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廉斯对道德客观性问题的辨析

2024-12-13 00:00:00曹煜婧
公关世界 2024年24期

摘要:休谟通过事实与价值的分离,指出事实问题不同于价值问题,伦理学并不具有科学所要求的客观性。该观点被逻辑实证主义继承,由此发展出非认知主义,以及情感主义,在他们看来,伦理价值是行动者的情感表达,并不具有客观的“真”。威廉斯驳斥了事实与价值分离的基本框架,并指出,伦理学虽然不具有科学一般的客观性,但依然可以通过“厚概念”来为行动提供准则。

关键词:道德客观性;休谟问题;威廉斯

引言

伦理是否具有客观性或者伦理学是否具有同科学一般的客观性是当代西方道德哲学的核心问题之一,其不仅关涉“事实”与“价值”问题,同时也与道德规范性问题、道德认识论问题密切相关。随着当代科学主义的兴起,以逻辑实证主义为代表的哲学家们认为,“事实”和“价值”是两个截然分离的概念。与之不同,伦理学作为一种价值判断的集合,使用的是表达性的语言,与人的情绪、需求密切相关,它没有真假问题,因而也没有客观性问题。麦凯(John L.Mackie)指出:“不存在任何客观的价值”“价值不是客观的”[1]。这一主张不但要包括被最自然地等同于道德价值的道德上的善,而且还要包括其他可以被更宽泛地称作道德价值或道德贬斥的东西——正确和错误、义务、责任、一个行为的恶劣和卑鄙,诸如此类。本文以当代科学主义关于“事实”与“价值”分离的讨论为出发点,通过分析威廉斯对该问题以及道德客观性问题的回应,指出该理论面临的困难。

一、事实与价值的分离及其对道德理性主义的诘难

当代关于道德客观性问题的讨论源于逻辑实证主义对休谟关于“事实”与“价值”问题的重提。传统西方哲学强调理性对事物本质的把握,强调人们运用理性对真理和客观性的寻求。情感作为理性的对立面,并不具有稳定性。“如果有任何其他的动机或原则要求指导他的行为,他应该加以反对。

休谟认为,理性并不能作为伦理学的基础,“理性是,而且只应该是情感的奴隶,除了服务和服从情感之外,理性再也没有别的职务”[2]。在休谟看来,理性存在两方面的问题。虽然理性可以告诉人们怎样满足欲望和情感,但并不能指出,哪些欲望是“合理 的”(Rational),哪些欲望是“不合理的”(Irrational)。换言之,人们的欲望选择了目的,并最终决定了行动,理性在其中的作用只是工具性的,其主要工作是辅助欲望的实现。对休谟而言,理性的对象是“事实内容”,理性只能解答“是什么”的问题,但不能告诉我们“应当怎么样”。理性的作用在于发现真或者伪,因此,凡不能有这种符合或不符合关系的东西,也都不能成为真的或者伪的,并且不能成为理性的对象”。理性所讨论的领域只能是“观念”间的关系,而“观念”本身是图像式的,它们能够代表任何“事实内容”的唯一方式就是通过摹写它。对休谟而言,事实与价值的分离有力地驳斥了道德的理性基础。通过把理性的作用主要限制在数理逻辑和经验事实的实证科学领域,剥夺了理性在价值领域和规范领域的传统地位。同时,“事实”与“价值”的二分,也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道德客观性的理性基础。

二、逻辑实证主义对事实与价值问题的重提

逻辑实证主义者继承了休谟在“事实”与“价值”领域所做的二分,他们延续着休谟在伦理学语境上所做的讨论,通过将伦理学认定为全部价值哲学加以批判,以实现其道德非客观主义和反形而上学的目的。“即使在休谟之后,有许多种类的价值判断本身并非同属一个伦理的(或“道德的”)变种这一事实也容易被关于(所谓)价值与(所谓)事实之间的关系的哲学讨论所忽视。这一点尤以实证主义者为然”[3]。

