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乡村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石,在社会急剧转型与经济快速发展时期,为有效应对乡村发展困境,各地积极探索创新乡村治理模式。湖北秭归的“幸福村落”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的同时也存在诸多问题,近年来兴起的以浙江桐乡为代表的“乡贤+三治”融合模式为秭归“幸福村落”建设提供了新的视角和经验借鉴。该文在对秭归“幸福村落”建设现状、成效及存在的问题分析的基础上,借鉴“乡贤+三治”融合治理模式的经验,对秭归“幸福村落”治理模式提出优化落实治理主体参与乡村治理,推动自治组织的组织化运作,用好柔性力量以及动态监控实施效果,确保基层治理机制长期有效运转的优化路径。
关键词:幸福村落;乡贤+三治;乡村治理;多元合作治理;组织化运作
中图分类号:D638 " " " "文献标志码:A " " " " "文章编号:2096-9902(2024)09-0086-06
Abstract: Rural governance is the cornerstone of national governance. In the period of rapid social transformation and rapid economic development, in order to effectively deal with the plight of rural development, various localities actively explore innovative rural governance models. The construction of \"Happy Village\" in Zigui, Hubei Province has achieved remarkable results while there are many problems at the same time. In recent years, the integration model of \"Rural Talents plus Three-sphere Governance\" represented by Tongxiang in Zhejiang Province has provided a new perspective and experience reference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Happy Village\" in Zigui.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current situation, effectiveness and existing problems of the construction of \"Happy Village\" in Zigui, and drawing lessons from the experience of the integrated governance model of \"Rural Talents plus Three-sphere Governance\", this paper proposes to optimize and implement the main body of governance to participate in rural governance, promote the organizational operation of autonomous organizations, make good use of flexible strength and dynamic monitoring of the implementation effect, and ensure the long-term effective operation of the grass-roots governance mechanism.
Keywords: happy village; Rural Talents plus Three-sphere Governance; rural governance; pluralistic cooperative governance; organized operation
