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精神及当代价值

2024-12-31 00:00:00张锐闲
华章 2024年11期
关键词:法治建设当代价值

[摘 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华法系历经千年积累沉淀,历经风雨洗礼,历经变革冲击后所留存下的文化精髓,底蕴深厚,影响深广。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传承和弘扬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有利于树立中华民族的文化自信心;汲取中华传统优秀法律文化,推动优秀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有助于法治中国建设,有助于促进法治现代化发展进程。本文通过剖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内涵及基本精神,挖掘传统法律文化历久弥新的优秀内核,深耕其现实借鉴意义,使中国法治建设不忘本来、吸收外来、面向未来,构筑中国精神、中国价值、中国力量。

[关键词]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基本精神;当代价值;法治建设

中华法系起源于先秦时期,传承发展数千年,其是以唐代法律为核心,融合古代亚洲其他国家法律精神所建立的古代法律群。中华法系凝聚了数千年中华民族智慧的结晶,蕴含着中华法制文明的深厚底蕴。虽然中华法系在清朝末期受到外部的殖民侵略、内部的“变法修律”运动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下,已经逐渐解体,成为历史名词,但他所塑造的中华核心价值观,所留存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依旧影响深远。中国法律文化在特定的历史时代,以其鲜明的特性和符合国家治理的价值观,应对各种危机和变化,维护中华封建王朝,历经风雨,绵延千年,维护国家稳定、百姓安居、民族团结,推动社会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繁荣,其蕴含的思想底蕴、鲜明特征等,对于古代、近代、现代中国法治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概说

传统法律文化是在中国小农经济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宗法家长制的政治制度、农本主义思想、皇权至上的专制统治等是古代中国的基本国情,而自春秋战国百家争鸣,到汉武帝时期“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家学说逐渐形成发展、占据统治地位,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思想,也可以说是以儒家学说为核心的思想。儒家学说对我国道德人文、社会风气的塑造起了决定性的作用,法律为百姓生活的行为规范,自然无所逃于儒家思想[1],形成了独树一帜的中华法律文化的内涵。

(一)核心要义——礼法结合,德法共治

“礼”与“法”是古代中国治理社会的两种不同方式。“礼”原是氏族社会中的一种宗教仪式,用于祭祀祈福,进入封建社会后,礼成为一种确认尊卑贵贱、区分阶级的统治手段。孔子将礼与仁结合,主张以礼治国,相信道德比刑法更有说服力,德治成为儒家思想的理想追求。“法”是法家之法,强调“法治”,强调注重法律的权威,意图通过完善的法律制度,通过严刑峻法,实现依法治国,以此来维护国家、社稷的繁荣昌盛。礼以“别”为本,以差等著称;法以“齐”为本,以公平闻世[2]。从表面上看,礼的阶级性与法的公平性是相矛盾的,但究其内在根源,又具有相似性,即礼和法皆是维护封建统治的工具,目的不外乎治国之道。而德治与法治的共治,早在先秦时期就有实践,且一直传承创新,绵延至今。早在周朝时期,周公便吸取商未“重刑辟”失德亡国的教训,提出“明德慎罚”,并且把礼乐与九刑结合,开启德法共治先河。汉武帝时期,董仲舒提出“德主刑辅”,后此观点又在后世其他儒家学者的不断论证中进一步完善,形成外儒内法,德法共治的治理格局。在当前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时期,德法共治依然能够适应法治建设的需要,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基本构成——宗法阶级,秩序森严

