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社统筹:农村互助养老的组织化路径研究

2024-12-03 00:00:00凯萨尔·喀斯木
天津行政学院学报 2024年6期

摘 要:

随着农村老龄化日益严重,互助养老已成为解决农村养老问题的重要途径,但其在实践中面临组织化困境。村社组织因具有组织合法性高、组织资源充足、组织成本低等优势,成为农村互助养老顺利实施的组织化基础。村社统筹是农村互助养老的组织化实践机制,具体包括:互助养老设施的协商性建设、互助养老资源的整合性支持、互助养老意愿的内生性激活、互助养老风险的社会化规避等。村社组织统筹下的农村互助养老,不仅能有效激活老年人力资源,满足老年人“生活型养老”需求,完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提升国家养老资源使用效率,而且能促进以老年人为本的乡村文明建设,提升村庄治理能力。地方政府需要强化服务型村社组织建设,给予村社组织更多自主权,挖掘老年人主体性,提升农村互助养老的可持续性。

关键词:老龄化;农村养老;互助养老;村社统筹

中图分类号:F3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168(2024)06-0086-10

一、问题的提出

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农村60岁及以上老人比重为23.81%,比城市高出7.99个百分点[1],农村地区已迈入中度老龄化社会。在“未富”情况下,如何以较低成本解决农村养老问题成为政界和学界关注的重点。

学界形成了以家庭、政府、市场为导向的多元主体养老思路。城市化带来代际空间区隔化和养老成本显化,削弱了家庭养老功能,在四代家庭结构中,资源分配向子代和孙代倾斜,初代老人面临“整合性溢出”困境[2]。国家虽然是养老服务的主要供给主体,但其主要职责是兜底,难以提供全覆盖的普惠性养老服务[3]。市场虽然是有效的养老服务供给主体,但其服务价格与农民家庭支付能力不匹配[4],自我发展能力较弱[5],难以满足老年人情感需求[6]。

相比之下,农村互助养老是基于“守望互助”理念,在农村社区内整合多种养老资源,以“自助-互助”形式满足老年人养老需求的新型养老模式[7],被认为是有效解决农村养老问题的重要出路[8]。从互助形式看,农村互助养老存在结对互助、互助幸福院、照料中心和“时间银行”等模式[9],目前在农村实行较多的是以“幸福院”为载体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互助模式[10]。

在实践中,农村互助养老面临组织主体缺席问题[11],实现农村互助养老的组织化成为其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在农村互助养老中,政府并不参与具体的组织化过程,而是提供外部资源支持,并监管养老服务质量和生产安全等[12],老年人自组织和市场组织分别依托其乡土优势和专业化优势发挥作用。首先,农村老年人自组织依托其熟人关系和传统权威,撬动农村内部资源开展互助养老服务[13],但是在实践中其难以塑造互惠性规范[14],难以打破农村互助养老从休闲娱乐转向照料服务时的组织瓶颈[15]。其次,市场组织虽然具有专业性,但很难在村庄内部形成内生动力,很难实现社会重建[16]。同时,市场组织的盈利趋向与互助养老的公益性价值相悖,这削弱了互助养老的可持续性[17]。

在老年人自组织和市场组织难以实现组织有效的背景下,相关研究转向关注具有多重优势的村社组织对互助养老的统筹作用[18]。村社组织作为国家认可的村庄自治组织,在基层治理和公共品供给中成为政府与农村的桥梁,决定着村庄公共服务经费的投放方向,在农村互助养老中发挥组织动员作用[19]。村社统筹成为实现农村互助养老组织化的重要路径。

鉴于此,本文在已有研究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农村互助养老的组织化路径,并重点探讨村社组织的统筹作用。第一,鉴于互助养老最初由民间自发,已有研究在其组织化过程中重点关注老年人自组织和市场组织,忽视了村社组织的多种优势。第二,已有研究缺少整体性视角,大多就互助养老谈互助养老,不仅未能考察如何激活村庄内在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而且忽视了互助养老服务中多元主体的互动关系。第三,已有研究缺少对互助养老社会效益的关注。本文超越老年人自组织和市场组织,探讨村社组织在互助养老中的组织作用,基于对成功典型案例的观察,剖析农村互助养老组织化的一般性机制,为政策制定者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证依据,为改善农村互助养老质量提供实践指导。