乡村治理是促进乡村社会秩序形成和实现乡村社会发展的过程和实践活动。当前我国乡村社会处于一个人口大流动的背景之下,进入后税费时代乡村社会关系等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乡村秩序由“礼治”逐渐演变为法礼结合[1],同时,乡村社会治理也面临着人才流失、基层组织涣散、治理有效性不足等挑战[2]。乡村治理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地位决定了乡村治理需要不断提升治理能力,与时俱进、不断创新,转型中的乡村治理模式更加强调治理主体的作用、治理机制的转换等,注重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3]。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的“三治”结合的乡村治理模式为新时代乡村治理提供了新思路[4]。党的二十大报告对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又提出了“扎实推动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振兴”的要求,在国家大政方针的指引下,全国各地纷纷探索创新基层治理模式,并涌现出数个典型示范模式。本文以秭归“幸福村落”建设模式为研究对象,在分析秭归“幸福村落”建设现状、成效及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探索从“乡贤+三治”融合视角优化乡村基层治理的路径。
1 "文献回顾
“三治”融合治理模式是通过整合自治、法治、德治的力量来发挥基层治理效能、推动基层治理制度不断完善的创新机制[5]。它跳出了传统的“官治”与“自治”博弈的框架[4],推动了乡村治理体系从传统单一村民自治向多元合作治理转变[2]。这一模式发源于浙江省桐乡市,经过发展完善推向全国。“乡贤+三治”融合治理模式是在“三治”融合基础上延伸出来的。这一模式在“三治”融合的基础上有了进一步的完善,更加突出新乡贤在基层治理中的作用。王斌通[6]指出新乡贤参与治理实现了三个“相结合”,是基层善治体系的创新。陈思诗[7]从新时代统一战线格局背景下将新乡贤与传统乡贤做了比较,指出二者既有同质性也存在差异性,治理困境推动政府探索新模式,新乡贤作为一股柔性治理力量的优势显现出来。张雨薇等[8]指出在乡村振兴背景下,新乡贤作为治理主体整合了权威、道德与资源优势,其在运行中呈现出任务型特点,体现出协商化、人情化的原则,这一机制更好地激发了乡村社会的内生动力。对于“乡贤+三治”融合模式,很多学者的观点都体现了“软”这个字,譬如“软治理”“柔性治理力量”“协商化、人情化”都表达了“乡贤+三治”并非强制性力量的治理,而是一种非强制性的,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更具自愿性、主动性的自治模式。
2 "湖北秭归“幸福村落”建设与治理现状
2.1 "秭归“幸福村落”建设概述
2.1.1 "实施背景
从2000年中央发布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以来,中央始终要求做好改革的配套工作,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乡镇村层面的改革。农村税费改革的深入推进要求精简基层自治组织机构,压缩村级开支,一方面,税费改革既是基层治理改革的推动力量;另一方面,税费改革后带来的一系列新问题也倒逼基层治理变革以适应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当时,传统的宗族关系色彩淡化,国家单方面的政权建设使得村民自治流于形式,村级治理面临的行政化色彩浓厚、自制能力不足等问题凸显,也是乡村治理模式变革的推动力量[9]。
秭归县以山区为主,经济较为落后,外部环境的急剧变化使秭归乡村社会治理面临诸多困境。自2000年至2001年,秭归农村实行合村并组以后,一般行政村的总面积达到10 km2以上,平均人口超过1 700人,山大人稀,居住分散;外出务工人员不断增多,村民会议难以组织召开;行政村服务半径过大,村干部减少,难以有效提供满足群众需求和愿望的服务;合村并组后退下来的干部、有威望的乡村贤达、经济发展能人等社会治理力量缺乏能够名正言顺参与公共服务、发挥模范引领作用的平台。为有效解决上述问题,2012年初,秭归县组建工作专班,在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决定在全县启动“幸福村落”创建活动,先期在12个乡镇确定了13个村开展试点探索,并于当年12月在全县全面推开。
2.1.2 "实施过程
