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众包物流作为互联网技术与物流结合衍生而来的新业态,在同城配送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众包物流不同于传统物流,其涉及的各方主体的法律关系相对复杂。从众包物流的发展现状来看,在繁荣发展的同时面临着立法空白、行政监管缺失和司法难以维权的法律乱象。因此,理性审视其存在的法律风险并探寻相应的完善措施至关重要。首先,从根源出发推进众包物流的立法进程,保证众包物流的发展有完善的法律规范支撑;其次,要加强众包物流的行政监管,为其营造一个包容有序的外部环境;最后,应当重视众包物流下劳资纠纷的司法救济,保障众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三方齐头并进,共同助推众包物流的法治化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众包物流;行政监管;法律框架
中图分类号:F246;DF0-05 文献标志码:A DOI:10.13714/j.cnki.1002-3100.2024.22.003
Abstract: As a new business form derived from the combination of Internet technology and logistics, crowdsourcing logistics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intra-city distribution. Different from the traditional logistics, the particularity of crowdsourcing logistics makes the legal relationships among the parties involved relatively complex. From the development status of crowdsourcing logistics, it is facing the legal chaos of legislative blank,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lack and judicial difficulty in safeguarding rights while thriving and developing. Therefore, it is very important to rationally examine existing legal risks and explore corresponding improvement measures. Firstly, it is necessary to promote the legislative process of crowdsourcing logistics from the root to ensure that the development of crowdsourcing logistics has perfect legal support. Secondly, it is necessary to strengthen the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of crowdsourcing logistics to create an inclusive and orderly external environment for crowdsourcing logistics. Finally, it is necessary to pay attention to the judicial relief of labor disputes in crowdsourcing logistics, and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rowdsourcing workers. The three parties work together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crowdsourcing logistics under the rule of law.
Key words: Internet Plus; crowdsourcing logistics;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legal framework
收稿日期:2024-04-03
基金项目:2023年江苏省法学会法学研究青年课题“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SFH2023C007)
作者简介:张心如(1999—),女,安徽宿州人,江南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物流法。
引文格式:张心如. “互联网+”背景下众包物流规制的法律框架[J].物流科技,2024,47(22):12-14.
