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面向元宇宙时代,媒介环境相较于尼尔·波兹曼所处的媒介时代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体现为虚实同构的“混合世界”。当下,元宇宙正在以自身隐而不显的偏向对现有的社会制度造成着冲击,再现了技术发展关于风险、失范、治理的基本议题。研究结果表明,不同于技治、人治、德治所存在的固有缺陷,法所具有的非个人化客观正义、形式化设定与自我指涉对于治理元宇宙的安全风险大有裨益。因此,为消解元宇宙发展所带来的国家安全、文化安全、经济安全与道德安全等社会风险,避免元宇宙脱离人类的掌控,有必要依赖于法律对于元宇宙的治理。由此提出,元宇宙的法律之治不应跳出本体层面追求形而上学的超验主义,而是应当在现有的法律制度框架下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根本理念、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引领、坚持“平台资本垄断监管”的善治理念、坚持“以人为本”的底线逻辑,实现对元宇宙安全风险的规训与矫正,使其在法治轨道上持续健康发展。
关键词:元宇宙;新媒介技术;安全风险;尼尔·波兹曼;法律之治;数字空间
中图分类号:D920.0;TP39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2-1101(2024)06-0041-07
收稿日期:2024-05-24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17BFX028)
作者简介:李俊强(1979-),男,山西长治人,教授,博士,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法律史。
Metaverse Security Risks and Legal Governanc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New Media Technology
LI Junqiang,XU Hui
(School of Low,Xiangtan University,Xiangtan,Hunan" 411105,China)
Abstract: Facing the metaverse" era,the media environment has undergone fundamental changes compared with Neil Postman′s media era,which is embodied as a
“mixed world”with virtual and real isomorphism.At present,the meta-universe is impacting the existing social system with its own hidden bias,reproducing the basic issues of technological development about risk,anomia,and governance.The research results show that different from the inherent defects of technology governance,human governance and moral governance,the impersonal objective justice,formal setting and self-reference of law are of great benefit to managing the security risks of the metaverse.In" order to eliminate social risks such as national security,cultural security,economic security and moral security brought by the development of the metaverse,and to avoid the metaverse" from human control,it is necessary to rely on the law to govern the metaverse.Therefore,it is believed