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实现农业用地“三权分置”形式创新是新阶段助力农业农村发展现代化,确保农民走向共同富裕道路的重要途径。作为一种创新实践,“统种共富”农地经营模式经基层实践证明在推动农地经营模式转型升级、促进农民增收与实现农民共同富裕方面成效显著。本文运用合作收益理论对“统种共富”农业经营模式引领实践创新的触发逻辑分析发现,各方农地经营主体主要是通过土地等生产性与交易性成本、股份分红等独立收益、共同收益与公共收益赋能,触发“统种共富”农地经营模式实践创新。
关键词:农业用地经营模式 统种共富 模式创新 合作收益理论
一、问题的提出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对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作出了部署,“要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农民合作经营,发展新型推动农地制度由‘两权并行分置’向“三权并行分置”发展……推动农地资源有效配置和现代农业发展。”。这表明创新农地经营模式创新已经成为实现农民农村共同富裕、全面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题中之义。
“统种共富”模式为农地“三权分置”实现形式创新提供了新思路。在2024年中央一号文件号召下,内蒙古、青海等省区(开始积极探索农村产业发展新路径,以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白泥井镇侯家营子村官牛犋南社为代表的农村基层创新实践“统种共富”农地经营模式,模式效用在全国影响显著。该种模式经达拉特旗实践证明,在推动农地经营模式转型升级、促进农民增收与共同富裕方面成效显著。
“统种共富”创新农地经营模式的实践视域、成效视域背后遵循的是结果导向思维逻辑,相对忽视了农地经营模式创新的理论驱动。在农业、农村发展现代化背景下,农地经营模式创新不仅仅是依托实践探索,更应该是上升到“理论建设”这一关键维度。新发展阶段,“三农”发展对农地经营提出了更高需求,这就需要对理论与实践关系做出适配性、互恰性和建设性的调整,提升发展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综上,理解“统种共富”引领农地经营模式创新需要超越实践视域、成效视域的结果导向思维逻辑,挖掘理论指导语境思维的逻辑框架。
二、“统种共富”引领农地经营模式创新的理论逻辑
(一)合作收益理论
合作收益理论,也称为合作经济学或合作优势理论,主要探讨的是不同主体(如企业、个人、国家等)通过合作而非单独行动所能获得的额外利益或优势。该理论强调,合作能够整合各方资源、分担风险、降低成本、促进创新,并能扩大市场覆盖范围,从而实现整体收益大于个体单独行动时的收益之和。一方面,合作与人类共生,在人类历史发展的任何时期,作为合作精神外在表现的合作行为随处可见,该理论近些年也常被应用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经济增长与社会和谐等公共管理领域问题研究。另一方面,农地经营以农户及相关生产经营组织为主体,基于各方资源禀赋实现融合,带动资本、技术以及其他各类要素资源优化重组,形成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这在形成逻辑上与合作收益理论不谋而合。因此,以合作收益理论入手剖析“统种共富”农地经营模式创新逻辑具有契合性与科学性。
1.合作能够产生收益。竞争与合作是人类发展的根本方式。长久以来,人们更多地将注意力集中在竞争上,而不是合作上。但是,人类社会要想长久地生存下去,就离不开人与人的合作。合作收益理论指出:“正是普遍存在的交易成本,促使人们倾向于获取降低交易成本的方法……合作行为就产生了。”哈耶克(Hayek)也曾指出:“个体的差异增强了合作的群体的力量……协调的合作让独特的天赋发挥作用。”在具体的实践中,由合作行动实现的利益体现在两个层面,一是合作伙伴的个体利益,二是合作进程中的公共利益。另一方面,合作时合作者之间容易产生外部性、增进精神性的收益。