在逻辑实证主义者看来,除了观察和经验科学以外,没有其他检验和证实真理的方法。科学所探求的对象是关于事物的“真”,观察和直接体验是验证“真”的最终途径。科学作为理性的事业,其以客观实存的外在实体为对象,并不依赖于行动者的价值取向和心理旨趣。同时,科学的客观性通过三重要求被确立起来,通过对客观性的3种要求,逻辑实证主义完成了对形而上学的清理。伦理学,作为价值哲学的一个重要领域,在此被归结于无意义的陈述。卡尔纳普(RudolfCarnap)指出,“在形而上学领域里 ,包括全部价值哲学和规范理论,逻辑分析得出反面结论:这个领域里的全部断言陈述全都是无意义的”[4]。

艾耶尔(A.J.Ayer)认为只有能翻译成经验的陈述句子,才能证实其真伪,伦理价值陈述不能被翻译成经验的事实陈述[5]。在艾耶尔看来,伦理价值概念是没有真实的对象的,没有任何实体可以为这些概念提供指称。同时,他认为道德争论的实质就是不同的道德情感的持有人之间、无所谓对错的谈论。“当说某一类型的行为是对或错时,只是表达某些的情操。那么外表上与我有矛盾的人,只是表达他的道德情操。所以要问哪一个是正确的,显然没有意义。因为我们之中任何一个都不是断定一个真正的命题”。据此,艾耶尔得到了两个重要结论:(1)道德判断并不是对事实的陈述,其不可能得到经验的证实,因此不具有客观性;(2)哲学研究需要在事实与价值之间作出充分的区分,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形而上学陷阱。

对逻辑实证主义者而言,“事实”与“价值”的二分具有双重意义:一方面,通过将形而上学、价值哲学、规范理论归结为无意义的陈述,否定了伦理学的形而上学和认识论基础,动摇了其观性的根基;另一方面,对伦理学而言,若想要具有伦理知识,伦理陈述则要么是分析的、要么是重言的、要么是对某个“事实”的描述。而伦理陈述并不归于其中任何一种,因此,逻辑实证主义否定了伦理知识的可能。对当代伦理学研究者而言,若想回应道德是否具有客观性这一问题,不可避免地要面对以逻辑实证主义为代表的科学主义者提出的双重诘难,以逻辑实证主义者为代表的当代科学主义者通过“事实”与“价值”分离这一理论。给当代道德哲学家提出了两个问题:(1)根本不存在伦理知识或者道德知识这样的东西,伦理学不具有认识论基础;(2)即使不假定道德实体或者道德事实的存在,仍然能够揭示道德现象,伦理学不具有形而上学基础。在逻辑实证主义者看来,道德争论不过是拥有不同情感的行动者关于他们观点的讨论,无所谓对错,道德判断并不是对事实的陈述,并不能通过经验证实,因此,道德不具有客观性。

为了回应科学主义的诘责以及道德是否具有客观性这一难题,威廉斯和科斯加德从道德非客观主义和道德客观主义两方面对道德是否具有客观性这一问题提供了不同的解答。

三、威廉斯的道德非客观主义

威廉斯从对“事实”与“价值”分歧的回应出发,通过“厚概念”(Thick Concept)与“薄概念”(Thin Concept)、“会同”(Convergence)和“绝对概念”(Absolute Conception)完成了对科学和伦理学的区分。在他看来,“科学有可能多多少少是它似乎所是的那样,即是对世界实际所是的系统理论阐论,而伦理学思想却绝不可能完全是它似乎所是的那样”[6]。伦理学所关涉的对象是人类的现实生活,其回答的是“我们应当如何生活”这一苏格拉底式问题。在威廉斯看来,伦理学并不具有科学所具有的形而上学基础,因此也无法具有同科学一般的客观性,并以此提出了道德的非客观主义。

威廉斯从对“事实”与“价值”分歧的回应出发,通过“厚概念”回应了以逻辑实证主义者为代表的科学主义者的诘难,实现了“事实”与“价值”的弥合 。在威廉斯看来,这种区分“不是理论家发现事实价值的两分通过语言透露出来,而是他们把这一两分带到了语言那里。“事实”与“价值”的区分掩盖了伦理论述的真正性质,对威廉斯而言,假定全部的语言行为都可以划分为事实描述和价值判断,这显然是一个划界谬误。为了应对这一问题,威廉斯指出,“厚的伦理概念”是解决这一分歧的重要方式[7]。