二、研究方法与经验呈现

(一)研究方法与调研点基本介绍

本文采用案例研究方法,通过参与式观察和半结构式访谈,对浙东Q村进行实地调研,访谈对象包括村干部、老年协会成员、留守妇女、乡贤等。依托“过程—实践”分析方法[20],对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剖析,还原整个事件发展历程,明确实践机制,回应“农村互助养老如何实现组织化”这一重大命题,提炼具有可推广性的经验。

选择Q村作为调研点有两个原因:第一,Q村老龄化程度较高,独居老年人较多,对互助养老需求较大,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典型性;第二,Q村在村社组织的统筹下,通过建设幸福院,开展就地化、低成本、高质量的互助养老实践,其经验具有可推广性。

Q村位于浙东地区,全村共有709户,2056人,四套领导班子成员共17人,村集体年收入为85万元,村民家庭年收入约15万元。随着年轻人不断涌入城市,Q村空心化程度不断上升,留在村庄的村民以老年人和留守妇女为主,全村60岁以上老年人有695人,其中80岁以上的有75人,老年人养老需求紧迫。2014年,有位独居老人在家去世多天后才被邻居发现,这使村民认识到本村养老问题的严峻性,大家开始考虑互助养老。

在Q村,为了解决独居高龄老年人养老难题,村社组织多次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协商互助养老事宜。在此基础上,村社组织积极争取国家项目,修建拥有18间房、36张床位的幸福院,其房间内配备电视、卫生间等,总建设成本为200多万元,政府补贴100万元,剩余部分由村社组织筹资,政府给予幸福院每月500元的运营补贴。目前,该幸福院共有32位高龄老人,最低年龄为81岁,最高年龄为96岁,其中包括2位外村老人、2位失能老人。幸福院收费标准为本村老人每人每月600元,外村老人每人每月800元(包括伙食和住宿费)。Q村幸福院的日常运营由4位本村低龄老人负责,一位65岁的村干部担任院长,全权负责院内事务,不额外领工资;一对70多岁的夫妻负责做饭和日常工作,工资为每月5000元;一位70岁女性负责打扫卫生,工资为每月1500元。

在院内,老年人通过互帮互助解决养老问题,在村低龄老年人和妇女给予其必要的照料服务。Q村幸福院运营能总体上实现收支平衡,村集体偶尔给予其一定的资金支持,并在节假日对老年人开展慰问活动。Q村幸福院每月的收支数据参见表1。

(二)案例呈现:Q村幸福院互助养老样态

在诸多农村互助养老模式中,河北省肥乡“互助幸福院”模式最为有名,其突出特点是“集体建院、集中居住、自我保障、互助服务”。该模式“村集体办得起,老人住得起,政府支持得起”,有效解决了老年人就地养老的需求。“自助”“互助”与“他助”是农村经济社会转型的要求,也是农村养老模式可持续发展的客观需求,是未来农村养老模式的精髓[21]。在Q村,村社组织识别需求群体,根据高龄老年人数量及其服务需求,协商建设幸福院,通过“自助—互助—他助”的形式实现互助养老。其中,老年人“自助”是基础,“互助”是核心,“他助”是支撑。

首先,在私人事务上实现“自助”。幸福院互助养老有别于机构养老,其并非对家庭养老和老年人自我养老的替代,老年人“自助”在其中发挥基础性作用。幸福院为老年人提供了居住安全、饮食有保障、相互有照料的集中化养老空间,提升了老年人的自主性。入住幸福院的老年人或能生活自理或有保姆一起入住,自行解决洗脸、刷牙、洗澡、洗衣服、打扫房间内卫生、吃饭等私人事务。家属会定期来看望老年人,协助处理老年人无法独自处理的事务,老年人也可以经常回家看看,获得家庭资源支持。老年人“自助”,提升了幸福院养老的可持续性,也降低了村社组织的负担。

其次,在公共事务上实现“互助”。幸福院内老年人生活经历和爱好相似,共享一套地方文化,有共同的养老需求。村社组织制定规范,动员老年人协商处理院内事务,共同建设美好生活。老年人围绕以下几类事务形成了互助。一是日常生活事务互助。如打扫卫生、打饭等,那些身体健康的老年人承担了更多事务。二是意外风险防范互助。在幸福院有老人发生意外和突发疾病时,其他老年人及时告知幸福院工作人员或村干部,及时采取救助措施,避免造成严重后果。三是社会交往开展互助。老年人在院内晒太阳、菜地干活、房间内打牌等过程中,通过彼此间互动,获得陪伴和精神慰藉,共同创造生活意义。

