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贵州省首例“碳汇认购”案中基于黔东南本身植被覆盖率超过72%的情况,采用传统“补植覆绿”的方法会增加司法执行难度。采用实刑不能体现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且并不能解决生态环境被破坏的事实。因此,案件发生地主管部门通过引入“认购碳汇”的方式开展了替代性修复,为生态治理在“罚”与“认”的实践上提供了新思路。本文将运用TOE模型分析“碳汇认购”补偿的合理性,以及说明碳汇生态补偿的实现路径。
关键词:碳汇认购;生态治理;新政策工具
1贵州首例森林碳汇认购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内有大片少数民族聚居区,多取山林木建房子。但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但是老百姓很容易触犯乱砍滥伐树木的边界被追究刑事责
任[2]。按照森林法规定,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但是在黔东南森林高覆盖率的现实情况下,原地和异地补种都难以实现,一时间只能以刑法之标准进行实刑处罚。本案例中的罗某因为自己家要修房子,持有过期采伐证砍伐了自家山林里的杉木,依据法规罗某应当补植复绿,但是其与当地植被高复覆盖率情况有所冲突。所以当地在进行罗松案审判的时候,引入了“认购碳汇”[3],即自愿购买一定量的碳汇对生态进行修复,从而用碳交易完成司法实践,达到生态环境建设的目的[1]。
如何在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群众认知与保护环境理想化状态存在矛盾的情况下,敢于创新,引入新政策工具,做到基层生态环境治理和人民生活方式之间的巧妙融合?如何让森林碳汇认购路径有效实现?是需要我们不断探索的命题[4]。
2理论基础及其适用性
2.1TOE模型及其适用性
Tomatzky和Fleischer提出的创新扩散模型包括技术创新采用的Technology-Organization-Environment模型,简称T0E模型,本文认为,TOE模型的理论可以移植并用来解释雷山县法院采用“碳汇认购”作为新政策工具的背后逻辑和考量,以及为寻找和采纳新政策工具提供可借鉴的案例和实践经验,针对雷山县采用“碳汇认购”作为新政策工具中的各种具体因素进行分析。结合雷山县案例的特点,引入并借用TOE采纳模型(图1),依据TOE理论分析框架,提出雷山县“碳汇认购”案例的影响因素模型。
在提出的雷山县采用“碳汇认购”作为新的政策工具的影响因素TOE模型中,Technology即技术,在公共管理领域可以解释为政策工具的使用;Organization即组织,是指行政主体的管理结构特性、人力资源状况等;Environment即环境,指行政主体在选择使用政策工具时的各种主客观环境、如社会环境、文化环境等,因此雷公山环境保护法庭碳汇认购案的影响因素模型(图2)可以从组织因素法院的定位与管理主体的态度,法院的管理体制和人力资源,环境因素政府转型,法治社会建设的要求,民间习俗,技术因素新政策工具“碳汇认购”的可行性,法理与情理平衡的司法实践。
2.2基于TOE模型的三要素分析
2.2.1组织因素分析
审判属性和行政属性体现了法院的双重组织属性:审判属性是法院本质的反映,行政属性是法院管理的必然要求。政治现代化、权力构造和人员构成是法院双重组织属性的原因,法院审判属性和行政属性的区分,单一、同质化属性向双重异质化属性的转变为中国司法改革实践和理论研究之逻辑基点,实现一定社会功能是组织存在的理由。法院以高度专业化审判业务的实现为组织目标,较之其他国家机关,法院具有自己的特点。
法院本身的组织属性是协调社会冲突,本案例中现实环境和法律法规之间存在着冲突,对罗某的判罚,原本适用的补植复绿无法适用,而法律规定中剩下的选择,就只有实刑,实刑的处罚对于罗某这样主观上没有破坏环境意图动机的,显然过重,不仅使罗某身陷囹圄,还会使罗某的家庭支离破碎,这不符合法律引人向善的目的。这样的现实矛盾促使雷山县人民法院寻找新的政策工具来解决矛盾冲突。
2.2.2环境因素分析
在本案例中,罗某在砍伐树木前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违法,这说明在某些程度上群众的认知与正确的做法是相矛盾的。案例中的罗某从主观上并没有想要破坏环境的意图,只是行为实质上违反了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罗某来自民族村寨,传统的生活生产方式长期依赖林木。对于人民群众来说,无意识的砍伐树木结果造成了监禁的结果,根本无法承受这样处罚,从情理上来说,是难以服众的。法律的本意是引人向善,规劝的意义大于惩处。雷山县人民法院引入“碳汇认购”作为新的政策工具,既符合法律对破坏规则的人进行惩处的规定,也符合本案例中,罗某主观上并没有破坏环境的想法,同时兼顾了法理和情理。雷山县人民法院的做法体现我国法治建设的要求,同时兼顾了公平和法治。
除了政策环境的变化,社会文化方面的因素也是不可忽视的。本案例中,民族村寨的传统生活和现代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冲突等,也是促使雷山县人民法院进行政策工具创新的因素之一。
2.2.3技术因素分析
认购碳汇弥补了“补植复绿”、增殖放流等传统生态修复方式成长周期长、日常管护难等问题,是一种便捷高效的替代性修复手段[7]。
