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已经形成,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工作重心逐渐由静态的文本建设转向动态的应用建设,提升党内法规执行力被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党内法规的执行属于党内自治的范畴。提升党内法规执行力,对于维护党内法规权威、实现依规治党、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当前,党内法规的执行仍面临懈怠执行、执行不能、机械执行、选择执行等现实挑战。提升党内法规执行力,应从强化执行主体本领、提高党内法规质量、夯实执行资源保障、明确监督问责导向等方面精准发力。
[关键词] 党内法规;执行力;执行制度;依规治党
[DOI编号] 10.14180/j.cnki.1004-0544.2024.12.013
[中图分类号] D262.6" " " " " " " " " [文献标识码] A" " " " " [文章编号] 1004-0544(2024)12-0102-10
法立而不行,与无法等。党内法规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党内法规的权威在实施中得以强化。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已经形成,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工作重心逐渐由静态的文本建设转向动态的应用建设。党中央立足于法治中国建设全局和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布局,系统谋划、统筹推进制度治党、依规治党,以提升党内法规执行力为抓手作出系列战略部署。2021年,中共中央印发《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指出“抓好党内法规实施。把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摆在更加突出位置”1 ;2022年,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增强党内法规权威性和执行力”2;2023年,中共中央印发《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纲要(2023—2027年)》,强调“要扭住贯彻执行这个关键,把党章党规实施摆在更加突出位置,以钉钉子精神狠抓党内法规制度贯彻执行”3;2024年,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重申“完善党内法规,增强党内法规权威性和执行力”1。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同努力下,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佳绩频传,但也应看到,党内法规的执行仍是党内法规制度建设链条中的薄弱环节和明显短板。实践中,党内法规面临懈怠执行、执行不能、机械执行、选择执行等突出问题,党内法规执行力建设任重道远、道阻且长,亟须研究视角进一步聚焦、研究内容进一步深化、研究成果进一步丰富。基于此,本文试以系统分析的研究方法,按照系统要素内嵌于党内法规执行的实践逻辑,择要分析影响党内法规执行力的若干决定性要素,即从党内法规的执行主体、党内法规本身、执行资源和执行监督等维度开题破局,不断提升党内法规执行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一、“党内法规执行力”释析:一个先导性问题
何谓“党内法规的执行”,何谓“执行力”?这是提升党内法规执行力必须回答的一个先导性问题。学界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可谓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尚未形成统一定论。
(一)党内法规的执行
有观点认为“党内法规的执行是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根据党内法规履行职权职责,推动党内法规落实的活动”2;有观点认为“党内法规执行力涵盖两个维度的目标指向:一是在思想维度牢固树立和提升‘规法意识’,二是在实践维度自觉遵循和实践‘依规导向’”3;也有观点认为“党内法规的执行包括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自觉遵守党内法规和特定执行主体以强制方式贯彻落实党内法规两个层面”4。换言之,主张党内法规的执行包含“遵守”和“执行”两个维度,具有“律己”和“律他”的双重作用。当然,也有部分学者直接将党内法规的执行等同于党内法规的实施,对党内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不作区分。出现以上观点分歧,主要是由于学界对党内法规执行的研究起步较晚,认知水准尚处于初步的探索阶段,同时也反映出学术研究百家争鸣、循序渐进的基本规律。
党内法规执行的释义辨析是提升党内法规执行力的逻辑起点。党内法规的执行和党内法规的遵守分属两个不同范畴的实践指向,不可混淆。从主观意志看,党内法规的遵守源于主体的自发行动,党内法规的执行源于外在驱动;从适用对象看,党内法规的遵守适用于主体自身,党内法规的执行适用于他人;从时间序列上看,党内法规的遵守在先,党内法规的执行在后;从逻辑关系看,党内法规的执行是党内法规遵守缺位时的一种正当补位,是对违反党内法规行为的一种干预和补救。两者的共同点在于目标指向的唯一性,即党内法规的实施。因此,党内法规的执行应是执行主体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标准,对不遵守党内法规的特定主体强制适用相关党内法规的过程,属于党内自治的范畴。