2.合作需要支付成本。人类合作秩序的实现就是以减少成本为中心的制度演化过程。因此,成本就是合作行动的基础。一般而言,人类行为的成本涉及两类,一类是合作行为中用于支付良好合作状态所支付的合作成本,另一类是合作行为中用于支付与外界进行交易的成本。当交易成本大于合作成本时,人们便会选择合作而不是单打独斗。其中,合作成本是指参与合作的主体自身所具备的且其他主体所需要的优势。交易成本是指参与合作的主体在达成交易前后的人、财、物等相关成本。
(二)“统种共富”农地经营模式实践
所谓“统种共富”农地经营模式,是一种村民将土地入股或者流转给合作社集体或者转包经营,集体统一购买农资、机械化作业、田间管理、收获、销售的模式。与传统农地(个体化经营)、现代旧式(集体化承包经营等)农地经营模式相比,“统种共富”模式首先在问题应对上突破了狭义的范畴,几乎覆盖了从地界纠纷到土地无序经营到耕地细碎化、种地效益低再到农民老龄化等农业用地困难的各个方。其次,“统种共富”模式的参与主体也发生显著变化。“统种共富”模式既将农民与土地经营者的身份分割开来,又衍生出专业的农村社管会(合作社管理委员会)组织。镇村两级政府、农牧业局、农村社区党组织、市场(企业)、农户(个人或群体)等多元主体也被卷入该模式中。各主体利用各自的资源优势,为了各自的利益,在模式实践中发挥着各自特有的作用。再次,新的方式和多样的途径在“统种共富”模式的实践过程中被创生出来,如“确权确股不确地”的土地经营权集中方式与1:2:7的收益分配方式。传统的与现代旧式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和土地入股行为持续保留,同时延展出确权确股不确地、经营权转让、承接土地集体经营、风险企业托管、农户参与监管等的新形态。最后,“统种共富”模式在功能定位上,由原来仅限于经济领域的社会产品和服务的参与,扩展到了社会领域,构建了一个信任互惠的村级集体,提高了农户个人的发展潜能,甚至还延伸到了培养现代农民发展生态农业管理模式的生态领域(见下表)。“统种共富”模式的基础仍然是农户私人自愿基础上的农地经营活动或行为,这一点与传统和现代旧式农地经营模式相一致。“统种共富”模式本质上是一种农业公共物品的集中运作,其实现途径是各参与主体在自愿的考虑下,根据个体利益和公共利益采取行动选择参与,最后实现合作利益。
(三)“统种共富”引领农地经营模式创新的成本与收益逻辑检视
根据目前达拉特旗农村地区“统种共富”农地经营模式的具体实践,笔者认为此种模式引领创新的理论分析框架中至少涉及以下主体,一是农户个体(拥有土地经营权),二是合作社组织(官办或自愿组建),三是地方政府(主管或相关职能部门)组织 ,四是基层党组织,五是市场主体。这些主体在农地经营过程中处于特定位置,以自己的方式参与合作,影响或制约着现代农地经营事业的发展、运行与农户共同富裕。
基于“社会人”的理性假定,研究将各利益主体纳入“统种共富”农地经营行为的考量之中,并对其行为进行了广义的成本-收益分析,统种共富行为合作的社会剩余=合作收益-合作成本。
参与主体所支付的成本不只是参与者投入的资本,还包含了在合作过程中所耗费的一切资源,如商品、时间、智力、劳动力、社会关系等等。经营行为的成本费用涉及生产费用和交易费用。前者主要是指直接投入“统种共富”经营事业本身中的人、财、物等资源,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土地经营权资源。后者是指为了实现“统种共富”经营目标,在经营活动中付出的间接费用,如信息搜索、管理和监督等,或者是资源损失。对于经营行为中参与的组织而言,上述资源包括设施、人力、日常开支等,都是为了实现经营行为而不得不付出的“交易费用”。
参与主体所获得的收益既包括可以量化的经济或实物的货币增值,也可以包括精神、心理和文化方面高级的社会利益或长期的整体效用收益。也就是说,任何能够为经营合作伙伴带来良好体验和积极效用的利益,都可以被纳入利益之中。其中,个体利益具有独立性,共同利益关注合作群体之间的互惠利益具有互惠性,公共利益则具有总体性与间接性。