that the rule of law in the metaverse" should not jump out of the ontological level to pursue metaphysical transcendentalism,but should adhere to the fundamental concept of “overall national security concept”,the value guidance of “socialist core values”,the good governance idea of “platform capital monopoly supervision”,and the bottom line logic of" “people-oriented”" under the framework of the existing legal system,in order to achieve the metaverse" security risk training and correction and realize the sustainable and healthy development on the legal track.
Key words:metaverse; new media technology; security risk; Neil Postman; legal governance; digital space
美国媒介环境学者尼尔·波兹曼在《娱乐至死》开篇“媒介即隐喻”中指出“我们将毁于我们所热爱的东西”[1]15,控诉了电报、图像、电视等旧媒介是如何戕害政治、文化以及人们的道德的。何谓“媒介即隐喻”?麦克卢汉认为,“任何媒介(即人的任何延伸)对个人和社会的任何影响,都是由于新的尺度产生的; 我们的任何一种延伸(或曰任何一种新的技术),都要在我们的事务中引进一种新的尺度”[2]18。换言之,任何一种技术,只要它是人类身体、思想、存在的任何延伸,即为媒介。波兹曼索性直接把媒介称作“隐喻”,强调不是我们在使用技术,而是技术创造媒介在潜移默化地作用于我们,表达了对技术垄断的担忧。他认为,科学主义“是技术的误用,是对人类经验中物质和社会领域的混淆,是将自然科学的目标和程序向人类世界的延伸”[3],批判把科学作为解决一切问题的手段,拒绝向技术投降。在这一点上,很多人认为波兹曼是反对新技术的卢德分子,其实不然,波兹曼赞同技术更新、媒介更迭,他只是想同技术思维世界拉开距离,并批判它、修正它[4]199。
相较于波兹曼身处的20世纪,迈向21世纪中叶的数字媒介技术快速迭代发展,媒介环境也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尤其是元宇宙的横空出世。可以说,波兹曼所担忧的“潘多拉魔盒”已经被彻底打开。作为整合与集成互联网、区块链、扩展现实、数字孪生、人工智能等多种新技术于一体的虚实相融的新型数字媒介,元宇宙相较于电报、图片、电视等旧媒介更为隐蔽,可以下沉为整个社会的操作系统[5],将人的身体、思想、存在以超现实的方式延伸至虚拟世界,实现了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的连接。在畅想元宇宙所构建的“同的乌托邦”中,亦有人指出“从元宇宙开始,人类将以前所未有的深度和广度进入到那个技术主导的‘虚拟’世界之中”,但那绝对不是人类的“家园”,而是所谓的“背井离乡”,是“离尘绝世般的撕裂体验”,是有史以来与人类历史和当下现实距离最远、鸿沟最深的那个断裂的未来[6]。媒介环境不仅包围我们,而且栖息在我们身上[7]。在元宇宙无限延伸所带来的超自由中,潜藏着将现有的一切熟稔之物都变得不可名状、一切稳定的框架都土崩瓦解的超隐喻。元宇宙所引发的社会形态变迁将彻底颠覆、改写人类的思维方式、行为方式等,制度、社会、现实似乎会在元宇宙的远景中逐渐消亡。正如赵汀阳所言,元宇宙大概率不可能成为一个“最好可能世界”,反而会把真实世界的基本难题再现到元宇宙中,实际情况可能是,人类自此有了双倍的烦恼[8]。毫无疑问,元宇宙的发展营造出了一种“技术弥赛亚”的假象,再现了技术发展关于风险、失范、治理的基本议题。