最后,在公益性事务上实现“他助”。幸福院老年人在“自助”和“互助”的基础上需要获得他人支持,提升互助养老质量。“他助”主体主要有以下五类。第一类是幸福院工作人员。Q村幸福院工作人员对老年人日常需求给予及时性、整体性支持,如帮助老年人购买物资、联系家人、为其提供精神慰藉等。第二类是村干部。村干部作为村庄当家人和国家代理人,经常来看望老年人,为其提供全方位的支持,提升老年人幸福感。第三类是在村低龄老年人和在村妇女。他们日常以志愿者身份为老年人提供照料服务、打扫院内卫生等,并在节假日为老年人表演节目、提供慰问等。第四类是老年人家属。他们能满足老年人物质和精神需求,通过经常接老人回家吃饭和过节,形成“亲密而不腻”的代际关系。第五类是村庄精英和学生,为老年人提供节日慰问和表演活动,提升老年人幸福感。

三、村社组织:农村互助养老的组织化基础

老年人自组织和市场组织因组织合法性不高、组织资源不足、组织成本高等原因,难以在农村互助养老中发挥组织作用。农村互助养老面临组织主体缺席问题,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村社组织能够有效发挥其组织合法性高、组织资源充足、组织成本低等优势,实现农村互助养老的组织化。

(一)双重身份认同:村社组织的组织合法性优势

作为公共组织,村社组织是村庄公共利益的代表和村民自治的载体,也是村庄发展和公共品供给的具体落实者,获得国家和农民的双重认同,具有较高合法性。村社组织并非悬浮于村庄之上的组织形式,而是扎根于村庄社会之中,与农民有很强的经济利益关联、权利义务关联和情感关联,发挥着经济功能、治理功能与社会功能[22]。村社组织受到党纪党纲、政府行政规范、村庄民主选举、村庄社会舆论等多重约束,不会出现组织功能异化问题,能够维持村社共同体利益最大化。村社组织具有村庄当家人和政府代理人的双重角色[23],能根据村庄内老年人的养老需求,向上争取政策支持,整合多种资源,提供互助养老服务。

村社组织在制度和实践上,都具有很强的组织合法性,能够组织动员村民积极参与互助养老实践,同时确保互助养老的公益性和公共性。在Q村,村民认为村社组织代表全体村民维护村庄整体利益,能积极为村庄发展谋取资源。因此,村民有较强动力参与幸福院建设和日常运营,确保农村互助养老的可持续发展。相比之下,农民自组织的合法性和权威性不足,在农村互助养老中存在难以获得信任的问题;市场组织悬浮于村庄社会之外,难以与村民家庭建立利益、权利与义务、情感的联结机制,难以组织村民实现高质量互助养老实践。

(二)多重组织身份:村社组织的组织资源优势

村社组织的多重身份使其拥有丰富的组织资源,村社组织可以综合使用经济、政治、社会等手段将分散的村民组织起来以实现互助养老。

首先,其作为集体经济组织能代表村民行使集体所有权。2024年,由多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养老服务的指导意见》指出,要激发村集体发展养老服务的内生动力,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农房和闲置宅基地、集体经营收益,发展农村养老事业。村社组织可以此为依据灵活利用村集体收入开展互助养老,提升养老服务的可持续性。

其次,作为社会组织,村社组织拥有社会资源和社会权威。在Q村,村社组织通过兼任、交叉任职等手段,将党员、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等治理主体吸纳到四套班子中,提升了村社组织的工作能力。同时,村社组织积极培育老年协会、妇代会、乡贤会等自治组织,强化互助养老支持队伍。此外,动员乡贤捐款等实现互助养老资金的多元化。

再次,作为政府代理人,村社组织拥有政府赋予的治理资源和治理权力。在Q村,村社组织与基层政府关系密切,能积极申请国家养老项目资金,修建幸福院。在此基础上,还能动员多元主体,制定规章制度,形成互助养老的长效机制。

最后,作为基层党组织,村社党组织拥有党的领导权力和党的合法性认同。村级党组织宣传和执行党在基层治理中的路线、方针和战略规划,并为基层治理确定清晰的发展目标。在Q村,村社党组织不仅引导村庄内的老党员在老年协会任职,还会动员在外就业的年轻党员为互助养老带来社会资源。

(三)现有组织体系:村社组织的组织成本优势

村社组织拥有健全的组织体系、组织人员和组织规则等,得到国家行政支持和村民认可,在村庄熟人社会中拥有较高权威。依托村社组织开展互助养老,可以减少新建组织体系、组织规则以及管理费用等成本,提升组织效率。例如,Q村有四套班子成员17人,党员82人,村民代表64人,村民小组长12人,村社组织能够以低成本组织互助养老实践。

