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目的】“绿色技术”的快速发展是实现“双碳”目标的加速器,而保障绿色技术快速发展的核心是建立相关的绿色专利法律制度。因此,在实现“双碳”目标的关键时期,必须进一步完善绿色专利法律制度。【方法】通过数据搜集与分析,了解我国当前在有关绿色专利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的现状。【结果】有关绿色专利的立法方面还存在漏洞,相关法律制度缺乏针对性;执法方面各部门协调能力不足、专业人才匮乏;司法方面效率低、成本高、缺乏案例指导。【结论】有必要加强专利法“生态化”的价值导向,引导专利快速审查制度和强制许可制度向绿色专利倾斜;引入绿色专利技术调查官制度,构建“跨区域”行政执法体系;打造绿色专利案件专门审判机制,加大绿色专利侵权赔偿力度。
关键词:“双碳”;绿色专利;专利法律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3.42 " " 文献标志码:A " " 文章编号:1003-5168(2024)12-0120-05
DOI:10.19968/j.cnki.hnkj.1003-5168.2024.12.024
Research on the Optimization of Green Patent Legal System Based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Dual Carbon\" Goal
GAO Dingyu
(Zhongyu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Zhengzhou 450000, China)
Abstract:[Purposes]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green technology\" is an accelerator for achieving the \"dual carbon\" goal, and the core of ensuring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green technology is the relevant green patent legal system. Therefore, in the critical period of achieving the \"dual carbon\" goal, it is necessary to further improve the green patent legal system.[Methods] Through data collection and analysis, this paper understands the current status of green patent legislation, law enforcement, and judiciary in China.[Findings] There are still loopholes in the legislation related to green patents, and the relevant legal system lacks specificity; coordination ability and professional talent among various departments in law enforcement; judicial efficiency is low, costs are high, and there is a lack of case guidance.[Conclusions] It is necessary to strengthen the \"ecological\" value orientation of patent law, guide the system of rapid patent examination and compulsory licensing to tilt towards green patents, introduce a green patent technology investigation officer system and build a \"cross regional\"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system, establish a specialized trial mechanism for green patent cases and increase compensation for green patent infringement.
Keywords:\"dual carbon\"; green patents; patent legal system
0 引言
实现“双碳”目标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经过深思熟虑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的重要举措。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碳排放总量位居世界第一。要想在短时间内实现“碳达峰”并最终实现“碳中和”,必须从根本上改变原有的发展理念和生产方式,推动产业结构朝着绿色低碳的方向发展。这一过程的关键就是“绿色科技创新”,而实现“绿色科技创新”离不开绿色专利法律制度的保驾护航。然而,在“双碳”目标背景下,我国《专利法》虽经历多次修改,但仍在整体理念上缺少“绿色”元素,内容上缺少对绿色专利的特殊性激励与倾向,行政执法部门技术型人才匮乏。执法标准不一,横纵协调难度大,专利司法更是案多人少,缺少对绿色专利案件的“关注度”。整体的法律制度生态仍是对绿色专利和普通专利的“同质化”管理,不利于绿色专利的快速发展。基于此,在了解当前我国绿色专利法律制度现状的前提下,尝试进一步在立法、执法、司法3个维度提出相关完善建议,突出法律制度对绿色专利的特殊性激励与保护,加速绿色技术发展,助力“双碳”目标实现。
1 绿色专利法律制度的内容及其与“双碳”目标的联系
1.1 绿色专利法律制度的本质及内容概述