风险社会下,面对元宇宙这个不可名状的陌异未来及可能涉及到的国家安全、文化安全、经济安全、道德安全等风险,人类的控制能力无法与之企及。波兹曼在《技术垄断》第5章“崩溃的防线”中列举了3种手段,即官僚主义、专家技能、技术性机制,并在第11章“爱心斗士”中提出了自己的见解,认为教育能够对技术进行批评和修正,应以媒介教育来敦促人对媒介技术的警醒。前两种手段可以概括为人治,第三种可以概括为技治,波兹曼提出的手段则可以理解为德治。先验经验告诉我们人治是不可靠的;技治会造成全景监视、算法歧视等关于数字正义的担忧,即在解蔽技术的同时也造成了技术的遮蔽。反思德治则带有很强烈的不确定性、模糊性以及不稳定性,因此其不足之处也很显著。相较于上述治理手段的缺憾与局限,法律之治作为实践秩序之理想化追求、人为构建的实时性存在,其所具有的非个人化客观正义、形式化设定与自我指涉,对于规制元宇宙发展所带来一系列风险大有裨益。事实上,如何通过法律之治,引导科学技术健康发展一直是法理学所关注的重要命题。
一、媒介的尺度:法律之治适用于元宇宙的法理证成
(一)法的作用对象为人的行为
马克思说,“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9]121。换言之,法律的作用对象不是人,而是人(身体)的行为,经此作用于社会关系。那么法律是否能够对元宇宙进行治理,首先需要解决的是数字行为是否能够成为法律所作用的对象,即数字行为能否视为人(身体)的行为应具有法律上的意义。在元宇宙中,人通过数字媒介技术以“化身”的身份进行行动。数字媒介技术崛起实现的连接,已进一步导致人与媒介、人(身体)与物(化身)在“交流-行动”意义上的一致性[10]。“真身”通过数字媒介技术以“化身”感知在场,“化身”虽然不足以称之为生物学意义上的身体,但无疑与行动意义上的具身相差无几。与此同时,在解决自我与他者关系问题上,哲学亦有自己的解答。根据主体哲学的“唯我论”与“同一性”逻辑,他者必须统一到那个大写的自我,自我是绝对唯一且构成中心地位的。因此,“化身”的行为要素也只能由现实自我所决定,服从自我的意向性。在意识哲学上,意向性是人具体意识活动的发端,或指向对象的活动或能力[11]。其本质是指悬置外在的超越之物回到内在的纯粹意识[12],强调在“自我-他者”关系中自我的主导性。随着数字媒介技术的进一步迭代,现实对虚拟的支配愈加广泛与深入,真正意义上实现了虚拟的升维,主体也愈加迫切地突现出来。自此,“化身”成为身体这一物质实体的产物。由此观之,将“化身”的行为与现实自我的行为等量齐观,并非是对哲学的僭越,但应受到法律的调整。
从社会关系上看,任何新媒介的出现都是对社会关系的再造,并在此基础上对再造资源进行重新分配。而元宇宙这种级别的媒介革新更是建立了一个全新“去中心化”的数字化社会,将社会的基本互动单位从组织降解为个人,实现了对社会关系的重新连接,重塑了社会交往形态。但这并不意味着数字社会关系与现实社会关系无关。数字社会的特征主要体现在数字媒介技术应用上,数字媒介技术对社会连接方式再造与拓展的核心逻辑在于为社会连接提供新方式。从一定程度上说,社会的实质就是:追溯连接。换言之,作为一种社会实存,数字社会仍然是现实社会的延伸并依存于现实社会,具有社会现实性。如此一来,元宇宙并不是一种摆脱了现实社会关系的浪漫幻象,而是以现实社会关系为基础[13],并受到现实社会规则约束,即受法律调整的存在。
(二)法的价值对于人的数字化生存具有重要意义
法的价值是指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那些为主体所珍视的美好事物,如秩序、自由、平等、正义、人权等。在元宇宙中,法的价值同样能够满足人的数字化生存需要。
随着元宇宙的迅速发展,尼葛洛庞帝曾预言的数字化生存已经是可预见的现实。数字空间与现实世界存在千丝万缕的勾连以及多维度的互动。连接一切使得数字空间与现实世界的价值观在碰撞中趋于一致,诸如秩序、自由、平等、正义等价值再次被人所需要,并衍生出数字人权、数字正义等新型概念。正如尼葛洛庞帝在《数字化生存》出版20周年中文专序中所指出的,“我深信互联网将创造一个更加和谐的世界,我相信互联网将促进全球共识,乃至提升世界和平。但是它没有,至少尚未发生”[14]5-6。数字化生存所带来的空间异化、时间异化、自我异化不仅造成情感联结的减弱、有效经验的消解以及社会隔阂的加深,而且还使人性中自私、贪婪等人性恶的一面在利己的狡计下暴露无遗。人性中的社会性倾向与私向化倾向之间的矛盾冲突在数字空间的解放性下愈演愈烈。再者,基于区块链多元自治的元宇宙对以政府为中心治理机制的削弱,无疑会进一步诱发平台攫取权力、资本对用户剥削以及数字资源垄断等无序行为的发生,导致数字鸿沟持续加深。并非危言耸听,这是资本的逐利性所决定的。因此,在元宇宙所创造的数字化生存中,存在着两个矛盾:一是追求自由的无限性与合法性的矛盾;二是资本扩张与用户数字化生存的矛盾。
