴改造中国历史并将其纳入世界历史的宏大叙事之中,由此催生了现代中国史学。前辈学人以其宽广的视野和丰厚的学识,对封建制的讨论贡献良多。他们皆依托中国古代史资料和经验,通过比较中西封建社会,求其汇通参看庞卓恒:《人的发展与历史发展》,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1988年版;朱寰主编:《亚欧封建经济形态比较研究》,长春: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版;齐思和:《战国制度考》,齐思和:《中国史探研》,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马克垚:《封建经济政治概论》,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吴于廑:《封建中国的王权与法律》,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近年来,中外学术界对封建制度进行了热烈的学术讨论国内学界的讨论主要围绕译名及其是否适合于中国古代历史为话题展开。参看隋唐:《〈“封建”考论〉暨“封建社会”再认识学术研讨会在武汉举行》,《社会科学论坛》2006年第11期,第155页;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封建”名实问题讨论文集》,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冯天瑜:《“封建”考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另外,《史学月刊》编辑部自2008年开辟“‘封建’译名与中国‘封建社会’笔谈”栏目,发表相关的商榷文章,此后也有其他刊物跟进讨论。。他们的争论表明,一方面,古代文献中的封建制与现代史学的封建制术语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张力;另一方面,东西方封建概念之间的关系也远比我们想象的要复杂得多。因此,不仅有必要从中外历史话语融合的角度重新思考封建制度,而且需用中国古代的封建话语来考察欧洲中古时期的封建制度,从新的角度思考问题,依据史料,提供新的解决方案。
本文首先介绍国际学术界有关封建制度的新近讨论,说明目前流行的加洛林时代无封建论。随后引入柳宗元等中国唐宋元名家的封建理论——与郡县制相对应的封建制,尤其是借助于马端临的分析,提出“帝权悖论”,用以分析加洛林时代的封建之制。文章最后将围绕加洛林王家,解释加洛林封建王权的运作机制。
一 封建大争鸣的全球视野
近年来,中外学术界对封建制度的争论非常热烈。2006年,冯天瑜先生出版《“封建”考论》,引发了广泛的争议。他认为:“在20世纪中叶之前中国传统经史语汇中‘封建’一词与‘郡县’相对,专指封邦建国,语义明确。19世纪后半叶以降,日本及中国启蒙学者以‘封建’对译西语之‘feudalism’,基本恰当。20世纪30年代以来,‘封建’之义在中国发生了重大变异,日趋泛化。这种‘泛化封建观’,与马克思主义的封建社会原论、中国传统文化的经史原义、中日启蒙学者的早期原译‘名实错位,形义脱节’。”隋唐:《〈“封建”考论〉暨“封建社会”再认识学术研讨会在武汉举行》,《社会科学论坛》2006年第11期,第155页。他也提议恢复中国古代狭义的、与郡县相对的封建话语。与此同时,通过比较中西,世界史研究者也充分揭示了中西封建现象的不一致性以及相应话语之间的不可通约性日知:《“封建主义”问题(论FEUDALISM百年来的误译)》,《世界历史》1991年第6期,第30~41页;张强:《日知先生与“封建主义”问题研究》,《东北师大学报》,2005年第3期,第6~7页;侯建新:《“封建主义”——概念错位的原委及应对》,《历史教学》2006年1期,第5~9页。。
中国学术界的讨论使得中国古代流行的封建术语受到学术界的重视,柳宗元、马端临等人的论著重新得到研究。中西古今之间有关封建之制的概念史研究硕果累累。作为“封土建国”“封爵建藩”的中国古代封建制概念被重新发掘出来。在国际学术界,封建制度的讨论也方兴未艾。大体说来,基于固有的学术传统,国际学术界大致出现了三种不同的趋势本文暂不论及马克思主义封建社会形态理论,因为近年来欧洲中世纪史的研究者对此并没有展开大规模的争鸣。比森认为马克思主义的封建理论对实证史家缺乏吸引力,参看托马斯·比森:《〈中古盛期的采邑制度〉书评》(Thomas Bisson,“Review of Jürgen Dendorfer and Roman Deutinger,eds.,Das Lehnswesen im Hochmittelalter:ForschungskonstrukteQuellenbefundeDeutungsrelevanz”),《驻伦敦德国历史研究所通报》(German Historical Institution London Bulletin),第33卷第1期(2011年),第104~112页。苏珊·雷诺兹则认为马克思主义封建理论简单明了,没有那么多的漏洞,故不需要讨论,参看苏珊·雷诺兹:“采邑制度观念史”(Susan Reynolds,“The History of the Idea of Lehnswesen”),《驻伦敦德国历史研究所通报》(German Historical Institute London Belletin)第39卷第2期(2017年11月),第3~20页。但是需要指出的是,许多深受马克思主义影响的史家,如英国的克里斯·威克姆(Chris Wickham)、法国的居伊·布瓦(Guy Bois)都参加了有关封建革命的学术争鸣。另一方面,基于马克思主义封建生产方式理论,如同中国学术界一样,国际学术界对中国、印度、日本、拜占庭和非洲是否存在封建社会,展开了比较激烈的争论,有代表性的总结,参见哈尔邦斯·穆齐亚主编:《封建主义论争》(Harbans Mukhia,ed.,The Feudalism Debate),新德里:马诺哈尔出版社1999年版;阿里夫·德里克:“从‘封建主义’到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中的‘封建主义’:一个概念的普遍化”(Arif Dirlik,“The Universalisation of a Concept:‘Feudalism’to ‘Feudalism’ in Chinese Marxist Historiography”),《农民研究杂志》(The Journal of Peasant Studies)第12卷第2~3期(1985年),第197~227页。。始作俑者是“封建主义取消论”。