威廉斯通过“厚概念”实现了“事实”与“价值”联合,并将其作为道德非客观主义的重要基础。在回应了“事实”与“价值”分离这一问题后,威廉斯运用“会同”和“绝对概念”在为科学客观性提供支持的同时完成了科学和伦理学的区分,并指出伦理学的核心目的在于对“人们应 当如何生活”这一苏格拉底式问题的回答。“科学研究理想上应该会同于一个答案,在这里,对“会同”的最佳解释包含的想法是:这个答案表现了物之所是;在伦理领域,至少在较一般的层面上,不可能前后一贯地抱有这种希望”[8]。伦理学则不同,威廉斯确实承认伦理“会同”的可能性,但一个重要的问题在于,伦理领域即使产生了“会同”,也不能够认为会同时在物事之实际所是的指引下产生的。事实上,他把反思的检验更多地看作是一种在价值中选择的方法。然而需要考虑的是,对行动者而言,当他或她以一个完全中立的旁观者的视角去反思他或她的道德判断和实践活动时,这本身是不可能的。人类的独特性恰在于其独特的实践生活和价值判断,当行动者把这些内容从他或她自身中清除出去时,也就意味着行动者对“自我”的“清除”[9]。这种“清除”在伦理学上毫无意义,但威廉斯认为这恰恰是科学所要求的内容。这种反思所表明的毋宁是,(如果已经承诺于一种伦理生活)存在着良好的理由来过一种含有这些概念和信念的生活”。既然伦理无法具有科学那般的客观性,那么伦理的客观性是否意味着别的什么东西?

在威廉斯看来,伦理的客观性在两重意义上是可能的:如果伦理信念能像科学模式那样探寻伦理现实,则伦理主张可能具有客观性;如果人性的知识能表明自身是对 人类幸福的绝对性论述,伦理也具有客观性。既然伦理信念无法像科学一般描述伦理现实,那么关于人性的知识是否能够表明自身是对人类幸福的绝对性论述呢?遗憾的是,威廉斯认为这也是不可能的,他认为很难相信这种想法会被一种客观的探究克服,也很难相信最后会发现人类具有相当确定的本性,比迄今所知要确定得多,这个确定的天性在所有时代都要求同一种特殊类型的生活。伦理客观性在两方面的失败促使威廉斯走向了“非客观主义”路径。虽然“厚概念”在不同社会里含义不尽相同,但是对人类而言,对生活在该社会环境的行动者而言,这显然是足够的。至于其他可能的伦理生活,唯有当采纳那个社会的伦理观对我们而言是一个真实的选项时,才谈得上对它作出评价[10]。

结语

对威廉斯而言,他虽然通过“厚的伦理概念”试图完成“事实”与“价值”的弥合,但是,他确实相信科学和伦理学之间存在着一些重要差异,这在某种意义上与逻辑实证主义者的观点一致。不同的是,伦理学所关涉的对象是现实生活,其回答的是一个古老的苏格拉底式问题,即我们应当如何生活。在威廉斯看来,伦理学并不具有科学所具有的认识论和形而上学基础,因此也无法具有同科学一般的客观性。事实上,他意图通过“厚的伦理概念”弥合“事实”与“价值”间的分裂。“厚的伦理概念”既能够作为描述词起作用,也能够作为价值判断起作用 。而一个重要的问题恰在于此:一方面,威廉斯想要承认事实和价值的纠缠;另一方面,他又坚持科学。

参考文献:

[1]约翰·麦凯.伦理学:发明对与错[M].丁三东,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7.

[2]休谟.人性论[M].关文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6.

[3]希拉里·普特南.事实与价值二分法的崩溃[M].应奇,译,北京:东方出版社,2006.

[4]石里克.逻辑经验主义[M].洪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9.

[5]A.J·艾耶尔.语言、真理与逻辑[M].尹大贻,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5.

[6]B·威廉斯.伦理学与哲学的限度[M].陈嘉映,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7.

[7]克里斯汀·科尔斯戈德.规范性的来源[M].杨顺利,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0.

[8]希拉里·普特南.重建哲学[M].杨玉成,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8.

[9]戴维·罗斯.正当与善[M].林南,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8.

[10]马克·范·罗伊恩.元伦理学当代研究导论[M].张鑫毅,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22.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哲学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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