若要维护元宇宙用户的数字化生存,就需要为自由以及资本设置理性制度规制,以确保它不会像脱缰的野马,压缩数字弱势群体的生存空间。而法作为人为造物,其在创生之初就被寄予了人心中最深沉的呼唤,确定了其应有的价值使命,即维护秩序、自由、平等、正义、人权等。在元宇宙的数字化生存中,法的价值同样能够满足人对于元宇宙秩序、自由、平等、正义、人权等价值的需要,承载人对元宇宙的乌托邦思想。因此,法的价值对于人数字化生存的需要,构成了法出场的实质理由。
二、媒介的隐喻:元宇宙的安全风险
标榜自由的元宇宙在当下受到大众的热议,被勾勒成一个唾手可得的美好未来。在一阵阵狂欢之中,元宇宙也愈发隐蔽,悄然地以自身隐而不显的偏向对现有熟稔之物、稳定的社会框架造成冲击,导致国家安全风险、文化安全风险、经济安全风险、道德安全风险不断增加。
(一)元宇宙的国家安全风险
为何元宇宙一直被冠以自由的标签?因为元宇宙的治理模式一直沿用着Web3.0架构所倡导的“去中心化”理念,强调由用户主导规则的“去中心化网格结构”。新媒介技术制造出了许多崭新的政治空间,社会权力的无序运行对国家安全施加了严峻考验[15]。从国家层面看,元宇宙的安全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国家主权问题。去中心化的元宇宙自治强调无边界的治理,排斥国家主权的介入,致使国家主权的概念被进一步弱化。因全面支持元宇宙发展的互联网、5G、物联网、光缆等网络基础设施依旧处于现实世界中,所以,现实层面上元宇宙始终无法绕过国家主权的存在。事实上,作为互联网发源地、根服务器控制国的美国一直企图将网络空间与海洋、太空等相提并论,欲将其化为“全球公域”[16]。然后,再利用其技术优势一举转为政治和战略优势,2013年“棱镜门事件”就是最好的例证。那么沿用网络空间治理理念的元宇宙可能沦为美国霸权主义又一前沿阵地也就不足为奇了。
二是意识形态问题。只有对技术历史一无所知的人才会相信技术是完全中立的,每种技术都有自己的议程,都是等待被揭示的一种隐喻[1]197。现代人大多时候对于技术的认识仅限于形式而不见其内容,好比水之于鱼、空气之于人,我们往往只关注后者而忽视了前者。作为一种传播媒介,元宇宙正在以自己的话语结构改造着我们的意识形态,通过单方面垄断信息的输出,执行着意识形态的整合功能,而我们却丝毫没有察觉。在身体的持续性离场与意识长期以“化身”的形态在场中,人抵御意识形态风险的生理机能也愈发脆弱。再者,在极致感官体验的元宇宙中,娱乐至死成为第二人生的主旋律,在丧失了独立、理性思考能力的情况下,人们的思想极易受到潜藏在元宇宙背后政治隐喻的强有力暗示,不断干扰现实社会中普罗大众对客观认知的判断。
(二)元宇宙的文化安全风险
文化乃制度之母,民主制度建构在一定的文化根基之上[17]。从文化层面看,元宇宙威胁到了现实民主制度的生存。作为一个分布式的开源社会,元宇宙是一种基于Prosumer(消费者即生产者)社群文化的发展模式[18]29。用户共创内容,开展社会共建、协议制定、投票表决等活动。这与依托于物理环境而存在的传统文化创作具有本质区别,体现为中心化与去中心化、权威与反权威、逻辑与反逻辑、理性与非理性的差异。去中心化、反权威、反逻辑、非理性的媒介文化生产模式意味着元宇宙文化是以娱乐为主要旋律。因而,在元宇宙中开展严肃的对话会变得非常困难。
在元宇宙中用户掌握了元宇宙的开源代码相当于现实中掌握了立法权,但不同于现实国家机关在制定、修改、补充或废止等法的创制活动中需要遵循传送带式的线性法定程序与步骤,在元宇宙中用户依赖“化身”可以天马行空、游戏性地自定义元宇宙内容的生产、修改、补充、废止方式。这种游戏性的内容生产方式意味着在元宇宙中,用户更加注重的是直觉、发散与跳跃性,而非理性、线性与逻辑。这无疑会使得现实中受社会契约约束的权威、理性、稳定的社会文化、制度、价值等符号性存在,在娱乐至死的游戏人生中变得面目全非,最终导致元宇宙文化的堕落。元宇宙文化的堕落又会使得原有的文化整合、文化信仰、秩序维持等社会功能逐渐失效,进而威胁民主制度的生存。波兹曼认为,民主制度以推崇客观理性思维共识的公民群体存在为基础,它要求进行严肃、理性以及富有秩序性、逻辑性的公众对话。然而,泛娱乐化、去深度化的元宇宙文化生产和消费模式不断侵蚀着公众自由意志和理性认识能力,造成严肃、理性的对话被反逻辑的戏谑所取代、思想被娱乐所淹没等深层次的文化危机。可能会如奥尔德斯·赫胥黎所预见的那样,在莺歌燕舞、醉生梦死中消亡,而不是乔治·奥威尔所担忧的“带着镣铐一路哀歌”。
诚然,具身交互性、全息化沉浸式等特征的元宇宙通过创新生活场景的表现形式为群体提供了一个进行文化创新与价值创造的自由创作平台,为群体文化创作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开放性场域。然而,当不再有物质条件限制肉体发展,当失去“劳其筋骨,饿其体肤,空乏其身”的考验,我们还能够“动心忍性,增益其所不能”吗?[19]毫无疑问,当一切公众话语都日渐以娱乐的方式出现,并成为一种文化精神。我们必然会走向文化精神层面的价值虚无,陷入欲望与无聊左右摇摆的人生两极中,于是乎,最终结果就是我们成为了一个娱乐至死的物种。