1972年,美国学者伊丽莎白·布朗发表《一个建构概念的专制:封建主义与中古史研究者》,通过梳理学术史,提出封建主义这个概念歧义太多,对历史研究不仅没有任何帮助,而且还会误导研究者,因此有必要加以取消伊丽萨白·布朗:《一个建构概念的专制:封建主义和中古史研究者》(Elizabeth A.Brown,“The Tyranny of a Construct:Feudalism and Historians of Medieval Europe”),《美国历史评论》(The American Historical Review)第79卷第4期(1974年),第1063~1088页。。此论一出,是否在中古史研究中使用带有宏大叙事色彩的近现代概念,引发了广泛的讨论。总体来看,如埃贝尔斯于21世纪初发表的《一个建构概念的史学史:“封建主义”与中古史研究者》所总结的那样,取消论在英语世界得到了广泛的响应R.埃贝尔斯:《一个建构概念的史学史:封建主义和中古史研究者》(R.Abels,“The Historiography of a Construct:‘Feudalism’ and the Medieval Historian”),《历史指南》(History Compass)第7卷3期(2009年),第1009~1031页。。2014—2017年,一批英国历史学家组织了一系列论坛,讨论“专制的建构抑或行业工具?中古史研究中的概念应用与滥用”。2021年,在集结出版的会议文集中,他们特地邀请年过九旬的布朗,请她介绍她那篇名文发表50年来学界的各种反应,以志纪念杰克逊·埃尔姆斯特朗等编:《中古史研究中的概念运用:不列颠和爱尔兰视角(1100—1500)》(Jackson W.Armstrong,Peter Crooks amp; Andrea Ruddick,eds.,Using Concepts in Medieval History:Perspectives on Britain and Ireland,1100—1500),巴森斯托克:帕尔格雷夫麦克米兰出版社2022年版。。封建取消论虽然极端,但表达了中古史家们对封建理论乃至现代学术分析范畴的普遍不信任感和质疑态度。
布朗的学术挑战直接激励了英国历史学家苏珊·雷诺兹。从中学退休之后,雷诺兹开始正本清源,厘清不同时代封建制度话语的本来面目,说明直到12世纪方有封建制。1994年雷诺兹出版《封土与封臣:中世纪证据的重审》,针对弗朗索瓦·冈绍夫的《何为封建主义》,挑战狭义的封建制度理论,即以军事服役换取封地,通过效忠仪式缔结封君封臣关系的一套惯制参看弗朗索瓦·冈绍夫著,张绪山、卢兆瑜译:《何为封建主义》,北京:商务印书馆2016年版;冯天瑜、谢远笋、顾銮斋、李隆国:《〈何为封建主义〉笔谈》,《中华读书报》,2017年3月13日,第09版;黄春高、孟广林、王亚平、于洪、卢兆瑜:《〈何为封建主义〉专题笔谈》,《清华大学学报》2017年第4期,第49~65页。。雷诺兹的著作专门考察相关概念和术语,如封土、封臣、效忠礼等在不同文献语境中的独特含义,尽量避免先入为主地将这些词汇仅仅理解为封建制度。雷诺兹认为,封建概念仍然是有用的,但须以12世纪为界;在此之前虽然出现了封君、封臣、领地、效忠仪式等概念,但这些因素之间的关系是多元的,还没有固定为现代人所理解的封建制度。换言之,有封君和封臣但是还没有封君封臣制度;有封土和效忠誓言,但还没有封建效忠仪式;12世纪之前无封建。12世纪之后,狭义的封建制度才真正存在参看苏珊·雷诺兹:《封土与封臣:中世纪证据的重审》(Susan Reynolds,Fiefs and Vassals:the Medieval Evidence Reinterpreted),牛津:牛津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黄春高:《有关封建主义研究的新动向——苏珊·雷诺兹的〈封土与封臣〉及其他》,《世界历史》1999年第5期,第99~108页。。即便在那时,领主与封臣之间也并非仅仅依赖于个人关系,他们还同时各自拥有其他的身份和社会关系;封建制也只是当时多种社会关系中的一种而已。雷诺兹的观点可以被称为“12世纪封建制度说”,它迎合了重视文献术语之文本语境的学术趋势,因此在史学界的影响超过了极端的封建取消论,尤其在德语学界得到广泛的积极回应斯蒂芬·帕卓尔德:《采邑制度》(Steffen Patzold,Das Lehnswesen),慕尼黑:贝壳出版社2012年版。。
法语学界拥有封建话语的深厚学术传统。除了冈绍夫的狭义封建主义经典理论,还有马克·布洛赫所代表的封建社会理论,即广义的封建主义。布洛赫的《封建社会》将社会上层的封君封臣制度与广大农民的人身依附关系以及庄园制度结合起来,形成了以封建制度为核心的封建社会理论参看马克·布洛赫著,张绪山等译:《封建社会》,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张绪山、马克垚、侯建新、孙立田、孟广林、顾銮斋、黄春高:《马克·布洛赫〈封建社会〉中译本出版笔谈》,《史学理论研究》2004年4期;第4~25页;侯树栋:《论三大封建主义概念》,《北京师范大学学报》2008年6期,第72~79页;倪世光:《“封建制度”概念在西方的生成与演变》,《世界历史》2014年5期,第76~86页;荆腾:《政治的“封建”与历史的“封建”——论现代政治观念与西欧“封建”概念的界定》,《政治思想史》2017年4期,第57~80页。。在1050年之前,封君封臣关系结成,为封建社会的第一个阶段;1050年之后王权也利用封君封臣关系作为自己的统治工具,是为封建制度的第二个阶段。1950年代,法国学者乔治·杜比率先从地方史的角度,以领主权为核心,重点研究了马克·布洛赫的封建主义的第二个阶段,全面分析封建制度如何在一个地区层面形成,通过关注婚姻、心态方面的封建色彩,从底层到阁楼般全面深化了封建社会理论乔治·杜比:《11—12世纪的马孔地方社会》(Georges Duby,La Société Aux XIé et XIIé Siècles dans la Région Mconnaise),巴黎:瑟夫庞出版社1971年版,第7~8页。。随后J.P·波里和E·布赫纳泽尔等学者发展这一观点,于1980年代提出了“封建革命”说,即封建制度并不像以前想象的那样,是从加洛林后期逐渐发展而来的。而是在公元1000年前后,突然兴起了骑士阶层,他们以暴力方式取代司法方式解决纷争,这些新兴军事贵族凭借城堡确立领主权并奴役城堡周围的百姓,封建制度在半个世纪之内形成并得到广泛传播。封建革命导致的并非仅仅是一套政治制度,而是以10世纪的乡村经济复兴为依托,以集体想象作为意识形态支撑并延续至13世纪的封建社会让比埃尔·波利、埃里克·布昂策尔著,卡罗琳·西吉特译:《封建革命(900—1200)》(JeanPierre Poly,Eric Bournzel,The Feudal Transformation:900—1200,Caroline Higgitt,trans.),纽约:霍尔姆斯和迈耶出版社1991年版,第1~5页。。