0 引 言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电子商务模式随之出现并成为主流,线上购物凭借便捷且优惠等优势已然成为公众的生活习惯,由此带来的配送需求也呈爆发式增加。尤其是对于物流末端的终端配送环节,其业务量正以惊人的速度增长,传统物流模式已无法满足当前电子商务多样化、即时性的配送需求,相应的配送价格、配送时效等正面临诸多考验和挑战。在此背景下,众包物流作为一种新型的物流模式,是互联网经济和共享经济在物流领域有机结合的新兴产物。相较于传统物流,其配送效率更高、配送成本更低,且能够有效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在如今的物流行业尤其在同城配送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强大作用。在政策导向层面,2019年、2020年和2021年都相继出台规章或文件支持、鼓励平台企业开展创新业务众包;2021年,商务部等9部门联合印发的《商贸物流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计划(2021—2025年)》,更是明确指出倡导集约化配送模式,支持发展物流新模式。由此可见,国家对众包物流的发展十分重视。众包物流作为物流领域的新模式,优势明显且意义重大,但因其不同于传统物流的特殊性和复杂的法律关系,在法律层面有着不可忽视的隐患。因此,分析众包物流面临的法律风险及相关的应对措施,对促进物流行业的长远发展意义重大。
1 众包物流概述
1.1 众包物流的概念界定
杰夫·豪(Jeff Howe)首次对“众包”进行定义:“把本来应该由公司或机构的专职人员处理的工作,将其以自由、自愿且公开的形式外包给一个未定义的非专业团体来完成的一种行为[1]。”众包物流是众包在物流领域的延伸发展,是在大数据收集和互联网技术支撑的基础上,将配送任务以自愿、有偿的方式外包给社会闲散大众的一种开放式物流配送模式,主要涉及三方主体:发包方、接包方和众包物流服务平台。在这种全新的物流配送模式下,社会大众可以自主安排时间完成抢单、取货和送货,既提高了物流效率,又优化配置了社会资源[2]。
1.2 众包物流相较于传统物流的特殊性
1.2.1 用工关系呈现新特性
在众包模式下,首先,可以明显看出众包物流服务平台对众包配送人员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的控制性减弱,众包配送人员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工作、工作时长和工作地点等,而不需要完全按照物流服务平台的安排;其次,劳动者的工资不再是每月固定收入而是与送单量挂钩,众包物流服务平台依据既定的比例分成实时支付,即多劳多得、少劳少得;最后,众包物流下的配送人员相较于传统物流人员的流动性更强,因为成为一名众包配送员的门槛很低,一般只需要在物流服务平台进行注册且审核通过后即可上任送单,而且审核也仅是形式上的审核。此外,进行众包配送的工具和设备也不复杂,正如大街上随处可见的外卖骑手,一辆电动车、一个便携保温箱即可进行配送。北京义联研究团队曾对外卖行业做过实践调查。调查显示,超过一半的外卖配送员工作时间不会超过3年,可见众包物流行业人员的流动性之大[3]。
1.2.2 法律关系呈现特殊性
众包物流模式下的各方主体之间可形成多类法律关系。在法律关系主体层面,众包物流存在发包方、接包方和众包物流服务平台三方主体。其中,物流服务平台与传统物流企业有较大差异,法律性质更为特殊。按照传统物流模式,作为接包方的承运人会由平台安排专职人员或者第三方物流公司完成配送任务,合同双方明确,而在众包物流模式下,实际发包方不是特定的众包配送员,合同主体变得复杂,合同内容也相应地呈现出广泛性和复杂性。是普通的物流合同关系还是委托代理关系,这对于违约行为后的责任承担意义重大[4]。此外,众包配送员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都具有很强的灵活性,这在客观上提升了判断物流平台和配送员法律关系的难度。
2 繁荣与乱象:众包物流发展的现状与问题
2.1 众包物流的繁荣现状
2.1.1 众包物流整体格局初步构建并形成一定规模
自2011年开始,众包物流高速发展,众多公司和金融资本纷纷投身于该领域。较典型的众包物流模式平台有闪送、达达、人人快递、美团专送和JD到家等。在外卖平台强势崛起和即时配送的增长需求下,众包行业无疑进入强势发展时期。依据《21世纪经济报道》数据可知,达达目前的众包配送员已经超过260 万人,业务覆盖了 350 多个城市。可见,如今众包物流整体格局已初步形成,配送人员数量庞大且分布广泛,并且达到了一定的配送规模。当前,众包市场竞争十分激烈,众包物流平台企业主要分为三类:电商自建的众包平台,如蜂鸟配送;第三方众包平台,如闪送;与传统民营快递结合的众包平台,如顺丰速运。服务内容主要集中于外卖配送服务、紧急递送服务、个性化生活服务(跑腿、代购、排队等)和货运服务,涉及领域广泛且多样。
2.1.2 众包物流管理体系日渐规范且优势明显
众包物流发展初期问题频发,注册门槛低导致配送人员素质不高,配送混乱、配送效率低下等现象层出不穷。目前,该类问题已有很大改善。例如,达达众包采取了实名认证、背景调查、线上线下培训和考试、动态打分等多种方式,以提高配送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能力。同时,推出专人直送配送模式,实行一对一专人服务,也有全天24小时的配送服务可供选择。此外,众包配送人员的增加提高了接单效率和配送效率。众包物流的发展和管理日趋高效化、专业化、规范化。作为城市“最后一公里”配送的革命性创新,众包物流节约社会资源的优点毋庸置疑,同时交通工具的便捷也缓解了交通压力、减少了碳排放,呈现出快速、绿色、廉价和可靠的特点。