(二)执行力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力有三个要素,即力的大小、方向和作用点”5。党内法规执行之力的作用点是固定的,指向党内法规本身,力的大小和方向则易受主客观因素的双重影响,通常表现为一种不易控制的变量。党内法规执行中,主观因素体现为执行主体执行党内法规时的内在心理状态,在行为上则表现为一种积极或消极的行动趋向,如执行主体在执行党内法规时所表征的责任意识的强弱、意愿程度的高低等;客观因素体现为超出执行主体主观意志而无法控制的客观事实,如执行主体在执行党内法规时执行资源数量的多少、党内法规质量的高低等。在主客观因素的双重作用下,党内法规执行之力通常呈现四种形态,一是能而不欲,二是欲而不能,三是不能而不欲,四是欲而且能。提升党内法规执行力应对症下药,从优化党内法规执行的主客观因素出发,强化欲而且能、弱化不能而不欲、转化能而不欲和欲而不能,锚定力的作用方向,夯实力的动力根基。
二、提升党内法规执行力的价值意蕴
提升党内法规执行力,对于维护党内法规权威、实现依规治党、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维护党内法规权威
“法规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束之高阁会造成制度浪费,形同虚设会损害党的权威。”1“如果好的党内法规制度得不到有效执行,不仅不能发挥应有作用,反而会损害制度自身的公信力。”2实践是检验党内法规的试金石,党内法规执行是实践的一种方式。党内法规的执行过程是党的意志付诸实践的过程,是纠偏扶正的过程,也是党内法规权威不断得以强化的过程。
2021年7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宣布,我们党已经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3,这是我国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史上的里程碑。然而,比较完善不等同于完善,更不等同于权威,党内法规的权威尚需在执行实践中锻造和证明,这也为新阶段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指明了方向。一方面,党内法规依靠党的纪律来保障执行,党的纪律属于政治纪律的范畴,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党的纪律是党内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党内法规执行的驱动力,这种驱动力源自党内法规与生俱来的“法”属性,具体表现为一种强制力。正是这种强制力赋予党内法规在应对违规行为时一种强大的对抗力,明确党组织和党员的行为边界,划出“红线”,圈出“雷区”,让党组织和党员直观感受到党内法规的不可逆性,从而保持敬畏之心。另一方面,党内法规作为一种制度规范,自身携带的权威基因也会促进党内法规的执行,这种权威基因体现为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政治性和规范性。党内法规的权威性决定了党内法规的不可妥协性和不可逾越性,鞭策被执行者更加积极、主动配合党内法规的执行。
(二)实现依规治党
依规治党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结晶,是党内法规执行力建设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同时也是提升党内法规执行力的根本意旨。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勇于自我革命,以非凡的理论勇气和高超的政治智慧创造性地提出制度治党、依规治党,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并将其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古今中外法治实践反复证明依靠普遍使用、反复使用并且可以长期使用的规章制度来实现制度之治,是目前最有效、最可靠的治理方式。制度治党是依据制度管党治党,依规治党是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在制度治党的诸多制度之中,居于脊梁地位、发挥中坚作用的正是党内法规”4。
实现依规治党必须提升党内法规执行力,党内法规执行力的提升促进依规治党的实现。依规治党的核心要义包含有规可依、有规必依、执规必严、违规必究四个方面,有规可依是前提,有规必依、执规必严是要求,违规必究是保障,而执规必严对应的正是党内法规的执行。作为依规治党核心要义之一,党内法规的执行是实现依规治党不可或缺的一环,也是实现依规治党必须推进的关键一环。从系统的角度而言,党内法规的执行过程是党内法规内部各要素相互作用、集化形成驱动力的过程,是对文本规定与实践需求建立联系的过程,也是对文本中的党内法规转化成实践中的党内法规的过程,解决的是依规治党中“船”和“桥”的问题。
(三)建设法治中国
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依法治国是我国宪法确定的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能否全面实现,关键取决于是否坚持依法执政。“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依法度,而这个‘法度’,主要指的就是党内法规。”1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