为了确保领主权的顺利传承,新兴的堡主们以长子继承制取代分割继承,排斥女性的继承权并挑战着伯爵和主教等高级贵族的统治。经过长达半个世纪左右的血雨腥风,高级贵族们最终在11世纪重新确立或者巩固了自己的领主权。他们迫使堡主们发誓效忠,提供兵役和协助,参加自己主持的仪式;作为交换,堡主们参与分享收入,获得了城堡、骑士以及对农民的领主权。在这一封建革命之后,国王也仿效伯爵们的治理方式治理王国,最终形成封建社会参看托马斯·比森:《12世纪加泰罗尼亚的封建主义》(Thomas N.Bisson,“Feudalism in TwelfthCentury Catalonia”),《驻罗马法兰西学院刊物》(Publications de l’Ecole Francaise de Rome)1980年第44期第173~192页;黄春高:《追寻中世纪“权力的历程”——托马斯·N·比森的权力史研究》,《历史研究》2008年第5期,第117~136页。。封建革命说将封建制度贯彻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使之总体史化李云飞对此问题有细致的介绍和深入的分析,参见李云飞:《自愿委身与十一世纪法国底层社会的依附关系》,《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第10期,第159~185页。。
基于法语学界的学术传统,美国学者托马斯·比森也于1994年在《过去与现在》杂志上撰写《封建革命》的长篇文章,在英法学界掀起了有关封建制度的大讨论。斯蒂芬·怀特、克里斯·威克姆、提摩西·罗伊特和法国学者巴托罗谬等人参与。争论的焦点在于,封建制度是否是以突变的方式在1000年前后突然形成、暴力是否取代加洛林司法诉讼成为宣示领主权的方式?以托马斯·比森代表的英语学者,更多地将封建革命视为走向现代政府的一个必经阶段;只有经历了暴力性领主权阶段之后,到1300年左右,公共性政府方取而代之。在法国和西班牙,尽管学者们也强调王权的衰落,但更偏重于社会等级和心态意识等各个社会层面的结构性转变。
这次争鸣似乎围绕着历史发展的延续性与断裂性,即是否存在着革命;但是,判断革命与否的标准仍然聚焦于领主权的兴起与王权的衰落(最终国王会像领主那样,将王国作为私产来治理)。加洛林王权并不像此前认识的那样,从9世纪中后期衰落并推动封建制度的兴起,而是一直比较强大,维持到10世纪中后期。从王权向封建制的转变被视为突然发生于公元1000年前后的半个世纪。如法国学者迈伊雅所言,在888年西法兰克王国的贵族们选举卡佩王朝的祖先尤多为王,那是因为他强大有力,足以保护法兰克人;而当987年推选卡佩为王之时,看中的是他软弱可欺了玛丽瑟琳·以赛亚:《8—10世纪加洛林史》(MarieCéline Isaa,Histoire des Carolingiens.ⅧeⅩe Siècle),巴黎:普岸出版社2014年版,第350~351页。。争鸣双方虽然各说各有理、难分高下法语学者的相关争鸣,参见黄艳红:《千年之变:一种西欧封建社会解释的兴衰》,《史学理论研究》2018年2期,第48~64页。,但是,近年来却逐渐达成了一些重要的共识。首先,封建制度以领主权为核心自下而上地形成,尽管在德国、意大利、西班牙和法国它们的成因和分期不尽一致黄春高:《走向领主权:中世纪欧洲史研究的新趋势》,《北大史学》2014年第20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第238~263页;王骞禹:《当代西方学者关于“封建革命”论的争论与反思》,《世界历史》2024年第4期,第96~111页。。其次,争鸣双方都越来越承认历史的延续性,杜比在九十年代修正了革命说乔治·杜比著,吕一民译:《法国史》上卷,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314页。。最后,法语学界本来以987年作为加洛林王朝的结束时间,但是,从地方诸侯研究的角度来看,国际学术界通行的加洛林王朝终结于9世纪末10世纪初的说法也颇具说服力米歇尔·劳威尔斯和劳伦特·里帕尔主编:《10—11世纪法兰西、勃艮第和日耳曼尼亚的权力、教会与社会:888—约1110年》(Michel Lauwers and Laurent Ripart,eds.,Pouvoirs,glise et Société dans les Royaumes de France,de Bourgogne et de Germanie aux Xé et XIé siècles,888—vers 1110),巴黎:哈切特图书出版社2008年版,第7~8页。。所以,假如加洛林王朝结束于888年左右,则加洛林无封建论几乎成为定论。如果我们把视野放宽,借鉴8—14世纪亚欧大陆东端的政治智慧,似乎可以发现加洛林王朝存在着类似于中国古代的封建制度。
二 查理曼遇见柳宗元
8世纪末,亚欧大陆温带地区由四个大帝国分别主宰,自东而西分别为唐帝国、阿拔斯阿拉伯帝国、拜占庭帝国和加洛林帝国。四大帝国都折衷于大一统与权力分享之间,也都在创造地方与王室之间分工协作的制度安排;分与合,尤其是如何分如何合成为重大政治问题。柳宗元(773—819)比较系统地反思了封建现象,并成为此后否定封建派的思想代表。
柳宗元认为,封建制是人类历史上的必然现象,代表了政治共同体的地理范围逐渐扩大过程之中的一种伴生状态,即人类最初不得不存在多个竞争性的政治共同体。所以,他说“封建,势也”,即形势使然,不得不发生的历史现象。“强有力者出而治之,往往为曹于险阻,用号令起,而君臣什伍之法立。德绍者嗣,道怠者夺。”欧阳修、宋祁撰:《新唐书》卷一六八《柳宗元传》,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5137页。封建制代表了人类政治组织演化过程中弱肉强食的初级阶段。“不初,无以有封建”。但随后,有圣人出焉,圣人们发明了各种统一的制度,导致了郡县制的兴起。所以“封建非圣人意”,即封建不是圣人制作的结果⑧ 古典文献教研室:《〈封建论〉译注》,《北京大学学报》1973年第4期,第49~58、52页。。柳宗元也不认为封建制有利于地方治理。秦王朝改行郡县,实现了“公之大者也”,这是因为治理天下的道理在于得人,“使贤者居上,不肖者居下,而后可以理(治)安。”从选贤用能的角度而言,“秦制之得亦以明矣”⑧。柳宗元也承认,秦制仍有“情私”的那一面。“私其一己之威也,私其尽臣畜于我也”,似乎一切都服务于皇帝一个人。但相比于封建制私其整个家族而言,“公天下之端自秦始”。
到了宋代,柳宗元的观点受到了宋代大儒们的猛烈批判,被斥之为“反理之评、诡道之辨而妄议圣人”。如马端临所言,郡县制度固然有公天下的色彩,但是其所服务的帝主制却以私天下为根本特征(我姑且称之为帝(王)权悖论)。宋元大儒们同样赞同选贤用能的原则,但以之为封建制的基本特征,进而可以达成理想的公权力分享制度。按照选贤用能的原则,实行分封制度,将天下分给贤明且大公无私的人来治理,则可以天下为公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二六五《封建考》第6,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版,考2095。。中国唐宋元有关郡县制与封建制的讨论,是针对帝(王)权悖论现象探讨“公天下”的实现途径。皇权与郡县制被视为理想的公天下制度——封建制度是不可得之后的妥协产物,私一己的同时尽量做到公天下。帝权由私人独占,虽为私权力,但可以按照公权力的方式(郡县制)加以运作,使之获得公权力的属性。帝(王)权悖论可以帮助我们跳脱近代西方学术固有封建话语对思维的限制来重新理解加洛林封建之制。