幸福院有关互助养老的重大决策一般通过广泛协商而定,村干部负责日常运营和管理,妇代会、老年协会提供多样化支持,促进老年人互助养老。村干部将组织互助养老作为其本职工作,担任幸福院院长,不另外领取工资,并低价雇佣本村低龄老人做饭、打扫卫生等,实现幸福院的低成本运转。相比之下,如果购买市场组织服务或依靠老年人自组织,则增加了组织成本,而且他们难以动员村庄内低龄老人和留守妇女,也无法整合使用村庄内外多种资源,互助养老的可持续性较低。

因此,村社组织能利用其组织合法性高、组织资源充足、组织成本低等优势,整合村庄内外多种资源,以幸福院为载体,为独居高龄老年人提供互助养老服务。村社组织成为农村互助养老的组织化基础,确保养老服务可持续开展。

四、村社统筹:农村互助养老的组织化实践机制

国家养老政策和项目资金只有通过村社组织的统筹,才能与老年人互助养老需求相适配。相比老年人自组织和市场组织,村社组织具有组织合法性高、组织资源充足、组织成本低等优势。村社组织通过互助养老设施的协商性建设、互助资源的整合性支持、互助养老意愿的内生性激活、互助养老风险的社会化规避,为高龄老年人提供就地化、低成本、高福利的互助养老服务。村社统筹成为农村互助养老得以顺利开展的长效机制。

(一)互助养老设施的协商性建设

在家庭养老式微背景下,国家为农村养老事业提供政策和资金支持。国家养老政策具有方向性、原则性和底线性等特点,但农村社会和农村养老需求具有多样性、特殊性、个性化等特征,村社组织需要根据村庄社会情况和老年人养老需求,协商确定服务供给方式,保证国家资源的有效使用及养老服务的供需适配。

首先,实现互助养老需求识别与共识达成。开展互助养老服务,需要识别老年人主要需求,实现服务与需求之间的适配。独居高龄老年人养老需求有三:其一是吃饭,其二是日常照料和精神慰藉,其三是安全起居。村社组织可以通过集体开会、入户走访、约谈等形式了解村庄内老年人养老现状和养老需求,同时,在掌握国家支持政策、村内闲置资源、村集体收入和可动员的志愿者人数等之后,决定建设规模适当、设施适配的幸福院。

其次,实现国家资源的适配性落地。国家为农村提供具有普惠性质的养老资源,明确其用途,规范其流程,监管其使用效果。村社组织可通过与基层政府协商,实现国家资源的适配性落地,为互助养老赋能。在Q村,村社组织积极与乡镇政府协商,通过征用收粮站解决用地问题,在得到政府资金支持后,请设计师进行设计,组织村民代表购买原材料,组织本村中老年人成立施工队,以较低的成本建成幸福院。

最后,实现幸福院的自主运营。农村老年人对专业化养老服务的需求比较低,对养老服务价格比较敏感。村社组织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协商确定幸福院互助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和管理模式等,选一名村干部担任院长,雇用本村低龄老年人做饭和打扫卫生,以低成本维持幸福院的自主运营,将有限资源集中用于赋能互助养老。

(二)互助养老资源的整合性支持

互助养老需要有外部资源输入,以使其能够持续开展。村社组织发挥多重身份和“结点”作用,对村庄内外物质资源进行整合,为互助养老提供坚实的资源基础。

第一,整合村庄内闲置资源。村庄内旧的办公楼、撤掉的村级小学等闲置资源,可被用于建设幸福院,为互助养老提供场地。村庄内的闲置农田可以作为菜地,为幸福院提供食材,为老年人提供更广阔的活动空间。旧学校、旧村部内的设施设备均可用于幸福院内部布置。村社组织依托其权威性身份,整合和盘活村庄内闲置资源,营造低成本的互助养老空间。

第二,整合政府提供的启动资金和运转补贴。政府提供的资金支持具有竞争性,需要村社组织积极争取。这些资源来自地方政府不同部门,村社组织需要整合使用,发挥其最大效用。村社组织作为国家代理人的身份在此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三,整合村集体收入。村社组织作为集体经济组织,代表行使集体所有权。在乡村振兴阶段,随着村集体经济发展,村集体收入在幸福院建设、设施改善、日常运转、开展文化活动等方面发挥保障性作用,提升了互助养老的服务质量。