由家而国是奴隶制国家的重要特征,奴隶制社会原始的宗法血缘关系并没有因为奴隶制国家的消亡而消亡,其精神内核继续在封建社会得到了延续。在这样的伦理纲常关系下,家长、族长在家族的内部拥有至高的权力,子女婚姻的决定权、财产处分分配权、赏罚惩戒权等都由家长和族长支配,还可以在合于国法的前提下制定家族法,形成家法与国法紧密结合的伦理法。这种以宗法血缘关系为本位的伦理法,带着封建家长制色彩,它会强化道德的约束,弱化法律的权威,也不利于平等公正等司法精神的传播,在当代中国法治建设中并不适用,并且早已被历史所淘汰,但其所留存下的部分精神和原则,却对当前社会法治建设颇有裨益。例如,古代社会广泛流行“族规”“家训”等家族法规,宣扬“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使用家族法约束族人行为规范,处理族内纠纷,判断是非曲直,惩戒有过错之族人,使家庭和睦,家风清正,这与我们现在所强调的家教家风建设异曲同工。良好的家教家风不仅是一个家庭的宝贵财产,也是社会的宝贵财产,良好的家教家风,可以促进良好的党风、政风建设。从这一角度看,儒家“家齐而后国治”的思想对于现代中国社会也影响深远,弘扬正确价值观的家规、家训等,依然是需要我们去学习、传承的言行规范。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精神

(一)以人为本

党的十六大之后,以人为本的概念不断完善,内涵不断外延,成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核心要义。追根溯源,新时代以人为本思想早在千年前就已被提出,并被古代社会历朝历代统治者、各理论学派学者所认同,这就是中国传统文化中所蕴含的民本精神。“民为邦本,本固邦宁”是历史学家总结了夏初兴衰历史后提出的民本主义理念,成为后世治国理政警示恒言。古代社会法律主要是维护统治、治理国家的工具,故以民为本也是传统法律文化中不可或缺的精神。周公提出“明德慎罚”的治国方略,注重道德教化,审慎使用刑罚,皆体现了他重民、保民的思想;《吕氏春秋》中提出“安危荣辱之本在于主,主之本在于宗庙,宗庙之本在于民”,这些观点、学说的提出,都是为了论证治国应以民为本,只有爱民富民,社稷才能稳定,国家才能繁荣兴盛。民本性是中华民族传承千年的优良特性,是古代中国治国理政的一大重要的理论基础。

(二)守正创新

古代法律在朝代的更迭中一脉相承,且随着朝代更迭、社会情况改变,法律制度也会相应地发生变革,与时俱进,这就是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承与创新。中华法系是唯一不含外来法文化的本土法系,他能够绵延千年,薪火不息,也是因为它的传承创新,与时俱进。先秦时期,便有“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可以体现出统治者在吸取前人教训的基础上,通过制定刑罚制度来维护统治,至秦朝,商鞅入秦为相,直接将《法经》带入秦国,严刑峻法、轻罪重罚成为秦朝法制的特点;汉朝吸取秦暴政而亡的教训,推崇儒家思想,开创德主刑辅、礼法结合的思想理念;至唐代,以刑法为主,行政法、民法、经济法、诉讼法等部门法为辅的完备的法律体系已然形成。以上各朝代的法律演进,足以说明中国法律的历史是在传承与创新中逐渐发展起来的,显示出螺旋式上升的历史轨迹,体现了中华民族锐意进取、勇于创新的民族精神。

(三)和谐共生

天人合一思想的核心是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认为无论是治国理政,还是百姓的日常行为都应该顺应天时。天人合一思想起源与中国小农经济的基础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按天时耕种,顺应自然,才能够获得丰收,一家一户的生产单位,个体力量薄弱,便会寻求群体的力量,奠定了和谐相处的社会基础。在中古传统法律文化中,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离不开这一基本精神,在法律的制定方面,遵循“则天立法”原则,在法律的实施方面,实行“刑狱时令”制度,这给古代法律披上了自然主义神秘的外衣。虽然天人合一思想在古代一直具有神秘主义色彩,有过大的随意性,过于强调自然而忽视人的价值,但受制于当时的科技、生产水平、认知限制,宣扬“天”的力量,顺应自然,正是适应时代背景、维护统治的工具,其根本还是通过道德和法,来维护自然和谐秩序,维护国家社会的稳定。在现代法治建设中,破除了封建迷信色彩,我们依然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基本精神,依然宣扬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大力发展生态法治建设,正是千百年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思想的影响。