众所周知,加洛林王朝(751—987)推行分国制度。这一制度源自于前朝。墨洛温王朝的开国之君克洛维在自己的后裔中推行分国制度,诸子分国,分享王权有关墨洛温王朝的分国问题及其评价,参见陈文海、王文婧:《墨洛温王朝的“国土瓜分”问题——〈法兰克人史〉政治取向释读》,《历史研究》2014年第4期,第116~129页。。6世纪中叶的拜占庭史家阿加提亚斯非常羡慕法兰克分国之制。在描写法兰克习俗的时候,对分国制度盛赞不已,认为这是实现和平分享权力的良策阿加提亚斯著,约瑟夫·弗伦多译:《历史》(Agathias:The Histories,Joseph D.Frendo,trans.),柏林:德古意特出版社1975年版,第10~11页。。“分国”(regnum dividunt)是当时叙事文献中惯用的说法,在加洛林时代的敕令中则会使用“分享统治”(consortes imperii)。法兰克王国流行的分国大致有两种,一种是老王临终前以分而治之的方式处理王国的传承;一种是老王健在之时,分封王子到某个封国。这两种分国方式皆属于自上而下地在家族内部分享权力,世袭拥有。如果是均分的话,为分国;如果是不均等地分割的话,则为分封或者封建。对墨洛温早期的分国现象,我们所知不多,但自7世纪以降的墨洛温分国现象开始与分封制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自洛塔尔二世晚年开始,分封一个封国给儿子,从此形成父子共治(或者兄弟共治)、儿王(弟王)服属于父王(兄王)的政治格局。8世纪中叶取墨洛温王朝而代之的加洛林王朝也继续实现分国的制度。
775年查理曼攻灭了伦巴第王国,781年他决定实行分封,将两位年幼的王子路易和丕平(原名为卡洛曼)由罗马教宗哈德良施洗并分别膏立为阿奎丹王和意大利王有关加洛林分国制度,参见李云飞:《加洛林王朝代际更替中的疆土分治与王国一体》,《历史研究》2021年第2期,第157~181页。。这是由王室和国王主导的封邦建国活动,查理曼在自己春秋正盛的时候,通过封建方式与两位王子共治天下。
查理曼的分封制度在当时是一种新的尝试,因为之前加洛林家族的分国都是在老国王临终前夕实施分国。加洛林王朝的开创者矮子丕平(751—768年在位)临终前将王国一分二,分别由查理曼和弟弟卡洛曼(768—771年在位)统治。在771年岁末卡洛曼去世的时候,查理曼并没有让侄子们继承王位,而是吞并了曾经由弟弟统治的王国,自己独自统治。774年征服了意大利的伦巴第王国之后,查理曼试图借助于骑兵的快速机动来维持王国的安全。但是778年向西南方远征西班牙失利,北方的萨克森人来攻,流亡的伦巴第王子也率领拜占庭舰队联合贝内文托公爵,威胁东南边境的罗马以及意大利北部地区。三方风雨汇聚,查理曼似乎有些力不从心。这一年,罗马教宗哈德良致查理曼的书信中提到,查理曼想去意大利请教宗为自己刚出生的孩子卡洛曼(即后来的意大利王丕平,781—810年在位)施洗威廉·贡德拉赫主编:《加洛林书信集》(W.Gundlach,ed.,Codex Carolinus),安斯特·杜穆勒主编:《墨洛温加洛林书信集》第1卷(Ernest Dümmler ed.,Epistolae Merowingici et Karolini aevi tomus Ⅰ),柏林:魏德曼出版社1892年版,第60通,第586页。。从778年到781年的3年间,查理曼经过酝酿,最终采取了分封之制。两位年幼的王子成为国王,分别驻守西南和东南边疆地区,守备一方。查理曼与长子则对付北方和东方的威胁。
789年左右,查理曼进一步分封拥有继承权的长子小查理为勒芒王。而年龄最大的小丕平即驼背丕平没有得到封国,因此在东部边境巴伐利亚贵族的支持下发动兵变,失败后被囚禁于普吕姆修道院。800年圣诞节,查理曼在罗马称帝。与此同时,他让教宗利奥三世为小查理加冕,封之为法兰克王,形成了一帝三王的封建政治格局。
806年查理曼依照惯例,实行分国。这一次分国是在分封制度的基础上更进一步安排王国的传承计划,仍带有一定的不平均性。查理曼正式三分疆域,将阿奎丹王路易和意大利王丕平的份额加以适当扩充,法兰克王小查理则享有家族的世袭疆土(即所谓“祖业”),大于路易和丕平所占份额的总和李隆国译:《806年分国诏书》,陈莹雪、李隆国主编:《西学研究》第3辑,北京:商务印书馆2020年版,第70~86页。。儿服属于父、弟服属于兄的政治格局正式制度化。此后虔诚者路易也在即帝位之后不久就发布《帝国御秩》,进一步明确了父兄主导的分封制度。
《帝国御秩》称这套分封制度为“帝王”分封一体制度。在这种体系之下,皇帝虔诚者路易和共治皇帝、长子罗退尔作为皇帝,既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也在兄弟之爱的基础上拥有父兄之尊,所谓“如同臣民服从皇帝、儿子服从父亲那样”地服从皇帝,而诸多条文都是通过朝觐(长兄)制度等建立起一套分封一体的制度。弟弟每年要朝觐一次兄长,对外作战等重大军事外交事务要先咨询兄长的意见并获得其帮助,等等参见李云飞:《817年虔诚者路易〈帝国御秩〉》,陈莹雪、李隆国主编:《西学研究》第4辑,北京:商务印书馆2020年版,第88~107页;李云飞:《诸子均分与帝国一体:817年虔诚者路易的传国计划》,王晴佳、李隆国主编:《断裂与转型:帝国之后的欧亚历史与史学》,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7年版,第121~151页。。这标志着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备的封建家族政治。
但是,好景不长,虔诚者路易与共治皇帝、儿子罗退尔之间的信任关系出现危机,虔诚者路易甚至试图取消罗退尔的帝号,为此引发罗退尔三兄弟实行兵谏,是为830年的家族内乱。831年虔诚者路易在平定内乱之后,抛开罗退尔,在前妻的两位儿子阿奎丹王丕平、日耳曼路易,与后妻所生之子秃头查理之间进行分国。这一次分封,排除了长兄及其所占份额,回到均分的传统李隆国译:《831年分国诏书》第1条,陈莹雪、李隆国主编:《西学研究》第4辑,第88~107页。。此后历代加洛林王室延续分封政策,直到10世纪初期。10世纪中期,在东法兰克王国,奥托一世(936—962年在位)完全用嫡长子继承的分封制度取而代之,成为中古王室分享权力的主流模式。它或采取帝王分封一体制,或者更为常见的王公爵(伯爵)分封体制,至今仍在欧洲君主制国家中依稀可见。
三 王家与家族政治
柳宗元等古人给我们提供了观察西方中古封建制度的新视角,可惜的是,他们并没有进一步分析封建制的经济社会基础。马克思、恩格斯则提醒我们考察大土地所有制。加洛林封建制草创,为我们提供了绝佳的分析案例,探讨其公利与私利结合的方式,说明加洛林封建制的运作机制。如果家族血缘是将个人的统治拓展为血缘家族的统治,那么这种家族统治的经济社会基础何在?