“党内法规从党的文件中分化而来,归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2党内法规是由中国共产党制定的,国家法律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制定的,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在本质和价值上具有一致性。中国共产党向来强调要善于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进而形成法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加强党的领导,健全党领导依法治国的工作机制,通过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推进依法治国向纵深发展。一方面,党内法规的执行过程是将党的意志付诸实践的过程,同时也是将彰显国家意志的国家法律贯彻落实的过程。另一方面,党内法规的执行,可以有效培育党组织和党员的法规意识,为党领导国家立法打下意识层面的坚实基础,提高立法效率,增强立法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党内法规严于国家法律,党内法规的高效执行引领国家法律的实施。“两个先锋队、一个核心、三个代表”的党性观集中彰显党的先进性,决定了党组织和党员理应接受比普通群众更为严格的行为规范。党组织和党员在遵守党内法规的同时,更应带头遵守国家法律,在全党培育形成遵规守法的正向党风。党风是旗帜和航标,可以有力引领政风、社风和民风,从而在全社会形成遵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推动法治中国建设稳步向前。
三、党内法规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症结
系统方法是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普通系统论(General Systems Theory)的创始人路·冯·贝塔朗菲认为,“系统的定义可以确定为处于一定的互相关系中并与环境发生关系的各组成部分的总体”3。分析党内法规执行不力的问题和症结,应重视系统要素的结构性耦合,从中探寻答案。
(一)党内法规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总体上已进入有规可依的阶段,目前的主要问题是有规不依、落实不力。一些部门执行制度先紧后松、上紧下松、外紧内松,制度成了‘橡皮筋’、‘稻草人’,产生‘破窗效应’。”4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党内法规的执行在实践中受诸多因素的影响,衍生的问题也呈多元形态,集中表现为抵抗执行、执行不能、机械执行和选择执行等。
一是抵抗执行。抵抗执行即执行不作为。不作为本属于一个法学概念,意指行为主体负有实施某种特定行为的法定义务,有能力实施而不实施的行为。根据主体主观意志的差异,党内法规的抵抗执行可具体分为积极抵抗执行和消极抵抗执行。党内法规的积极抵抗执行是指执行主体能够执行但不执行,并且积极追求或希望发生不执行结果的行为。实践中具体表现为在特定案件中明确拒绝或抵制执行党内法规或者通过非党内法规的形式去解决党务问题,如依据领导意志、传统惯例、潜规则处理违规问题;“对党内法规阳奉阴违,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5。党内法规的消极抵抗执行是指执行主体能够执行但不执行,并且放任不执行结果发生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第一,简化法定程序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执行党内法规,执行流程过度追求简化,导致执行程序“脱逸”,违背现代“程序正义”理念。第二,象征性执行。象征性执行是出于上级压力,一些执行者书面或口头上表示赞同,但在实践中并未付诸行动,有执行之表、无执行之实,党内法规执行“走过场”、搞形式主义。第三,执行推诿。在执行党内法规时抱有一种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少执行少出错的心理,精于钻研党内法规漏洞,打擦边球、相互扯皮,推卸执行责任。在党内法规抵抗执行中,积极抵抗执行占极少数,消极抵抗执行占绝大多数,消极抵抗执行具有隐匿性和潜在性,不易被察觉和发现。
二是执行不能。党内法规执行不能是指党内法规执行主体主观上有执行党内法规的意志,客观上因缺乏相应的执行能力或缺乏执行资源的支撑而无法执行。如果将党内法规的抵抗执行归结为“能而不欲”,执行不能则是“欲而不能”。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韧劲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培育党内法规执行资源,不断加强党内法规执行主体政治能力历练和实践能力训练,党内法规执行主体执行意识明显增强,执行能力和水准明显提高。在党内法规执行主体“世界观”基本得到整体改观的情况下,党内法规执行主体的能力建设和赖以作为的执行资源培育仍未遂人意。一方面,党内法规执行主体面临因执行能力不足而产生的强烈“本领恐慌”和“能力恐慌”。即使党内法规执行主体执行热情高涨,但限于执行技术和经验,最终不能充分地将党内法规付诸实践,无法满足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对提升党内法规执行力的现实需求。另一方面,党内法规执行主体面临执行资源不足的硬约束。任何一项制度的贯彻执行都需以一定的资源作为保障和支撑,党内法规的执行自然也不例外。由于党内法规执行力建设起步较晚,各项制度和配套设施还不齐全,实践中,因为缺乏相应的人力、物力、财力、技术、信息等资源的支持而导致执行主体放弃执行、执行不能的情况屡见不鲜。