(三)元宇宙的经济安全风险
元宇宙数字市场存在平台资本垄断的可能。技术是资本逻辑运行的工具,两者之间存在天然的耦合。数字媒介技术广泛应用的数字经济时代催生出了一个个超大规模平台企业,在数据算法、网络协同、平台支撑的共同作用下形成了多重数字化消费服务模式以及新型商务,即平台经济。虽然平台经济成为经济发展的又一着力点,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但是平台重构的经济关系并没有消灭剥削,反而诱使其更加隐蔽了。事实上,自诩为去中心化的元宇宙自由经济背后恰恰是以平台企业的再度中心化为其致暗内核。以Meta为代表的平台企业凭借其所掌握的核心技术得以实现数字垄断。通过为用户搭建出数字底层世界规则并人为制造数字资源的稀缺性,不断诱导用户自愿延长在线时间,进而无偿占有和剥削用户创造出的巨额剩余价值。自此,人被严重商品化、价值化,进入被量化、外化的数字化生存。在占有与剥削用户数字劳动的过程中,平台企业在元宇宙数字市场中占有的份额也越来越大,在数字外衣的掩饰下进行无休止的资本增殖。不仅如此,用户为享受到更高层次的数字服务不得不受制于平台技术,导致用户对平台企业的依附程度也越来越高。数字劳动的剥削、资本扩张等问题经过隐蔽性的媒介技术包装在元宇宙平台上成为隐藏话语,媒介逻辑被史无前例地放大,实现了对个人的控制、规训与剥削。
(四)元宇宙的道德安全风险
正如约纳斯所言,技术给予人类的自由越多,责任与自由就愈发分离[20]。从“与数字共存”一举跨越到“在数字中生存”,意味着建立在物质基础之上的一切关系已经让位于由数字符号所控制的数字网格。处于这样一个无具体规则约束且时空无限的元宇宙中,极易导致人们产生对元宇宙的数字崇拜,任性地释放欲望的“本我”,不断排斥社会道德责任制约。在道德失范的情况下,用户为扩张元宇宙中的生存疆域,很可能会再现类似于18世纪末至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进运动”西进运动是指美国东部居民向西部地区迁移的运动,始于18世纪末,终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那般情景,损害其他用户的合法权益,如人身权、财产权等,导致元宇宙处于混乱无序的状态。鉴于此,标榜自由、平等、解放的元宇宙反面可能是一座“夜之城”夜之城是指《赛博朋克2077》及其衍生作品中一座虚构的未来科幻城市。。
处于虚拟实景形态的元宇宙目前价值圭臬尚不明朗,加之由机器意识主导的元宇宙本身并不能给予人以道德指引[21],其不确定性的风险不仅如同人性一般复杂,而且进一步扩大了人性中的不确定性因素,因此在元宇宙中,人仍然依赖于对自己精神的把控。但随着主体性日益消解,人对自己精神的控制力度也在逐渐削弱,致使人在现实生活中所建立的道德认知标准亦在不断模糊。由此可见,元宇宙所宣扬的人人皆中心的背后正是对现实中人的否定。这正是元宇宙的隐喻所在。
三、规训与矫正:元宇宙安全风险的法治应对
(一)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根本理念
有研究表示,安全问题具有一定的话语性,话语性使得国家安全问题的产生区别于单纯的客观过程[22]。媒介技术的非中立性,使得国家安全问题中的非传统因素不断增加,扩大为一种真正意义上的场域间衍生性威胁,既有传统的客观性威胁,也有包括算法、数据、信息等内容和技术构建的主观威胁[23]。这种主客观威胁经由新媒介技术扩散到了内外两个维度:一是外部的整合。元宇宙的开放性、无国界性所导致的数字霸权风险。二是内部的分化。平台资本单方面垄断信息输出,进行意识形态、价值观层面的博弈和斗争。
从国家战略维度看,国家话语权是应对元宇宙国家安全风险、打造安全可信元宇宙的重中之重。为避免数字资本主义借元宇宙助传播媒介扰乱网络空间秩序,应当在总体国家安全观念下进行元宇宙法律治理,始终将“安全”与“可信”置于元宇宙话语的动态发展之中,将安全和可信问题作为元宇宙法治的直接目标,不断加强中国对元宇宙话语的把控能力,建设有利于我国发展的中国特色元宇宙话语体系,坚决捍卫国家安全、政治安全与信息主权。纵使分权治理与集权治理南辕北辙,但只要坚持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顶层理念下开展元宇宙的去中心化治理,通过法治提供最底层的技术统筹,不断在技术发展与国家安全之间实现平衡,元宇宙就能名正言顺地开展自治。