第四,整合乡贤捐款资金。村庄内的乡贤在经济积累上取得较大成就,且其父母仍生活在村内,他们往往想要通过支持农村养老事业来提升社会地位和威望,展示成功[24],因而较容易被村社组织动员。Q村不少村民在建筑行业当包工头或开工厂,家庭年收入超过百万元,其在村社组织的动员下多次为幸福院捐款。

第五,整合老年人所缴费用。在Q村,幸福院互助养老并非完全免费,在以政府资金和村集体收入为基础建设硬件设施、升级房间布局、改造庭院之后,向入住老年人收取每人每月600元的费用,有效避免老年人产生“福利依赖”,使老年人及其家庭在互助养老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六,整合在村企业支持资金。在资源下乡背景下,城市工商资本下乡发展产业,农村资源密度上升。这些工商资本积极参与村庄公益事业,经营好与村民之间的关系,能够降低在村经营的交易成本。Q村有一家大型造船厂和茶企,在村社组织的动员下,其每年分别为幸福院提供2.5万元和3万元的资金支持。

村社统筹实现了多重物质资源对互助养老的整合性支持,避免幸福院陷入“重建设轻运营”困境,提升了农村互助养老的服务能力与效率。Q村整合多重资源建设和运营幸福院,使其能够实现收支平衡,并在节假日为老年人组织各类文化活动。

(三)互助养老意愿的内生性激活

互助养老最为关键的是培养不同主体的互助意愿,实现互助养老的组织化。在Q村,参与互助养老的主要是养老需求紧迫的高龄老年人、留守在村的低龄老年人和留守妇女,村社组织利用村庄内生规则,激活其互助意愿。村社组织通过积极宣传及带头示范提升高龄老年人互助意愿,通过稳定的养老预期动员低龄老年人,通过赋予意义动员在村妇女,实现人与财、人与事、人与人的对接,提升了互助养老服务的可持续性。

首先,通过宣传和带头示范,提升高龄老年人互助意愿。村社组织发挥自身组织优势,通过多次开会协商,依托村干部、村民小组长、老年协会等收集高龄老年人养老需求,并进行广泛宣传,讲述互助养老的必要性及优势。幸福院位于村内,离老年人家庭较近,其遵循开放方式管理,拓展了老年人养老空间,提升了老年人生活主体性。幸福院内资源密度高,不仅生活便利,而且可规避独居带来的各种风险,高龄老年人也能从社会交往中获得意义感。村干部发挥带头作用,送父母入住幸福院,调动其他高龄老年人的积极性。在村干部积极宣传和带头示范下,高龄老年人认识到这是整个村庄在关心他们,感受到自己被看见和尊重,逐步形成较强的互助养老意愿。

其次,通过赋予稳定的养老预期动员低龄老年人。低龄老年人是村庄的重要治理资源,村社组织以老年协会为载体使其在幸福院互助养老中发挥重要作用。随着代际间的城乡分割居住,低龄老年人也想要今后在村庄熟人社会度过有归属的晚年生活,不为子女添负担。良好的互助养老氛围给予低龄老人稳定的未来预期,在村干部和老年协会的动员下,他们积极参与互助养老实践,并主要负责以下事务:一是为互助养老筹集资金;二是日常为生病或去世的老人提供慰问;三是在节假日为老年人发放福利和组织表演;四是为新入住的老年人提供帮助;五是协助应对幸福院老年人日常生活中的困难。

最后,通过赋予意义动员在村妇女。虽然年轻人外出务工,但是村庄内仍有较多留守妇女。她们留在村庄有两类原因:第一类是被动选择留守在村,如照顾家庭、养育子女或身体亚健康等;第二类是主动选择留守在村,她们的子女已结婚成家,父母年龄还不是很大,家庭发展压力不大,因此较早退出劳动力市场。这些留守妇女通过妇代会被组织起来,在互助养老中发挥重要作用。村社组织依托妇代会,为参与互助养老的妇女提供多重激励。一是价值激励。村社组织每年举行评选“好媳妇”活动,为参与互助养老的妇女颁发荣誉证书。二是意义激励。村社组织让入住在幸福院的老年人家属在节假日向这些妇女表示感谢,使其获得意义感。三是显性的社会评价激励。这些妇女在村庄范围内受到他人尊重,形成良好的反馈秩序。