农户个体和组织的生产性成本涉及土地资源入股、自愿转移土地经营权等。农户个体的交易性成本涉及挑选农业用地统一种植人员以及以部分股份分红支付种植农户雇佣工资、监督村级合作社运转与管理等费用和付出的精力和时间。独立收益对农户个体来说,涉及股份分红、外出打工空间以及其他副业盈利空间等。共同收益指农户个体与合作社组织、基层党组织、地方政府、市场主体之间良好的社会关系维护,最显著的如相关主体因为合作获得的间接的物质或经济利益,彼此之间的共同目标、责任、社会资本以及共存、共创、共享机会等。公共收益是指在经营活动中,农业和农村的条件得到了改进,农村整体的社会公益事业得到了发展,社会可以共享公序良俗的善。
合作社的生产性成本是吸纳农户个体土地资源,推行“统种共富”模式,依据农户个体土地资源情况,成立合作社管委会,派遣社员进行或者转包农地耕种、施肥、浇水、锄草、收割等农业活动。交易性成本是推进“统种共富”模式,维持合作社运作所必需的一系列开支,例如耕种、雇用农民的工资、管理委员会的运作成本、转包市场主体对接供需双方的交流与服务等。它们既是农村产品供应与社会价值创造的最主要“中间产品”和“生产要素”,也是一种间接的调动资源;既是影响、引领他人的一种非物质投入,又是一种必不可少的、具有现实意义的有效付出。而独立收益则主要体现在合作社得到的社会认同、信誉与影响力、生存与发展的能力等方面。共同收益是在合作过程中,合作社与其他成员、市场主体建立合作信任关系,为合作共赢创造机会。公共收益是合作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公益效益。
政府机构的生产成本是为促进“统种共富”模式的发展所需的公共资源的转移以及通过财政转移、定向支持和购买服务等手段进行的资源配置等。交易成本包括法律、政策的制定,激励、引导、推动统种共富行动所进行的强制性的监督、奖励、扶持、惩罚的成本。独立收益包括通过促进发展所获得的公共服务绩效和治理合法性,与公共收益完全一致。共同收益是政府与合作社、农户个体、市场主体之间的良性互动,即在促进农业科技产业合作发展、实现与农村社会发展和公益事业的有效对接。
基层党组织的生产性成本是在合作社成立后积极领办合作社,组织与协调合作社与农户个体、市场主体以及政府组织的关系,发挥党建引领的公共利益服务功能。交易性成本是引导、组织、规划、争取农业扶持政策项目支持、政策宣传、调解等党组织功能的发挥与党员个人示范引领参与项目服务、反哺社会等的付出。独立收益主要指组织及其成员影响力、引导力、凝聚力、服务能力获得潜在提升等。共同收益是与农户个体、政府、合作社等主体的关系维护,如合作社党员示范。公共收益主要涉及因组织功能的发挥生成的社会公共的善。
市场主体生产性成本主要有对统一出售农产品信息的关注、有关农业种植(风险把控)的交易服务等行为付出。交易性成本涉及分析研判、建言献策、积极服务等付出的时间、精力、智力成本。独立收益涉及因合作行为发展所获得的经济上与精神层面的收益,如提供服务获得经济利润或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等。共同收益是与其他合作主体(主要是合作社)之间形成的信任合作关系。公共收益主要涉及交易活动和服务付出产生的社会公共的善。
三、结论与启示
“统种共富”农地经营模式是新时代农村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结果,是农村全面振兴的自发性改革创新,是农业农村发展现代化进程中农地经营“三权分置”实现形式的实践创新。本文从新时期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的“谁来种地”难题入手,重点分析了现行“统种共富”这一新型农地经营模式创新实践成效的理论触发逻辑。需要指出的是,受篇幅、分析视角与研究方法等的限制,本文也存在着一些局限,一是对于该种模式的应用条件探讨较为有限,二是对于该种模式的应用风险探讨未有涉及,需要进一步深入挖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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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1.内蒙古大学公共管理学院;2.内蒙古农业大学人文社会学院)
责任编辑:张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