绿色专利法律制度的本质是为促进和保护绿色技术专利所设计的一套完整的法律框架,贯穿于绿色专利的创新、管理、应用和保护的整个过程,是专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主要是由要素和结构两部分构成。绿色专利法律制度是有关绿色专利申请、审查、许可、保护等各方面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总称,如我国现行的《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以下简称《执法办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与绿色专利司法裁判有关的各项司法解释等。绿色专利法律制度主要由立法、执法、司法三方面构成:立法作为该法律制度存在的基础性活动,为绿色专利法律制度的执行和运行提供基础性法律依据;执法是该法律制度具体执行和实施的过程,即行政部门通过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打击市场上绿色专利的侵权行为、假冒仿制行为,达到肃清市场的目的;司法是指司法机关通过运用法律、解释法律并进行判决的方式有效保护绿色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为绿色专利权人进行创新活动提供必要的司法保障途径。三者相互配合、相互依存,共同构成绿色专利法律制度的结构框架。
1.2 绿色专利法律制度对“双碳”目标的作用
绿色专利法律制度能够有效促进和保障绿色技术创新。“双碳”的本质目的就是通过绿色技术的应用与推广,改善气候环境和改变原有的“三高式”生产模式,进而达到绿色经济发展的效果。而绿色专利法律制度作为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鼓励发明创造、推进科技进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保障经济生产高质量发展等方面起到了不可或缺的积极作用[1]。例如,其涉及的化石能源降碳技术、节能与能量回收利用、清洁能源、储能技术、温室气体捕集利用封存技术等,能够在法律制度的保障和促进下,加速实现对原有落后技术的替代和补充,从而加快绿色经济的发展以助推“双碳”目标的实现。
绿色专利法律制度能够弥补“双碳”目标实现的制度空缺。实现“双碳”的重要途径就是通过绿色技术的创新与应用,实现生产方式和产业结构的升级,或是将绿色技术直接作用于碳捕集、碳封存以减少大气中的碳含量。但是从实际来看,有关“双碳”的规范性文件大都是以政府的宏观政策为主,且聚焦于宏观层面的产业调整、能源结构利用,鲜有政策关注助推这一目标实现的绿色技术应当如何发展、创新和应用,与之相配套的法律制度更是“分散式”地被囊括在其他法律中。因此,完善绿色专利法律制度,能够有效弥补“双碳”目标实现过程中促进绿色技术创新和发展的制度空缺,为“双碳”目标的实现提供更加完善的制度支持。
2 “双碳”背景下绿色专利法律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2.1 在立法层面
首先,从宏观理论上讲,我国现行专利法律制度缺少生态维度的价值导向。现行《专利法》虽经历了四次修改,但仍是围绕“权利独占”和“技术公开”展开设计[2],绿色理念并未纳入法律制度的设计考量当中。并且,有关绿色专利法律法规制度的框架较为松散,相关法律法规较为欠缺、不成体系。其次,从微观法律条文的设计来看,在“双碳”目标的时代背景下,相关专利法律缺少对绿色专利的规定,具体体现在专利的强制许可和优先审查方面。如前者中“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范畴究竟为何?是否包括绿色专利?后者在《管理办法》本身就属于较低法律位阶且没有上位法依据的前提下,仅第三条涉及绿色专利的相关内容,在后续的规定中仍将绿色专利同其他专利进行同质化管理,未体现出对绿色专利的特殊性激励。且《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过于繁琐和严格,如第六条对专利快速申请数量的限制性规定。过于繁琐的专利快速审查申请程序,并不利于绿色专利快速获得授权。
2.2 在执法层面
专利行政执法依托其执法周期短、效率高、维权成本低等优势成为打击专利侵权、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当前我国专利执法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统一指导,各省(区、市)相应地设立了地方知识产权局或知识产权管理部门[3]。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近三年相关数据统计,2020—2022年我国专利行政执法案件数量分别为42 581件、49 480件、57 178件,年均增长率为15.9%,专利行政执法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态势。然而,在巨大的执法案件背后也存在着诸多问题。例如,由于专利执法权力隶属于各地政府,而各地政府在有关绿色专利的管理体系、部门设计以及政策法规的制定上存在差异,因此导致各地的专利执法难以形成统一标准,跨地区、跨部门行政执法不力。与此同时,由于行政部门本身的特点,其在人员配置方面的技术型人才配比可能偏少,这就导致在绿色专利执法过程中,对专利侵权、仿冒的事实认定存在困难,且在后续的专利纠纷处理和裁决过程中,难以做到“行政—司法”之间的有效衔接。
2.3 在司法层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20—2022年知识产权法庭年度报告的数据来看,2020年法庭结审技术性专利案件共2 787件,法官人均受案82.5件,其中涉及节能环保、新能源的案件共37件,占比1.3%[4];2021年结审技术性专利案件共3 460件,法官人均受案83.5件,其中超1/4的案件涉及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节能环保等领域[5];2022年结审技术性专利案件共3 468件,法官人均受案142.5件[6],但并未对涉及绿色专利的案件进行统计评述。由上述数据可知,当前我国涉及绿色专利的司法案件逐年增多,且2022年法官人均受案量由2020年的82.5件上升至142.5件,法院审理案件压力逐年增大。此外,在审理绿色专利的案件过程中也存在一系列问题:一是司法保护周期长、效率低、成本高。这往往使绿色专利权人赢了官司丢了时间和利益[7],且最终结果对专利权人的赔偿力度整体较小,难以较好地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二是最高法没有充分发挥绿色专利案例审判指导作用。根据最高法发布的2022年度知识产权指导案例来看,50个经典案例和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中大都涉及著作权、商标权纠纷,几乎没有涉及绿色专利的案件。