(四)互助养老风险的社会化规避

高龄老人由于身体机能衰退,在幸福院互助养老过程中容易发生摔倒等意外事故。到底谁来承担这个责任,村社组织如何规避责任风险成为互助养老能否持续的关键。村社组织通过广泛协商和建立村庄公共规则,将互助养老转化为村庄内公共性和社会性事务,以社会化方式规避责任风险。这种方式有两个好处:一是维持互助养老的低成本供给,避免互助养老因追求规范化而导致运营成本上升;二是降低村社组织责任压力,使得村社组织保持主体性,确保互助养老的持续组织化。其具体的做法如下。

首先,广泛协商与责任划分。村社组织开会协商幸福院收费标准、管理方式、进入和退出规则、安全责任划分等事项,听取村民意见,提升家属的风险意识。老年人家属表示,如果发生意外不怪村社组织。村社组织在幸福院日常管理上比较人性化,老年人可以在院内自由活动,幸福院白天处于开放状态,老年人在院长同意之后可以外出和回家,但是对于在院外发生的意外,村社组织不承担责任。老年人养老责任协议书是在咨询法律部门意见之后制定的,具有法律依据。老年人入住幸福院都需要签订安全责任协议,村社组织为老年人家属解释内容,双方在风险责任划分上达成共识。

其次,村庄公共规则建立。村社组织不仅让村民参与决策,更是将他们吸纳到服务供给的整个过程。乡贤群体为幸福院运转提供资金支持,在村低龄老人和留守妇女参与志愿服务,村社组织依靠村集体经济为互助养老提供兜底保障。在村社组织的全方位组织动员下,村民认识到养老已经不仅是一家一户的事情,而是村庄的公共事务,需要大家共同努力。大多数家属认为村社组织在做“替儿女尽孝”的事,不应该承担过多的风险责任,形成了保护性公共规则,确保互助养老服务的持续开展。

最后,以集体共识抑制无理诉求。当出现意外时,村社组织通过强调幸福院互助养老的互助性、公共性、兜底性和普惠性,形成大多数村民接受和支持的处理方案。农村互助养老承载着乡土文化和乡村道义,并非纯市场化逻辑,村社组织以大多数村民的认同和支持来压制极少数家属的无理诉求。当个别家属违背村庄公共规则时,事实上构成了对社区内“集体情感”的挑战与践踏,村庄内的所有成员便会对其进行“群体性惩罚”[25],使其受到村庄社会舆论的约束。这使村社组织规避了潜在的责任风险,保证了互助养老的持续性。

五、组织化的农村互助养老的效益评估

村社组织发挥多种组织优势,实现互助养老服务的组织化。组织化的农村互助养老,不仅低成本解决了独居高龄老人养老问题,而且提升了村庄社会凝聚力和治理效用。

(一)内在效益:组织化互助养老的服务供给效果评估

有效利用村社组织的多种组织优势,实现农村互助养老的组织化供给,成为低成本解决农村独居高龄老年人养老问题的可复制路径。从老年人、农民家庭、村庄社会、国家角度来说,组织化互助养老取得了较好的服务供给效果。

首先,有效激发老年人力资源,满足老年人“生活型养老”需求。老年人在村庄具有较强的主体感,对村庄有情感眷恋和价值归属[26](p.8),在村庄范围内的组织化互助养老服务,激活了老年人的积极性和主体性,通过“自助—互助—他助”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组织化的互助养老使老年人获得生活的价值感和对未来生活的稳定预期。在村社组织的统筹下,互助养老实现了服务内容和质量的提升,不仅能满足老年人“生存型”需求,更是从整体性和以老年人为本的视角推动着“生活型养老”秩序的形成。在这种模式下,养老不再是一种抽离于日常生活的被动策略,而是与老年人日常生活相融合,成为更加积极的生活态度。

其次,完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组织化互助养老改变了农村社会化养老服务的中间小、两头大的“哑铃形”现状[27],与农村家庭养老、社区居家养老、机构养老共同构成完备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在此养老体系中,随着老年人寿命和自理时间的延长,互助养老的重要性更加凸显出来,有效满足了高龄独居老年人的物质需要、情感需要和照料需要等。同时,组织化的互助养老为家庭养老和社区养老赋能,使老年人能够自由生活于家庭、幸福院和村庄社会内,降低家庭照料压力,形塑乡村社会的尊老、敬老、孝老氛围,具有较强的可推广性。

最后,提升国家养老资源使用效率。目前,国家养老服务供给出现福利错位,即五保户、低保户等特困群体被国家供养,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家庭老年人被送到资本化、连锁化的民办养老院接受养老服务,而大部分经济实力一般的家庭老年人被排除在外[28]。农村互助养老发挥过渡作用,处在家庭养老和社会化养老之间,能低成本解决刚需老年人养老问题,提升国家养老资源使用效率。