2.2 众包物流下的法律乱象
2.2.1 立法出现空白
众包物流作为从传统物流行业发展中衍生出的一种新的经济形态,从出现之日起就有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例如,依据法律规定,自然人从事快递业务需要参加培训并考取资格证书,而众包物流明显不符合这一规定。从众包物流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传统物流行业的法律规定明显无法满足众包物流的现实需要。同时,在实践中众包骑手发生车祸受伤的事件层出不穷,劳资纠纷频发,而当平台与众包配送员发生纠纷时,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只有接包方和物流服务平台被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时,才能有效地保护众包配送员的合法权益。然而,目前的物流立法领域总体上缺乏系统性和专门性,且法律位阶较低,同时现有的法律规定也皆为规制传统劳动关系所设,内涵和外延仍处于模糊状态,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也缺乏相应的权利义务规范。传统的从属性认定标准不适用众包物流下的新型劳动关系认定,物流立法明显滞后。
现有相关法律适用性差且立法出现空白,是众包物流规制中无法逃避的问题。尤其随着众包物流市场的不断开拓发展,繁荣的背后乱象丛生,对明确法律依据的需求更加迫切,亟需制定契合众包物流现实需求的法律法规[5]。
2.2.2 行政监管缺失
近些年,众包物流虽然发展迅速,但比照一个成熟的经济形态来说,仍处于起步阶段,立法的滞后无疑会给行政监管带来极大挑战。面对新兴事物,当前的监管难免存在漏洞和不足。众包物流出现之初,邮政部门就对是否规制以及如何规制缺乏统一意见,而这一问题随着众包物流市场的扩大已经到了无法继续观望的地步。2018年,邮政局局长在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加强形势研判,做好政策储备”[6],开始对众包物流等部分新业态开展规制,规制态度明确,但是究竟如何规制?坚持何种规制理念?答案并不明晰。具体到实践中,如今对物流行业的监管主要由交通、邮政、物资、仓储等不同部门混合监管。涉及部门多就容易出现互相推诿、职能错位、权力混乱和沟通效率低下等问题[7],尤其是众包物流这种快递模式,更是涉及食品、药品等即时送出问题,会有更多的监管机构或部门牵涉其中,导致相关机构部门之间的权力义务问题很容易模糊不清。
从劳动监察的角度看,众包物流自由的工作特性给劳动监察带来很大阻力,无论是主动监管,还是被动监管,都存在巨大的不适应性,导致监管不足、监管困难等问题在众包物流领域的劳动关系中频发。该领域的出现与发展无疑对劳动监察的治理理念和治理方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2.3 司法难以维权
平台与配送员发生纠纷时,责任的追究和赔偿往往围绕劳动关系展开,而劳动关系的认定对众包劳动者权益保障异常重要。依法可知,劳动关系的认定关键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从属关系,而在众包物流下,自由即代表没有固定工作场所,双方在经济上虽然存在依附关系,但较之以往要淡薄很多。可见,物流服务平台与众包配送员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极低,财产依附关系也极其淡漠,呈现出从属性和独立性交织的状态。实践中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众包物流各方主体从自身利益出发也是各执一词,很多众包物流服务平台利用其优势地位在与劳动者的“合作协议”中明确表示双方为合作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律调整,使得法院审理众包物流下的劳资纠纷困难重重。加之内涵和外延模糊、立法滞后、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审理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没有统一判断标准,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使得众包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很难得到保障。
3 困境与出路:众包物流规制的法律框架
3.1 推进众包物流的立法进程
法律规范是众包物流发展、规制的前提和基础。立法空白无疑是众包物流行业发展当下最紧迫的问题。《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制的对象虽是传统物流形式,但众包物流究其根本仍是物流行业在“互联网+”下衍生出的新业态,现有的法律规范对其仍有很强的指导价值。因此,对众包物流进行立法时需要注意对现有规范的援引,在不违反上位法的前提下,可以考虑先出台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众包物流中比较突出的问题先行规制。众包物流只是新业态的一类统称,实践中众包也有不同表现形式,如末端型、网络型、平台型等。因此,也可以从不同众包模式的规模大小、复杂程度和立法的难易等角度出发考虑,由浅入深、由易到难进行立法。从众包中的劳动关系纠纷来看,劳动法领域的法律规范完善也尤为重要。