碳汇认购虽然在司法实践上是初次引入,但是在其他行业中已经有较长的使用时间。并且之前福建的生态修复中也使用了“碳汇认购”作为生态修复的替代性手段,这对司法实践中引入“碳汇认购”作为新的政策工具提供了实践经验和方向指导。这些也是雷山县法院考虑引入“碳汇认购”作为新的政策工具的原因,它的碳汇认购在兼容性、可复制性、可试验性、可观察性上都非常适合雷山县的实际情况[8]。
3认购森林碳汇承担方式实现路径的确定
针对认购森林碳汇承担方式实现路径的确定,应当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侵权人购买森林碳汇额。在贵州省雷山法院审理的“罗某滥伐林木案”中,被告人罗某自愿认购“碳汇”,用于对其造成的生态环境受损的结果予以修复。在某些案件中,因为损害地本身森林覆盖率就较高,无法落实植树造林的具体目标,而侵权人所支付的费用,多数情况下是实践于异地。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35条规定,侵权人在承担责任的同时,也可以采取认购森林碳汇的方式进行抵扣,这样能够更好地均衡两者关系[5]。
二是设立森林碳汇专项基金。森林碳汇设立专项基金既是修复生态环境的重大举措,也是规范森林碳汇的有效途径。森林碳汇额的专项基金,一般从侵权人认购森林碳汇的资金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也规定了该款项不得随意挪用。这些资金应当由具体的部门进行妥善保管、使用与安排。
对于基金的管理应当由森林相关部门组成,派出内部财务人员或者成立专门小组妥善管理和使用基金。既能够减少基金滥用情况也能够提高生态修复的效率。森林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基金的管理制度,规定基金使用的具体方案,规范基金的使用程序。同时也要建立监督程序,让政府、司法以及群众都参与到森林碳汇基金的使用过程中。当地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着手建立监督机制,通过信息公开等方式确保基金用于生态修复的正确用途。雷山县法院在获得公诉方以及当事人同意后,决定通过“贵州省碳汇精准扶贫项目”认购台江县林户的单株碳汇[9]。
2022年11月23日,雷山县人民法院与贵阳市生态文明基金会签订《捐赠协议》,约定将10317.8元的生态修复费用无偿捐赠给贵阳市生态文明基金会。根据该院要求,台江县种植碳汇林的14户林户得到了“购碳金”,成功将“碳汇替代修复”的理念运用到执行环节。
三是司法保障森林碳汇的发展。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形成高度共识、集体意志[6]。《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第16条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基础上,认为要依法保护森林碳汇等担保;第20条里具体阐述了侵权人能够以认购经过核定认证的森林碳汇的方法来替代履行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且要在综合考量各方因素后,依法予以适用[10]。
法院与林业局合作,通过“三书一审”模式,引导被告人自愿认购碳汇,用以替代性修复受损的森林生态环境。这包括判前引导、自愿认购、出具抵消证书,并在庭审中视为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11]。同时法院应当明确认购林业碳汇替代修复和赔偿机制的工作原则、运行流程、适用范围等,适用于各类直接或间接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这包括放火、失火、盗伐、滥伐以及故意毁坏林木等行为。
在本案例中,雷山法院将碳汇基金用于“贵州省碳汇精准扶贫项目”,将碳汇基金发放于农户中,既修复了生态又增加了农民收入。人民法院在其中扮演的角色不只是审判者,还应当加强对现代森林的金融支持,让司法规制实现生态产品价值,让市场主导资源配置,引导森林碳汇更进一步发展,为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服务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更多思路。
四是检察院监督森林碳汇的实现。检察院应当完善认购森林碳汇案件的汇总办理机制。森林碳汇认购在实践的过程中需要借鉴各个地方相关经验,检察院需要及时发觉问题、总结经验。逐渐制定出适应当地的认购森林碳汇的评估机制[12]。通过调研分析制定出统一的评估制度。前期为侵权人制定合理的解决问题的最优方案,后期监督执法过程,对于森林碳汇认购这样的新型方式更是要重视监督的重要性,以免被钻了空子。可以借用强大的互联网系统构建检察平台,在互联网上通过与专家的实质沟通,邀请公众进行参与,最大限度地发挥公众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13]。
4结论
森林碳汇认购作为生态治理的新型方式,对于生态治理和环境保护具有重大意义。需要相关政府部门制定合理制度体制,规范森林碳汇认购的流程,加强碳汇认购使用程序的监督,真正做到法理、情理以及生态治理的多赢局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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