在经典的封建主义理论中,家与封建关系之间呈现为一定的互相替代性。马克·布洛赫在《封建社会》中曾经探究过家、封建关系和公共权力三者之间的复杂关系。在他看来,“亲属关系是封建社会的基本因素之一,它的相对弱小很能说明封建主义存在的原因”马克·布洛赫:《封建社会》,第245页。。布洛赫虽然关注家长制与封君封臣制度的替代关系,但他忽略了一种更加广泛存在的模拟家的社会组织关系:大“家”(familia)及其各种表现形态。在认识到封君封臣制度的遮蔽效果之后,家的作用和意义似乎也随之显露。
在中古早期的拉丁文献中,“家”这个词的出现频率不算低。总体说来,“家”有广狭两种不同的内涵和外延。一方面,加洛林时期基于血缘关系而形成的家,类似于我们说的核心家庭,其存在非常普遍。在当时的土地登记册(Polyptique)中,最为常见的统计单位便是各种核心家庭。例如现存最著名的巴黎圣日耳曼修道院地产登记册,其开篇云:“戈德波尔德,圣日耳曼修道院的科洛尼(隶农),与两个孩子一起生活。这两个孩子分别名叫戈德希尔德和阿玛尔特鲁德。戈德波尔德拥有一座自由的庭院,有可耕地6犁地(相当于15英亩),两块各1艾尔棚(相当于1英亩)的葡萄园,半艾尔棚的草场。因此,他要为3艾尔棚的葡萄园提供劳役、缴纳2摩迪(约合18升)葡萄酒、小猪3头和小羊15只。瓦拉特乌斯,科洛尼,他的妻子也是科洛尼,名叫弗拉门吉尔狄,他们皆为圣日耳曼修道院的人,两个小孩跟他们一起生活,这两个小孩分别叫做……”“高吉亚克村”,奥古斯特·隆尼永编:《圣日耳曼德普雷修道院财产清册》第2卷(“De Gaugiaco”,Auguste Longnon ed.,Polyptyque de L’abbaye de SaintGermian des Prés,tom.Ⅱ,Texte du Polyptyque),巴黎:香皮永出版社1886—1895年版,第1~2页。基于这些土地登记册,史家推算,当时流行的是核心家庭,户均人口在45~55人之间亚德里安·韦卢尔斯特:《加洛林经济》(Adriaan Verhulst,The Carolingian Economy),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4页。。意大利学者赫尔利曾经认为在中古早期,古代罗马大小相差悬殊的大家族和核心家庭并存模式开始转向以灶膛为单位、相对一致的核心家庭模式,而加洛林时代正是这一变化真正开始的时间节点大卫·赫利:“中古家庭的构成”(David Helihy,“The Making of the Medieval Family”),《家庭史杂志》(Journal of Family History)第8卷第2期(1983年),第116~130页。。但今天的历史学家业已揭示,在罗马帝国时期和古代晚期,核心家庭其实在日常生活中就承担着重要的功能茱莉亚·希尔内尔:“宫室、家庭和继承权:古代晚期罗马的元老家庭居所”(Julia Hillner,“Domus,Family,and Inheritance:The Senatorial Family House in Late Antique Rome”),《罗马研究杂志》(The Journal of Roman Studies)第93卷(2003年),第129~145页。。
另一方面,在常见的小家庭之上还有大“家”,指国王、教俗贵族所居住宫室范围内的所有人员。这种“家”也往往还有广狭两种所指,狭义的大“家”指国王和贵族身边之人;而广义的大“家”则包括他们所拥有地产上的几乎所有人口。大“家”之家人往往没有任何血缘联系。这种大“家”其实是一种模仿家庭进行法律拟制而成的组织。例如上述土地登记册中所说的“圣日耳曼努斯修道院之人”,即圣日耳曼修道院的家人,数量超过3000。又如兰斯教会的圣雷米修道院,依据847年左右的土地登记册,其中有家人1202位让皮埃尔·德弗罗伊:“兰斯的圣雷米修道院财产清册所见之人口”(JeanPierre Devroey,“La Démographie du Polyptyque de SaintRemi de Reims”),查理·维利耶主编:《香槟人口统计》(Charles Vuilliez,ed.,Compter les Champenois),兰斯:兰斯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81~94页。。当时文献中常见的有教宗之家、查理曼之家、以及无数冠以圣徒之名的各种大“家”,如圣彼得之家等。特定地产上的所有人,都属于这一特定之家,被称为“圣日耳曼努斯修道院之人”或者“圣雷米修道院的人”,等等。
《中古拉法辞典》为“Familia”提供了4个义项:“1.依附于某位领主或者某个教会的全体奴仆;2.修道院、修道团体、修道社区的居民总称;3.足以养活一家人的土地;4.神圣家族,即伯利恒的神圣家族。”阿尔伯特·布莱茨主编:《中古拉法辞典》(Albert Blaise,ed.,Dictionnaire LatinFranais des auteurs du MoyenAge),图安霍尔特:布里波尔斯出版社1975年版,第372页。《中古史辞典》则有专门的词条系统地解释大“家”。“在中古早期和盛期,家主要是某块土地所属人员的合称,他(她)们都隶属于领主法……9—11世纪,据K·波斯尔估计,95%的人口生活于某种家法之下。”K.舒尔茨:“家庭”,罗伯特·奥梯等主编:《中古史辞典》第4卷(K.Schulz,“Familia”,Lexikon des Mittelalters,vol.iv),斯图加特:梅茨勒尔出版社1999年版,第254~256栏。处于社会基层的众多核心家庭,从属于一个法律拟制的贵族之家。
德国学者波斯尔专门梳理过大“家”的发展史。他将“家”视为欧洲中古社会组织的初级阶段,实乃后来封建制度之渊源,因此称之为“原始封建组织”卡尔·波斯尔:“作为中古社会基本结构的‘家庭’”(Karl Bosl,“Die ‘Familia’ als Grundstruktur der mittelalterlichen Gesellschaft”),《巴伐利亚地方史杂志》(Zeitschrift für Bayerische Landesgeschichte)第38卷(1975年),第403~424页。。在中古早期的后半程,家人逐渐农奴化。自10世纪之后,“家”纷纷分化瓦解,变得多元化,家人也拥有不同的自由以及相对固定的义务。
加洛林家族首先是一个核心家庭,王权限于核心家庭之内分享。实行分封制使得有王位继承权的儿子们在封国建立起自己的核心家庭。但是,作为血缘家族的加洛林家族也同样存在。大家长(父王)所在的宫廷往往会有家族的其他成员一起生活,构成血缘性大家族。据艾因哈德追述,晚年查理曼的亚琛王宫住着祖孙三代数十口人。尤其在儿子意大利王丕平死后,查理曼将丕平的孩子们接到宫廷之中。
除了血缘上的核心家庭和大家族之外,查理曼也拥有法律拟制上的大“家”。最为集中的相关资料便是著名的《庄园敕令》。在第2、3、4、12、29、52、53、56、63等款或直接或间接提到了“我们的家”(familia nostra)李云飞:《查理曼〈庄园敕令〉新译释》,北京大学历史学系世界古代史教研室编:《庆祝马克垚先生九十华诞论文集》,北京:商务印书馆2023年版,第284~306页。从庄园管理角度的相关研究,参见李云飞:《查理曼〈庄园敕令〉探析》,北京大学历史学系世界古代史研究室主编:《多元视角下的封建主义》,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542~559页。。国内译者李云飞在译文第2款“我们的家”后特地添加了一条注释:这里的“familia”并非仅仅指国王的眷属,而是包括国王的各种府邸人员和仆佣、王室庄园上的各种依附民。而且,依据第4条,居住在庄园上的自由民(“franci”)并不算作“朕的人”。译者的这条注释说明了查理曼之家最为广义的外延。这条注释渊源有自,早在1853年法国学者本杰明·盖哈尔的笺注便提到:“所有为查理曼老爷服务的自由人或者依附民,其中甚至包括神职人员,查理曼得维持其生存、保护他们以免被迫沦入悲惨境地。”本雅明·格拉尔:“《庄园敕令》注解”(Benjamin Guérard,“Explication du Capitulaire de Villis”),《纹章学院丛书》(Bibliothèque de l’école des Chartes),第4卷(1853年),第204页。而最新的法语评注本也有类似的解释:“familia的含义相当宽泛,因为查理曼将国库土地上的自由人、其教堂牧师以及人质都包括在内。”伊丽莎白·马纽诺尔提耶:“《庄园敕令》和帝国宫廷(约810—813年):文本、翻译和评注”[Elisabeth MagnouNortier,“Capitulaire De Villis et Curtis Imperialibus (vers 810—813):Texte,Traduction et Commentaire”],《历史评论》(Revue Historique)第300卷第3期(1998年),第678页注67。
