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紧紧围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这个主题,擘画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举措,是在新时代新征程上推动全面深化改革向广度和深度进军的总动员、总部署。《决定》提出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达到更高水平”的目标要求,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作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原则之一,并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出专门部署。这不仅顺应了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内在要求,有利于更好地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也契合了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不断提高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的现实需要。检察机关是党绝对领导下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既是法治实施体系的重要环节,也是法治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应始终坚持法律监督主责主业,突出“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自觉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一、提升法律监督质效,
推动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
《决定》对“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作出部署。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参与和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基本职责和主要任务就是强化法律监督。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四大检察”的基本属性是法律监督。检察机关应围绕《决定》关于公正执法司法的部署,找准强化监督的着力点和突破口,巩固深化“四大检察”基本格局,切实维护执法司法公正。
推进刑事检察有力监督。刑事检察是检察机关最基本、最核心的业务,是依法惩治各类犯罪、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的重要手段。刑事检察应当围绕《决定》关于“加强人权执法司法保障”的部署,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认真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职能,依法严厉打击各类侵害公民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和社会秩序的刑事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常态化扫黑除恶,始终坚持“是黑恶一个不漏、不是黑恶一个不凑”。加强对刑事侦查活动的监督,特别是加强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强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监督,严格排除非法证据;加强对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促进法律统一正确实施。近年来,南京市检察机关建立上下一体、左右联动的一体化工作机制,积极推动刑事检察监督工作质效,多个案例入选最高检指导性案例。
推进民事检察精准监督。民事检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在民事诉讼领域的具体体现。民事检察监督包括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民事审判程序监督、民事执行活动监督等,贯穿民事诉讼程序始终,对规范司法权行使发挥重要作用。近年来,南京市检察机关持续提升民事检察能力水平,推动形成民事生效裁判结果监督、虚假诉讼监督、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执行监督等多元化发展局面。坚持将专项监督与数字赋能相结合,围绕刑民交叉虚假诉讼、破产等领域开展监督;坚持对事监督与对人监督相结合,加强深层次违法行为监督。下一步将根据《决定》关于“深化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改革”“健全国家执行体制”的部署要求,强化检察机关对执行活动的全程监督,加大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惩治力度,协同破解“执行难”。
推进行政检察有效监督。行政检察肩负着监督法院依法审判和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双重责任,承载着解决行政争议、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职责使命。始终把行政诉讼监督作为行政检察工作的重中之重,准确把握职能边界,严格依法履职。行政违法监督是行政检察的重要职责,《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可以依法进行法律监督。这是党中央466c447836528e7aba12e6296f2ff2aed5351bb8110ac4ef7f704750dc26b120赋予检察机关的重大政治责任,积极探索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的检察工作的重要内容。行刑反向衔接是行政检察的新的业务增长点,认真落实《决定》提出的“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制度”的部署,规范办理反向衔接案件,严格把握“可罚性”原则,一体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在南京市委和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坚强领导下,南京市检察院单设行政检察部,提请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召开全市行政法律监督工作推进会,积极探索建立行政检察监督与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人大执法检查、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等贯通协调机制,推动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和行刑反向衔接。
推进公益诉讼检察高质效监督。公益诉讼检察是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亲自决策、亲自部署、亲自推进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公益保护领域的原创性成果。检察机关是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公益诉讼检察要严格依法,恪守职能边界。公益诉讼检察案件办理要紧扣“公益保护”,严格把握“可诉性”,以可诉性提升精准性、规范性,不能搞公益诉前检察建议“批发”“群发”。近年来,南京市检察机关着力找准公益诉讼检察服务改革发展的切入点,持续抓好法定领域办案,依法有重点分层次拓展案件范围,更加注重办案质量。做好“六长(地方党委书记、政府首长、人大主任、政协主席、政法委书记、检察长)出题、检察答题”工作,在“答题”中推动重点难点问题解决。办案质效不断提升,2件案件入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2件案件入选最高检指导性案例。
稳步推进检察侦查工作。2016年10月,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提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整合反腐败工作力量,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2018年2月,全国四级检察机关的反贪、反渎和预防职务犯罪部门职能、机构、人员完成转隶。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虽然“两反”转隶,但检察机关在反腐败大局中仍然承担着重要职责,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14种罪行行使侦查职能;另外还具有机动侦查职能,即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检察侦查是严惩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也是加强法律监督的重要保障。《决定》强调要“依法查处利用职权徇私枉法、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犯罪行为”,这是对检察侦查作出的重大部署。近年来,南京市检察机关严格落实“加大力度、务必搞准”的要求,建立健全线索管理、调查核实、质量把关等机制,检察侦查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二、深化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体制机制,
推动形成执法司法合力
《决定》强调“健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这是我国执法司法工作体制的鲜明特点和巨大优势,也是维护执法司法公正的重要制度设计。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诉讼中处于承上启下的关键环节,对于健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发挥重要作用。
