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革命的实质是农民革命,中国革命的中心问题是农民问题,农民问题的中心是土地问题。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湘鄂赣苏区的土地政策,是中国共产党在土地政策方面的一次伟大尝试,为后来的土地政策提供了宝贵经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湘鄂赣苏区制定土地政策的背景
1927年,国民党蒋介石、汪精卫集团勾结帝国主义,发动屠杀共产党人和革命人民的革命政变,第一次国共合作的大革命惨遭失败。中国共产党人认识到独立领导武装斗争和组织革命军队的重要性,在八七会议上正式确立了土地革命和武装起义的方针,逐步把工作重心转移到农村,建立农村革命根据地,开启了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的革命道路。根据地建设、巩固和发展问题也随之而来,为此中国共产党开启了带领根据地群众进行土地革命的斗争。
1928年7月,彭德怀等领导了平江起义,在湖南、湖北、江西三省边界实行工农武装割据,创建了湘鄂赣苏区。此时国民党反动派对苏区进行军事“围剿”、经济封锁,意图扼杀苏区军民,苏区军民生活异常艰难困苦。为适应革命战争形势的需要,满足苏区广大贫苦农民的土地要求,中国共产党带领苏区军民进行武装斗争的同时开展了土地革命运动。湘鄂赣苏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许多独创性的土地政策,取得了辉煌的成果,丰富了党的土地政策的实践经验,促进了根据地的建设和发展。
二、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湘鄂赣苏区土地政策的演变
此次革命运动经历了土地初分、政策推广、重分土地、查田运动四个阶段。苏区的土地革命运动从1928年7月开始,至1933年结束,持续了六年时间。分得土地的农民人数达二三百万,他们获得了三到五年的土地革命的利益,由此改善了生活。
此次土地革命运动有两个重要转变。一是对待富农政策的变化:党在革命过程中逐步认识到富农不是主要的斗争对象,且在革命中有可能起到积极作用,因此政策上不断渐进演变,从“消灭富农”到“削弱富农”,从“反对富农”到“中立富农”。二是土地所有权的变化:由“土地国有”转变为“土地农有”,真正满足了农民的土地要求,大大提高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党的土地政策在实践中不断走向成熟,最终赢得土地革命的胜利。
(一)土地初分(1928年7月至1929年底)
党在土地革命战争之初仍坚持土地国有。1928年制定的《井冈山土地法》,指出要“没收一切土地”。湘鄂赣苏区按照中央下发有关“土地国有”的通知,1928年8月提出了“凡属田地一概没收”。其间实行的政策有:
1.共耕制。“共同生产,共同消费”。共耕制最早由列宁提出,实质是在土地国有的基础上,把土地交给农民耕种。中国共产党希望通过共耕制帮助广大贫苦农民改善生活。其内容是:一、集体耕作。“将能耕种的劳动者分为若干组,以一乡为单位,将土地划为若干块,由苏维埃指定一组在一地耕作。”二、共同分配。所有的生产品都由苏维埃政府按照人民需要进行分配。从生产资料所有到分配方式都共同所有、共同支配,无法调动农民的积极性,难以推行。平江县黄金洞、浏阳县等地曾实施此政策,最终都失败了。
2.分耕制。将没收的土地按劳动力或人口标准平均分给农民,由其自行耕种经营,农民只需向政府交纳百分之十到二十的农业税,其余都归农民所有。广大农民自种自收,一定程度上调动了他们的生产积极性。浏阳沿溪大光洞和仁和洞地区实行了分耕制并取得了一定成效,直接推动浏阳土地革命迅速发展。分耕制虽然使农民平分到了土地,对生产资料有一定的支配权,但农民并未获得土地的实际产权,最终也未能坚持。
3.《春耕条例》。具体是:自耕农的土地仍然归他们自己耕种;佃农可以继续耕种地主租给他们的土地;无地的农民可以分得公共土地耕种。广大农民仍然没有获得土地所有权,生产积极性依然不高。平江县曾实施过此种政策,但最终也失败了。
1929年夏秋之际,湘鄂赣苏区收到党的六大会议内容及精神。六大在《土地问题决议案》中规定“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分给少地或无地的农民”,对土地政策进行了修改。1929年4月毛泽东主持制定的《兴国土地法》指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和地主阶级的土地,分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作出原则性改动。