3 “双碳”背景下绿色专利法律制度优化路径
3.1 法律制度理论要增强“生态化”价值导向
在“双碳”大力推行的时代背景下,绿色专利作为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枢纽,应当进一步强化其法律定位,做好专利法律制度同“绿色理念”的衔接,增强绿色专利法律制度的“生态化”导向。尤其是《专利法》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附属法,应当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原则性价值指引,“绿色原则”深入融入《专利法》及其派生法、规章、条例当中,做好绿色专利法律制度上层的“绿色法理”设计。
从理论层面上讲,专利法律制度要想真正发挥对“双碳”目标的促进作用,必须从根本上排除对非环境友好型技术专利的授权,同时要重视优先对环境友好型技术专利进行授权。例如,可以尝试将《专利法》第一条立法宗旨中“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修改为“促进科技进步、保护生态和经济社会可持续性发展”,提高立法宗旨的绿色价值指引;尝试在《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有关专利的申请标准中除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以外再额外增加“绿色性”标准[8],明确对不利于生态保护和“三高式”技术不授予专利权,从门槛上把好关,增加专利的绿色性准入标准。
3.2 进一步完善绿色专利的快速审查制度
目前,绿色专利的快速审查制度主要还是依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展开实施,但在具体实践过程中仍存在诸多缺陷与不足。首先,从宏观层面上说,由于《管理办法》的法律位阶较低,且《专利法》中也没有绿色专利快速审查的相关条文依据,基于此,应当进一步强化其与上位法律制度之间的衔接。例如,在《专利法》第四章的专利审查部分,增设有关绿色专利快速审查或特别审查的条文,或是在《专利法》或《细则》中明确规定“为了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性发展,可以对特定专利提供特别性审查”。从而增强绿色专利快速审查制度上位法的理论支撑。
其次,从微观制度内容上说,应当进一步细化、增强专利快速审查制度对绿色专利的针对性。例如,在《管理办法》第三条有关可请求快速审查专利类型的规定中,增设专门的绿色技术类型,或是在原有的第三条第一款中,对涉及节能环保的技术类型进行扩充解释;调整《管理办法》第六条的相关内容,在科学审查的基础上,单独放开对绿色专利优先审查案件数量的限制;对《管理办法》第八条中“除本办法第三条第五项的情形外,优先审查请求书应当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进行优化,将绿色专利规定于排除类型之内,简化绿色专利申请快速审查的程序要求。与此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就绿色专利的标准出台相关规章,明确绿色专利的定义、细化绿色专利的类型。要依据各类绿色专利的作用、效益、紧迫性,对其进行“分级式”排序,通过不同等级的绿色专利确定优先审查的顺序,使得绿色专利快速审查有依据、有秩序、有层次、有效率,提高人们对绿色专利研发和申请的积极性。
3.3 进一步完善绿色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
当前,我国已经将药品专利进行了强制许可。尽管绿色技术并不能直接应用于人体健康,但是其对环境的改善进而对人类身体健康带来的间接影响是不容忽视的,二者均涉及公共健康利益,因而对绿色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具有合法正当性[9]。因此,可以借鉴有关药品专利的强制许可规定,将绿色专利的强制许可款项也纳入《专利法》《细则》当中,或是在后续的《细则》中明确绿色专利属于《专利法》第四十九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中规定的“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范畴,从顶层设计上给予绿色专利强制许可合法性支撑。
二是配套完善绿色专利强制许可的收费制度。一方面要尽可能地发挥绿色技术带来的社会效益,另一方面也应当充分考虑绿色专利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据此,本文建议,在实施绿色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时,在绿色专利强制许可费的定价上,首先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充分考虑权利人的主观意愿。即按照协商优先、市场评估、行政裁决的先后顺序确定专利许可费用,在定价过程中充分考虑权利人的技术研发成本、管理成本等。其次,要充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在对专利权人的专利进行强制许可的过程中,对权利人合法利益造成损失的应当全面补偿。最后,国务院、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有关部门可以就“绿色专利价值评估”出台相应的标准,为第三方评估其市场价值提供一定的参考,使其定价更加科学、规范。
3.4 进一步完善绿色专利的行政执法制度