三是机械执行。党内法规的机械执行是指执行党内法规时脱离客观实际、拘泥于教条、缺乏有效辩证和变通,导致执行结果不当的行为。党内法规文本的有限性决定了党内法规的调整对象不可能穷尽所有的党务关系,事实上也并非所有的党务关系都应当或有必要纳入党内法规调整的范畴,特定条件下运用党内“软规范”来解决党务问题或许会达到出其不意的效果。当然,为最大程度实现党务行为有规可依,立法者通常会巧妙地运用立法技术和立法修辞,通过合并同类项的方法将党内法规文本中的具体条款予以抽象化,考验执行者在执行过程中合理把控党内法规宗旨的原则性和灵活性。党内法规的解释是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要环节,“上启党内法规的制定,下启党内法规的执行”1。党内法规制定出台后,在一定时期内会保持相对稳定,但其调整的党务关系和社会关系则会不断发展变化,如可能出现违纪新情形、党建新要求、社会新关切等,这对执行者灵活解释和执行党内法规提出更高要求。党内法规的机械执行主要表现为执行者因脱离客观实际而导致党内法规解释的偏离,进而导致执行结果的僵化。一方面,执行党内法规时缺乏对党内法规创制宗旨和本意的理解、对执行客观环境和条件的把握,无法对党内法规作出合理的扩大或限缩解释,生搬硬套地适用,难以为党内法规提供“对标对表”的执行方案;另一方面,在执行党内法规时不能周全考虑新情况、新问题、新形势,缺乏对党内法规的科学性诠释和自洽性解释,消极等待上级出台新政策和新方案。
四是选择执行。党内法规的选择执行与全面公平的执行相对应,是指党内法规执行主体受价值或利益驱使而选择执行特定党内法规的行为。选择执行具有较强的主观随意性,是对党内法规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一种突破,不仅会损害被执行者的正当权益,也会削弱党内法规的权威和公信力。正如培根所言:“一次不公正的判决比多次不公正的举动祸害尤烈,因为后者不过是弄脏了水流,前者却破坏了水源。”2如果说消极抵抗执行是客观上没有执行或未构成党内法规执行的完整要件,那么选择执行则是客观上已经执行或已构成执行的完整要件,是一种区别化或差异化的执行。实践中,党内法规的选择性执行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形态,首先,执行难度趋小化。一是党内法规适用趋易化,执行时倾向于选择便于理解和适用的党内法规,如存在类似案例可供参考借鉴执行;二是执行压力趋小化,规避执行压力过大的案件,如上级领导高度重视、外界广泛关注、可能产生重大社会舆论的案件。其次,执行目的利己化。党内法规执行具有明显的趋利性,对因执行党内法规使自己获利而趋之若鹜,如党内法规的执行可使自己获得奖励、凸显政绩、职务晋升等。最后,执行对象区别化。党内法规执行对象区别化主要表现为党内法规在普通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适用上的差异化。例如,在对党的领导干部适用党内法规时,出于对权威的敬畏或自身前途考量而倾向于网开一面或退避三舍,导致党内法规的执行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而对普通党员则可能会变本加厉,导致过犹不及。
(二)党内法规执行不力的症结
分析党内法规执行不力的症结须在党内法规执行的系统要素中寻求答案。实践中,影响党内法规执行的因素主要有执行主体、党规质量、执行资源和执行监督等,党内法规执行不力的症结则主要表现为执行主体本领不强、党内法规质量不高、执行资源供给不足和执行监督问责不力等。
首先,执行主体本领不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内法规不少,主要问题在于执行不力,有的是缺乏执行能力,有的是缺乏执行底气。”1徒法不足以自行,制度最终靠人来执行,人的问题是制度建设的根本性问题。党内法规执行不力是制度的问题,归根到底是执行主体的综合素养和能力本领问题。党内法规执行主体本领不强集中体现为执行意识不强和执行能力不强两个方面。第一,党内法规执行意识不强。一方面,“国家法中心主义”向来强调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正统地位,部分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误认为党内法规制度只是面子工程,是否执行无伤大雅,解决问题习惯于自己的一套方法论,对党内法规不学习、不熟悉、不重视。另一方面,受传统文化糟粕的影响,部分执行主体仍固执“权大于法”的落后观念,遇到问题首先唯权力和领导意志是从,热衷于搞“码头文化”、追捧“人脉圈”。第二,党内法规执行能力不强。一方面,执行主体职能不匹配,在其位而不能谋其职。部分执行主体缺乏执行党内法规所必需的领悟能力、判断能力和应用能力,而受限于自身的学习能力,执行本领和能力的提升空间较为有限。另一方面,党内法规执行的教育培训机制不健全。缺乏配套对口的党内法规执行能力训练提升平台,技能培训重理论而轻实践、重内容而轻操作,缺乏针对性和系统性。