湘鄂赣苏区很快认识到目前的土地政策存在很大弊端,不利于农业生产,于是决定停止革命初期的三项政策。他们认为共耕制超越了当下中国农村实际。第一,集体劳作、共同分配的共耕制,不适合当时生产力水平低下、生产机器落后的中国农村;第二,大家集中在一起耕作,队伍太大,易引起敌人注意;第三,损害了自耕农小资产阶级的利益,易使他们“脱离土地革命的战线,使贫农和无产阶级陷入孤立”。分耕制虽有一部分农民比较满意,能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他们的生产积极性,促进生产发展,但同样存在问题:其一,没收一切土地损害了自耕农的利益,会使他们反对革命,不利于对抗豪绅地主革命战线的形成;其二,苏区内有很多山地,土地贫瘠肥沃程度也有不同,土地分配上很难做到平均,易引起农民不满;其三,“在苏维埃区域内的土地,农民需要,在接近敌人的区域,则农民不要”。《春耕条例》佃农获利多,贫雇农获利少,没能真正解决土地问题。
(二)政策推广(1929年底至1931年7月)
1929年秋,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中共湘鄂赣边境特委根据党的六大决议,依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并推广实施了一系列独创性的土地政策。
1.土地没收政策方面更为合理。1929年10月2日《湘鄂赣边革命委员会革命政纲》中规定:“没收一切地主阶级的土地,分给无田或少田的农民。”“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成为苏区土地政策的基本内容并得到贯彻执行,表明苏区土地没收和分配政策已得到纠正,封建土地所有制成为土地革命斗争的目标。
2.农村阶级划分方面更加科学。苏区政府认为必须制定科学合理的农村阶级划分的标准,理清农村阶级,土地革命才能顺利进行。1930年5月万载县在《土地问题决议案》中指出要以剥削关系为依据分析农民类别,在农村阶级划分问题上有理性的认识,建立了较为科学的标准。
3.对待富农策略上更加慎重。苏区意识到“没收一切土地平分”会破坏“农民群众反豪绅地主的革命战线”,率先提出“中立富农”。1929年2月《大阳区五县政治决议》中表明“对于富农不要无条件地反对”,提出“没收富农一部分土地”。这种认识和主张补充和发展了党的土地没收政策。
4.对待中农态度上更加谨慎。中农占近代农村人口百分之二十,正确对待中农土地,实现与中农的联合团结,有助于土地革命的顺利进行。湘鄂赣边境特委1930年6月提出“自耕农土地暂由其本人使用”,使中农的土地权益得到了保障,实现了与中农的团结,巩固了革命战线。
这一阶段虽然土地所有权关系没有改变,仍坚持土地国有,但在这些政策的指导下,1929年冬到1931年夏,全苏区有十二个县的农民分得了土地,土地革命取得巨大成效,促进了根据地建设和发展。
(三)重分土地(1931年8月至1932年底)
在土地政策的推广阶段,湘鄂赣苏区在土地没收和土地分配方面取得了一些成果,但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由于缺乏可借鉴的先例,且部分人对政策的理解不足,多分错分少分土地的现象时有发生,政策的贯彻落实不够到位。
边区“中立富农”的政策也受到严厉批评。1931年6月中央巡视员黄火青指责其是富农路线,要求对土地重新分配,立即没收富农一切土地,“使土地革命的利益真正落到雇农贫农与中农的手里”。因此苏区决定对土地政策进行调整,重分土地。
1932年9月赣鄂省第一次苏维埃代表大会颁布了土地法,对土地没收、分配政策作出了规定。在土地没收上:其一,没收封建地主阶级的一切土地,对封建土地所有制进行彻底瓦解;其二,没收富农的一切土地,但可将坏的土地分给富农。在土地分配上:第一,以人口和劳动力标准进行土地分配;第二,土地分配面向广大贫雇中农及苦力;第三,肥沃的好土地分给苦力和贫雇中农,贫瘠的坏土地分给富农;第三,计算土地面积、质量和产量后再进行土地分配,保证分配公平;第四,分配土地时要防止零星狭窄的割断,便于农民耕种;第五,“山土三分只当作二分分配”。
土地法还废除了土地国有,规定农民土地私有,农民享有土地的所有权和实际产权,并允许土地自由买卖租佃。农民如有剩余的钱,可以租种更多土地;不需要土地时,可以租卖给其他人耕种,实现了“耕者有其田”。广大农民真正拥有了自己的土地,成为土地的主人,土地和劳动力也得到了充分的使用和发挥,农村农业得到了发展。
湘鄂赣苏区遵循“富农分坏田”的原则,以“耕地农有”为目标,对土地进行了重新分配,保障了广大农民的利益,有力打击了地主阶级等封建势力,推动了革命向前发展。
(四)查田运动(1932年底至1933年)
湘鄂赣苏区在重分土地后,取得了一定成果的同时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对中农富农、富农地主的划分还不够清晰,出现了将富裕中农错划为富农打击的现象,有的地方还存在“凡革命家属,不论阶级成分,一律分得土地”的倾向。导致有的地方没有按照要求完全没收富农的土地,仍给富农分了好田,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地主阶级设法窃取土地革命果实的现象。湘鄂赣苏区在中央苏区的建议下开展查田运动,意在彻底查清土地,肃清封建半封建势力。
查田运动目的是查土地查阶级,“是一个剧烈的阶级斗争”,是发挥群众的作用,由群众监督反馈土地政策落实是否到位。查田运动以乡为单位,由主要以贫雇农组成的查田委员会深入群众查清并揭露违反土地分配政策的现象,并纠正出现的问题,使政策真正惠及广大贫农雇农,同时要防止伤害中农利益。