(二)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指引
民主制度依赖于公共理性所塑造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文明和谐、诚信友善的文化提供精神支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文明、和谐、诚信、友善等核心价值要素对于元宇宙文化法治具有重要的价值引领和规范形塑功能。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嵌入元宇宙社会风险治理,融入元宇宙文化法治建设的全过程、各领域、各方面,能够有效凝聚元宇宙的价值共识,统筹协调网络安全与技术发展之间的价值冲突。
一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元宇宙文化产业法治建设,大力培养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元宇宙文化产业。元宇宙文化法治建设过程中,需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融入元宇宙文化立法目的并使之固化为法律程序,在主流价值观的指导下构建元宇宙文化法治内涵和法治主张,突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元宇宙文化法治建设的滋养和熏陶作用,规范和引导元宇宙文化朝着理性、人本、创新的现代制度文化模式发展。二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元宇宙的去中心化治理。元宇宙会催生“去中心化的国家”,即建立在虚拟地域之上的虚拟国家[24]。在无政府和无法律监管的虚拟世界中,隐藏在数字资本逻辑和技术逻辑背后的西方意识形态就会乘虚而入,解构国民的民族意识、家国情怀、价值认同。因而,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元宇宙的去中心化治理,把价值层面的软性引导转化为法治层面的硬性约束,对于培养元宇宙的文化生态至关重要。三要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用户行为的规范、保障、引导作用,鼓励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元宇宙信息传递、内容创新与价值创造。元宇宙法治实施过程中要注重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用户行为的价值导向作用,通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限制用户片面追求私利或欲望的可能性,引导用户生产和消费符合主流价值观的文化内容,摆脱因虚拟生活所引发的精神内耗。
(三)坚持“平台资本垄断监管”的善治理念
尽管诸如META等平台企业一直强调元宇宙的去中心化自治模式来塑造自身的企业形象,标榜自己的民主机制,但是现阶段元宇宙实然层面由平台权力控制已经是不争的事实。那么,让兼具元宇宙经营者与监管者双重身份的平台企业主导元宇宙治理无疑会产生“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嫌隙。因此,当前法律对于元宇宙的监管仍应该聚焦于平台企业,加强对平台资本的干预,规范元宇宙秩序,维护元宇宙用户的合法权益。
善法是善治的前提。为避免大型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妨害元宇宙数字市场的创新与发展,元宇宙法治理应不断健全完善数据垄断规制范式,积极推进以《反垄断法》为中心的良法基石,为平台提供法律指引和保障的同时,也为监管机构提供执法指引和法律依据。具体而言,面向元宇宙时代,数据垄断规制范式的重构路径应遵循以元宇宙平台数据流量为核心,着手实现元宇宙数字市场的去依附与再平衡,完善数字平台相关市场界定、并购规则,来打造超越市场逻辑的流量元平台。
(四)坚持“以人为本”的底线逻辑
人是媒介技术发展的“元尺度”。为消解“泛娱乐化思潮”对个人精神的异化,媒介技术的迭代发展应始终以人的主体性和尊严为其动力源泉。为避免人的道德理性在元宇宙中不断消解,元宇宙法治应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底线逻辑,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旨归,不断地规训、矫正元宇宙。