其次,党内法规质量不高。党内法规执行的依据和基础是党内法规本身。提升党内法规执行力的前提是打造出质量过硬的党内法规,让党组织和党员信得过,党内法规的执行才能行得通和真管用。党内法规质量是提升党内法规执行力的先决因素,党内法规质量的高低直接决定党内法规执行的目标能否实现。实践中,部分党内法规的质量参差不齐,一些党内法规本身不科学、脱离实际、缺乏可操作性2。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立规技术不科学。部分党内法规仍存在表述模糊的现象,制定党内法规所采用的立规语言、立规方法、立规逻辑的针对性、操作性和实践性不强,导致党内法规条款内容的边界不清、指向不明。另外,部分党内法规条款脱离客观实际,导致不能执行或执行性不强。第二,党内法规修改、解释体制机制不健全。部分党内法规由于修改、解释不及时而时过境迁,失去执行赖以存在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基础。第三,党内法规文本与国家法律文本衔接和协调不畅。一方面,党内法规未能充分实现与国家法律的无缝对接,在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存在制度空白;另一方面,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在规范内容上存在抵触和冲突,让执行主体无所适从。
再次,执行资源供给不足。执行资源是提升党内法规执行力的“硬约束”,抛开资源谈执行无异于空中楼阁。以资源是否有形为标准可将党内法规的执行资源分为硬性资源(有形资源)和软性资源(无形资源)。硬性资源表现为执行党内法规所需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等;软性资源表现为执行党内法规所需的技术、信息等。党内法规执行资源供给不足具体表现为执行资源投入不足和配置不足。一方面,执行资源投入不足是指资源的欠缺和匮乏。执行资源投入不足是从数量的角度来讲的,指向资源数量短缺,比如人力欠缺、物资短缺等,投入数量的不足会从源头上对党内法规的执行产生刚性制约。实践中,党内法规存在一种明显的重制定、轻执行的行为趋向,党内法规执行所配套的专业机构及其人员尚未充分补充到位,资金供给保障机制尚未系统建立。另一方面,执行资源配置不足是指资源供给失衡。执行资源配置不足是从协调的角度来讲的,由于无法精准识别党内法规执行所需的资源类型,导致资源调配错位。如一项党内法规的执行所欠缺的是人力,供给的却是物力;欠缺的是硬性资源,供给的却是软性资源。
最后,执行监督问责不力。“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是一条铁律。”①监督是过程,问责是结果,没有监督的问责是空谈,没有问责的监督是笑谈。监督问责不力具体指向监督不力和问责不力。监督不力的原因主要在于监督体制机制不健全。第一,党内监督疲软。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有效,但无法常态化;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面广,但动力不足;同级之间的相互监督实时,但力度欠缺;纪律检查委员会专责监督受制于“双重领导”,缺乏独立性;同时,如何实现对监督者的有效监督进而消除监督盲区、避免“灯下黑”,仍是监督领域的一个“哥德巴赫猜想”。第二,外部监督困难。受制于诸多因素,人大、政府、政协的监督功效未能充分发挥,外部监督的主力军导流为网络监督和媒体舆论监督,但由于其监督的自发性和盲目性,网络和媒体的监督效果也未能得到充分展现。舞弊者得利,则接踵者继;舞弊者受罚,则接踵者绝。实践中,党内法规执行问责制度出台较晚,监督者的问责意识和问责能力有待提升,问责不及时、问责不精准、问责区别化等现实难题侵蚀着问责制度的权威,抑制问责效能的应有发挥。
四、提升党内法规执行力的实践路径
提升党内法规执行力,必须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成因为径向,立足全局、着手细微、抓住关键,有的放矢地探索提升党内法规执行力的实践路径(参见图1),持续推动依规治党的制度优势转化为管党治党的实际效能。
(一)执行主体:意识与能力互动
打铁还需自身硬,打铁必须自身硬。提升党内法规执行力,执行主体必须练就过硬本领,强化党内法规意识,提高党内法规执行技能,注重示范引领。
首先,强化党内法规意识。意识是行动的先导,提升党内法规执行力必须不断强化执行主体党内法规意识。截至2024年6月底,全党现行有效党内法规共有3937部,其中,中央党内法规225部,部委党内法规227部,地方党内法规3485部②。体量如此庞大的党内法规,对于学习者来说既是压力也是动力。为此,应加强党内法规宣传教育,建立党内法规学习常态化机制,打通执行主体党内法规知识储备的活水源头。创新党内法规学习方式,打造党内法规智能学习联动平台,建立党内法规学习清单制度,明确学习的方向和重点。例如,2023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清单制度的意见》,明确了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的“总体要求”“学习重点”“工作措施”等1。推动构建党内法规融入“主题教育”常态化运行机制。例如,2024年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党史学习教育工作条例》是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工作的基本遵循,以此为契机,促进党内法规知识普及和教育2。
其次,提高党内法规执行技能。“‘法律’为社会所履行的职责,必然要求对培训‘法律工作者’的方式方法进行控制。”32023年10月,中共中央印发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强调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应遵循注重能力、分类分级、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等原则,为推进新时代干部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打造高素质干部队伍指明了方向4。为此,提升党内法规执行力,应因地制宜地制定党内法规执行技能培训的年度规划和计划;搭建党内法规执行技能培训交流平台,分享学习党内法规执行技能先进经验,以他山之石琢己身之玉;提高培训对象和培训内容的针对性,瞄准执行技能提升需求,缺什么补什么,干什么练什么。