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当代价值

(一)理论价值:依法治国思想的起源和延续

法文化对于中国社会的影响可谓深远,法律和政治自古以来就是不可分割的两部分。早在公元前7世纪左右,管仲便提出了“以法治国”的主张,即利用法律制度,实现国家的治理,这在当时开创了法治的先河。在此之后,历代君王都深谙法的重要性,将其作为治国理政的重要工具。在现代法治中国建设中,我们不断强调要“全面依法治国”,其理论渊源便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依法治国思想。在改革开放以来的法律实践中,依法治国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体系中的一分子,不仅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成果,也是传承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依法治国思想的成果。而依法治国思想对于现代中国法治建设不仅具有正向的史鉴价值,也存在警示意义。中国古代所说的法治,实质上是人治之下的法治,其最终目的是维护封建君主专制,维护统治者的统治,这样的法治实质是君主意志的体现,具有法律工具主义倾向。被当作巩固统治工具的法治,与统治者的思想有莫大的关系,如遇明君,则法律能够成为正确的治国理政之工具,使百姓安居乐业、社会稳定;如遇昏君,利用法律苛征赋税、实行暴政,则会害民误国。这也是秦厉行法治,却暴政而亡的原因。且古代社会所指“法治”是具有阶级性的,有违法治公平正义的精神内涵。所以,以法治国与依法治国仅一字之差,却有本质差异。现代中国的法治建设一定要吸取法律工具主义的教训,牢记法律的制定与实施是为了维护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任何人和机构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作为或不作为,在法治的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只有尊重法律的权威,牢记法律的公平原则,牢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将依法治国、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有机结合,才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要义。

(二)实践价值:良法善治理论的实践和探索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要积极推进国家安全、科技创新、公共卫生、生物安全、生态文明、防范风险、涉外法治等重要领域立法,健全国家治理急需的法律制度、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以良法善治保障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3]。现代法治的发展,不仅要有法可依,还要有良法可依,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良法与善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是治理现代化的本质要求,是建设法治中国需要不断探索和实践的道路。而早在几千年前的古代中国社会,就开始了对良法善治的有益探索,可以为今天的法治建设提供借鉴。古代中国社会对于良法善治的实践主要体现在:在法的实施方面,宋代王安石强调:“守天下之法者,吏也。吏不良,则有法而莫守。”(出自王安石《度支副使厅壁题名记》)。这是对官吏的守法性和依法办事能力提出的要求,相当于现代社会的“依法行政”思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善法与良吏相结合,才能够发挥“奉法者强则国强”的作用。在司法实践方面,中国古代非常注重司法的权威性,强调司法的公平公正公开,增强百姓对法律的信任感。例如,宋朝著名清官包拯,廉洁公正、铁面无私、英明决断,且问案时大开府门,让群众进入旁听案情,可以说是中国历史上带有公开审判性质的一个事例,其事迹流传至今,为后人所瞻仰学习。司法公正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这种对于维护法律权威,维护司法公正的精神是法治现代化所不可缺少的精神。在法的监督方面,汉武帝时期便颁行了全国性地方监察法《刺吏六条》;唐朝颁行了《监察六法》;清代编成《钦定台规》,这些监察法规的制定,对于监察制度的构建、监察官的选任考核、检察官的行为规范等事项做了详细规定,这一法律监督的超前理念,值得当前法治建设借鉴学习。

结束语

中华法系之所以可以数千年一脉相承,源远流长,在于其适应了古代中国社会农耕经济、君主专制、儒学盛行的时代背景,同时也在于跨越时空的先进性,它所蕴含的人本主义思想、天人合一的和谐理念,因时制宜、因地制宜的立法理念等,并不会因时代的久远而丧失光彩。相反,在数千年后的21世纪,这些智慧的结晶都具有穿越历史时空的“普世价值”,能够成为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历史镜鉴。特别是中国式现代化概念提出后,理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内涵,汲取其中优秀的价值理念,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法律文化,不仅可以增强民族自信心,树立文化自信,还可以通过创新性发展与创造性转化,使其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需要,是实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路径之一。

参考文献

[1]张晋藩.法史钩沉话智库[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

[2]张晋藩,林中.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十二讲[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8.

[3]黄庆畅,魏哲哲,金歆.一砖一瓦建设法治中国坚实大厦[N].人民日报,2021-11-10(1).

作者简介:张锐闲(1996— ),女,汉族,广东五华人,中共三明市委党校,助教,硕士。

研究方向: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国法制史、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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