立法不等于否认旧法,立法是在旧法的基础上结合当下社会变化不断创新后引领社会发展。法律规范的制定更不是一蹴而就的,立法本就是复杂且漫长的,理论、实践、技术等条件缺一不可,必须在充分考虑社会现实的基础上循序渐进地推进,最终实现立法对新兴事物的全面规制。
3.2 加强众包物流的行政监管
众包物流仍处于成长阶段,若从之前的松弛管理直接变为严格管控,既不符合法律规定,又不利于行业发展,应采取“包容审慎”的规制原则。政府予以适当干预规制,坚持在严格与松弛之间探寻适合众包物流行政监管的平衡之道,在保证众包物流行业合法、有序、公平的前提下,尽可能为其营造一个宽松的市场环境,以激发众包物流的创新属性,促进众包物流的长远发展。例如,众包物流领域的法律法规或文件政策的制定需要物流平台切实参与发表看法,并听取专家意见,同时也应当充分考虑新业态本身的特殊性,不能过于严苛,确保最终的规制举措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契合“包容审慎”的原则。
具体而言,首先,要明确众包物流的行政监管机构,以确定规制主体的权力、义务和责任。同时,加强相关行政主体的协作监管,形成监管合力。《快递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国家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是主要监管部门,而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等所涉部门则在各自职能内进行监督管理。所涉部门都应在众包物流中找准位置并发挥各自的监管作用,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以提升众包物流中行政监管的能力和水平,进而发挥政府为新业态保驾护航的积极作用。其次,要进一步细化众包物流行政监管的内容,提高规范的针对性、适用性,既要有资质监管又要进行服务监管,在保证众包配送员从业资质的前提下,注重对其服务水平和服务方式的管理。最后,政府可与行业协会相结合,在保障行政监管的同时发挥物流行业的监管作用,确立物流行业的进入和退出机制,如行业协会可协同物流监管平台,建立规范化的行业标准等。
若从众包物流双方的雇佣关系出发,劳动监察的完善也尤为重要。从实践反馈来看,在法律规范充足、明确的前提下,劳动监察的队伍建设水平需进一步提升,应与时俱进借助互联网技术整合资源、全面构建劳动监察网络体系,并构建协调配合联动机制推进劳动监察多元治理,以助力行政监察水平全面提升。
3.3 完善众包物流的司法救济
众包物流司法维权困难的根源是立法滞后和立法空白,法院审理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解决众包物流的司法困境最根本的方式是加快相关立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此外,司法审判也应发挥主观能动性,在审理众包物流中的劳资纠纷时利用专业知识进行法律解释,积极灵活地利用现有的法律规范审理案件,即便无法认定众包双方的劳动关系,也可参照劳动基准法律规定尽可能地将其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进而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立法的滞后性虽是无法避免的,但法律文字背后的含义是丰富灵活的,需要借助司法解释和司法审判去延伸法律的价值和生命力。
4 结 语
“互联网+物流”的推动以及共享经济理念的深入,使得众包物流这一物流新业态模式蓬勃发展,符合人们对时效性的追求,也更适应现代社会个性化的需求。然而,人们在享受这种新业态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其背后的法律风险,繁荣的背后其实已乱象丛生,但乱象并不代表消亡,风险与挑战是制度创新与体系完善最完美的契机。为正确看待众包物流的发展现状与背后的法律风险,既要保持其市场活力和本身的灵活性,也要对其进行监督和规制。推进众包物流的法治化建设已是紧迫的现实需要,当众包物流有完善的法律规范和行政司法规制体系来保驾护航时,将从容面对风险与挑战,实现稳步前行。
参考文献:
[1] HOWE J.The rise of crowdsourcing[J].Wired,2006,14(6):176-183.
[2] 刘伯超,许秋茗.我国众包物流发展的现状、困境与升级路径[J].对外经贸实务,2017(11):89-92.
[3] 侯海军.互联网平台经济模式下用工关系多样性分析及分类化调整[J].法治现代化研究,2023,7(6):100-114.
[4] 邹晓美,高泉.第三方物流合同法律关系与法律适用[J].中国流通经济,2007(4):61-64.
[5] 尹少成. “互联网+”背景下快递新业态规制的法律框架[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20(4):101-109.
[6] 新时代的思考:中国邮政业如何续写辉煌?——国家邮政局2018年工作务虚会侧记[N].中国邮政快递报,2017-1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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