最后,注重“关键少数”示范引领。提升党内法规执行力,应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在党内法规执行中的示范引领作用。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学习党章党规,增强党内法规意识;坚持理论结合实际,积极投入实践,在实践中总结党内法规执行规律和经验,反哺党内法规执行;严格督规,自觉扛起党内法规执行责任。领导干部带头执行党内法规,能够产生头雁引领、雁阵齐飞的“头雁效应”,促进形成良好的党内法规执行氛围。
(二)党内法规:内在与外在兼修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党内法规质量是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成效的基础和前提,把好党内法规质量关口,党内法规制度才能更好发挥作用。”5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言:“法治有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所服从之法律又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6提升党内法规执行力必须紧紧抓住提高党内法规质量这个“牛鼻子”。
一方面,统筹立、改、废、释,推动党内法规提质增效。第一,坚持科学立规、民主立规、依规立规。党内法规的制定应从实际出发,加强调查研究,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保障所立之规“接地气”;坚持民主集中制,建立健全党内法规制定和修改的民主参与机制,广泛汇集民智,保障所立之规“通人气”;加强党内法规的备案审查,保障党内法规内部协调,促进所立之规与其他党内法规之间“保和气”。第二,及时修改和废除脱离实际之规。优化党内法规清理规划和计划,协调推进“集中清理”“专项清理”“及时清理”,统筹做好党内法规的“加法”和“减法”,促进党内法规与时俱进,维护党内法规的活力和协调统一。第三,完善解释机制。立足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现实需求,建立党内法规解释诉求反馈机制,保障解释的及时性;完善党内法规解释的审查机制,优化解释标准和解释方法,保障解释的科学性。
另一方面,坚持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衔接和协调。第一,进一步明确党内法规“制定权”和国家“立法权”的边界。对于法律保留事项,例如需对党员追究法律责任的案件,党内法规点到为止即可,不可作过度干预;对于党内法规保留事项,法律也不宜作出具体性规定1。第二,坚持党章和宪法相衔接和协调。党章与宪法分别是党内法规体系和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石和指南,两者的衔接和协调可引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第三,党政机关合并设立或合署办公。两个或两个以上党政机关由于职能相近,针对同一事项分开办公,可能会导致工作重叠,进而引发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适用上各自为政的问题。特定条件下的党政机关合并设立或合署办公,不仅可以保障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在适用上的衔接和协调,还可以提高办公效率、节约政治资源。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下推动纪委和监委合并设立、合署办公正是这方面的一个鲜活样本。
(三)资源保障:供给与配置协同
党内法规执行的过程是各项资源整合与利用的过程。提升党内法规执行力,要在执行资源的供给侧下足功夫,为推进党内法规的执行提供坚强依托和有力保障。
首先,保障硬性资源。硬性资源是党内法规执行的刚需。保障党内法规执行中的硬性资源供给,应重点做好以下几点:第一,建立健全党内法规执行资源的需求评估机制。确立评估主体,遵循“评-需-供”三方主体分离的原则,保证评估主体的中立性和客观性;明确评估标准,立足执行实际,确保评估标准的科学性;形成评估结论,对接执行资源的供需方,保障评估结论的及时性和应用性,科学预判党内法规执行对硬性资源的合理需求。第二,建立健全党内法规执行资源持续供给保障机制。一要持续加大执行资源前端投入,加强执行资源储备,做到未雨绸缪;二要强化执行资源中端分类流通、灵活畅通,提高供给时效性;三要不断充实和优化执行资源末端供给,实现执行资源供给的数量、质量和利用率的整体提升。例如,加强财政倾斜,保障资金实时到位;实施强基计划,加强党内法规执行的人力资源培育,预警执行资源断层。第三,建立健全党内法规执行资源供给监测机制。加强动态监测,及时清除资源供给障碍,保障执行资源供给渠道畅通与科学应用。
其次,开发软性资源。软性资源是党内法规执行的改善。步入新的发展阶段,以“区块链”“Chat GPT”等为代表的新一轮人工智能技术对传统社会秩序造成巨大冲击的同时,也为现代国家治理带来了机遇,“技术已经成为自我合法化的叙事”2。长期以来,国家高度重视科学技术在执法、司法、普法等领域的应用,“致力于推动治理模式由传统场景模式快速向数字技术线上模式转变”3。党内法规执行力建设可参考借鉴这方面的有益经验,充分释放科学技术和信息技术助推党内法规执行力提升的潜在势能。一方面,要突破思维定式,引入新技术,打造党内法规执行创新平台,不断提高党内法规执行的智能化水平;另一方面,重塑信息获取方式。创新信息获取筛选运行机制,保证信息的时效性和针对性,提高执行的精准度。
