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馆(站)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收费机制建设研究

2024-11-26 00:00:00黄蕴翘
群文天地 2024年5期

文化馆(站)作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和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文化需求的重要职责。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的文化需求逐渐呈现多层次、多样化的趋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以及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发布的政策文件,文化馆(站)在保障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有效供给的基础上,积极开展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有利于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文化需求,促进文化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在此情况下,迫切需要探索建立相应的收费机制,以保障非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顺利开展。

一、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与特点

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公民更高层次的文化需求而提供的公共服务,它在保障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基础上,通过引导、支持公益性社会机构或市场主体,增加文化服务供给,提升文化服务质量,推动非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普惠化发展,实现大多数公民以可承受的价格付费享有非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这种服务旨在更加有效地兜牢基本民生底线,持续增进民生福祉,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

(一)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主要类型

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十分丰富,范围也很广泛,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个性化、特色化文化服务: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在满足场馆免费开放、公益文化服务的基础上,提供可供公民自主选择的、超出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内容以外的文化服务。这些服务可能涉及高层次艺术培训、高端展览、研学体验等,旨在提升群众的文化素养和审美水平。

2.文化产品和服务创新:打造消费新场景,重塑文化新空间,提供更优质、更丰富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包括非遗产品推广、各类文化创意产品的开发和销售等。

3.市场化运作的文化服务:在政府引导和支持下,通过市场机制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供给。这些服务可能涉及经营性文艺演出、体育休闲娱乐、体育竞赛表演等,通过市场运作实现文化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

4.特定群体的文化服务:针对老年人、残疾人、青少年等特定群体提供的个性化文化服务,如康复文化服务、特殊教育服务、托管文化服务等,以满足这部分特定群体的特殊需求,帮助他们提高生活质量,更好地融入社会。

随着文化事业的不断发展,相信还将出现新的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类型。

(二)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主要特点

1.普惠性: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是面向大多数公民提供的公共文化服务。虽需付费享有,但价格相对较低,且不以营利为目的,以公民可承受的价格提供高质量的文化服务,旨在满足人民群众的文化需求,确保文化服务的广泛覆盖和公平可及。

2.非基本性:与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不同,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更多地关注人民群众更高层次的文化需求,提供更加个性化、特色化、差异化的文化服务,满足人民群众的不同兴趣爱好和精神文化需求。

3.市场化运作:在政府引导和支持下,通过市场机制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供给,让社会力量在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发挥更大的作用,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进一步实现文化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

二、收费机制建设的必要性

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收费机制建设可以为相应的服务提供保障,有利于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

一是平衡公益性与市场性。文化馆(站)作为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其首要任务是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需求,提供公益性服务。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对非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进行适当收费,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财政压力,平衡公益性与市场性,有利于提高公共文化服务质量和效率,确保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有效供给,同时也可避免因资源过度倾斜于非基本服务而影响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

二是满足社会多层次文化需求。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收费机制的建立,有助于文化馆(站)根据市场需求和群众兴趣,充分考虑不同群体的文化偏好、审美需求及价值取向,提供更加丰富多样和精准的文化产品及服务,满足不同年龄段、不同职业背景、不同兴趣爱好的人群需求,实现文化的广泛覆盖和深度渗透。

三是促进文化事业可持续发展。收费机制可以促进文化馆(站)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改善服务设施和环境,有助于激发市场活力,丰富文化供给,提升群众对公共文化服务的满意度。合理的收费机制可以为文化馆(站)的运营和发展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增强自我发展能力,促进文化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收费机制建设的原则

基于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和特点,其收费机制建设应考虑以下原则:

一是非营利原则: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收费不以营利为目的,应确保服务的公益性和普惠性。

二是成本核算原则:在制定收费标准时,应充分考虑服务的成本投入,确保收费标准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三是自愿选择原则:群众在享受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时,应享有自愿选择的权利,不得强制收费。

四是信息公开原则:文化馆(站)应公开收费标准和成本测算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收费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四、建立健全收费管理机制