《庄园敕令》第53款:“每位管家(法官)要注意,以便我的家人都认真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在交易中也没有游手好闲。”第56款:“每位管家都得在辖区内经常听取诉讼,主持正义,注意使我的家人规矩地生活。”第59款:“每位管家每天得提供3磅蜂蜡、8品特肥皂;在圣安德烈节,只要与我的家人们在一起,他们就得提供6磅蜂蜡,在四旬斋期间同理。”
但是,大“家”并不仅仅只有这么一种外延,即王家地产上的所属人员;除此之外,王家也指代帝王身边之人,在国王驻跸的王宫服役或者跟着加洛林帝王巡游各地宫殿的那些人。我们可以将他们称为“家臣”。查理曼811年所立的遗嘱尽管没有以家人称呼他们,但在遗赠中专门提到了他们。更为明显的证据来自于查理曼去世之后。接到查理曼去世的消息,虔诚者路易(781—840年在位)匆忙赶到亚琛,首要的事务便是如何处理滞留在宫廷的各国来访使节。这个时候,他的家臣们扮演了重要角色。第一部路易传记(创作于830年代中期)的作者瑟甘说:“与此同时,他召集那些随身人员举行家臣会议(colloquium familiare)。”安斯特·特伦普编:《瑟甘〈路易皇帝传〉》(Ernst Tremp,ed.,Theganus,Gesta Hludowici imperatoris),汉诺威:汉娜出版社1995年版,第9段,第190页。经过家臣们的商议,虔诚者路易随后一一接见这些使臣,将他们遣返归国。
837年,科布伦茨的圣卡斯托尔教堂完工投入使用,为此举行大型祝圣仪式,特里尔大主教哈提(Hetti)在仪式结束之后,赠予国王、其妻、其子以及全体“家”人无数礼物。这些家人应该是家臣安斯特·特伦普编:《瑟甘〈路易皇帝传〉之匿名续编》(“Continuatio anonyma”,Ernst Tremp,ed.,Theganus,Gesta Hludowici Imperatoris),汉诺威:汉娜出版社1995年版),第256页。。
欣克马尔的《论宫廷治理》作于9世纪晚期,是指导当时年幼的加洛林国王如何治理王国的教本。其中也专门提到这种狭义的王家(familia regalis)。在确保供给充足的时候,他说:要注意请国王在某地停留的时间须与所带来和当地预备的饮食相应,以免到时方知要么时节不合适要么时间过于紧迫,出于疏忽而导致王家所需物品缺乏……”这里的王家也应该指代王室成员及其家臣托马斯·格罗斯、鲁道夫·希费尔主编:《欣克马尔论宫廷治理》第1卷(Thomas Gross and Rudolf Schieffer,eds.,Hincmarus de Ordine Palatii,MGH,Fontes Iuris),汉诺威:汉娜出版社1980年版,第74~76页。。
依据以上分析,加洛林王家似乎可以被区分为三个圈层。处于最核心的是核心家庭。从这个核心衍生出王室家族,由各种基于血亲与姻亲关系的亲戚构成;他们与帝王的家臣,似乎彼此难以区分,共同构成了家臣圈层。在最外围,则是散布各地王室地产和建筑里隶属于王室的所有人员,藉此,王室不仅获得其运作的经济资源,而且拥有最为强大的社会力量乃至军事实力。王家构成了加洛林王权的基石。
第二部虔诚者路易传记(创作于840年代初)的作者、无名星官讲述了一个有趣的故事,当794年虔诚者路易之国的时候,查理曼问虔诚者路易,作为国王,当如何处理“家产”。他教导路易:除非有来自父王的建议,不得擅自恩赐家产。父亲接着教导说,每位贵族都在追求私利,忽略公利;反之,如果将公利转化为私利,随便赏赐家产,那么国王就最终只空有王名,实际上一无所有。于是父王就专门指派官员,负责那些王庄,以便确保它们提供王室所需以及公利所需(regio,obsequio publico)安斯特·特伦普编:《无名星官之〈皇帝路易传〉》(Astronomus,Vita Hludowici imperatoris),汉诺威:汉娜出版社1995年版,第18段第302~304页。。这份资料彰显了加洛林王家家产与公天下之间的帝(王)权悖论,也点明了王家私产与公利之间的某种链接,提示我们从公权力与私权力结合的角度,揭示加洛林封建王权的特质。
四 土地为私、家产为公
查理曼对路易的教导,应该是有鉴于前朝败亡的教训所做的更张。加洛林王朝之所以能替代墨洛温王朝,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墨洛温王室通过大方地赏赐教俗贵族土地,赢得了他们的支持,但这也使得王室丧失了地产,国王最终变成了有名无实的傀儡。《法兰克王家年代记》原本在记录改朝换代一事时,说明末代墨洛温王希尔德里克三世是“伪王”(1 rex),修订本则补充说“享有伪王之名”(1 regis nomine fungabatur)弗里德里克·库尔茨、格奥尔格·佩尔茨主编:《法兰克王家年代记》(Friderick Kurze and G.H.Pertz,eds.,Annales regni Francorum inde a.741 usque ad 829),汉诺威:汉娜出版社1895年版,第10~11页。。一代人之后,艾因哈德则更加详细地解释了这一事件的缘由。他将希尔德里克称为“空有无用的王名”(inutile regis nomen),而其原因则恰恰是除了“一处很微薄的庄园,此外一无所有。”与之相应,王室的财产和权力(opes et potentia)落入到了宫相手中,归加洛林家族掌管。没有王家家产的墨洛温王沦为了伪王。
加洛林家族是以为公的旗号实现改朝换代的,用当时的词汇来描述就是“王国利益”(regni utilitas)。如果严格控制王庄的转让,维护王家私产,那么又如何能够示天下以王室对公利的贡献呢?加洛林王室有诸多代表公利的方式,例如我们所熟悉的利用巡查钦差、伯爵、主教等公职人员行使司法正义等。本文不具论,所欲略作申说的是,从王国治理的角度而言,王权并非天生就能代表公权力;其是否代表公利,端赖其如何选贤用能、以示公天下之心。因此,传统的封建制理论聚焦于王权瓦解,贵族兴起,公权力转化为私权力,这似乎存在着重大的理论缺陷。
从家产与公利的角度来看,加洛林王室至少拥有三种主要的途径来利用家产实现公利。
第一,与无数个贵族之家携手合作,共同为公利服务,例如应对饥荒。著名的794年《法兰克福敕令》第4款,规定各个拥有王室恩地的贵族之家得养活其家人:“如果拥有我们的恩地,得精心考量,在上帝的恩典下,这份土地能提供多少粮食,以便该恩地所属的释奴不会遭遇饥荒而死亡。”《第28号条令:法兰克福主教代表大会》,载阿尔弗雷德·博莱修斯编:《法兰克王国条令集》第1卷(“28.Synodus Franconofurtensis”,Alfred Boretius ed.,Capitularia regum Francorum,vol.Ⅰ,),汉诺威:汉娜出版社1883年版,第74页第4款。