虽然此时王明“左”倾思想盛行,查田运动也受其影响,仍坚持“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扩大了阶级对立面,没能最大程度上建立起对抗敌人的革命战线。但查田运动仍取得了重要成效,强力扫除了农村的封建半封建势力,大大提高了贫雇中农的阶级觉悟与组织力量。
三、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湘鄂赣苏区土地政策的成效
湘鄂赣苏区是土地革命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对土地政策的探索经历了曲折的历程,但也带来了重要成效,推动了革命发展。
第一,打破了几千年来封建土地所有制,促进了苏区农村农业生产的发展。一直以来,大小地主掌握着农村百分之九十的土地,广大农民受到残酷剥削和压迫,没有自己的土地,生活得不到保障。土地革命运动后,“没收地主土地”“土地分配以后即归农民所有”等政策不仅解放了广大贫苦农民,让农民成为土地的主人,生活得到了明显改善,而且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也得到了很大提高,大大促进了农业生产发展。
第二,充分调动了广大农民投身革命运动的积极性,壮大了革命力量。土地政策的实施使苏区广大农民生活有了保障,积极投身于革命运动,成为革命的重要力量。苏区群众积极响应党的号召,踊跃参军,半年内参加红军的翻身农民就达三万多人。湘鄂赣边也是红军的重要诞生地,走出了第五军、第六军等英雄部队。战士在前线冲锋陷阵,后方群众节食缩衣支持红军,展现了群众的伟大力量,为中国革命作出了重要贡献。
第三,为其他苏区开展土地革命运动提供了经验借鉴,丰富了党的土地政策实践。湘鄂赣苏区在土地没收和分配中提出了许多独创性的土地政策,如“中立富农”,虽然在“左”倾浪潮中没能坚持下去,但在党的后期政策中也被认为是正确的主张。1933年毛泽东表明党的总路线内容之一是“削弱富农”,1934年又提出“中立富农”。虽然湘鄂赣苏区在这一时期没能完全解决好富农的策略问题,但也为党的富农政策提供了宝贵经验,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
四、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湘鄂赣苏区土地政策的当代启示
第一,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实事求是是毛泽东思想的核心观点,是我们党在一切工作中坚守的根本工作方法。土地革命战争之初,“没收一切土地”“共耕制”的政策,都脱离实际情况,不利于革命形势向前发展,最终失败。而后期“没收地主土地”的政策是党根据实际情况对土地政策进行的调整,推动了土地革命的发展。
第二,坚持群众路线的工作路线。群众路线是毛泽东思想活的灵魂之一,也是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这一时期党的各项土地政策都是深入群众制定的,符合人民群众的愿望,并发挥人民群众的作用监督政策的实施,发动群众投身革命事业,为革命取得成功贡献重要力量。
第三,坚持独立自主的基本原则。独立自主是毛泽东思想的重要观点,是从中国实际出发,进行革命和建设的必然结论。湘鄂赣苏区在革命初期复制列宁的共耕制,完全脱离当时中国农村生产力状况,不符合中国国情。后来中国共产党根据中国自身实际,独立自主提出了“土地农有”思想,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大大解放了当时中国农村的生产力。这表明我们应坚持独立自主,不复制不照搬,找到适合自己的道路。
第四,坚持调查研究的优良作风。“没有调查,没有发言权”,毛泽东非常重视调查研究,并在其中寻找解决中国问题的办法。1930年的《寻乌调查》和《兴国调查》就是毛泽东深入群众进行调查研究,对人民生活和土地革命的斗争情况作出的考察分析。土地政策的每次调整正是在不断调查研究中形成的,只有重视调查,研究实际,才能了解真实情况,提出科学的解决办法。
【参考文献】
[1]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2]中共江西省委党史研究室等编:中央革命根据地历史资料文库:政权系统第8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
[3]中共中央文件选集(1933)第9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
[4]湖南师范大学政治系编:湘鄂赣革命根据地财政经济史料摘编,湖南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
[5]湖南省平江县工农兵苏维埃政府纲领,1928年.
[6]傅秋涛.关于湘鄂赣边苏维埃情况的报告,1930年1月.
[7]王首道.中共湘鄂赣边特委工作报告(第四号),1929年12月2日.
(作者系新疆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黄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