健全与侦查机关配合制约机制。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同时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的指控建立在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基础之上,建立健全与侦查机关的配合制约机制,推动刑事诉讼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是健全完善刑事诉讼配合制约机制的一项重要举措,配合要做好,制约要做优。要准确把握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的定位和职责,重点加强对公安机关立案活动的监督,促进解决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等突出问题。近年来,南京市检察机关深入推进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实质化、规范化、体系化运转,各基层院(派出院)均会同公安机关成立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加强和规范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先后开展“有案不立”“压案不查”“长期挂案”“久侦未决”等专项监督,健全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等机制。市检察院与市国家安全局成立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对重大敏感案件实质化提前介入,一体化同步办理,严惩危害国家安全、政治安全、国防安全、涉邪教等犯罪。下一步,将与公安机关、安全机关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推动消除分歧,凝聚工作共识,不断提升执法和监督规范化水平。
健全与审判机关配合制约体制机制。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监督是维护司法公正,促进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保障。检察机关既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及时监督纠正确有错误的裁判,也要依法监督、规范监督,做好配合,维护司法权威。检察机关与法院机关同属法律职业共同体,具备共同的司法理念和工作目标,检法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既是工作所需,更是履职之要。南京市检察机关在履职中综合运用抗诉、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等方式提升监督效果。与法院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定期研判类案办理中的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问题,推动统一司法尺度。在刑事审判监督方面,准确把握抗诉必要性,健全上下联动刑事抗诉工作机制;在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方面,推动从瑕疵类监督向深层次监督转变。同时,与法院加强沟通协作,共同扛起更好发挥司法功能服务经济发展的政治责任,在依法履职中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健全与监察机关配合制约体制机制。与监察机关做好配合制约,依法办好职务犯罪案件,是检察机关的政治责任、法律职责。根据法律规定,监察机关调查的职务犯罪案件,移送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依法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由检察机关对案件进行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由于监察机关调查职务犯罪案件适用监察法,检察机关适用刑事诉讼法,这就涉及监检衔接问题。为了形成反腐合力,提高办案质量,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应当建立有效的配合制约机制。近年来,南京市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加强配合与制约,建立了线索移送、提前介入、补充调查等工作机制,不断增强依法反腐合力,取得积极成效。市检察院职务犯罪检察部获评“全国首批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办理基地”。
健全与其他行政机关配合制约体制机制。检察监督既是法治实施体系的重要环节,也是法治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的履职既包含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也需要与其他行政机关相互配合,促进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有效衔接,健全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的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机制,是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未成年人犯罪惩治与预防等,都需要与其他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
三、参与完善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机制,
引领社会主义法治风尚
加快建设法治社会,完善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体制机制,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深化法治领域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检察机关应依法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做好案件办理的“后半篇”文章,积极参与完善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机制。
持续构建良性互动检律关系。对照《决定》提出的“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等重大要求,检察机关应持续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工作。既要在检察办案中依法保障律师行使会见、阅卷、发表意见等权利,也要加强法律监督,及时纠正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持续落实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实质化工作,发挥律师帮助控辩量刑协商功能。探索在刑事申诉案件办理中引入公益律师代理,借助律师队伍专业优势,帮助申诉人依法、合理、准确反映诉求,保障其诉讼权利的行使,推动信访法治化。
持续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对照《决定》提出的“改进法治宣传教育”重大要求,检察机关应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加强释法说理、以案释法,讲好新时代中国检察故事,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近年来,南京市检察机关通过案例讲述、检察开放日、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发布、宣讲展示检察职能、彰显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检察故事。下一步,将大力推进学习型、研究型检察院建设,依托“108”检察品牌矩阵,完善上下联动的检察宣传机制,用好“108探案”“108案例基地”“108法治宣讲团”等平台载体,努力以可感、可触、可信的方式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持续强化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对犯罪较轻、初犯偶犯的未成年人,依法从宽到位,做实矫治教育工作;对实施严重暴力犯罪、社会危害性大的未成年人依法惩治,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对照《决定》提出的“强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的重大要求,将依法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做实未成年被害人保护,促进健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体系。坚持“预防就是保护、惩治也是挽救”的理念,研究推动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矫治,推动加强专门教育工作,坚决遏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上升势头。
持续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基层治理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检察机关是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法治力量。检察机关应主动融入和服务基层治理,在履职中敏于发现问题,找准履职切入点,加强预警预判,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促进社会治理。深化做实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包案化解等制度,完善检察环节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机制。近年来,南京市检察机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制定《信访工作法治化实施细则》,深入推进院领导包案办理首次信访案件工作,2023年以来市、区两级检察院领导共包案356件,化解信访积案32件。结合办案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251件,促推社会保障、租赁房管理、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专项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