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指出,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必须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协同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改革,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机制,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本期特别聚焦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一主题,刊发学员学习文章。
“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擘画了进一步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蓝图,提出要完善生态文明基础体制、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健全绿色低碳发展机制。生态文明的建设,离不开法治的保驾护航。人民法院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立足环境资源审判职能,找准工作切入点、着力点,锐意进取,奋勇担当,继续深化生态环境司法改革,努力将机制改革成果转化为服务保障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江苏新实践的司法力量。
一、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深化生态环境司法改革的根本遵循
《决定》强调,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要“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江苏生态环境司法改革要准确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始终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一要回应人民对美好生活环境的需要。立足司法职能保障人民群众在清洁、干净、健康的生态环境中生存发展的权利,健全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环境侵权诉讼制度,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获得感。聚焦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依法审理涉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耕地保护、传统村落保护等相关案件,助力实现农村“留得住绿水青山,记得住乡愁”。二要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规律和审判工作规律。必须持续推进环境资源审判“9+1”机制改革,健全跨区域、跨流域集中管辖体制机制,强化对生态环境重要水体流域、生态环境重要功能区域的系统保护和协同保护,有效回应生态环境具有整体性、系统性以及不可分割的特性。必须持续推进环境司法专门化改革,不断提升环境资源审判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归口审理专业化水平,有效回应环境资源案件专业性强、私益与公益交叉和刑事、民事、行政责任交织的特性。必须持续探索创新恢复性司法裁判执行方式,推动责任落实到位、生态环境修复到位,有效回应生态环境修复的地域性强、难度大的特性。三要体现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原则。持续完善全链条追责、损失整体性认定等裁判规则,注重对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等案件责任主体进行刑事、民事责任全链条追责,加大对上下游犯罪行为的惩戒力度。在打击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犯罪中,注重依法追究故意购买、运输、加工、销售野生动物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实现全链条打击、全方位保护,对长期性、经常性向特定人收购被猎捕野生动物的收购者,以非法狩猎罪共犯论处,对未尽监管职责导致野生动物资源重大破坏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监管失职刑事责任,把最严格的源头保护、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到实处。四要聚焦解决环境权益保护的难点问题。服务保障好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等重点工作。着重解决目前环境资源审判中面临的环境资源案件识别难和精准统计难、事实查明难和鉴定难、执行难和生态修复资金规范使用难、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司法衔接机制不顺畅等问题。五要实现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平衡。持续创新工作机制、裁判规则和执行方式,促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保护。继续完善创技改抵扣、分期付款、“现金+全域修复”等执行方式,做到严惩企业污染行为、保护生态环境,又兼顾企业生存。继续完善“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方式,强化生态环境修复基地矩阵建设,推广异地补植、增殖放流等生态环境修复新模式,为受损生态环境提供全方位修复选项,将生物栖息地明确为重要的生态保护和修复目标,在修复方案认定和裁判方法上全面体现生态环境要素的系统修复和一体保护。
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是深化生态环境司法改革的终极目标
中国式现代化的特征之一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决定》强调:“聚焦建设美丽中国,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江苏生态环境司法改革要紧紧围绕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建设目标,始终牢记“国之大者”,对标对表党中央产业结构调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等重大部署要求,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司法审判职能,为美丽江苏建设各项战略任务和重要举措的全面落实提供坚实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一是服务保障社会经济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切实找准经济发展、民生保障和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平衡点,依法审理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绿色转型升级引发的企业改制、整合、破产等案件,强化相关案件裁判规则研究力度,支持和保障新兴产业大力发展。依法审理涉“双碳”案件,完善碳排放权司法执行体制机制,不断创新司法服务“双碳”举措,推动行业节能降碳改造、产业结构迭代升级,协同推进固碳与增汇,助力发展方式绿色低碳转型,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二是服务保障长江大保护、长江经济带、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依法审理涉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案件,推进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助力长江经济带和长三角地区探索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新路径,打造世界级绿色低碳产业集群。三是服务保障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大涉大气、水、土壤污染纠纷案件审理力度,以严格公正司法助力深入推进蓝天、碧水、净土三大保卫战,推进城乡人居环境整治。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黑臭水体、固体废物垃圾污染等突出问题,充分运用司法手段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依法严惩非法倾倒、填埋、堆放工业垃圾、农业垃圾、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而严重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回应人民群众对清洁环境的期盼。四是服务提升生物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依法审理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和水产品、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物种等涉物种、遗传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以及生物安全的案件。依法审理污染破坏森林、湿地、重要湖泊等生物栖息地案件,加大长江十年禁渔、黄海湿地保护、太湖生态环境保护力度。
三、制度体系建设是深化生态环境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
《决定》强调:“必须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加快完善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体制机制。”江苏生态环境司法改革将进一步完善环境资源审判“9+1”机制,优化环境资源类案件集中管辖范围,强化环资案件审判执行工作,健全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环境资源巡回审判制度、专家陪审员制度、技术调查官制度、法庭技术顾问和专家辅助人制度、生态环境司法修复等制度机制,精准把握刑事、民事、行政法律及生态环境专门法精神,持续推进环境资源案件裁判规则和执行方式体系化,为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和生态文明法治体系的完善贡献江苏经验和江苏智慧。持续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改革,在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实质化方面狠下功夫,真正实现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人员、理念的实质融合。稳步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三审合一”实质化融合,全方位构建生态环境保护诉讼体系,整合发挥环境资源刑事审判的惩治和教育功能、民事审判的救济和修复功能、行政审判的监督和预防功能,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打造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江苏样本”。继续推进环境资源裁判规则体系化,完善实体裁判规则和诉讼程序规则,强化规则的指引和业务指导作用。
四、共建共治共享的生态环境治理模式是深化生态环境司法改革的重要保障
生态环境治理需要依靠社会各界力量,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决定》强调:“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环境资源审判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工作,深入街道社区、田间地头、船头港口,把优质高效的生态环境司法服务带到群众身边,切实把“抓前端、治未病”落到实处。有效发挥司法建议的综合效能,及时对环境行政执法中的苗头性、倾向性、趋势性问题提出预警及治理建议,依法监督有关部门整改落实,不断推进生态环境治理法治化、规范化。着力形成环境资源审判大格局,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定期向党委、政府汇报或者通报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情况,积极争取生态环境治理各方支持。主动融入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司法协作,强化工作联动、矛盾联排、纠纷联处。健全环境执法司法联动机制,加强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海洋渔业等相关单位协作配合,完善信息共享、案件协作、普法联动机制,解决好司法审判前端和后端的问题,以更强合力提升生态环境协同保护水平。《决定》 还强调:“推动重要流域构建上下游贯通一体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要进一步强化重要流域生态环境司法协作,主动融入长江、大运河等国家区域协同发展战略,做深做实与上海、浙江、安徽等地高院联合建立的长江三角洲地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机制以及与长江沿线各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长江司法保护南京倡议》,不断深化跨流域、跨区域生态环境司法协作。积极参与建设长江和大运河两大国家文化公园,加强对长江和大运河流域生态环境与文化遗存系统保护、整体保护和协同保护,有效提升生态环境治理水平,努力实现河湖安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