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从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战略高度,对健全社会治理体系作出安排部署。习近平总书记赋予江苏“四个走在前”“四个新”“4+1”等重大任务,对江苏在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上实现新提升寄予厚望。检察机关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立足助推社会治理的定位,树牢治理思维,优化治理路径,提升治理能力,以高质效检察履职助力实现政通人和、内生稳定。
一、立足助推社会治理的责任定位,提升理念思维
思维是行动的先导,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需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形势发展变化,转变思维方式,做实做优“办案+治理”。
树牢善于从政治上看问题的政治思维。社会问题无论大小,背后往往连着政治问题。一切工作“从政治上看”,关键是从政治上着眼观察、分析和处理问题。检察人员要提升政治敏锐度、辨识度、把控度和成熟度,尤其是对涉重大敏感事件、特殊主体的案件,既要研判背后的综合因素,避免自身引发次生风险,又要建立健全常态化风险排查处置机制,前置性防控,消弭风险隐患。徐州检察机关贯彻落实《维护社会稳定责任制规定》,分领域、分主体成立专项工作组,在办理重大复杂敏感案件和重要节点安保维稳中强化预判预警,对风险隐患点均有效落实防控措施。
增强融入大局、服务大局的系统思维。社会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检察机关要选精选准履职的“小切口”,真正契合地方发展需要,让地方有获得感。水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是守护地方发展底色的重要一环。徐州检察机关认真落实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机制 服务保障绿色发展和美丽徐州建设的意见》,研究找准履职切入点,立案办理京杭大运河(徐州段)综合保护公益诉讼专案,有效解决损害公益的突出问题,强化生态环境治理法治保障。
建立灵活把握运用政策的辩证思维。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 (以下简称《决定》)强调,把经济政策和非经济性政策都纳入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面对新形势新问题,检察人员既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还要“以政策为指导”,增强学习政策和运用政策的本领,站在党委、政府角度思考解决社会治理中的问题。徐州检察机关在开展“检察护企”“检护民生”专项行动中,注重把握好“时”与“势”,在准确理解法律精神内核和政策导向要求的基础上,立足自身实际制定实施47项具体举措,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增进民生福祉。
提升调查研究的研判思维。社会治理既要治标,更要治本。这就要求检察人员具备发现并解决深层次根源性问题的研判思维,通过分析研判,输出高质量、有深度的调研报告。《决定》强调,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制度。徐州检察机关综合分析年度行政检察工作情况,提出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建议,促推召开全市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反向衔接工作推进会,会同职能部门就府检联动、反向衔接等起草制度性、机制性文件。
强化守正创新的宣传思维。全民守法是法治社会的基础工程,也是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民心工程。改进宣传方式,做优普法宣传,引领社会法治进步,是检察机关、检察人员义不容辞的责任。徐州检察机关常态化开展“检察开放日”,创新运用“三微一端”(微博、微信、微视频、客户端),以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落实普法责任,不断增强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将“有意思”的检察履职延伸为“有意义”的社会治理,实现了社会治理和法治引领的双重聚合。
二、锚定社会内生稳定的更高要求,增强治理效能
内生稳定是社会运行的基础保障,也是一种应然状态。检察机关应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中,因地制宜、因案施策,健全源头防范机制,促进更高水平的社会治理。
治理路径从检察主导向协同治理,再向服务决策延伸。检察机关有全过程参与刑事诉讼的优势,在发现问题方面应发挥主导作用。但在剖析成因、解决问题上,要善于借势借力,从着眼一隅,向站在全局、解决一域问题拓展。构建“检察监督+”治理模式,与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等监督主体,与巡视巡察、环保督察、专项审计等监督成果,形成呼应共振。同时加强与其他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行业组织的沟通协调,淡化由监督与被监督所造成的天然对立,凝聚协同治理合力。在此基础上还要通过专题调研报告、法律监督年报、专项监督白皮书等,积极向党委、政府等建言献策,为决策提供支撑参考。