最后,优化资源配置。优化党内法规执行资源配置,应以硬性资源的保障为前提,以软性资源的开发为依托。党内法规执行资源配置优化的目标是供需平衡、资源利用最大化,规避边际效应递减规律,实现“1+1gt;2”的资源利用效果。第一,精准预测。准确识别在执行资源上存在的有供给无需求、有需求无供给等供需失衡问题,对症下药。第二,灵活调整,强化执行资源库存管理。建立科学的库存管理制度,合理控制库存水平。既要避免库存过多造成执行资源积压和浪费,也要避免库存过少导致供不应求情况的发生。第三,加强供应链管理。优化供应链运转,确保供应链的稳定性和可靠性,提高党内法规执行资源供给的质量和效率。
(四)监督问责:约束与激励并重
推进党的自我革命,要敢于刀刃向内,打好监督问责激励“组合拳”。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抓好法规制度落实,必须落实监督制度,加强日常督察和专项检查。要用监督传递压力,用压力推动落实。”1提升党内法规执行力,要加强监督、强化问责、增进激励,形成监督—问责—激励制度的运行闭环。
首先,加强监督。提升党内法规执行力,要统筹推进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整合提升监督力量。党内监督方面,基于现行党内监督体系的运行实践,应重点从以下几点发力:一是建立组织监督的长效机制,推进自上而下监督的常态化;二是激发民主监督动力,推动自下而上监督的具体化;三是增强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独立性,充分发挥对同级党委执行党内法规的监督效能。党外监督方面,在继续强化和优化网络监督和媒体舆论监督的同时,打造智能监督平台、丰富监督渠道,充分调动人大、政府、政协、审计等党外监督力量。监督统筹方面,建立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衔接联动机制,打造立体式、全方位的监督体系,整合监督力量、形成监督合力,充分释放对党内法规执行的监督效能。
其次,强化问责。“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严肃惩处违反党内法规的行为,是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的重要保障和根本措施。”2以《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为蓝本,积极推动落实党内法规执行不力的层级责任。第一,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规为准绳,问责约束没有例外、问责面前人人平等,提高问责的科学性和严厉性。第二,加大问责公开力度。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不仅公开问责结果,也要公开问责过程,防止问责形式主义,杜绝问责的暗箱操作,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第三,反面教材鸣警钟。以问责反面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扩大问责效能辐射范围,持续推动党内法规执行力提升。
最后,增进激励。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不断探索完善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效举措,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更好激发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3严惩让人敬畏,奖励振奋人心。提升党内法规执行主体的执行力,既需要负向的严惩,也需要正向的激励,“从层层传导压力走向层层激发动力”4,最大程度激发党内法规执行主体的执行潜力。一方面,要优化考核机制。将党内法规执行效果纳入工作考核指标,作为干部评优评先、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让依规执行者上,让违规执行者下;将执行结果与个人业绩相挂钩、与集体荣誉相关联。另一方面,要充实奖励内容。坚持以精神奖励为主,以物质奖励为辅,既要让卓越的执行者获得荣誉表彰等精神方面的满足,也要让其享受薪酬晋升等物质方面的优待。
五、结语
党内法规因党而生、因党而立、因党而兴。站在新的历史起点,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要以提升党内法规执行力为着力点,进一步增强党内法规执行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真正让铁规发力、禁令生威,为管党治党、执政治国提供坚实的制度支撑。
提升党内法规执行力是目前及未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面临的一项重大性、基础性、时代性工程。未来,可从制度供给侧重点发力,进一步健全党内法规执行的体制机制,不断完善和优化顶层设计。但就当下而言,还应聚焦于解决党内法规执行中所存在的懈怠执行、执行不能、机械执行、选择执行等突出问题,抓住执行不力的主要矛盾,坚持两点论和重点论相结合,善于从实践中总结经验,坚持守正创新,及时发现问题、勇于正视问题、善于解决问题,跳出制度兴衰历史周期率,开创党内法规执行新境界和全面从严治党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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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坚持和完善党对立法领导制度研究”(20ZDA021)。