(一)设定合理的收费标准

文化馆(站)开展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收费应合理设定收费标准。首先,应对非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成本进行详细核算,包括人力、物力、财力方面的投入,做到心中有数。其次,应进行市场比价,了解本地同类服务项目的市场价格,以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水平等。收费定价方法可采用成本基础定价法或市场基础调节法,确保收费标准有理有据。此外,还可以通过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确保定价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各地文化馆(站)基础条件不一,开展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收费标准不宜“一刀切”。总体而言,以财政性资金为主建设的,宜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定价方法可采用成本基础定价法或市场基础调节法,按规定履行相关审核程序后方可施行。其中,采用成本基础定价法可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以及服务项目类型等因素,采用变动成本或总成本核算方法,定价遵循“成本补偿原则”;采用市场基础调节法定价可比照市场同类服务价格,综合考虑群众承受能力以及服务项目类型等因素,确定下浮幅度,定价规定“最低下浮幅度”。以非财政性资金为主建设的,宜采用市场调节价,由各文化馆(站)根据运营成本、市场供需状况自主制定。

(二)严格审批流程

文化馆(站)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收费项目的设定和调整,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进行审批,以确保其合理性和透明度,并且符合政策规定和群众利益。审批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需要经过专家会论证或听证会听证的,文化馆(站)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应资料并接受专家和社会公众的质询。拟定的收费标准应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完善财务管理

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收费所得资金应纳入文化馆(站)的财务管理体系,全额纳入预算,统一入账管理。文化馆(站)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收费资金管理符合政策规定。符合“收支两条线”管理要求的,应足额上缴;作为事业收入直接入账管理的,应及时入账。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收费所得资金应按照规定合理使用,核算应符合政府会计制度的要求,确保其充分发挥作用。

(四)进行绩效评估

文化馆(站)应定期对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收费项目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对服务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服务对象满意度等进行评价。服务情况包括覆盖范围、服务频次、服务质量等,反映项目的服务能力和水平。资金使用情况包括投入、产出等成本效益分析,确保投入的资源得到最大化利用。服务对象满意度用于评估服务项目的实施效果,包括群众满意度、参与度以及服务对群众文化生活的实际影响等。根据评估结果调整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提高服务效率和群众满意度。

(五)加强监管与宣传

政府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加强对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监管,防止乱收费、高收费等现象的发生。应建立收费价格公示制度,在文化馆(站)的显著位置公示非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服务标准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此外,还应通过媒体宣传、现场咨询等方式,加强对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收费政策的宣传解读,提高群众对政策的理解和认同度。

五、实践案例

近年来,全国多地探索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收费机制建设,已取得初步经验。如:2021年11月,北京市东城区出台《东城区公共文化设施优惠收费服务指南》,规定了优惠收费服务内容、优惠收费服务流程、优惠收费服务原则、净收益分享原则,还强调了优惠收费服务禁止性规定,做到优惠有标准、质量有保障、内容有监管,增强了优惠收费服务的可操作性。从2022年7月10日起,吉林省执行的《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由政府参与投资并向社会开放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的通知》规定,由政府参与投资并向社会开放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实行市场调节价。2022年7月,上海市出台 《上海市公共文化设施收费管理办法》,对公共文化设施收费实行分类管理。2023年4月,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广州市文化馆新增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同意广州市文化馆以收费方式开展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上述文件对公共文化机构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收费机制建设给出了各自的解决方案,取得了初步成果。

以广州市文化馆为例,该馆在提供15项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基础上,开展了多项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根据《广州市文化馆、站(室)服务规范》等文件规定,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项目数不得超过总服务项目的三分之一。2023年,该馆开展的“游园惊梦·动漫奇遇——动漫文化嘉年华”临时展览在成本测算基础上,按最高不超过每人30元的标准收取费用,由游客自愿选择。活动结束后,市文化馆在售票场所的醒目位置以及在其门户网站开设专区,公开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临时活动收入成本费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这一实践为文化馆(站)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收费机制建设提供了有益的探索和借鉴。

六、结语

文化馆(站)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收费机制建设是推动新时代文化事业发展的重要环节。通过遵循非营利、成本核算、自愿选择和信息公开等原则,可以建立科学合理的收费机制,既能够保障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有效供给,又可以满足社会多层次文化需求。未来,随着文化事业的不断发展和社会需求的不断变化,文化馆(站)应持续优化和完善收费机制,为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文化服务。

参考文献:

[1]黄蕴翘,杨得芊.关于完善文化馆(站)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优惠收费政策的思考[J].中国文化馆(第三辑),2023:65-71.

[2]靳福松,苗美娟,王丽霞,等.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社会化运营管理实践探析——以北京市东城区、石景山区为例[J].中国文化馆(第四辑),2024:130-139.

(作者简介:黄蕴翘,女,现任文化和旅游部全国公共文化发展中心财务管理处处长。职称:高级会计师。研究方向: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与政府采购。)