正式创建“幸福村落”以前,秭归在2003年就开始在杨林桥镇开展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历经几年,建立起“村委会-社区理事会-互助组-农户”的村民自治模式。“杨林桥模式”历经近10年的探索和实践取得明显成效,但伴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秭归县农村社区建设面临一些新矛盾与新困境。面对这种状况,2012年《“幸福村落”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应运而生,并于当年在全县推广实施[10]。
由于取得了良好成效,2014年秭归“幸福村落”建设被纳入全国第二批农村改革试验区试验项目。2015年9月县委、县政府出台了《关于深入推进“幸福村落”建设,切实做好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项目工作的意见》(秭发〔2015〕7号),将原来的5个方面的试验内容拓展到8个方面:即“健全治理架构、划小村落单元、优化村落结构、科学界定职责、规范协商程序、完善村落公约、创新村落服务、落实村落阵地”。2017年秭归县被民政部确认为全国农村社区治理实验区,经过4年努力,2021年圆满完成了全国农村社区治理实验任务。
2.1.3 "实施成效
“幸福村落”建设就是在政府的引导鼓励支持下,由村民在所在村落开展自治活动,发展村落经济,培育村落精神,提升村民幸福感[11]。自2012年创建“幸福村落”以来,秭归县通过将行政村划分为小村落,将治理主体进一步下沉到村落,坚持党建引领,以“两长(村落党小组长和村落理事长)八员(帮扶员、环卫员、管护员、监督员、经济员、宣传员、调解员、张罗员)”为服务骨干,组织村民自治,并逐渐形成了“双线融合、三级架构(党建引领线:村党组织-村落党小组-党员;村民自治线:村委会-村落理事会-农户)”的秭归治理模式,实现了党政建设和村民自治的有效配合和衔接。
具体来说,秭归“幸福村落”创建成效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第一,发掘了乡村治理资源,有效利用了闲置社会力量,通过“两长八员”调动群众参与自治积极性,凝聚民心,成为衔接基层民众与基层党委政府的桥梁;第二,搭建了乡村自治的新平台,有效缓解了村组织自治力量不足的问题,为村内乡贤参与自治提供了正式渠道并赋予半正式的身份。村落理事会以村落为单位划分,村民之间地域联系、产业发展关联度强,村落发展与村民切身利益相关,增强了村民参与自治的主动性,也更便于村民参与乡村治理;第三,推动基层自治规范化、法治化进程。在“幸福村落”创建中注重制定村规民约、理事会章程等,群众行为有章可循,理事会按章办事,同时培养了村民们的法治意识。
2.2 "秭归“幸福村落”的“三治”建设
2.2.1 "自治
①建立村落自治组织。秭归“幸福村落”建设在充分尊重村民意愿的前提下展开,注重发挥村内能人、贤人等的作用,通过在正式的村组织下设村落理事会,成立村落小组等半正式治理组织来更好地实现村民自治。一方面,村落理事会成员由村民选举,代表村民的利益,其成员与村民在生产生活上联系紧密,能更好地了解民意;另一方面,村落理事会能更好地承担村委会的部分自治功能,及时向村委会反映复杂问题,作为村民与村委会之间联系的纽带,加强村落与村民之间的联系,促进问题的协商与解决。以村民、村落组织成员为对象,组织召开“幸福村落”建设培训,如2021年底县民政局专家在泄滩乡为大家讲解“幸福村落”的组织架构、建设意义等;秭归县屈原镇在2018年组织全镇118个村落“两长”代表和村(居)委会书记开展了“幸福村落”创建工作培训,通过剖析真实案例告诉大家如何创建,如何做好等问题,提升他们对国家政策的理解,对政府治理的了解,充分发挥其在百姓中的威望和影响力,以老百姓愿意接受的方式进行宣传,使国家政策深入民心、落地实行。②制定村规民约等进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秭归“幸福村落”建设中各村根据自身情况,由村民共同商议制定村规民约来实现村民自治,村规民约由村民共同遵守。通过成文的村规民约规范自治秩序,为村民自治提供依据,有利于互相监督,促进执行。
2.2.2 "法治
法治是乡村建设的重要环节[12]。2020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指出要用法治思维引领乡村治理,依法依规规范乡村干部群众的行为,做到自觉依法决策、依法办事。秭归在创建“幸福村落”过程中,注重法治建设,积极探索法律宣传、法律服务办法,并出台了《关于在全县深入推进“法律六进”活动的通知》(秭普法办〔2017〕7号)、《秭归县村级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秭法治办发〔2018〕1号)等文件,并加以落实,例如水田坝乡据此制定了水田坝乡“幸福村落”重点示范村建设基本任务清单。其法治建设工作任务主要为通过各种方式开展法治宣传、宣讲;每月排查矛盾纠纷;设置“民事调解桌”,落实帮扶措施;对典型案例开设巡回法庭公开审理;规范记录、及时更新“七本账”等。开展“三官一律”(具体指法官、检察官、警官和律师)进村落,旨在宣传法律知识,提高村民法治意识,教育群众运用法律的办法解决问题,并为村级事务、村民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为村民解决问题提供便捷的法律渠道。