(二)外在效益:组织化互助养老的社会治理效果评估

在农村人口老龄化背景下,老年人养老成为超越每家每户的公共事务。通过互助养老解决独居高龄老年人养老问题,有助于促进以老年人为本的乡村文明建设,提升村庄治理能力。

一方面,促进以老年人为本的乡村文明建设。在多元主体协同参与的农村互助养老实践中,边缘位置的老年人被置于村庄结构的中心位置,老年人由隐性弱者变为显性权威,被看见、被关注和被重视,其需求表达获得正当性,自我价值获得肯定。互助养老服务的开展有助于激活村庄内生的“非正式资源”,强化村庄内有机关联,依托村干部和乡村社会精英的动员和示范,不断感染更多人,营造老年友好型社会环境,建立尊老敬老的社会氛围和价值理念,实现以老年人为本的乡村文明建设。

另一方面,提升村庄治理能力。村社组织在互助养老实践中通过多次开会协商,动员每家每户,不断培育村民的集体意识和合作意识,形成多元治理格局。互助养老的正向反馈,使村民感受到集体行动中的主体地位和个人价值,进一步强化其集体归属感和合作意愿。在村社组织的统筹下,村民围绕养老服务开展密切互动,打破彼此间的隔阂,进一步强化对彼此的责任意识和期待,塑造村庄治理共同体,提升村庄治理能力。

六、结论与讨论

在家庭养老功能式微情境下,农村互助养老成为低成本解决独居高龄老年人养老问题的有效途径。但在实践中,互助养老面临组织困境,老年自组织和市场组织均无法保障互助养老的可持续发展。从浙东Q村的实践来看,村社组织发挥其组织合法性高、组织资源充足、组织成本低等优势,通过互助养老设施的协商性建设、互助养老资源的整合性支持、互助养老意愿的内生性激活、互助养老风险的社会化规避,实现了互助养老的组织化,为农村普通家庭老年人提供了就地化、低成本、高质量、有归属的互助养老服务。组织化的互助养老一方面能满足老年人“生活型养老”需求,完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提升国家养老资源使用效率,另一方面能促进以老年人为本的乡村文明建设,提升村庄治理能力。

村社组织作为组织程度较高的内生性组织,在国家与村庄社会之间发挥着桥梁作用,其能依托自身组织优势,以较低成本实现村庄社会需求与国家资源的有效对接,满足老年人就地化的互助养老需求。为了更好地开展农村互助养老服务,地方政府需要做好以下几点。

首先,强化服务型村社组织建设。随着乡村社会人口老龄化程度加剧,老年人成为村社组织最重要的服务对象。在一家三制的家计模式下,老年人养老成为家庭发展的最大阻力,地方政府需要推动服务型村社组织建设,使其在互助养老服务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服务型村社组织建设不仅契合政府从管控型到服务型的转变,而且符合农民家庭发展需要,更是建设老年友好乡村社会的必要前提。

其次,给予村社组织更多自主权。作为基层自治组织,村社组织的自主性对于村庄治理、公共品供给、乡村建设等有重要影响。较高自主权有助于村社组织发挥自身多重优势,以民主协商形式推动村民积极参与治理事务,构建多元协同治理格局,推动村级治理有效。在养老领域,较高自主性使得村社组织可以根据村庄实际需求对政策进行灵活解读和转化,整合多种资源,组织动员低龄老年人和在村妇女等,以灵活、低成本的方式解决农村养老问题,提升国家资源使用效率。因此,基层政府应给予村社组织更多的自主权,使其因地制宜开展互助养老实践。

最后,挖掘老年人主体性。在人口老龄化背景下,老年人成为参与村庄事务的重要主体。村社组织依托幸福院互助养老实践,调动老年人主观能动性,提升其社会参与意愿和能力,构建“银色力量”,有效弥补村庄社会人力资源不足,推动农村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村社组织应在乡村振兴中积极挖掘老年人主体性,使其成为村庄治理和发展的重要主体,让“银发人才”成为村庄治理和发展的新生力量。

参考文献:

[1]陆杰华,刘芹.中国老龄社会新形态的特征、影响及其应对策略——基于“七普”数据的解读[J].人口与经济,2021,(5).

[2]胡晓映,吕德文.整合性溢出:老年人自养秩序的一种解释——基于豫、鄂、湘三省的田野调查[J].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3).

[3]陈友华.居家养老及其相关的几个问题[J].人口学刊,2012,(4).