治理范畴从个案办理向类案监督,再向系统治理拓展。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再到系统治理,符合检察机关融入社会治理的发展规律。个案办理要“尽精微”,条分缕析、深挖彻查,努力修复受损社会关系,不因自身履职引发社会治理问题,而后向类案监督延伸,向行业治理、系统治理延展,使治理成效可感、可触、可见。徐州检察机关基于办案发现服刑人员违规领取低保问题的类案线索,构建监督数字模型,联合职能部门开展专项整治,促推堵塞管理漏洞,避免国家专项资金流失。
治理方式从线形治理向弧形治理,再向环形治理延展。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不能满足于推动解决单向问题,而要延点扩面,让“直线”变成“弧形”乃至“环形”。徐州检察机关在办理一起职校生受社会人员唆使,参与聚众斗殴案时,采取了三步走的方式。首先拉“线”,第一时间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开展学校周边环境专项整治,健全校园安全防控机制。随后延“弧”,与徐州市教育局会签文件,推动徐州率先在江苏省内实现职校法治副校长全覆盖,针对职校生身心特点研发系列法治课程,助推提升法治教育水平。最后拓“环”,梳理全市办理的相关案件,剖析发案特点,找准原因,提出建议,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为全市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工作贡献检察智慧。
治理成效从重实体公正向实体与程序并重,再向“高质效”转变。“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是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也理应成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基本价值追求。检验社会治理成效的标准,包括实体上公平公正、程序上更好更优、蕴含效果上让人民群众更有获得感和认同感。对信访申诉案件,不能满足于履行诉讼程序、解“法结”,要更多关注背后的根源性因素,综合运用检察听证、领导包案、检调对接等“枫桥经验”的生动实践,从天理、国法、人情等方面解开群众的心结、情结,让公平正义真正在老百姓身边随处可见。
平台载体从点到面,再到立体矩阵优化。检察办案是参与社会治理的基点,在此基础上由点及面,延伸出检察建议、调研报告、检察听证、司法救助、普法宣传等多种方式。要把这些方式融合起来、融会贯通,形成立体化矩阵,实现最大效果。徐州检察机关成立社会治理研究基地,统筹基础数据、专家人才和检察实践资源,形成人才培育、案件支持、建议生成、数据整合、业务评价五大平台,创设“引领、整合、链接、创新、赋能、辐射”六大功能,高质量输出社会治理检察产品,牵头淮海经济区四省十城检察机关建立协作配合机制,共同破解地域趋同性的治理难题。
三、把准法律监督职能的履行边界,防范走入误区
《决定》强调,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检察机关是党绝对领导下的政治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践行政治忠诚、维护司法公正都依托于强化法律监督这项基本职责。参与和推进社会治理,要恪守职能边界,严格依法履职。
把准监督力度。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最为直接有效的方式,一份好的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正如一剂社会治理的“良方”。但实践中检察建议还存在规范化程度不够、“一发了之”等问题。对此,制发前要紧盯质量,避免滥发,规范和加强必要的调查核实工作,以办案的亲历性增强权威性、严肃性;制发后要紧盯“办复”情况,保持一抓到底的韧性。徐州检察机关加强对检察建议的统管,前移端口,由研究基地对业务部门提报的检察建议线索统一开展评估并协同制发、跟进督促,抓精准监督、刚性落实的力度更足。
把准履职边界。《决定》明确提出“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检察机关协同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要秉持谦抑、审慎、善意的理念,做到履职不缺位、到位不越位,同时通过管标准、管流程、管制度、管责任、管素能,确保自身严格办案、公正司法。徐州检察机关落实上级工作要求,制定实施加强检察业务管理现代化11项举措,完善指导、管控、评价、监督闭环管理模式,持续开展办案规范化专项检查,通过对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三个结构比”等进行深度研究运用,进一步完善对检察权运行的制约监督。
把准履职时机。在选择履职切入点时,应力戒盲目冲动,防止因为“蹭热度”引发负面评价。对于新拓展的检察职责、检察领域,履职前要前置可行性评估,站在人民群众朴素的价值观角度考虑监督的综合效果,确保不出现负面影响。
把准宣传尺度。检察宣传要秉持正确政绩观和双赢多赢共赢理念,既不夸大自身,也不淡化其他主体。涉及被监督单位的,要审慎选择表达方式。要坚持用户思维,适应人民群众的语境和语言方式,力避自说自话,讲好检察故事,传递法治正能量,提升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信任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