805年大饥荒期间,查理曼颁布了许多带有挽救措施的敕令,其中多次提到各大“家”要确保“家人”和穷人不至于挨饿。“在城里,要督促男女修道院虔诚而贞洁地侍奉上帝,依其能力供养他们的穷人和家人。”《第54号条令:主教和伯爵须知的条令》,载阿尔弗雷德·博莱修斯编:《法兰克王国条令集》第1卷(“54.Capitula per Episcopos et Comites nota Facienda”,Alfred Boretius,ed.,Capitularia Regum Francorum,vol.Ⅰ.),第141页第6款。806年查理曼颁布《巡查钦差敕令》,其中第9款涉及乞丐,为此规定:“我们希望,每位忠臣都要用自己的家产或者恩地来供养穷人,不得允许他们到处行乞;如有发现,除非他们亲自劳动,任何人不得擅自供养他们。”《第46号条令:在奈梅亨发布的巡查钦差条令》,载阿尔弗雷德·博莱修斯编:《法兰克王国条令集》第1卷(“Capitulare Missorum Niumagae Datum”,Alfred Boretius,ed.,Capitularia Regum Francorum,vol.Ⅰ),第132页第46款。
第二,王室与贵族之间建立相互合作关系,以表明王室代表了贵族的利益。李云飞业已注意到王室地产上有法兰克人,他们并不属于王室之家。法兰克人可以是普通法兰克自由民,但也可以被解释为法兰克贵族。同样在贵族地产上也有王室之家的成员(fiscus)。凭借王室之家和贵族之家,王室利益与贵族利益之间密切地联系起来;为了共同的利益,他们之间需要互相亲密配合。
为了协助王室,教俗贵族要每年给王室献礼。献礼集中于王国大会上进行,使得这一仪式非常隆重并被称为法兰克的习惯制度。如同《梅斯编年史前编》所言:“从全体法兰克贵族那里接受礼物,并一起商议如何维护公利,如保卫和平、保护教会、人民和孤寡。”德·西蒙森编:《梅斯编年史前编》(De Simson,ed.,Annales Mettensis Priores),汉诺威:汉娜出版社1905年版,第14页。827年的《法兰克王家年代记》则明确地提到了“年度礼物”(annualia dona)弗里德里克·库尔茨、格奥尔格·佩尔茨主编:《法兰克王家年代记》(Friderick Kurze and G.H.Pertz,eds.,Annales Regni Francorum)第173页第827年条。陈文海译为“年贡”,更适合中文习惯。陈文海译注:《法兰克王家年代记》,北京:人民出版社2019年版,第226页。但考虑到礼物“dona”这个词出现的广泛性以及各种不同的语境,我暂时选择“礼物”这种译法。。9世纪晚期,欣克马尔在《论宫廷治理》则将之称为“战士们的年度礼物”(donis annuis militum)托马斯·格罗斯、鲁道夫·希费尔主编:《欣克马尔论宫廷治理》第1卷,第72页。。
第三,作为接受礼物的对应措施,为了显示王室的公利属性,王室也要将王庄的产出大方地拿出来共享,通过将私产乃至掠夺而得的不义之财大方地赏赐给教俗贵族,有利于形成有福同享的经济伦理。不仅如此,赏赐教会或者说教会之家,能最有效地展示王室财产的公共性。在当时,教会最为集中地代表了公利,因为对上帝的礼敬代表了最无私的追求。赠予教会以便济贫,可以合法地洗白财产并使之披上公利之外衣。当法兰克军队于796年东征潘诺尼亚,掠夺了阿瓦尔人的巨额财宝,法兰克人甚至由此变富。这笔战利品通过大方赏赐而得到洗白,不义之财被法兰克人正义地(juste)获取。因为“在一切美好恩典的大方赐予者上帝的恩赐下,这位最为谦逊大方的人、上帝的支持者将其中许多送到罗马的使徒教堂,剩余的部分则被大方地赏赐给贵族们,无论教俗,以及其他忠臣们”陈文海译注:《法兰克王家年代记》,译文根据拉丁文略有调整。。当王室大方地将动产分享给教俗贵族之时,王室私产似乎也就华丽转身,带有了靓丽的公利色彩。
赠予教堂、救济穷人也是王家家产公利化的高光时刻。往往在帝王临终之前他们会发愿进行大规模的施舍活动。在811年的遗嘱中,查理曼将自己的所有动产,包括私人拥有的物品如王冠、私人藏书等都立嘱在死后变卖,折合为金银。其所得除了1/4留给自己的子孙和王家之人,其余3/4都捐献给21个大主教区和亚琛教会,用于救济穷人。查理曼对王室收入的利用似乎做到了一切为公。
在加洛林王朝历史上,查理曼可谓理想的加洛林封建帝王,他以自己离开尘世时一无所有状态,最好地诠释了加洛林公权力与王家私产的结合方式。尽管他并不识字,但据说他最爱听的读物是奥古斯丁的《上帝之城》,每每坐在餐桌之上,令侍者诵读此书艾因哈德、圣高尔修道院僧侣著,A.J.格兰特英译,戚国淦汉译:《查理大帝传》,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27页。。在进行最为基本的生活保障活动时,查理曼所思也是上帝的天国。颇堪比肩查理曼的是他的孙子罗退尔皇帝(817—855年在位)。后者在855年临终前遁入普吕姆修道院,落发为僧,也是一无所有地往见上帝。《圣伯丁年代记》对此明确说明,“他得到了永生”弗里德里克·库尔茨、格奥尔格·佩尔茨主编:《富尔达修道院编年史》(Friederic Kurze and G.H.Pertz,eds.,Annales Fuldenses Sive Annales Regni Francorum Orientalis),汉诺威:汉娜出版社1891年版,第46页第855年条。。罗退尔至今犹存的棺材上面铭刻:“他曾统治了法兰克人、意大利人和罗马人,但他抛弃了一切,作为穷人离开了人世。”《第91首:悼路易皇帝》,载安斯特·杜穆勒编:《加洛林拉丁诗歌集》第2卷(“XCI,Epitaphium Hludharii Imperatoris”,Ernest Duemmler,ed.,Poetae Latini aevi Carolini,tomus Ⅱ),柏林:魏德曼出版社1884年版,第241页。详细的讨论参见玛丽亚·谢培尔斯:《罗退尔一世(795—855年)与法兰克帝国》[Maria Schpers,Lothar Ⅰ (795—855) und das Frankenreich],维也纳:布劳出版社2018年版,第653~656页。她更多地从个人与上帝之间关系的角度来讨论这一问题。
但是,查理曼时期有大量的战利品流入,国王无需大规模地赠送土地,以便实现公利并博得教俗贵族的效忠。但是,当天下承平日久之时,缺乏税收体系的皇帝,就会面临赠予土地的压力。这一压力会首先传导到分封国王的身上,因为他们本身就是独立的国王,但是缺乏对王庄的全面掌控。从现存赠地文书来看,这些新受封国王不能单独签发赠地文书,必须有老国王的授权和认可,才能实施例如,虔诚者路易的几个儿子中,长子罗退尔现存最早的文书是822年,817年分国之后第5年。在这份文书中,他并没有单独使用自己的名号,而是说“路易皇帝之子罗退尔”。现存最早的日耳曼路易的文书,则要晚到829年。谢谢冯加帅提示这一现象。。加洛林王室的这种土地政治固然可以有效地维持家族的权力基础,但也会孕生严格控制着王庄的老国王与受封的儿子们之间的矛盾,甚至引发内战。经历了虔诚者路易统治后期几次大规模的内战之后,这一加洛林封建土地政策仍然没有被抛弃。到了胖子查理(875—887年在位)、受到公认的最后一代加洛林皇帝统治时期,皇帝仍然牢固地掌控着王庄。结巴诺特克为此劝谏,希望胖子查理给自己的私生子伯纳德和侄儿子阿努尔夫(888—906年在位)大方地赠予土地;因为缺少财源,导致他们的王室之剑闲置生锈艾因哈德、圣高尔修道院修士:《查理大帝传》,第92页。。
近来一些研究者否定了加洛林王权衰落的固有认识,他们提出,加洛林王朝的衰亡是一种生物学危机的结果。加洛林男性后裔在880年代突然大规模丧生,导致王朝后继乏人西蒙·麦克莱恩:《9世纪晚期的王权与政治:胖子查理与加洛林帝国的终结》(Simon Maclean,Kingship and Politics in the Late Ninth Century:Charles the Fat and the End of the Carolingian Empire),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查理·韦斯特:“9世纪法兰西亚的领主权:以拉昂主教欣克马尔及其追随者为例”(Charles West,“Lordship in ninthcentury Francia:The case of Bishop Hincmar of Laon and its followers”),《过去与现在》(Past amp; Present)第226期(2015年),第3~40页;克里斯·威克姆著,余乐译:《罗马帝国的遗产(400—1000)》,北京:中信出版集团2019年版,第545~548页。。这一新见正好印证了加洛林封建土地政治运作机制的成功。