作为知识产权“双轨制”保护体系之一的行政保护,其本身的高效率、低成本等执法优势是司法保护所不能比拟的。但如上文所述,由于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本身的特点,其技术人员的配置比例相对较低,不能满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绿色专利案件的侵权判断、技术评价和假冒专利的识别等工作需求。尽管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5月出台了《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的若干规定(暂行)》(以下简称《规定》),但是从其设计宗旨来看,该《规定》主要还是围绕一般的专利侵权行政裁决案件展开设计,缺少对绿色专利案件的针对性。此后,湖南、湖北、宁夏等地又相继出台《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加强绿色专利行政执法的技术性支撑已成为趋势。因此本文建议,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出台统一的《专利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或是为重点支持绿色专利的保护和发展,出台专门的《绿色技术专利调查官管理办法》,加强完善技术调查官的筛选、培训、定位以及准入标准,并在此基础上设立“绿色技术人才库”,满足绿色专利行政执法过程中的特别需求。
在执法管理体系方面,应当进一步统一绿色专利行政执法标准,鼓励构建跨区域、跨省市的“协作化”行政执法体系。由于我国各地区规章政策、科技经济发展差异较大,再加上《执法办法》第六条规定将专利执法权下放至市、县一级,这极大地增加了专利执法标准统一的难度。据此,本文建议,应当将涉及绿色技术的专利执法权收归至省一级。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指导下,进一步统一绿色专利的执法标准,在经济较为发达和技术创新较为活跃的市、县一级可以进行试点,在省一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统一指导下,适当释放绿色专利行政执法权;与此同时,尝试构建绿色专利的跨区域联动执法模式,促进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加强执法信息和资源共享,形成鼓励和保护绿色专利的执法共识。例如,当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京津冀、中部六省和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联动机制,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推广。
3.5 进一步完善绿色专利的司法审判制度
首先,应当进一步发挥技术类案件专门化审判机制的优势。当前,我国在知识产权案件司法审判机制的构建上,已经形成了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部门为指引,以北、上、广、海4个知识产权法院为示范,以27个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为重点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法庭为支撑的专门化知识产权案件司法审判格局[10]。明确了涉及技术类案件应当统一由知识产权法院和各省高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且将该类案件的二审收归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审判模式的体系化、专门化有效促进了绿色专利案件裁判标准的统一。据此,本文建议,在此基础上,可尝试优先构建和完善绿色专利案件的民、行、刑“三合一”审判体制,提高绿色专利案件司法审判效率,突出对绿色专利保护的紧迫性与特殊性;同时,最高法应当进一步发挥自身的指导作用,通过分析绿色专利案件的特点、规律,适当提高绿色专利案件在知识产权指导案例中的数量比例,引导全国各地法院重视对该类绿色技术的保护。
其次,应当进一步加大对绿色专利侵权案件的惩罚性赔偿力度,打造绿色专利特殊侵权责任模式。在司法案件的救济方面,我国当前主要采取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两种方式。针对前者的优化而言,本文认为最高法应当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将“保护环境、促进绿色技术发展”明确囊括到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性条件的“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范畴之内。同时要考虑判定绿色专利停止侵权是否会影响现实环境利益,对此法院要统筹考虑、科学裁判,处理好保护生态和保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之间的关系。针对后者惩罚性赔偿而言,应当适当加大对绿色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力度,提高侵害绿色专利的违法性成本。要以科学的方法评估该绿色技术的市场价值,充分利用法定赔偿、许可费的倍数和维权的合理支出等规则[11],从该侵权行为“是否对环境造成重大损害”或“是否严重影响生态利益”的角度出发确定惩罚金额,从而加大对绿色专利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4 结语
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当前我国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提出的重要目标,也是我国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所作出的庄严承诺。“双碳”目标的实现本质上是当前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绿色转型,是绿色技术的迭代升级,在这一过程中,绿色专利法律制度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本研究主要聚焦于在实现“双碳”目标过程中的现有法律问题,从绿色专利法律制度的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提出了优化建议。由于绿色技术、绿色专利属于新兴领域,在未来的发展中自然也充满了许多未知与挑战。随着新问题的不断涌现,绿色专利法律制度也将不断优化和完善,仍需各方不断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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