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式消费是经营者通过发行预付费卡、引导预交存费用等方式,让客户在实际消费之前预支长期或多次费用。对于消费者来说,如果遭遇商家注销、机构“跑路”甚至“职业闭店”,如何规避风险?如何在遭受损失后维权挽损?
近年来,“职业闭店人”参与预付式消费企业闭店逃债、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受到社会广泛关注。“职业闭店人”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寻找目标企业,评估企业负债情况,按照负债总额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再以私下协商、秘密协议等方式,利用公司法规定的变更、减资、破产清算等程序,帮助面临经营困境的预付式消费经营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从而转移资产、逃避债务,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职业闭店人”通常会在闭店前,以店庆等名义组织促销,吸引消费者预付大额费用。
“职业闭店人”主导的闭店行为普遍会导致员工薪资被拖欠、消费者预付款无法退还,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冲击了社会信用体系,给人民群众造成经济损失。
2024年10月,北京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北京市公安局经侦总队,通报了打击“职业闭店”式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统筹推进预付式消费治理工作,在公安等部门支持下,通过健全事前风险预警、事中部门联动、事后打击惩戒的工作机制,形成对相关企业、“职业闭店人”“背债中介”“背债人群体”的全链条高压打击,着力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经公安部门核查取证,发现北京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某某伞”)、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某某艺术”)两家艺术培训机构涉嫌实施“职业闭店”行为,侵害消费者权益。市场监管部门立即对这两家企业及三家涉案中介机构、两名“职业闭店人”立案调查,查处虚假登记、协助虚假登记等违法行为,罚没款合计65.58万元,办成打击“职业闭店人”全国首案。
经查,上述三家中介机构为经营不善的教培机构“某某伞”提供“闭店服务”:招募“背债人”贾某作为“挂名”法定代表人,提交虚假登记材料、隐瞒重要事实,为“某某伞”代办公司变更登记。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一是对闭店企业“某某伞”提交虚假登记材料取得公司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罚款10万元。二是对三家中介机构提供收费服务、提交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代办取得公司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71条第2款的规定,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
韩某为经营不善的教育培训机构“某某艺术”提供“闭店服务”:招募张某作为“挂名”法定代表人、股东,提交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为“某某艺术”代办取得公司变更登记。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一是对“某某艺术”提交虚假登记材料、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罚款18万元。
二是对韩某、张某提交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代办取得公司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分别进行处罚,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
市场监管部门同步撤销了“某某伞”“某某艺术”虚假变更登记事项,将“闭店链条”中韩某、张某、贾某等9名自然人认定为虚假登记直接责任人,自虚假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
案例一提醒消费者""|""在接受预付式消费服务时,应当与经营者签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做到科学理性消费。另外,结合地方出台的有关单用途预付费卡的管理条例,消费者应提高防范风险的意识,留存消费凭据。一旦遭遇类似“职业闭店”式消费陷阱,应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02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提出健全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探索建立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