2.2.3 "德治
法治是实现社会长治久安的制度工具,德治则是让社会更加具有人情味,能深入人心外化为行的道德认同。在德治建设方面,秭归县建立了新时代文明服务实践站,各地围绕“幸福村落”建设目标成立志愿服务队等。如郭家坝镇王家岭村的四支志愿服务队伍——环境治理、水利管护、森林防护、公路养护志愿小队,分别负责村内环境、用水、护林和护路工作,这正是村民自治的生动实践。又如聚焦民生,纾解民生难题的公益创投项目。2019年7月、2020年12月秭归县相继举办首届和第二届城乡社区公益创投暨“幸福村落”建设成果展示大赛,旨在为社区工作者搭建交流互动平台,推广社区公益创投经验,链接社会公益资源,提高社区公共管理水平,推进社区、社工、社会组织“三社联动”,促进全县公益事业服务向规范化、专业化方向发展。
2.3 "秭归“幸福村落”治理存在的问题
2.3.1 "人员配备不足,基层治理力量薄弱
合村并组后行政村规模扩大,村干部人数却在精简,村委会面临着人少事多的困境。同时,随着现代化的进程加快,村庄越来越多的年轻人选择去到城市找工作,导致村庄内部的人才流失,基层有效治理的力量越发薄弱;而留在家中的多是老人、小孩等,这类人群无心也无力参与乡村治理,无形中加大了基层治理的难度。“幸福村落”创建中具备专业知识与能力的人员配备不足。如法律服务人员欠缺,在“幸福村落”法治建设方面有“三官一律”进村落。笔者在参与观察和采访T村干部时了解到,“依据目前的人员配备,全乡只有一个法律顾问,没有那么多精力开展法律宣传、普法工作,能在出现问题时及时提供法律咨询就很不错了”。可见,专业人才配备不足导致前期普法工作不足,重点精力只能放在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已经出现的问题上。
2.3.2 "部分地方工作不平衡,自治组织运行流于形式
在推进“幸福村落”建设过程中,各村组织建立了各种自治组织,如村落理事会、红白理事会、调解委员会等。这些组织建立的初衷是为了调动村民自治积极性,积极为村落建设出谋划策,使得村庄各方面能得到发展,民生能得到改善。但在实际的落实过程中,一些组织成员并未发挥应有的作用。某村基层干部表示,村落理事会设有“两长八员”,其中党小组长碍于党员身份是会积极参与自治,村落理事长有一定的工资,在自治中也发挥了作用。但其他担任“八员”职责的人员对自己的职责可能不太明确,虽然设置有奖励监督机制,但覆盖面不够,同时囿于人情关系,一些监督机制也难以有效落实。他们参与村落自治的积极性和责任感也就不高,这就使得部分组织成员只是徒有虚名,并未发挥实际作用。“幸福村落”建设中村落自治组织的成立给了村民选举出来的能人、贤人等一个半正式的身份,一个发挥作用的平台,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激发他们为民服务的热情,但是长此以往,热情消失殆尽,身份激励意义弱化,为民服务的水平降低,群众认可度随之降低,自治就再次陷入困境。
2.3.3 "村民的主体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
在现代观念与传统观念的碰撞和社会急剧转型时期,一些发展动力不足的地区的村民大多选择外出务工,导致乡村的治理主体流失,乡村的很大一部分群体并不是长期居住在农村,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他们对本村的发展状况、政策等了解较少,即使现在建立了“宜格微治理”群组,但是依然存在信息发布不全面、部分村民因长期生活在外地没有加入群组,对于村庄的了解很少等问题,一些有想法回村发展的人群也可能因对乡村发展缺乏信心而放弃想法。信息的不通畅是阻碍村民了解村庄发展的一个问题,作为村庄的治理主体,不能很好地了解村庄发展现状,其作用就无法得到有效发挥。
3 "“乡贤+三治”融合治理模式
3.1 "“乡贤+三治”融合治理模式的特点
始于浙江省桐乡市的“乡贤+三治”融合治理模式是在“三治融合”的基础上,进一步激发乡村治理主体的内生动力,充分发挥新乡贤的引领作用。自2017年11月桐乡首个村级乡贤参事会在屠甸镇成立以来,桐乡通过两年多时间先后实现了全市各村(社区)乡贤参事会、各镇(街道)乡贤联谊会全覆盖。具体包括建立了“乡-村-网格-微网格-户”五级管理体系,在一些经济发达的乡镇建设智能化、信息化平台,组织成立了“两会三团”以及“乌镇管家”等社会组织。