1995年,尼葛洛庞帝提出“网络赋权”概念[14]269,他指出新媒介技术天然具有“赋权”的本质,尤其是对于数字弱势群体而言更是如此,并预言在数字化的未来,人类将找到新的希望与尊严[25]。事实上,元宇宙所倡导的“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去中心化自治理念对于“相对无权者”即数字弱势群体的赋权确实超越了以往任何时代,其蕴含的对话、参与、平等、自由等概念为人类了解人性、完善自我、探索世界提供了更多的可能。但也如曼纽尔·卡斯特所担忧的,这是个残酷的、充满剥削与排斥的信息时代[26]3。虽然元宇宙意味着更多的自由,但其往往经过权力、资本、媒介价值观的筛选,在去中心化的治理模式下容易造成平台、个体或群体对于权力的滥用,可能催生出群体极化和网络民粹主义,进一步加深数字鸿沟,产生减权效果。因此,为避免元宇宙在缺乏观念、制度理性指引的情况下野蛮生长,需要法律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底线逻辑,引导元宇宙形成新的时空观念和配置新的社会规则,让元宇宙成为人文精神和人文幸福生活的载体,实现其整体上的超越性和开放性,并促进人类价值的实现。
“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应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人权是人作为人应然的权力,一直以来都是以“人或者人性作为其来源”。元宇宙中人尽管以“化身”存在,但是它已被拓展为存放自我身份的容器,成为人在数字空间中的第二人生,因此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在元宇宙中也被赋予了新的内涵,体现为数字化生存和发展需要的基本权利。为避免陷入霍布斯眼中“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的自然状态,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理应作为元宇宙法治的核心原则。二是平等原则。虽然元宇宙对于数字弱势群体的赋权超越了以往任何时代,赋予其在元宇宙中摆脱现实身份的约束、重新控制自我表征的可能,但要避免因缺乏法治保障而变成一种形式上的平等、实质上的歧视,加深数字鸿沟。
此外,“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还要求现实中的自然人应是元宇宙代码和算法的立法者和控制者。“数字人—代码—数字人”不应成为一个闭环,它们中间必须有自然人作为起点和终点[27]。由此可见,要想维护好元宇宙的法律秩序,规范塑造者必须是脱离了技术支配且主体性未被异化的自然人。因为带有媒介偏见的法律缺乏对元宇宙的反思机制,代码仅充当了起点到终点的桥梁。如此一来,不仅无法提供助力,反而可能会加深对主体性的侵蚀。
四、结束语:最好的时代与最坏的时代
正如查尔斯·狄更斯在《双城记》中开篇所言:“这是一个最好的时代,也是一个最坏的时代。”在惊叹于元宇宙所描绘的未来图景中,我们看到了人类未来社会的可能世界,即元宇宙凭借其去中心化的自治理念以及技术支撑,再次重启了乌托邦的社会工程,使人类看到了乌托邦建设成功的希望。因此,这是一个最好的时代。与此同时,还要看到人在创造元宇宙时,元宇宙也在塑造着人,即以自己隐而不显的偏向对现有的熟稔之物、稳定的社会框架造成冲击,导致国家安全、文化安全、经济安全与道德安全问题并呈现加剧态势,从而变成一个最坏的时代。在新媒介技术对人类社会以及人的主体性产生日益广泛影响的当下,尼尔·波兹曼在《娱乐至死》中提出的“媒介即隐喻”仍不过时,对人与元宇宙的关系反思具有重要的意义。为避免走进技术乌托邦的幻想,造成人在环中的情况发生,需要法律为元宇宙的发展带上“紧箍咒”,通过法律构建和调整元宇宙底层逻辑和理性规则,引导技术向善,促进元宇宙的良性变革与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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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洪梦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