作者简介:蔡国庆(1990—),男,华东师范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华东师范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研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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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文件汇编》,北京:人民出版社,2024年,第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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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宋超:《党员领导干部党内法规执行力提升:现状、梗阻及进路》,《理论导刊》2022年第4期。
4石佑启、李杰:《论提高党内法规的执行力》,《学术研究》2018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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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宋功德、张文显:《党内法规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20年,第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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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路·冯·贝塔朗菲:《普通系统论的历史和现状》,王兴成译,《国外社会科学》1978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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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习近平:《牢记初心使命贯彻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 把祖国北部边疆风景线打造得更加亮丽》,《人民日报》2019年7月17日,第1版。
2参见中共中央办公厅法规局:《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及相关规定释义》,北京:法律出版社,2020年,第228页。
1参见《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建立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清单制度的意见〉》,《光明日报》2023年8月3日,第1版。
2参见《中共中央印发〈党史学习教育工作条例〉》,《人民日报》2024年2月21日,第1版。
3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第528页。
4参见《中共中央印发〈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人民日报》2023年10月16日,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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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见宋功德:《坚持依规治党》,《中国法学》2018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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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习近平关于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论述摘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16年,第90页。
2宋功德、张文显:《党内法规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20年,第341页。
3习近平:《论党的自我革命》,北京:党建读物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中央文献出版社,2023年,第3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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