“乡贤+三治”融合治理运作模式的特点包括:其一,网格化管理机制。在乡村治理中采用网格化治理方式,从乡到户划分为五级,让矛盾层层解决、建议及时反映、政策及时传达,并利用网络工具沟通信息,同时吸纳党员加入新乡贤队伍。其二,自治模式的构建。制定村规民约,成立“两会”——百姓议事会和乡贤参事会,“三团”——法律服务团、百事服务团、道德评判团,各个组织组成人员和职能各不相同。这些组织的成立调动了村民参与自治的积极性,为乡贤提供了参与乡村事务的平台,有助于更好地推进乡村“三治”建设。其三,新乡贤的参与。乡贤的引入是这一模式的创新点,在桐乡市的“乡贤+三治”融合实践中,新乡贤包含了具有合法性权威的村干部、党员等;具有道德影响力的德高望重者、热心村民等;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法律工作者以及具有经济、人脉等资源的企业家、老板等,根据各自的特点和优势,他们在“三治”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其四,柔性机制的渗透。这一模式给予这些新乡贤身份认同和权威,一方面激发新乡贤参与治理的热情,另一方面增强村民对新乡贤参与治理的认同感和支持度。新乡贤作为乡村“内部”成员,与村民之间的交往了解比较深入,这一头衔更容易让村民把他们当成“自家人”,而非政府行政人员,有利于更好地了解民意、反映民情。同时,新乡贤在村庄公共事务方面又协助“村两委”开展工作。“乡贤+三治”是一种让乡村自治更具自治性的模式,其更多的是一种柔性的治理,而非冷冰冰的制度规定,这种模式是在党建引领下对新乡贤的非正式吸纳[8]。
3.2 "“乡贤+三治”融合治理模式的效果
3.2.1 "吸引人才回乡,壮大基层治理力量
新乡贤与乡村在血缘、地域、亲情友情上存在着天然的联系,对乡村存在一定的情感。在乡村振兴背景下,积极引进人才,凝聚人心,凝聚共识,一方面吸引人才回乡激发他们为乡村振兴贡献力量的热情,另一方面有效缓解乡村人才流失,基层治理力量不足的问题。据统计,截至2019年底,嘉兴市全市1 024个新乡贤联谊会组织汇聚新乡贤约2万名。
3.2.2 "带动产业发展,丰富基层发展资源
正如实现共同富裕目标要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然后先富带后富一样,在乡村也是通过一部分贤人、能人等来带动发展得稍微滞缓的一批人。新乡贤的回归不仅给基层治理注入了发展活力,带来了人才资源,同时也为基层发展带来了项目资源、资金支持、技术支持以及思想引领。
3.2.3 "优化治理主体,助推基层有效治理
“乡贤+三治”融合治理模式下,新乡贤所涵盖的范围广泛,围绕“大团结大联合”的统一战线主题,广泛凝聚力量、汇聚人才,使基层治理主体不断优化。在新乡贤的参与下,基层治理更具活力,这一治理主体的参与促进了基层社区自治与国家治理的有效衔接。
3.2.4 "发挥身份优势,促进“三治”深度融合
新乡贤参与治理呈现出的继承传统与积极创新相结合,内生主体与基础群众相结合,意识自觉与行为公益性相结合的特点[6],充分发挥了新乡贤在自治、德治与法治三方面的作用,并通过这一主体将“三治”更紧密地融合在一起。
3.3 "“乡贤+三治”融合治理模式的优势
3.3.1 "主体黏合度高,有利于发挥身份优势
新乡贤作为乡村成员,与村民具备天然的地域联系,拥有共同的生活环境、共同的治理愿望和共同的利益。以新乡贤为主体引领村民自治,能够充分发挥新乡贤的这些优势,加强与村民之间的联系,沟通协调村民之间的问题,维系基层群众与基层政府之间的关系,进而带领村民在党的领导下实现更高质量的乡村自治,更好地将“三治”融合贯彻到实践中。
3.3.2 "有利于降低基层自治的行政化色彩
新乡贤包含的主体比较多元,不是单一的村委会成员,多元主体参与治理能从更多方面体现基层群众的意见,且这些多元化的主体虽然与政府有联系,但是不由基层政府领导,相比于村委会自治有更大的自主性,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基层自治的行政化色彩。
3.3.3 "有利于衔接村民自治与政府治理
一方面,新乡贤是基层群众的代表,他们可以代表基层群众与基层政府反映问题,共同促进乡村问题的解决,为乡村自治、德治与法治创造良好的环境,提供更多的发展资源;另一方面,新乡贤具备一些治理上的优势,如组织能力、专业学术能力、模范影响力和资源等,基层政府可以通过新乡贤的力量促进基层的变革,吸引新乡贤为基层治理投资,为基层群众普法,开展基层文艺活动等,从而实现基层自治的发展和基层政府对乡村的有效治理。
4 "从“乡贤+三治”融合视角探索秭归“幸福村落”建设的优化路径