五 加洛林封建政治
借鉴唐宋元先贤的相关讨论,尤其是帝(王)权悖论,结合加洛林的史事和相关政策法令,可以得到的结论是:加洛林王室确实推行了自上而下的封建制。加洛林的封建制度核心是核心家庭成员之间以分封的方式分享王权,用极其私有化的方式垄断王权。加洛林王权牢固地建立在遍布各地的各种王家私产之上,也依靠人员广泛的王家家人的辛勤服务。王室一方面调动其他贵族之家,一起协同行动,应对各种社会挑战和危机,实现王国的公利;另一方面则利用王家地产和财产来为公利服务,赠予教会、救济穷人、大方地赏赐教俗贵族和各级忠臣们,从而转化为正义的化身,实现天下为公。
1990年代的封建革命大争鸣,使得乔治·杜比不得不对封建革命论做出了重大修正,承认以封君封臣为特征的封建制因素的延续性。“个人服从关系很久就在私人领域、在加洛林公共制度的外衣下确立起来了。而加洛林制度的崩溃则使这些关系显露出来……它们成为各种政治关系的架构,而它们产生的心态则影响到高级文化的所有方面。”乔治·杜比:《法国史》上册,第314页。但这一调整暴露了其理论的重大缺陷。他原来将王权作为公权力、贵族视为私权力,二者的转换是以暴力替代司法诉讼,颇能自圆其说;而迫于历史事实所做出的调整,暴露了其理论中公权力私权力区分僵化的弱点,他忽略了公私权力的转化才是中古封建政治的内在机制。
采用中国古代封建制的概念,可以更为合理地解释加洛林时期的基督教神圣王权。基督教神圣王权的政治目标,用当时的话语来说,就是追求上帝、天国和永生;用今天的话语来讲,似乎可以转换为通过教会来为穷人服务,从而实现公利。要实现公利,帝王就得大方地施舍,尤其是赠予教会财物;以此博得上帝的喜欢并得到上帝的恩典。恩典之物,包括权威,但又并不限于此。依据基督教政治理论,王权乃此世之物,不值得留恋;而博得上帝恩典的名声,使得自己的政治行为都能堂而皇之地“奉上帝之名”才是国王的最佳追求目标。因此,借助于神权政治,加洛林封建王权得以调和其家族政治与公权力之间的紧张关系,以私产而实现天下为公,从而不仅使王权具有强烈的公天下色彩,也使得王国治理带有强烈的基督教伦理色彩。
鉴于前朝之失,加洛林王室有意识地尽量保证王庄的控制权和完整性,使之掌握在分封之主手中。在缺乏系统性税收政策的前提下,这一制度可以确保加洛林王权集中化的经济基础,但也会在分封者与受封者之间酿成紧张关系甚至引发内战。受此推动,到10世纪时,长子或者单一继承制度渐次流行起来,从制度上消解了加洛林封建制度的内在不稳定性。此后继加洛林王朝而兴起的几个王朝在继承封建土地政治的基础上,继续改变家族政治的权力分享机制,推行单一继承模式,改行封君封臣制度,将帝(王)诸侯王的王权分享模式改易为帝(王)公爵(伯爵)的西方传统封建模式。另一方面,在王权不再分割的同时,王室其他成员日益封臣化,与自下而上的封建骑士等城堡主的兴起汇流,自上而下的封建制与自下而上的封建制结合,迎来了以封君封臣制为基本制度的封建时代。
加洛林封建制跟11世纪的封君封臣制一样,都是封建土地政治,将公权力建立在土地的私有基础之上。所不同者,在于加洛林王室实行分封制度,建立起家族政治,实行家族分享王权模式。以王庄为依托,加洛林王室将所得收入大方地分赐给教俗贵族,尤其是帮助教会、救济穷人。一方面在封建土地私有制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利用私产为公利服务;另一方面督促贵族也效法王室,利用其私产为公利服务,利用他们巡察各地,保证司法公平,从而不仅使王权具有强烈的公天下色彩,也使得王朝具有强烈的基督教道德激励。加洛林帝国的衰败在于家族内部的争斗所导致的继承人危机,其解体方式表明加洛林宗法封建制本身所具有的强大生命力。10世纪初,其他政治势力通过各种曲折的办法获得加洛林家族的血脉,为自己的统治添加合法性,以一种非常极端的方式彰显了加洛林封建制的强烈宗法色彩。
加洛林封建制虽然也强调父家长和兄家长的权威,以维持帝国一体的格局,但是,自上而下地推行分国,使得封建制最终通向了多元化政治格局,转化为以封君封臣为特色的分封制。而这一点正是柳宗元所极力反对并加以指责的。柳宗元坚持郡县制才有可能实现选贤用能的原则,是圣人制作的结果。而元代马端临则反过来力陈郡县制所支持的帝制之失,并据此批评柳宗元。他们对封建制的评价大相径庭,源自于对于如何实现选贤用能的原则,彼此看法迥异。换言之,他们追求不同的公权力分享机制以及如何实现天下为公。然而他们所揭示的帝权悖论使得我们可以发现西方学术界对封建制的僵化理解。
当我们进行古今中外历史对话的时候可以超越西方学术传统,而从更加客观开放的角度来重新评估封建制和加洛林政治。国内外学术界的相关实证研究业已表明,封建制并不是像史家所设想的那样单一化,仅仅存在以土地换兵役一种模式;而且封建制亦非中古拉丁欧洲社会的唯一制度。加洛林王朝以分封王国为核心的封建制并不是一种孤立的制度,封建制之外还有伯爵制和教区制。我们需要将加洛林封建制置于多元的政治结构之中,关注封建制、伯爵制与教区制的互动。
Carolingian Feudal Politics in the Perspective of Comparative History
Li Longguo
Abstract:In recent years,domestic and foreign academic circles have launched new debates around feudal discourse,and the inherent conceptual system has been deconstructed.Based on different academic historical traditions,a diversified feudal discourse pattern has been formed.Under this background,this paper makes a tentative attempt to introduce the concept of feudalism from ancient Chinese historiography into the field of world history and to analyse Carolingian politics by applying the “paradox of royal authority” revealed by ancient Chinese experts.After analyzing the original data,it can be seen that the Carolingian dynasty also had a feudal system similar to that of ancient China,through which the Carolingians gained legitimacy by using their own resources for the public benefit of all the Franks.Borrowing terms from ancient China can therefore shed new light on Carolingian feudal politics.
Keywords:Carolingian Dynasty;Feudalism;Family Politics;Paradox of Royal Authority
【责任编校 李 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