2021年底,重庆市黔江区市场监管局、消委会、人民法院、公安局、教委相关负责人以及法律专家召开座谈会,就支持集体诉讼相关工作达成共识。随后,重庆市消委会在全国率先出台《支持消费者集体诉讼工作导则》。2022年,重庆市黔江区消委会首次支持了一起教培领域预付式消费纠纷案。
“金某某”是当地一家艺术类培训机构,设有口才、美术、书法、舞蹈、跆拳道、少儿英语等课程。除了“终身学习卡”外,该机构还提供年卡、暑期卡、春季卡等预付费卡供学生家长选择。
家住黔江区的王某有两个十几岁的孩子,为了培养他们的兴趣爱好,经过多方考察,她选择了“金某某”,让儿子上口才班,女儿上拉丁舞班。按照“金某某”的要求,如果不办预付费卡,那么一个孩子上一节课的费用是65元;如果办理价格为1万元的“终身学习卡”,那么孩子就可以不限次数地参加相关培训,直到年满18周岁。王某以孩子每个月上10节课计算,一个孩子一年的费用在7000元左右。她觉得办“终身学习卡”划算,于是预付了费用。
一个周末,按计划王某的儿子要去“金某某”上课。前一晚他就兴奋地告诉王某,上次课结束时,老师要他准备一篇以《我的梦想》为题的演讲稿。然而,当母子俩按预定的上课时间来到“金某某”时,看到的却是紧锁的大门以及十多位不知所措的家长和学生。回过神来后,王某立即拨打培训老师的电话,得到的答复愈发令她心凉——机构资金链断裂,主要负责人“跑路”,很多老师都被拖欠了几个月工资。
据统计,有超过1000名学生因“金某某”突然闭店而没能完成培训,但只有100多位家长加入了维权群。大多数家长或怕麻烦,或不知如何维权,遂打算自认倒霉。
有家长向黔江区消委会求助。考虑到家长们多方奔走无果,黔江区、重庆市两级消委会沟通后决定,通过司法渠道协助涉案家长维权。最终,黔江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消委会方面的意见,判决“金某某”机构负责人退还所有消费者剩余的培训费用。宣判后,该负责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案例二提醒消费者""|""遭遇机构“跑路”的情况后,可以选择集体诉讼维权。各级消委会已建立支持消费者集体诉讼工作机制,明确对预付式消费纠纷、群体性投诉、经营者拒绝调解等案件,可通过协助消费者取证、向受案法院递交支持起诉意见书、以支持起诉人身份参加庭审等方式给予消费者有力的支持。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中市的方某,在“某美”公司旗下的美容店办理了美容卡,分两次共充值4.9万元。此后,方某在该美容店进行面部、眼部等保养项目。
2023年下半年,该门店在未通知方某的情况下闭店。经方某了解,“某美”公司已经注销,店主陈某将店面转让给了他人。在多次索要充值款未果的情况下,方某将该公司股东陈某、张某诉至吴中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要求退还卡内余额,并支付相应利息。
“某美”公司于2019年4月登记设立,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经营范围为美容服务等,股东为陈某、张某,认缴出资额分别为150万元、5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陈某。
庭审中,陈某、张某辩称,方某的预付费卡有效期只有1年,已经过期。方某则表示,美容店在办卡时并未告知有效期,且自己在该美容店做美容项目近3年,充值有效期不可能只有1年,卡内消费记录可以作为证明。
法院经审理认为,方某与“某美”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合法有效。2023年,“某美”公司办理注销登记,其民事权利义务能力消灭,案涉美容服务合同在法律上及事实上均无法继续履行,故该合同应自公司注销之日起终止。但合同终止后,“某美”公司负责人依法应退还方某尚未消费的款项。
被告陈某主张美容卡充值有效期为1年,这系其单方记录,无原告签字确认。且从方某的消费记录来看,时间跨度长达3年,故被告的主张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
方某对“某美”公司享有的债权在该公司注销前即已存在,股东陈某、张某对此应当明知,但其在公司注销时未通知方某申报债权,致使方某无法获得退款。陈某、张某的行为属于违法清算。根据公司法的相关司法解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对于方某充值的4.9万元,根据充值记录载明的次数、金额、优惠度,结合方某实际消费情况,酌定应退还30980元。另外,原告主张自该公司注销之日起,按一年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利息,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红寺堡区法院于2024年9月作出判决:陈某、张某赔偿原告方某美容服务费损失30980元,并支付利息。宣判后,陈某、张某未提出上诉。
案例三提醒消费者""|""预付式消费机构的经营者负有“事中告知”义务,即经营者在决定停业前,不仅应履行通知义务向所有消费者提前告知,更应主动退还预付款余额。消费者在主张相关权利时,可直接援引相关规定作为维权依据。另外,相关公司注销并不意味着消费者失去追偿损失的权利。股东或负责人在公司注销时未通知债权人(消费者),造成消费者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