[4]殷晶晶,班涛.嵌入式福利治理视角下农村养老模式的比较与出路研究[J].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1).

[5]刘红.中国机构养老需求与供给分析[J].人口与经济,2009,(4).

[6]何倩倩.农村机构养老的落地困境、经营策略与发展路径——基于河南省平桥区的田野调查[J].中国农村观察,2022,(05).

[7]金华宝.农村社区互助养老的发展瓶颈与完善路径[J].探索,2014,(6).

[8]贺雪峰.互助养老:中国农村养老的出路[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5).

[9]郑雄飞,吴振其.孝而难养与守望相助:农村空巢老人互助养老问题研究[J].内蒙古社会科学,2022,(2).

[10]齐鹏.农村幸福院互助养老困境与转型[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3).

[11]张举国.“一核多元”:元治理视阈下农村养老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J].求实,2016,(11).

[12]王辉.农村互助养老长效机制:理论建构与实现路径[J].南京社会科学,2023,(2).

[13]甘颖.农村养老与养老自组织发展[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2).

[14]丁煜,朱火云.农村互助养老的合作生产困境与制度化路径[J].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1).

[15]周娟,张玲玲.幸福院是中国农村养老模式好的选择吗?——基于陕西省榆林市R区实地调查的分析[J].中国农村观察,2016,(5).

[16]陈义媛.农村社区互助养老的组织基础研究[J].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3).

[17]姚虹.理论认知、实践困境与发展路径:农村互助养老研究综述[J].社会保障研究,2023,(6).

[18]石伟.农村互助养老的多层供给及其实践检视[J].现代经济探讨,2023,(7).

[19]刘妮娜.中国农村互助型社会养老的类型与运行机制探析[J].人口研究,2019,(2).

[20]孙立平.实践社会学与市场转型过程分析[J].中国社会科学,2002,(5).

[21]向运华,李雯铮.集体互助养老:中国农村可持续养老模式的理性选择[J].江淮论坛,2020,(3).

[22]李祖佩,钟涨宝.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的村社集体:实践境遇与再造路径——治理视角下对四类发展典型村的实证分析[J].公共管理学报,2022,(4).

[23]徐勇.村干部的双重角色:代理人与当家人[J].21世纪(香港),1997,(8).

[24]贺雪峰,仝志辉.论村庄社会关联——兼论村庄秩序的社会基础[J].中国社会科学,2002,(3).

[25]狄金华,董磊明.农民合作行为中的惩罚机制及其实践基础研究[J].中国行政管理,2011,(3).

[26]贺雪峰.新乡土中国(修订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

[27]吴玉韶,王莉莉,孔伟,等.中国养老机构发展研究[J].老龄科学研究,2015,(8).

[28]李沁怡.福利错位:我国县域普惠养老政策的实践偏差及其解释[J].社会保障评论,2023,(5).

[责任编辑:李 堃]

Village Community Coordination: A Study on the Organizational Path of Rural Mutual Aid for Elderly Care

—Based on the Experience Survey of Q Village in Eastern Zhejiang

Kaisaer·Kasimu

(Wuhan University, Wuhan Hubei 430072)

Abstract:

With the increasingly serious aging of rural areas, mutual assistance for elderly care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way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rural elderly care, but it faces organizational difficulties in practice. Village community organizations have the advantage of high organizational legitimacy, sufficient organizational resources, and low organizational costs, and have become the organizational foundation for the smooth implementation of rural mutual aid and elderly care. Village community coordination has become an organized practice mechanism for rural mutual assistance in elderly care, including negotiated construction of mutual assistance facilities, integrated support for mutual assistance resources, endogenous activation of mutual assistance willingness, and socialized avoidance of mutual assistance risks. Under the overall planning of village and community organizations, rural mutual assistance for elderly care not only effectively activates elderly human resources, meets the “life oriented elderly care” needs of the elderly, improves the rural elderly care service system, enhances the efficiency of national elderly care resource utilization, but also promotes the construction of rural civilization centered on the elderly and improves village governance capabilities. Local governments need to 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of service-oriented village and community organizations, give them more autonomy, tap into the subjectivity of the elderly, and enhance the sustainability of rural mutual aid for elderly care.

Key words:

aging, rural assistance for elderly care, mutual assitance for elderly care, village community coordination

收稿日期:2024-08-09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西部项目“基于村社统筹的欠发达地区农村养老服务精准供给模式研究”(22XSH016);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农村社区治理创新问题研究”(22&ZD173)。

作者简介:

凯萨尔·喀斯木(1994—),男,武汉大学社会学院博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