尽管桐乡的“乡贤+三治”融合治理模式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但其在治理主体、治理能力、治理方式、治理途径等方面能为秭归“幸福村落”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的解决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4.1 "优化落实治理主体参与乡村治理
4.1.1 "拓宽治理主体范围
在治理理论中,合作网络的研究途径认为,治理需要政府与社会力量合作完成[13]。基于这一理论,在乡村治理中也可以通过合作借助其他主体的资源来实现单一力量无法实现的目标,“乡贤+三治”融合与秭归“幸福村落”创建就是很好的例子。在面对乡村治理困境时,两地依据本区域的现实情况积极创新乡村治理模式,最终都落到了发挥村能人、贤人的作用上。因此,在秭归“幸福村落”建设中要通过拓宽人才引进渠道,加强人才引进力度以及积极宣传秭归发展变化、发展机遇等吸引秭归人才回流,壮大乡村治理队伍。
4.1.2 "为治理主体参与乡村治理创造条件
吸引新乡贤“回乡”,优化落实乡村治理主体参与乡村治理,秭归“幸福村落”建设要积极为治理主体参与乡村治理创造条件,提供了解乡村发展状况的渠道。第一,要加强统一战线工作,积极联系乡村在外发展的优秀人才,团结那些在外发展却心系家乡的人员,积极动员有条件的人员回乡创业带动村民发展或者进行投资助力乡村建设发展。第二,与在外工作的村民保持联系,充分利用互联网搭建村民参与乡村治理平台,通过建立线上群组等方式发布村务动态,开展线上村务商议工作,开发村民建言献策渠道。由此把乡村流失的自治力量集聚起来,通过网络平台让这些乡村治理主体能够了解乡村发展真实状况,并参与到乡村治理中来。
4.2 "推动自治组织的组织化运作,用好柔性力量
4.2.1 "推动自治组织的组织化运作
以桐乡市的“两会三团”为例,“两会”的治理任务是“自治”,“三团”旨在实现“法治”与“德治”[8],各组织目标明确,组成人员具有组织特性,通过这些组织把具有共同目标的人组织起来形成了组织化的力量[14],有效发挥了治理主体的作用。因此,秭归“幸福村落”建设可以在自治组织的组织化运作上发力。第一步根据“三治”建设目标成立相应的组织,明确组织目标,划定主要的事务管理与服务范围;第二步根据组织特性吸纳相关乡贤群体,并形成组织内部运行的人员架构和运作方式,制定组织章程;第三步发挥自身组织优势,积极参与乡村治理。需要注意的是,在成立自治组织时要充分考虑秭归的实际情况,实现组织化运作的逻辑与秭归现实状况的有效对接。
4.2.2 "用好柔性力量
目前,秭归“幸福村落”建设模式中,村落理事会是村民与村委会之间的中介。村落理事会成员等新乡贤作为乡村治理的主体,拥有半正式的身份地位,但并不是推进乡村治理的强制力量,而是村庄内生的柔性力量。他们与村民存在地域联系、亲情关系、共同的利益、发展目标等,因他们自身具备才能、受到村民尊敬信任等原因促使他们成为了乡村治理的重要力量。要依托这种人情关系和影响力,用好这股“柔性力量”,使之能在乡村治理中持续发挥作用。
4.3 "动态监控实施效果,确保基层治理机制长期有效运转
4.3.1 "采取动态监控措施,防止自治组织变质
从治理主体来看,自治组织的组成人员主要包括了村庄内部精英如热心村务工作者、德高望重者、乐于奉献服务村民的人、退休教职工等,外部精英如具有专业知识或具有资金、技术、人脉等社会资源的人。由这些人共同组成的自治组织也因此具有了较强的自治能力,形成了相对独立的自治力量。但在发挥自治组织作用的同时也要把握好村落自治组织、村委会与基层政府的关系,明确村落自治组织的定位、在有效发挥村落自治组织作用的同时要防止村落自治组织被行政化。其次,即使是完全自治的村落自治组织,也要防止腐败问题,保证组织内部的纯洁性,保持自治组织建立的初心。
4.3.2 "培育良好乡贤文化
乡贤群体的发展离不开乡贤文化的凝聚作用,而乡村社会正是培育乡贤文化的肥沃土壤[15]。培育良好的乡贤文化,树立正确的乡贤参与乡村治理观念,要从乡村社会内部入手。首先,在拓宽乡贤群体范围的过程中注重对乡贤开展正确的观念引导,增强文化认同,把共同促进乡村发展内化为乡贤群体的共识。其次,要全面展现发展环境,让乡贤群体充分认识到促进乡村发展、参与基层治理过程中的机遇和挑战,做好长远打算。
5 "结束语
乡村治理是一个长期发展完善的过程,新乡贤在新时期的基层治理中发挥着政治导向、文化引领、经济支持的重要作用,“乡贤+三治”融合模式为社会转型时期乡村治理难题的解决提供了实践经验,也为秭归“幸福村落”建设提供了经验借鉴。当然,任何一种治理模式都不是尽善尽美的,要实现长期有效的乡村治理还需要根据国家整体发展规划和总结治理模式推进过程中的经验和问题来不断探索、不断优化治理模式,使得基层治理主体能真正参与到乡村治理中,实现乡村治理层面真正的共建共治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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